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55
决定日:2020-01-10
委内编号:5W1176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20967696.4
申请日:2017-08-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美的清湖净水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8-03-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吕慧敏
合议组组长:赵明
参审员:王源
国际分类号:B01D3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区别并给出了将该区别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设置有集成水路,所述集成水路至少包括A通道、B通道、C通道、D通道和E通道,A通道的一端装配自来水接口,另一端连接复合滤芯的进水口一,复合滤芯的出水口一通过外接的增压泵连通E通道,E通道通过外接的电磁阀接口与RO滤芯的进水口连通,RO滤芯的纯水出口通过D通道连通复合滤芯的进水口二,复合滤芯的出水口二通过B通道连接纯水接口,RO滤芯的废水出口通过C通道连接废水接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废水接口、纯水接口和自来水接口均设置在集成水路的侧面,且废水接口、纯水接口和自来水接口三者的装配位置由左至右依次排列。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自来水接口的内径分别大于废水接口和纯水接口的内径。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水接口的外壁通过加强筋分别与废水接口和自来水接口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水接口装配有固定架,且固定架上装配有安装孔。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 其特征在于:所述纯水接口、废水接口和自来水接口的接口处分别装配有密封垫圈。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A通道、B通道、C通道和E通道分别由两根直流通道和一个缓冲区组成,且两根直流通道之间通过缓冲区相连通,所述D通道由一根直流通道和两个缓冲区组成,直流通道的两端分别连通有一个缓冲区。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D通道的缓冲区为S型,所述A通道、B通道、C通道和E通道的缓冲区为直角型。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通道的内截面为圆形,且外截面为方形。”
请求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随后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以下19份证据以支持其主张:
证据1:中国专利CN106045173A;
证据2:中国专利CN206298439U;
证据3:中国专利CN20551683lU;
证据4:中国专利CN205586657U;
证据5:中国专利CN10194177lA;
证据6:中国专利CN205061623U;
证据7:中国专利CN205662356U;
证据8:中国专利CN206127002U;
证据9:中国专利CN105858923A;
证据10:中国专利CN206285585U;
证据11:网上文章:“异形铜管大揭秘一异形铜管种类及优点”, 网页地址:http://www. shushil00.com/ article/xitong/article-53904.html,公开时间2016年6月6日;
证据12:“滨海核电厂厂区循环水管道的设计”,赵诗乐等,《给水排水》第42期,2016年;
证据13:中国专利CN20566233lU;
证据14:中国专利CN205990305U;
证据15:中国专利CN105498337A;
证据16:中国专利CN20552803lU;
证据17:中国专利CN206360053U;
证据18:中国专利CN106522342A;
证据19:中国专利CN203639259U。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中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分别以证据1、证据4、或证据14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及补充意见陈述,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李勤、张伟,专利权人委托其专利代理师李平华、李春暄、季珩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确认的内容如下:请求人放弃证据11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庭提交了证据20(《水工艺设备基础 第三版》,黄廷林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封面页、副页、简介、版权页、正文第288页,2015年);专利权人对证据1-10、12-20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使用方式同请求书和补充意见一致。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9为审查基础作出。
2、关于证据
证据1、4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均无异议。经核实,合议组认可其真实性,且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它现有技术公开了该区别并给出了将该区别结合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集成水路板的外部接口结构。
经查,证据4公开了带功能插口的集成水路板(参见具体实施方式),包括集成水路板和至少两个滤芯连接口,集成水路板内设有多个流道,各个滤芯连接口与集成水路板一体成型,滤芯连接口内设有入水孔和出水孔,入水孔和出水孔与流道连通;滤芯连接口呈凹槽状,滤芯连接口设有四个,包括沿水流进入的先后顺序依次直线排布的PP棉滤芯连接口、前置活性炭滤芯连接口、反渗透膜滤芯连接口和后置活性炭滤芯连接口;集成水路板由水路板主体和盖板构成,滤芯连接口均位于水路板主体顶侧,水路板主体底部与盖板5焊接成一体,水路板主体底面和盖板顶面分别设有多个槽体,水路板主体和盖板连接后将槽体围闭成流道;将净水设备的构件设置在集成水路板上,自来水从进水口进入,经过PP棉滤芯连接口的第一出水口进入到PP棉滤芯,从PP棉滤芯进入第一入水口,……,经过流量电磁阀后进入第七插口,再经第六插口进入泵,从泵出来后进入第一插口,在经过前置活性炭滤芯连接口的第二出水孔进入前置活性炭滤芯,经前置活性炭滤芯连接口的第二入水孔进入反渗透膜滤芯连接口的第三出水孔进入反渗透膜滤芯,反渗透膜滤芯的纯水从反渗透膜滤芯连接口的纯水入水孔经过第二接口进入流量计,再经过第三接口进入,经过后置活性炭滤芯连接口的第四出水孔进入后置活性炭滤芯,再经过后置活性炭连接口的第四入水孔到纯水孔流出,反渗透膜滤芯的废水经反渗透膜滤芯连接口的废水入水孔进入第十一插口再经过流量调节阀后进入第十插口,再经废水口排出。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净水缓存的净水系统(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在该系统中,自来水经前置滤芯、反渗透滤芯、后置滤芯的过滤后获得纯水;前置滤芯为前置复合滤芯,前置复合滤芯和后置活性炭滤芯整合在一个壳体内形成组合滤芯;前过滤出水口通过初过滤水管与反渗透滤芯的第二进水口连通,初过滤水管串联有增压泵。
合议组认为,证据4公开的技术方案中,自来水的流经顺序为PP棉滤芯、前置活性炭滤芯、反渗透膜滤芯、后置活性炭滤芯至纯水口,其中进水口31至第一出水孔141之间的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A通道,第四入水孔121到纯水口33之间的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B通道,废水入水孔121至废水口32之间的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C通道,纯水入水孔122至第四出水孔111之间的通道相当于本专利的D通道,第二入水孔至第三出水孔123之间的通道相当于E通道。
对比可知,权利要求1与证据4的区别在于:复合滤芯的设计和E通道前的增压泵和其后的电磁阀。
对于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关于复合滤芯,尽管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公开的是线性排列的四个滤芯的结构、将其设置为复合滤芯会影响方案的实施,但是,在证据4公开的工艺中,PP棉滤芯、前置活性炭滤芯、后置活性炭滤芯的过滤方式相似、且不产生如RO反渗透膜滤芯一样大量的废水,在证据1将前置复合滤芯和后置活性炭滤芯组合在一起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4的上述滤芯的布置位置调整到相邻位置上构成复合滤芯。关于增压泵和电磁阀,尽管专利权人认为美国市场上ECO公司和MERLIN公司的产品并无增压泵,但正如证据20(参见第288页)中记载的,反渗透只有当外部压力大于溶液的渗透压时,反渗透才能进行,因此通常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水进入反渗透膜滤芯的路径上设置增压泵以更好的实现后续的反渗透处理;另外,在证据4公开的在前置活性炭滤芯前设置流量电磁阀的基础上也容易想到在RO反渗透滤芯前设置电磁阀以便于对经处理的自来水的水流控制,而电磁阀和增压泵的位置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作用能够作出相应的选择。因此,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1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水路板的接口位置作了进一步的限定。证据4(参见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公开了水路板主体的一侧面从左至右分别设有纯水口、废水口和进水口,而上述接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内部滤芯型式、通道的位置及使用的便利性等因素进行相应调整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对接口内径的大小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于水过滤系统而言,通常自来水进水量相当于纯水量和废水量之和,因此根据出入水量情况将自来水接口的内径设计为大于废水接口和纯水接口的内径是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4-6
权利要求4-6对接口间的连接、密封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经过滤的水流具有一定水压,会对设备产生压力,为了保证设备的稳固性,采用加强筋对接口进行连接加固和设置固定架、以及为避免漏水而在接口处设置密封垫圈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7-9
权利要求7-9对通道的组成、形状等作了进一步的限定。通道的内部形状以及直流通道内外截面形状的选择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集成水路板中水流流动的通畅、连接处的安装便利性和平滑过渡等整体结构布局的常规设计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因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全部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1720967696.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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