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接收装置及发送接收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发送接收装置及发送接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22
决定日:2020-01-09
委内编号:4W108996
优先权日:1998-11-06, 1999-08-04
申请(专利)号:99801989.5
申请日:1999-11-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3-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英伟特SPE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左一
合议组组长:李卉
参审员:张巍
国际分类号:H04J11/00,H04L27/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判断专利是否公开充分,首先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专利文献是描述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书,撰写要求是将技术方案描述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其次需要结合说明书上下文进行理解,技术方案要整体考量。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99801989.5,名称为“发送接收装置及发送接收方法”的PCT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1998年11月06日,申请日为1999年11月0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00年07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03月2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发送装置,包括:
转换部件,通过各自路径向其输入包括多个串行比特的第一信息序列和包括多个串行比特的第二信息序列,并且其生成包括第一信息序列的至少一个比特和第二信息序列的至少一个比特的比特序列,其中第一信息序列比第二信息序列更重要;以及
调制部件,用于调制比特序列来提供发送信号,其使用这样的方式:在由同相分量和正交分量组成的正交坐标系统上,用3比特或其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
其中,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比特序列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上。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送装置,其中,按照维护正常通信的重要性水平,第一信息序列比第二信息序列更重要。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送装置,其中,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两者上。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发送装置,其中,要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两者上的信息能根据重要性水平在任何时间被改变。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送装置,其中,第一信息从要通信的所有信息分离,而第二信息在要通信的所有信息中不同于第一信息。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发送装置,还包括一电路,用于在调制的第一信息和第二信息上执行逆付立叶变换处理。
7、如权利要求1-3、5和6的任一所述的发送装置,其中,第一信息用于错误控制。
8、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6的任一所述的发送装置的基站装置,其中,该基站装置经由天线发送发送信号。
9、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6的任一所述的发送装置的通信终端装置,其中,该通信终端装置经由天线发送发送信号。
10、一种发送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通过各自路径输入包括多个串行比特的第一信息序列和包括多个串行比特的第二信息序列;
生成包括第一信息序列的至少一个比特和第二信息序列的至少一个比特的比特序列,其中第一信息序列比第二信息序列更重要;以及
调制比特序列来提供发送信号,其使用这样的方式:在由同相分量和正交分量组成的正交坐标系统上,用3比特或其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
其中,对应第一信息的比特序列的比特配置在比特序列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上。
11、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送方法,其中,按照维护正常通信的重要性水平,第一信息序列比第二信息序列更重要。
12、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发送方法,其中,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两者上。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发送方法,其中,要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两者上的信息能根据重要性水平在任何时间被改变。
14、如权利要求10-12的任一所述的发送方法,其中,第一信息用于错误控制。”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12、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4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CN1248438C;
附件2:本专利的国际申请公开文本WO0028688A1;
附件3: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CN1287729A。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专利号为US5570391的美国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及其部分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29日;
附件5:公开号为JP特开平10-247900A的日本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09月14日(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6:《八状态的格码编码和译码的模拟方法》,哈尔滨工程大学学报第18卷第5期第58-64页复印件,共7页,公开日期为1997年10月(下称对比文件2)。
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其中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公开;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8PSK编码方式,从而实现将高优先级数据配置在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两者上,即得到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根据实际传输过程中重要性随时变化的情况而随时调整抗错能力强的比特上的信息,即得到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错误控制信息作为第一信息,配置在抗错能力较强的传输比特上,即得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9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6中的任一项,保护主题分别为基站装置和通信终端装置,并各自进一步限定了经由天线发送信号,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8、9进一步限定的经由天线发送信号,而将所述发送装置用于基站或通信终端,均为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2与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13与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14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相同,基于分别与权利要求2、3、4、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对案件合案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2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09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3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当面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主要明确如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2、请求人当庭明确无效理由为: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4、12、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有关创造性的具体评述方式与书面意见一致。
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亦无异议。
4、双方当事人在坚持其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当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合议组当庭表示经过此次口头审理,本案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口头审理后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本专利的最早优先权日为1998年11月06日,根据相关规定,本案的审理适用2000年0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2、证据认定
请求人主张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明确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时间均无异议,对证据的中文译文准确性亦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亦认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公开时间,认为其可以用作现有技术证据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且对比文件1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3、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由说明书第5页第10-11行、第21-22行,第3页第19-20行,第6页第12-15行的记载可知,由映射电路303进行SPSK调制,根据不同比特位相位裕量的区别来配置重要信息和发送数据。但在说明书第5页第18-20行记载了“重要信息用的S/P变换器301将重要信息只配置在第1比特及第2比特的至少一个上。这里,例如,只配置在第1比特上”,故说明书的以上记载中使用了不同的部件对重要信息进行配置,变换器301不能实现比特位置的配置,相互矛盾,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判断专利是否公开充分,首先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专利文献是描述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书,撰写要求是将技术方案描述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其次需要结合说明书上下文进行理解,技术方案要整体考量,割裂整体技术方案单独来看其中部分内容很容易犯一叶障目的错误;最后随着技术发展,目前绝大部分专利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改进,在看待这样的专利文件时,本领域技术人员需要掌握该专利所基于完善和改进的现有技术内容。就本专利而言,其是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在现有OFDM发送接收装置的基础上,基于差错集中发生第3比特的客观情况下,在将重发信息用作重要信息的条件下,当信息的差错率增多系统特性恶化时,接收端难以识别发送端所用的调制方式。其提出的解决方案核心是在8PSK或16PSK等用3比特或者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的调制方式中,将重要信息配置在第1比特上,或配置在第1比特和第2比特中的至少一个上。图3是本专利发送接收装置的结构方框图,图5是本专利的重要信息的配置图。与之对应的,图1是现有OFDM发送接收装置的结构方框图,图4是现有发送接收装置中重要信息的配置图。如图3所示,S/P变换器301将重要信息配置在第1比特及第2比特的至少一个上,然后重要信息及发送数据再由映射电路303进行初级调制,调制后的OFDM配置情况如图5所示。根据上述记载的内容可见,本专利说明书的附图以及相应的文字记载已经能够清楚说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4、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为原始提交的PCT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即附件2。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即附件3,与附件2内容相符,因此,使用附件3作为附件2的中文译文。本专利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权利要求4、13的附加技术特征“要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两者上的信息能根据重要性水平在任何时间被改变”。
专利权人对于以附件3作为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无异议。
合议组认为:基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以附件3作为本专利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无异议,故合议组亦对其予以认可。附件3的说明书第7页第25-31行记载“在本实施例中,是就将重要信息用作在第1比特或第2比特上配置的信息的情况进行说明的,但是本发明不限于此,也可以适用于将重要信息以外的信息用作在上述比特上配置的信息。即,也可以按照重要性的高低等各种条件,从要发送的所有信息(作为被通信对象的所有信息)中,选择在第1比特或第2比特上要配置的信息。此外,当然本发明不仅适用于始终将1个信息用作在上述比特上配置的信息的情况,而且也可以适用于按照各种条件在任意时刻变更上述比特配置的信息的情况。”基于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4、13的附加技术特征。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4、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5、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段、第6页第13-15行以及图2的记载可知,对于8PSK调制编码,差错集中发生在第3比特。而相位裕量越大,差错率越小,才能够以高品质的状态来发送重要信息。附件4可证明并非所有的8PSK调制的编码方式中,第1比特均具有最大的相位裕量。请求人用附件4证明并非所有的8PSK调制的编码方式中,第1比特均具有最大的相位裕量;具体而言,附件4公开了一种采用单二进制卷积码的多级网格编码方法,其中8PSK的三位比特中,第3比特的相位裕量最大,第1比特的相位裕量最低。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仅能应用于第1比特具有最大相位裕量,从而具有最强抗错能力的特定8PSK调制编码方式。权利要求1中并未记载第1比特具有最强抗错能力的相关技术特征,不能实现重要信息以高品质状态发送的发明目的,导致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另外,基于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14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背景技术可知,本专利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保持重要信息的传输品质的同时,提高传输效率。又根据本专利具体实施例可知,以8PSK调制为例,参照图2所示,采用3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且由于相位裕量不同,差错集中发生在第3比特,为此,将重要信息配置在相对比较不容易发生差错的第1比特就能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基于类似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14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理由也不成立。其次,附件4是专利号为US5570391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由于请求人并未提交相关翻译文件的全文,仅从提供的译文部分看不出其与本案技术方案的关联性,而且附件4的译文中并没有提到相位裕量,因此合议组不能支持请求人对附件4中第3比特具有最大的相位裕量的主张。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6、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6.1、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仅记载了使用8PSK进行调制的实施方式,也就是用3比特表示1个码元的实施方式,而并未记载任何用3比特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的实施方式。基于针对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仅在使用8PSK调制方式,并且采用例如本专利图2所公开的使第1比特具有最高的相位裕量的特定编码方式时,才能实现在第1比特上配置重要信息,以高品质的状态来发送重要信息。因此,权利要求1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1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6.2、权利要求4、13的附加特征“要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两者上的信息能根据重要性水平在任何时候被改变”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也不能概括得出。6.3、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第一信息从要通信的所有信息分离”未记载在说明书中,也不能概括得出。
合议组认为:对于6.1,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用3比特或其以上的比特来表示一个码元,说明书中记载了使用3个比特来表示一个码元的具体实施例。另外,说明书中还提到了使用16PSK进行调制的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16PSK使用4比特来表示一个码元。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中已经记载了采用3比特或其以上比特来表示一个码元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方案。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成立。基于类似的理由,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也不成立。对于6.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5-31行的内容可见,说明书已经明确记载了权利要求4、13中有关“要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两者上的信息能根据重要性水平在任何时候被改变”的技术特征。对于6.3,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7行的内容可见,说明书已经记载了权利要求5中有关“第一信息从要通信的所有信息分离”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得到或概括得出上述权利要求的方案。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7、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7.1、权利要求1和10记载了“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比特序列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上”;但是权利要求3和12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和10且记载了“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者两个上”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和12与权利要求1和10记载的技术特征产生矛盾,从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从属权利要求4和13基于引用关系也存在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缺陷。7.2、权利要求4和13中“重要性水平”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均没有记载,从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对于7.1,根据权利要求3和12中“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者两个上”的特征,权利要求3和12均包含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即“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一个或二者上”的技术方案,包括(1)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上、(2)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二比特上、(3)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发送信号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和第二比特的二者上;以上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均能解决技术问题,达到技术效果,互相独立、清楚,不存在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相互矛盾的问题。相应地,请求人提出的从属权利要求4和13因引用关系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理由也不成立。对于7.2,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8页第25-31行的记载,权利要求4和13上所记载的重要性水平,可以理解为重要性的高低,并不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3、4、12、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8、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8.1、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发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传输装置,其中包括(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0020】、【0023】段及附图4-6):在发送侧(发送侧的实体部件即为发送装置,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发送装置),要发送的数据被输入缓冲器11并生成固定长度的块,各块由串并转换装置13(转换装置13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转换部件)进行并行化以利用抗噪特性不同的发送比特进行发送,由调制装置14调制并由抗噪声特性不同的发送比特传输(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调制部件用于调制比特序列来提供发送信号)。要传输的数据有2类,根据数据类型存在优先级,数据a的优先级高,将高优先级的数据“a”分配给第一传输比特和将低优先级的数据“b”分配给第二传输比特来执行串并转换(将数据a看作第一信息序列,数据b为第二信息序列,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其生成包括第一信息序列的至少一个比特和第二信息序列的至少一个比特的比特序列,其中第一信息序列比第二信息序列更重要,对应第一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在比特序列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上)。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通过各自路径向其输入包括多个串行比特的第一信息序列和包括多个串行比特的第二信息序列;(2)在由同相分量和正交分量组成的正交坐标系统上,用3比特或其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8PSK或16PSK等用3比特以上来表示1个码元的调制方式中保持重要信息的传输品质的同时提高传输效率。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0020】、【0023】段及附图4-6):要发送的数据被输入缓冲器11并生成固定长度的块,各块由串并转换装置13进行并行化以利用抗噪特性不同的发送比特进行发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串并转换装置是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设备,其功能就是将输入的串行数据变为并行数据输出。因此,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看待上述特征时,基于上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公知的串并转换装置的特点和常用手段,能够得到区别特征(1)。
对于区别特征(2),请求人主张该区别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公开,或者该区别特征全部属于公知常识,请求人的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八状态的格码编码和译码的模拟方法,其中第60-61页中第2.1节及图3公开了一种8PSK信号星座图,从同相分量正交坐标开始分别为:011,001,000,100,101,111,110,010,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8PSK调制时,在由同相分量和正交分量组成的正交坐标系统上,用3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同时,8PSK,16PSK,16QAM等均为本领域的常用调制方式,在16PSK,16QAM调制方式中,采用4比特来表示一个码元是公知的;因此,在由同相分量和正交分量组成的正交坐标系统上,用3比特及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已被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公开。 另外,8PSK,16PSK,16QAM等均为本领域的常用调制方式,8PSK采用3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16PSK,16QAM采用4比特来表示一个码元,因此,在由同相分量和正交分量组成的正交坐标系统上,用3比特或其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合议组认为:考虑一个区别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不仅要看这个特征的内容是否被公开,还需要看现有技术中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也就是说,不能孤立地看待区别特征,而应该考虑该区别特征在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为了明确区别特征(2)在权利要求1的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查阅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可知,为提高传输效率需要将调制方式从QPSK变为8PSK,而如本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所述,在8PSK中,由于第3比特的相位裕量为QPSK的相位裕量的一半,故差错集中发生在第3比特;鉴于此,本专利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发送接收装置,在保持重要信息的传输品质的同时提高传输效率,在8PSK或16PSK等用3比特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的调制方式中,将作为被通信对象的所有信息中选择出的信息只配置在第1比特及第2比特的至少1个上。区别特征(2)在本专利中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8PSK或16PSK等用3比特以上来表示1个码元的调制方式中保持重要信息的传输品质的同时提高传输效率。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8PSK调制,另外也不否认8PSK或16PSK 调制属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公知常识,但这些现有技术均未给出在8PSK或16PSK等用3比特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的调制方式中,如何配置重要信息以便在保持重要信息的传输品质的同时提高传输效率这样的技术启示。区别特征(2)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的一部分,在现有技术中并没有发现采用3比特或其以上比特来表示一个码元,也就是采用8PSK或者16PSK等调制方式的情况下,差错集中发生在第3比特,即在现有技术没有给出明确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通过调整信息序列的比特配置来保持传输品质,因此,不能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或者再结合对比文件2就能显而易见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2、权利要求2-7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7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3、权利要求8-10
权利要求8-9分别要求保护一种包括如权利要求1-6的任一所示的发送装置的基站装置和通信终端装置,基于权利要求1-6所示的发送装置均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9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发送方法,其操作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发送装置所执行的功能是对应一致的,其中包括“用3比特或其以上的比特来表示1个码元,其中,对应第一信息的比特序列的比特配置在比特序列的每个码元的第一比特上”,基于与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0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4、权利要求11-14
从属权利要求11-1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0,在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宣告99801989.5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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