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64
决定日:2020-01-07
委内编号:5W1178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393485.5
申请日:2015-06-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赵鹏
授权公告日:2015-11-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兆弟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昌学霞
国际分类号:E02D5/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393485.5,申请日为2015年6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包括分别固定在预制件两端的第一张紧螺母(21)和第二张紧螺母(22),所述的第一张紧螺母(21)内可拆卸连接有插杆(103),所述的第二张紧螺母(22)内可拆卸的连接有中间螺母(1),第二张紧螺母(22)内设有弹性件(23),中间螺母(1)和弹性件(23)之间设有卡环(100),当插杆(103)插入到中间螺母(1)中时,所述的卡环(100)能卡住插杆(10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间螺母(1)包括螺母本体(10),所述的螺母本体(10)外壁具有外螺纹(11),所述的螺母本体(10)内部设有能让插杆穿过的通道(12),所述的通道(12)的端部扩大形成能放置卡环的卡环定位腔(13),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端部具有当卡环向卡环定位腔(13)端部滑动时能挡住卡环从而防止卡环滑出卡环定位腔(13)的卡环限位腔(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的倾斜度不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之间的夹角为钝角。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之间的夹角为130°-160°。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道(12)的内径由远离卡环定位腔(13)的一端向具有卡环定位腔(13)的一端逐渐缩小。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环限位腔(14)端部还设有一个用于放置弹簧垫片的垫片定位腔(15),且垫片定位腔(15)的内径大于卡 环限位腔(14)的内径。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母本体(10)远离卡环定位腔(13)的一端向螺母本体(10)的径向延伸后形成螺母限位环(16)。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母限位环(16)为圆环形。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件(23)和卡环(100)之间还设有一个环形的垫片(104),所述的垫片(104)与弹性件(23)的端部相配适,当垫片(104)压设在弹性件(23)上时,卡环(100)在弹性件(23)的弹力作用下能贴紧卡环定位腔(13)。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或4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杆(103)中部具有凹陷部(102b),该凹陷部(102b)外壁上设有至少一个与卡环(100)内壁能卡合的插杆凸台(102c)。”
请求人于2019年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申请公布日2011年2月23日、申请公布号CN101979778A的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2:授权公告日2009年12月2日、授权公告号CN201354909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公开日2005年5月18日、公开号CN161798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3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属权利要求2-10的附加特征或者被附件1或2公开,或者属于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包括分别固定在预制件两端的第一张紧螺母(21)和第二张紧螺母(22),所述的第一张紧螺母(21)内可拆卸连接有插杆(103),所述的第二张紧螺母(22)内可拆卸的连接有中间螺母(1),第二张紧螺母(22)内设有弹性件(23),中间螺母(1)和弹性件(23)之间设有卡环(100),当插杆(103)插入到中间螺母(1)中时,所述的卡环(100)能卡住插杆(103),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间螺母(1)包括螺母本体(10),所述的螺母本体(10)外壁具有外螺纹(11),所述的螺母本体(10)内部设有能让插杆穿过的通道(12),所述的通道(12)的端部扩大形成能放置卡环的卡环定位腔(13),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端部具有当卡环向卡环定位腔(13)端部滑动时能挡住卡环从而防止卡环滑出卡环定位腔(13)的卡环限位腔(14);
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的倾斜度不同;
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之间的夹角为钝角。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之间的夹角为130°-16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道(12)的内径由远离卡环定位腔(13)的一端向具有卡环定位腔(13)的一端逐渐缩小。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卡环限位腔(14)端部还设有一个用于放置弹簧垫片的垫片定位腔(15),且垫片定位腔(15)的内径大于卡环限位腔(14)的内径。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母本体(10)远离卡环定位腔(13)的一端向螺母本体(10)的径向延伸后形成螺母限位环(16)。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母限位环(16)为圆环形。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弹性件(23)和卡环(100)之间还设有一个环形的垫片(104),所述的垫片(104)与弹 性件(23)的端部相配适,当垫片(104)压设在弹性件(23)上时,卡环(100)在弹性件(23)的弹力作用下能贴紧卡环定位腔(13)。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插杆(103)中部具有凹陷部(102b),该凹陷部(102b)外壁上设有至少一个与卡环(100)内壁能卡合的插杆凸台(102c)。”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未公开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端部具有当卡环向卡环定位腔(13)端部滑动时能挡住卡环从而防止卡环滑出卡环定位腔(13)的卡环限位腔(14);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的倾斜度不同,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之间的夹角为钝角”,附件2和3均未公开上述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特征是解决本专利特有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因此,修改后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2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的副本转给请求人。并于2019年10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宣布审查基础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2、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从属权利要求的评述方式同请求书。3、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4、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删除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将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其余权利要求的编号。请求人对上述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应规定,予以接受。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二)证据认定
附件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3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不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预制件的连接件。附件1涉及一种由预制构件连接件构成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对接方法,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一种预制构件连接件,它包括小螺帽8、插杆7、中孔螺帽6、大螺帽2,大螺帽2底部开有孔,钢棒1的墩头卡在其内,弹簧3位于大螺帽2内且弹簧3一端与墩头接触、另一端与分体卡圈5相触,所述中孔螺帽6旋接在大螺帽2内,其中孔螺帽6下端与分体卡圈5呈弹性配合,中孔螺帽6的帽沿卡接在大螺帽2端面。并且,附件1的附图1中示出中孔螺帽6内设有能让插杆7穿过的通道,通道的端部扩大形成能放置卡圈5的卡圈定位腔。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端部具有当卡环向卡环定位腔(13)端部滑动时能挡住卡环从而防止卡环滑出卡环定位腔(13)的卡环限位腔(14);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的倾斜度不同;所述的卡环定位腔(13)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14)的外壁之间的夹角为钝角。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插杆插拔过程中防止卡环脱离卡环定位腔。
附件2涉及一种用于气动快插接头中的锁紧组件和气动快插接头,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2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14):所述锁紧组件1包括用于卡在外接气管上的锁紧件2,用于限位所述锁紧件2的内限位件3和外限位件4,以及用于使外接气管从所述锁紧件2中滑脱的压帽5。所述锁紧件2包括具有中心孔的圆环状基部21和与基部21连成一体的多个弹性齿22,各弹性齿22朝向远离所述压帽5的方向折弯。内限位件3的基本形状是管状,其接近所述外限位件4的一端的内壁上设有朝着接近其中心轴线方向凸起的环状卡环31,其远离所述外限位件4的另一端的内壁上设有用于防止所述锁紧件2从该端掉落的止挡部32。所述内限位件3的远离所述外限位件4的一端的内壁上,还设有一限位所述锁紧件2的弹性齿22形变大小的环状限位台33,所述限位台33的内表面331是斜面,且所述斜面的倾斜方向的弯曲方向与所述弹性齿22的折弯方向一致。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个通道,通道的扩大段形成了定位腔,用于容纳卡环,当卡环插入时会沿着斜面推动,为了防止滑出定位腔设置止挡部32,内表面331所在的位置相当于定位腔,最端头边缘相当于限位腔;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呈钝角。就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2锁紧组件由内限位件、外限位件、锁紧件及压帽相互配合共同构成,锁紧件2位于内限位件3的止挡部32与外限位件4的接近内限位件3的一侧端的管壁之间,其内限位件3的端部限位台33的斜面331朝向内部倾斜,也即止挡部32由内限位件端部缩小形成。而本专利及附件1的卡环位于中间螺母本体内部通道的端部扩大形成的卡环定位腔内。由此,附件2内表面331所在位置不能相当于本专利的定位腔。其次,附件2中压帽5接近内限位件3一侧端的管壁最终可抵压在锁紧件2的弹性齿22上,使得各弹性齿22更进一步地朝向远离外限位件的方向折弯,使得外接气管100可以轻松拔出,可见附件2外接气管100在插入过程中是通过压帽5抵压锁紧件2的弹性齿22使其发生进一步折弯,而本专利在插杆插入过程中卡环需沿着卡环定位腔的端部进行滑动,由此附件2锁紧件的工作方式与本专利卡环也不相同。再次,本专利限位腔的作用在于防止卡环在定位腔内滑动时脱离卡环定位腔,而附件2中环状限位台33的作用在于限位锁紧件2的弹性齿22的形变大小,进而两者所起作用也不相同。所以,附件2公开的限位台33、止挡部32与本专利的定位腔、限位腔的结构、工作方式及所起作用均不相同,另,本专利和附件1均属于建筑构件领域,具体是一种是用于预制件之间的连接件,而附件2的气动快插接头是用于连接气管的,附件2与本专利和附件1的领域差别较大。因此,附件2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无法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附件3涉及一种包括具有夹持支撑和锁定部分的隐蔽侧头的隐蔽紧固件,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5):销头部分42具有环形导向部分45,扩大直径剪切环46紧邻所述导向部分45,直径略大于或大于套筒柄24的外径。在销14和套筒12之间施加相对的轴向力,使销14移动进入套筒12。当相对轴向力增加到预定数值,剪切环46将在套筒柄24的外端被拉进大直径柄孔28内,这导致该区域的套筒柄24径向向外扩张,形成扩大的郁金香形盲头61,在内或盲侧攻坚表面64,最终形成的盲头61具有独特的夹持支撑和锁定部位66。剪切环46移动进入柄孔28将从柄孔28外端剪切下一些材料,形成支撑环67。销14和剪切环46的运动连续,直至剪切环46和支撑环67位于柄孔28内接近工件20后或盲侧表面64的位置位置。使加到销14和套筒12上的相对轴向力将工件20和22以预订的夹持负荷夹持在一起。随着剪切环46移入柄孔28,使套筒柄部24径向扩大,套筒柄部24被扩大的部位将弹性复原,部分径向向内返回,以夹紧剪切环46,增强夹持和锁定部分66的强度。
请求人认为,附件3的剪切环相当于卡环,套筒12的下端有一个用于剪切环上下移动的滑动腔相当于定位腔,附图标记66的位置相当于限位腔。就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3是通过套筒12和穿过套筒内部的销14的配合实现对套筒外侧两个工件的夹紧固定,而本专利和附件1是通过插杆与中间螺母及卡环的配合实现分别与插杆和中间螺母连接的两个预制件的连接。由此,附件3与本专利及附件1的固定方式和结构均不相同。其次,附件3中,当剪切环46位于套筒柄部24内部时,依靠套筒柄24的弹性和剪切环46移动进入柄孔28时从柄孔28外端剪切下的材料形成的支撑环67来固定剪切环,而本专利卡环定位腔是由中间螺母的螺母本体内部通道的端部扩大形成的,当卡环向卡环定位腔端部滑动时卡环限位腔能挡住卡环从而防止卡环滑出卡环定位腔,且卡环定位腔的外壁和卡环限位腔的外壁的倾斜度不同。可见,本专利卡环在中间螺母本体内部通道的端部扩大形成的定位腔内能够滑动,依靠定位腔与限位腔外壁倾斜度不同防止卡环滑出定位腔;而附件3中套筒柄24并不存在端部扩大的结构,更不存在与端部扩大的结构外壁倾斜度不同的结构,其是通过套筒柄的弹性、支撑环67以及套筒外工件阻止套筒进一步弹性变形使得剪切环46在支撑和锁定部位66处不能进一步移动。因此,附件3并未公开本专利的卡环定位腔和限位腔,其剪切环的限位结构和工作原理与本专利完全不同,不能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将附件3的上述结构用于附件1中。
综上,附件2、附件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亦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采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2、从属权利要求2-8
从属权利要求2-8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其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相应地也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修改后权利要求书基础上,维持201520393485.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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