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警示闪光灯-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警示闪光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873
决定日:2020-01-06
委内编号:5W1182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1157440.9
申请日:2016-11-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黎艳华
授权公告日:2017-05-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知文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赵劼
国际分类号:F21S10/06,F21S9/02,F21V21/096,F21V23/04,F21V23/00,F21W101/02,F21Y1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相比,二者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原理基本相同,仅是结构上存在细微差异,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上述结构上的差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份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的基础上对其结构上进行改造是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份最接近现有技术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17年05月03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1157440.9、名称为“一种警示闪光灯”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1日,专利权人为王知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警示闪光灯,其特征是包括灯座,扣合在灯座顶部的灯罩,安装在灯座与灯罩扣合处的灯罩防水圈,所述灯座的后端设置有吸附磁铁座,其中部设置有电池座,其前端设置有运动磁铁座,所述吸附磁铁座与运动磁铁座对称安装在灯座中心的两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警示闪光灯,其特征是所述运动磁铁座内安装有复位弹簧,所述复位弹簧的上方安装有运动磁铁,所述运动磁铁可以在运动磁铁座内上下运动;所述吸附磁铁座内安装有吸附磁铁;所述电池座内安装有电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警示闪光灯,其特征是所述灯座的上部安装有PCB板,所述PCB板的表面中心处安装有LED灯,所述LED灯的顶部安装有聚光杯,所述聚光杯的高度小于灯罩高度的一半;所述PCB板的底面前端安装有开关,所述开关是常按断开不按闭合的常闭开关。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警示闪光灯,其特征是所述灯座的底部安装有电池盖,所述电池盖与灯座的扣合处设置有电池盖防水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警示闪光灯,其特征是所述运动磁铁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向上运动顶在开关的按扭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警示闪光灯,其特征是所述电池串联开关后与PCB板的供电电路电连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黎艳华(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ES1160036U号西班牙专利文献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16年06月29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安装在灯座与灯罩扣合处的灯罩防水圈。证据1已经公开了密封件22,为实现组合件构成的内部空间的紧闭性,将密封件设置在两个组合件之间的结合处,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证据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6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公开性和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是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二者结构不同,本专利的底座和灯罩具有防水圈2,以及底座和电池盖之间具有防水圈8,而证据1只在壳体(及底座)与移动闭合盖之间有防水圈22;以及本专利只有通过与外界铁质物质相遇时自动吸合开启和离开外界铁质物质后自动关闭的自动开关5,而证据1不但具有与本专利相同动作的自动开关外,而且还有通过移动闭合盖的旋转来开启和关闭开关的手动开关,具体为:证据1中的壳体(本专利为底座)、透明镜(本专利为灯罩)、PCB板(本专利为电路板)、开关按钮(本专利为开关)和组合反射元件(本专利为聚光杯)都属于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1的创新点在于其手动开启与断开装置,由该装置来实现警示灯的启动与关停,无论该警示装置放在哪里都可以实现启动与关停,证据1具有包括移动闭合盖2、铁磁材料制成的片20、及相关的凸起部19、引导件25、位置标记28、29、30等的手动开启与断开装置的具体结构,而本专利没有用于手动开启与断开装置的结构,尤其不包含上述移动闭合盖2等部件,本专利的装置必须放在铁质物体表面(比如汽车顶部)才能实现警示灯的开启。
同时,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1月0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了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冯剑明、郑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使用方式与书面意见相同。
2、针对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坚持其书面意见,还主张:关于权利要求1的“警示闪光灯”和“安装在灯座与灯罩扣合处的灯罩防水圈”,证据1的灯有多组,译文第[0070]和[0091]段,公开了LED 7是闪光的,移动应急灯可以起警示作用;证据1中公开了在壳体和移动闭合盖之间的密封件22,将密封件挪到壳体1和半透明透镜3之间,同样起到密封的作用,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解释了证据1中的“通过按压按钮9与支撑基座分离”,其中的基座就是壳体1的基座。关于权利要求2中的“复位弹簧的上方安装有运动磁铁”,虽然证据1和本专利的设置有一些区别,但工作原理一样,这些区别设置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之一。关于权利要求3,其中采用LED 7评述权利要求3中的LED灯,证据1的LED 7设置位置在中间还是周部都能实现警示闪光的功能,且证据1的三组灯变成一组放在中间也是基于使用目的可以想到的,LED 7放在中心位置是常规设置;考虑发光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常规选择来设置聚光杯的高度。关于权利要求4,证据1中“能够通过取下移动闭合盖2的可移除的盖来接近电池12”,其中的可移除的盖就相当于移动闭合盖,就是一个盖,移动闭合盖2相当于电池盖,拿走移动闭合盖就可以取下电池。
3、关于专利权人的意见,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既包含了可通过将应急灯放置在铁磁表面23上实现自动激活的方案,也包括了当缺少铁磁表面23而进行手动激活的方案,采用证据1中的自动激活方案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在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其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和中文译文准确性均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其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文字部分记载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警示闪光灯,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移动应急灯装置,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参见证据1说明书译文第[0014]-[0033]段、第[0070]-[0095]段、附图1-3)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移动应急灯装置包括:壳体1,在壳体1上安装有移动闭合盖2和半透明透镜3。壳体1在其内部形成通常的圆柱形腔13,该圆柱形腔13内部容纳有柱塞14,柱塞14上安装有第一永磁体15,该第一永磁体15由螺旋弹簧16作用,该螺旋弹簧16推动柱塞14并将其保持在“升起”的静止位置,即通过按压按钮9与支撑基座分离。在通常相对于装置的轴与圆柱形腔13对称的一个位置,存在包含第二永磁体18的第二腔17,使得所述永磁体采用固定位置通常搁置在壳体1的底部上。电池12容纳在壳体1内部,且证据1还公开了具有用来容纳电池的腔。从附图1可以看出,圆柱形腔13在壳体1的左端、电池12在壳体1的中间、第二腔17在壳体1的右端。当装置1通过其壳体1耦接至铁磁表面23时,被铁磁质量吸引的第一永磁体15将通过圆柱形腔13引起螺旋弹簧16的压缩和柱塞14的运动,释放按钮9上的压力,这将关闭电路,从而通过由电池12提供的电流为电子电路板5供电,这将触发LED7的线路,该LED将在组合反射器4的外侧表面上对着抛物面的预定拱形发射预定义的闪光。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由于证据1的LED 7的线路被触发后,也是进行闪光,则证据1的移动应急灯也可以起到警示闪光灯的警示作用;证据1中的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的灯座,半透明透镜3相当于本专利的灯罩,从附图1可以看出半透明透镜3是扣合在壳体1的顶部。第二腔17相当于本专利的吸附磁铁座,圆柱形腔13相当于本专利的运动磁铁座,壳体1内中部、用来容纳电池的腔则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池座,第二腔17在相对于装置的轴与圆柱形腔13对称的一个位置,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吸附磁铁座与运动磁铁座对称安装在灯座中心的两侧。
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安装在灯座与灯罩扣合处的灯罩防水圈。该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防止水从该扣合处进入灯座与灯罩。
关于上述区别,证据1中公开了在壳体1与移动闭合盖2之间设置有密封件22,以确保装置的内部被密封以防备任何外部因素,如水、气体、湿气或灰尘。证据1已经给出了要在组合件之间设置密封件以形成内部空间密闭性对其防水等的启示。由于移动应急灯的使用环境在室外居多,作为一个电子产品,其防水性是一种普遍需求,在证据1给了设置密封件22以进行防水的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想到在壳体1和半透明透镜3的结合处也设置相应的密封件进行防水,即在灯座与灯罩的扣合处设置常用的防水圈来进行防水,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只有通过与外界铁质物质相遇时自动吸合开启和离开外界铁质物质后自动关闭的自动开关5,而证据1不但具有与本专利相同动作的自动开关外,而且还有通过移动闭合盖的旋转来开启和关闭开关的手动开关,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同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是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证据1具有手动开启与断开装置的具体结构,而本专利没有用于手动开启与断开装置的结构,本专利的装置必须放在铁质物体表面(比如汽车顶部)才能实现警示灯的开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1中既包含了可通过将应急灯放置在铁磁表面23上实现自动激活的方案,也包括了当缺少铁磁表面23而进行手动激活的方案,两种方案并行单独设置,在使用时不会产生相互的影响,因此可以采用证据1中单独的自动激活方案来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故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运动磁铁座内安装有复位弹簧,所述复位弹簧的上方安装有运动磁铁,所述运动磁铁可以在运动磁铁座内上下运动;所述吸附磁铁座内安装有吸附磁铁;所述电池座内安装有电池。
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圆柱形腔13内部容纳有柱塞14,柱塞14上安装有第一永磁体15(相当于本专利的运动磁铁),该第一永磁体15由螺旋弹簧16(相当于本专利的复位弹簧)作用,该螺旋弹簧16推动柱塞14并将其保持在“升起”的静止位置,即通过按压按钮9与支撑基座分离,从附图1可以看出,该螺旋弹簧16位于圆柱形腔13内,且环绕在柱塞14上;并且,当装置1通过其壳体1耦接至铁磁表面23时,被铁磁质量吸引的第一永磁体15将通过圆柱形腔13引起螺旋弹簧16的压缩和柱塞14的运动,释放按钮9上的压力,这将关闭电路,即第一永磁体15可以在圆柱形腔13内上下运动。存在包含第二永磁体18(相当于本专利的吸附磁铁)的第二腔17;电池12容纳在壳体1内部,以及具有用来容纳电池的腔。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是复位弹簧的上方安装有运动磁铁,而证据1中螺旋弹簧16是环绕在柱塞14和第一永磁体15上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螺旋弹簧的位置改变,改为在螺旋弹簧16的上方安装第一永磁体15,只是简单的位置变换,其作用都是一样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灯座的上部安装有PCB板,所述PCB板的表面中心处安装有LED灯,所述LED灯的顶部安装有聚光杯,所述聚光杯的高度小于灯罩高度的一半;所述PCB板的底面前端安装有开关,所述开关是常按断开不按闭合的常闭开关。
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电子电路板5(相当于本专利的PCB板),从附图1可以看出其安装在壳体1上部;在电子电路板5上,围绕其轴周向地设置有LED6、LED7和LED8,LED 6在组合反射器4的最外周界处围绕组合反射器4对准,LED 7在组合反射器4下方在预定位置处对准,LED8设置在钟形的组合反射器4(相当于本专利的聚光杯)内部,使得所产生的光束指向装置的最上区域;设置在电子电路板5中的按钮9(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关),从附图1可以看出该按钮9位于电子电路板5底面左端,其中,圆柱形腔13内部容纳有柱塞14,柱塞14上安装有第一永磁体15,该第一永磁体15由螺旋弹簧16作用,该螺旋弹簧16推动柱塞14并将其保持在“升起”的静止位置,即通过按压按钮9与支撑基座分离,此时即相当于按钮9被常按,LED不发光,而装置如下进行工作:当装置1通过其壳体1耦接至铁磁表面23时,被铁磁质量吸引的第一永磁体15将通过圆柱形腔13引起螺旋弹簧16的压缩和柱塞14的运动,释放按钮9上的压力,这将关闭电路,从而通过由电池12提供的电流为电子电路板5供电,这将触发LED7的线路,该LED将在组合反射器4的外侧表面上对着抛物面的预定拱形发射预定义的闪光,同时电信模块10被激活;如果装置被提升并且在短时间间隔内再次被搁置在铁磁表面23上,则这将自动关闭LED7和电信模块10,并且开启一系列LED6和LED8,此时即相当于按钮9被不按,LED发光,因此证据1中的按钮9相当于在被常按时断开、不按时闭合的常闭开关。
因此,证据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所述PCB板的表面中心处安装有LED灯,以及聚光杯的高度小于灯罩高度的一半,而证据1中LED 7是在组合反射器4下方在预定位置处对准,也没限定组合反射器4与半透明透镜3之间的高度关系。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LED 7设置在电子电路板的中心处只是对LED灯的位置的简单变换,其效果是可预料的;而基于发光效果的考虑对组合反射器的高度进行设计,如将组合反射器4的高度设置为小于壳体1的高度的一半,也属于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灯座的底部安装有电池盖,所述电池盖与灯座的扣合处设置有电池盖防水圈。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能够通过取下移动闭合盖2(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池盖)的可移除的盖来接近电池12,在壳体1与移动闭合盖2之间设置有密封件22,以确保装置的内部被密封以防备任何外部因素,如水、气体、湿气或灰尘。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5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运动磁铁在复位弹簧的作用下,向上运动顶在开关的按扭上。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圆柱形腔13内部容纳有柱塞14,柱塞14上安装有第一永磁体15,该第一永磁体15由螺旋弹簧16作用,该螺旋弹簧16推动柱塞14并将其保持在“升起”的静止位置,即通过按压按钮9与支撑基座分离,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此时是第一永磁体15顶在按钮9上。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6从属于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电池串联开关后与PCB板的供电电路电连接。证据1中(具体出处同上)公开了按钮9永久地连接至电子电路板5并且连接至容纳在壳体1内部的电池12,而且,证据1中还公开了当装置1通过其壳体1耦接至铁磁表面23时,被铁磁质量吸引的第一永磁体15将通过圆柱形腔13引起螺旋弹簧16的压缩和柱塞14的运动,释放按钮9上的压力,这将关闭电路,从而通过由电池12提供的电流为电子电路板5供电,这将触发LED7的线路,该LED将在组合反射器4的外侧表面上对着抛物面的预定拱形发射预定义的闪光,同时电信模块10被激活;如果装置被提升并且在短时间间隔内再次被搁置在铁磁表面23上,则这将自动关闭LED7和电信模块10,并且开启一系列LED6和LED8,此时即为电池12串联按钮9后,与电子电路板的供电电路电连接,由此LED发光。因此,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证据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亦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全部无效。
三、决定
宣告20162115744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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