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及洗碗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33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81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20329463.8
申请日:2014-06-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4-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杜宇
合议组组长:何俊
参审员:乔凌云
国际分类号:A47L15/42,A47L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对比文件不存在改进需求,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使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产生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洗涤电器线束安装结构及具有该线束安装结构的洗涤电器”、申请号为201420329463.8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06月19日,专利权人为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包括洗涤电机和洗碗机底座,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安装构件和第二安装构件,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为弹性件,所述第二安装构件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且所述洗涤电机紧固连接于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安装构件包括安装板和至少两个安装脚,各所述安装脚分别沿所述安装板的两相对边缘朝向所述安装板的同一侧弯折延伸,所述安装板紧固连接所述第二安装构件,所述安装脚紧固连接所述洗涤电机。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脚的端部凸设有连接套,所述洗涤电机上设有数量与所述安装脚数量相同且位置分别与各所述连接套位置相对应的连接柱,所述连接柱的一端凸设有限位凸台,各所述连接套分别套设于各所述连接柱上并抵顶于所述限位凸台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柱的轴向长度大于所述连接套的轴向长度。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板朝向所述安装脚所在侧凸设有安装柱,所述第二安装构件上贯穿设有与所述安装柱位置相对应的安装通孔,所述安装柱卡插固定于所述安装通孔内。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柱包括外径与所述安装通孔内径配合设置的第一柱体和外径大于所述安装通孔内径的第二柱体,所述第一柱体位于所述安装板与所述第二柱体之间,所述第二柱体穿过所述安装通孔并卡于所述安装通孔外,所述第一柱体穿设于所述安装通孔内。
7. 如权利要求1至6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安装构件包括竖折板和沿所述竖折板弯折设置的横折板,所述竖折板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所述横折板紧固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构件。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洗碗机底座上凸设有支撑凸台和两个相向弯折设置并形成卡槽的卡折部,两所述卡折部分别位于所述支撑凸台的两侧且位于所述支撑凸台的上方,所述竖折板包括宽度与所述卡槽宽度一致的卡插部、设于所述卡插部顶端且宽度小于所述卡槽的连接部、设于所述卡插部底端且宽度大于所述卡槽宽度的卡位部,所述横折板设于所述连接部的顶端,所述卡插部卡插于所述卡槽内,所述连接部穿过所述卡槽并伸于所述卡槽的上方,所述卡位部卡于所述卡槽的下方并支撑于所述支撑凸台上。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竖折板上贯穿设有用于避让所述支撑凸台的避让孔。
10. 洗碗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7、10部分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2489911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17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255161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申请公布日为2012年07月11日;
证据3:公开号为US2006/0219272A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10月05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7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随同提交了证据3的相关中文译文。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当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7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19年08月16日,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0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没有修改,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针对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表示所有无效理由和证据组合方式以书面意见为准。合议组告知鉴于双方当事人当庭已经充分陈述各自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意见和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本次无效宣告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2、证据认定
证据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对证据3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公开日期予以认可。由于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因此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证据3所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1权利要求1
3.1.1相对于证据1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碗机洗涤泵的安装结构,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证据1的说明书第0034-0037页、附图1-7):在洗碗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洗碗机)内设有水槽1和洗涤泵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洗涤电机),在水槽1上开设有一个洗涤泵入水口14,在洗涤泵3上开设有一个进水口31和一个出水口32,洗涤泵3的进水口31通过软管41与水槽1上的洗涤泵入水口14连通,其出水口32与洗碗机的喷淋系统连通。在洗碗机运行过程中,存储在内胆底部的水流入水槽1,水槽1内的循环水依次流经水槽1的洗涤泵入水口14、软管41及洗涤泵的进水口31进入洗涤泵3,然后在洗涤泵电机的作用下流经洗涤泵的出水口32而进入洗碗机的喷淋系统,依次形成循环水路以实现对餐具进行洗涤。
如图2所示,在水槽1与洗涤泵3之间设置有连接件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安装构件),该连接件2由橡胶制成。如图4所示,连接件2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在连接件2的上部形成有两个并列排布且具有一定间隔的凸起21,在这两个凸起21的顶部沿其长度方向形成有台阶部22;在连接件2的下部形成有两个并列排布且具有一定间隔的套管23。
在水槽1的顶端具有一开口11,沿着该开口1的周向在水槽1上形成有一凸缘12。与开口11所在平面相平行,在凸缘12的外壁面上形成有一延伸部13,该延伸部13整体上为平板结构,且在该延伸部13上形成有用以增强其自身强度的多个加强筋17。在延伸部13上开设有两个并列排布的U形槽15,在U形槽15的两侧壁上形成有第一止挡部16,该第一止挡部16是一个截面为梯形的突起结构。其中,U形槽15的宽度与凸起21的宽度相一致或稍大,且小于台阶部22的宽度,使得该凸起21能够置于该U形槽15内,并避免在洗涤泵的重力作用下连接件2沿着竖直方向从U形槽15中脱出。U形槽15的长度大于凸起21的长度,有利于通过第一止挡部16阻止凸起21从U形槽15的开口端脱出。另外,如图7所示,第一止挡部16是一个截面为直角梯形的突起结构,其远离台阶部22的一侧为锐角,在安装连接件2时,有利于使工作人员将连接件2插入U形槽15内;其与台阶部22接触的一侧为直角,能够更好地阻止凸起21从U形槽15的开口端脱出。
在洗涤泵3的泵壳的外侧设置有两个并排的连接柱33,该连接柱33的材质与泵壳的材质一致,例如,可以为塑料或铝合金等,其一端与泵壳形成于一体,其另一端与泵壳的外壁面具有一定的间隙以供套管23穿过。连接柱33的长度稍大于套管23的长度使得套管23能够全部置于连接柱33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所述洗涤电机紧固连接于所述第一安装构件上)。
由上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权利要求1的第二安装构件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构件,而证据1的延伸部设置在水槽上,没有与洗碗机的底座紧固连接,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第二安装构件。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洗涤电机安装于水杯上造成洗碗机运行过程中产生较大振动和噪音的问题。
证据1虽然公开了延伸部的一端与连接件相连,连接件与洗涤泵弹性连接,但延伸部的另一端与水槽相连,其不能避免当洗涤泵运行时将振动传递给水槽造成洗碗机运行过程中产生较大振动和噪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技术启示,从延伸部与水槽连接固定的安装结构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第二安装构件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第一安装构件的安装结构。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证据2公开了一种简易洗碗机(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第0016页、附图1):洗碗机包括一个长方形的箱体即外壳,外壳分为刚性即相对固定连接一体的上下两部分,下面的部分是底座5,上面部分是洗涤桶1,洗涤桶1上面有盖子2,盖子2上开有进水孔27。电机6,排水软管21,支承轴套11和传动系统设置在底座5的内部。电机6的底座用3个螺钉17固定在底座5上,螺钉17外面有套筒19。
证据2虽然公开了使用螺钉将电机固定在底座上,但螺钉与权利要求1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第一安装构件的第二安装构件不同,证据2没有公开第二安装构件,即没有公开上述区别,并且证据2仅用螺钉固定电机,而证据1使用与水槽相连的延伸部与连接件相连,再由连接件与洗涤泵弹性连接,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固定电机的结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到技术启示将两者结合,即便将证据1和证据2结合,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第二安装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第一安装构件,再由第一安装构件紧固连接电机的无需与水槽连接的安装结构。
证据3公开了一种洗碗机及其组装方法(参见证据3的中文译文第1-2页4-5):底座100设置在桶底板110下方同时,如果电动机230没有稳定地固定的情况下,发生漏水并且显著地产生噪声。为了防止漏水和噪音,优选的是,电动机230的后侧通过固定支架400稳定地固定到底座。更优选地,在电动机230的后侧和固定支架400之间设有防振安装构件410。固定支架400,如图5所示,弯曲成“L”形。
证据3公开了电动机230的后侧通过固定支架400稳定地固定到底座,在电动机230的后侧和固定支架400之间设有防振安装构件410。但证据3的防振安装构件是安装在电机上起到防振的作用,其不具有固定电机的作用,而权利要求1的第一安装构件除了起到防振的作用以外,还具有固定电机的作用,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第一安装构件,证据3实质上仅使用固定支架固定电机,其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的第二安装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第一安装构件,再由第一安装构件紧固连接电机的无需与水槽连接的安装结构不同,即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并且在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第二安装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第一安装构件,再由第一安装构件紧固连接电机的无需与水槽连接的安装结构。
由上可知,证据1、证据2、证据3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分别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和证据3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上述区别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避免洗涤电机安装于水杯上造成洗碗机运行过程中产生较大振动和噪音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3.1.2相对于证据3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证据3公开了一种洗碗机及其组装方法(具体内容参见3.1.1),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第二安装构件的一端紧固连接所述洗碗机底座,另一端紧固连接所述第一安装构件(具体内容参见3.1.1),因此权利要求1与证据3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该基础的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3.2权利要求2-7
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分别使用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评述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鉴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7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3.3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洗碗机,其包括权利要求1-9任一项所述的洗碗机洗涤电机的安装结构,请求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是基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基于前述审查意见(具体参见3.1、3.2),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基于该基础的关于权利要求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20142032946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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