一种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36
决定日:2020-01-03
委内编号:5W1179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444603.X
申请日:2017-04-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凯特克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7-1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辽宁凯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陈旭暄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F16B43/00(2006.01);;F16B39/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201720444603.X,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5日,专利权人为辽宁凯迪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包括被紧固件、螺母(1)和垫圈(2),垫圈(2)设置于螺母(1)与被紧固件表面之间;其特征在于:螺母(1)的下端面、垫圈(2)的上下端面均设置有用于防止螺母(1)与垫圈(2)、垫圈(2)与被紧固件表面相对旋转的固定凸起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凸起结构为环形齿形结构。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2)上端面的环形齿形结构由径向单向齿Ⅰ(3)沿环形首尾相接而成,螺母(1)下端面、垫圈(2)下端面的环形齿形结构由径向单向齿Ⅱ(5)沿环形首尾相接而成,径向单向齿Ⅰ(3)、径向单向齿Ⅱ(5)的齿面为楔形齿。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1)下端面的径向单向齿Ⅱ(5)与垫圈(2)上端面的径向单向齿Ⅰ(3)啮合。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1)下端面的径向单向齿Ⅱ(5)沿螺母拧紧旋转方向厚度逐渐减少,垫圈(2)上端面的径向单向齿Ⅰ(3)沿螺母(1)拧紧旋转方向厚度逐渐增加,垫圈(2)下端面的径向单向齿Ⅱ(5)沿螺母拧紧旋转方向厚度逐渐减少。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螺母(1)与其下端面的径向单向齿Ⅱ(5)一体成型设置,垫圈(2)与其上,下端面的径向单向齿Ⅰ(3)、径向单向齿Ⅱ(5)一体成型设置。
7.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2)的外侧面下端设置有法兰盘垫(4),法兰盘垫(4)与垫圈(2)一体成型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2)的侧表面外轮廓为六面体、多面体或齿型面结构。
9.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2)硬度高于螺母(1)、被紧固件的硬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6任一所述的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2)与同规格螺母外径尺寸相同并且垫圈(2)与螺母(1)反向受力。”

针对上述专利权,凯特克集团有限公司 (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且提交如下文献作为无效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日为2010年11月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621168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
证据2:申请公布日为2017年3月15日,申请公布号为CN1064997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07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1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1-2为中国专利,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性予以认可。而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技术选择,且经这种选择后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获取创造性的实质要件。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防松法兰螺母及配套垫圈,提供一种紧固性能可靠的防松法兰螺母,同时提供一种可加强防松的配套垫圈。法兰螺母在螺母本体上设有法兰部,法兰部的端面上设有连续的防滑齿,构成防松止滑结构。垫圈在圈体的上端面上也设有连续的防滑齿,且和对应的法兰部端面上的防滑齿互相吻合。螺母法兰部设有防滑齿,可以大大增加防松止滑的摩擦力,而且配套的垫圈表面也有吻合对应的防滑齿,两者接触配合后紧固性非常好,即使在剧烈振动时也不会相对转动松脱,防松性能非常可靠。如图1和图2所示,螺母本体1上设有法兰部2,法兰部2的端面上设有连续的防滑齿3,构成防松止滑结构。防滑齿3可采用单向斜齿,性能更加可靠。垫圈则如图3和图4所示,在圈体4的上端面上也设有连续的防滑齿3,且和对应的法兰部2端面上的防滑齿3互相吻合。圈体4的防滑齿3也可为单向斜齿。并且,圈体4的另一端面上也可设有防滑齿3,这样在使用时圈体4的底面也和其它表面接触防滑,振动时的防松脱性能更好。实际使用时,如图5所示,螺母本体1的法兰部2端面和圈体4的上端面接触配合,两者的防滑齿3相互吻合,特别是采用单向斜齿吻合后防松脱性能更可靠,圈体4底面的防滑齿3则和安装处表面紧触防滑(参见证据0001-0014段,图1-5)。
从上可以看出,证据1的螺母本体1,圈体4,防滑齿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母1,垫圈2,固定凸起结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证据1没有明确文字记载:
(1)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
(2)被紧固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尽管证据1没有记载螺母垫圈副止退固定扭紧力恒定连接结构的字样,但是证据1中也是由螺母本体1,圈体4构成连接副的一种连接结构,作用也是用于螺母圈体的防松止滑,仅是记载形式上的不同,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被证据1公开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尽管证据1没有记载被紧固件,但是证据1中的螺母本体1、圈体4等作为紧固件,必然要和被紧固件配合,因此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从证据1中获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显而易见的。
由此可知,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没有产生令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系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范围之内,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对单向齿进行了限定,证据1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其中:
证据1公开了防滑齿为环形齿形结构;圈体上端面的环形齿形结构由径向单向齿沿环形首尾相接而成,螺母本体下端面、圈体下端面的环形齿形结构由径向单向齿环形首尾相接而成,径向单向齿的齿面为楔形齿;螺母本体下端面的径向单向齿与圈体上端面的径向单向齿啮合。
而且,齿面为楔形齿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该附加技术特征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关于厚度的确定,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主张,权利要求5中的“厚度”是指从水平方向看单个齿型的齿根宽度。在整个宽度不变的情况下,一部分齿形厚度变小,另一部分齿形厚度必然变大。整个齿面的齿均匀间隔分布,且结构相同。
而且,所有的楔形齿面厚度一定会有变化,为了增加摩擦力,厚度有变化,如果厚度不变,摩擦力会很小或不变。专利权人认可关于厚度变化的意见,但是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5主要强调螺母下端面、垫圈下表面等位置处的厚度变化。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根据权利要求5的记载,在螺母下端面,垫圈下表面等位置处设置单向齿已被证据1公开,而且关于厚度变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专利权人对此亦无异议。因此,对专利权人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在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系常规技术手段或被证据2所公开。
又查,证据2公开了一种螺母垫圈固定连接结构,包括螺母1和垫圈2,螺母1设置于垫圈2上部;螺母1的下端设置有插接结构,垫圈2内设置有套接结构,插接结构插接于垫圈2内并与套接结构配合设置。插接结构包括设置于螺母1下端的插接套筒11,插接套筒11的下端设置有插接折弯12,插接套筒(11)插接于垫圈2内。套接结构包括设置于垫圈2内壁上的台阶凹槽21,插接折弯12与台阶凹槽21配合设置。螺母1、插接套筒11和插接折弯12一体成型设置。垫圈2的外侧面下端设置有法兰盘垫3,法兰盘垫3与垫圈2一体成型设置。垫圈2的侧表面外轮廓为六面体。垫圈2上表面为平面,垫圈2的下表面设有环形多凸面体。插接折弯12为弧形折弯。插接折弯12上设置有若干插接凸起13。螺母1的下端面上设置有定位凸起4,垫圈2的上端面上设置有定位凹槽5,定位凸起4与定位凹槽5配合设置。所述螺母1的下端面上设置有定位凸起4,垫圈2的上端面上设置有定位凹槽5,定位凸起4与定位凹槽5配合设置。垫圈2的外侧面下端未设置有法兰盘垫,垫圈2的侧表面外轮廓为六面体。垫圈2上表面为平面,垫圈2的下表面设有环形齿形结构。垫圈2的外侧面下端未设置有法兰盘垫3垫圈2的侧表面外轮廓为齿形面结构。垫圈2上表面为平面,垫圈2的下表面设有环形齿形结构(参见证据2说明书0022-0025段,图1-8)。
为了确保连接的牢固性,在机械加工领域通常会使用一体成型设置,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此专利权人亦无异议。而且,证据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参见证据2说明书第0022段)。因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所公开(参见证据2说明书0022,0024,0025段,图1-8),对此,专利权人没有异议,且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为了使垫圈更好的楔入螺母或者被紧固件,从而达到更佳的防松效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硬度相对高一些的垫圈。因此,垫圈的相对硬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具体工况的常规技术选择。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系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垫圈与同规格螺母外径尺寸相同系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或者具体工况的常规技术选择。对于垫圈与螺母反向受力,拧紧螺母,垫圈必然要反向受力,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主张,施加反向力是通过特殊工具完成的,在本专利说明书未有记载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无法合理推知,本案合议组对此不予支持。故,本专利中如此设置也未记载可以有何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所能够达到的效果是可以清楚预期的。因此这种选择设置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具备创造性,本案合议组对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不再予以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720444603.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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