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变化组合积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变化组合积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23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5W1188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274077.2
申请日:2016-04-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汕头市恒泰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童心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朱文广
合议组组长:郭彦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A63H3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274077.2,申请日为2016年4月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7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多变化组合积木,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第一积木单元,其中心具一卡槽,卡槽内具至少一卡齿,外缘具至少一凹槽;及
一第二积木单元,其外缘具至少一凹槽,相邻凹槽间的凸块上设至少一齿孔,该第二积木单元嵌入第一积木单元的卡槽内,该齿孔可供第一积木单元的卡齿卡接;
上述第一积木单元及第二积木单元,分别利用其外缘的凹槽相互卡接,相同的第一积木单元或第二积木单元亦可利用其各自的凹槽相互卡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变化组合积木,其特征在于,第一积木单元为齿轮造型。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变化组合积木,其特征在于,第二积木单元为齿轮造型。”

针对上述专利权,汕头市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公开日为2010年9月7日,公开号为USD623241S的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2月2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80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月29日,授权公告号为CN302726466S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10月1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1月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评述方式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双方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证据和事实等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文本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3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是附件1-3,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附件1-3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同时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其中附件1为美国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译文,专利权人对该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1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译文为准。
3.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3和/或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某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启示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有,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没有,则不能认为显而易见。
经审查,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多变化组合积木,附件1公开了一种纸制建筑玩具,从其示图中可以看出该玩具包括环形单元和中心单元,中心单元可以卡套在环形单元的中心孔并且彼此之间具有相配合的凹凸结构。环形单元的外缘具有多个凹槽,内缘具有四个凹槽和四个与中心单元相配合的凸状结构。中心单元的外缘具有多个径向凹槽以及四个与环形单元内缘凸状结构相配合的四个凹槽。图中并未展示环形单元与中心单元彼此之间以及各自相互是否能够卡接。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两个单元彼此之间以及各自相互之间能够通过外缘的凹槽实现卡接。对此合议组认为由于附件1本身既没有相应文字说明也没有相应附图展示请求人所主张卡接,因此上述内容不能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附件1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的内容,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进一步主张上述区别为公知常识,或者结合附件2、3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附件2公开了多功能玩具组合单元结构,其为一八边形块板(5),从每一边中间开有插孔(1),将块板划分为8个叶片, 而其中之一个叶片上钻有圆孔(2),块板正面贴有雷射照片(3),背面则设有凸点(4),八边形块板(5)各边厚度可以为2.5mm或其他厚度,以使八边形块板(5)很容易竖立为宜。块板具有八个插孔(1), 因此一个板块,最多可以嵌插8个块板形成一立体八卦形状。
附件3公开了一种玩具(雪花片)的外观设计。
从附件2、3可以看出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将两个相同的结构单元通过外缘凹槽彼此卡接形成立体结构 的启示。然而均未公开卡套在一个单元内的中心单元与外围单元之间也能够通过各自的外缘凹槽相互卡接的技术。请求人主张这一点是公知常识也没有证据证明或足够的说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3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同理,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3和/或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1620274077.2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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