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2946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8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73801.5
申请日:2016-01-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8-3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蓝狐思谷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建梅
合议组组长:樊延霞
参审员:张娴
国际分类号:B24B41/06(2012.01);B24B4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且并未为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1620073801.5、发明名称为“一种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0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8月3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底座、主轴、载物台与接头,所述主轴竖直的安装在所述底座上,且可相对该底座绕自身轴心转动,所述载物台水平安装在所述主轴的顶端,并可随该主轴一体的转动,所述载物台上设有多个贯通的气孔,所述主轴上设有气道,该气道的一端与所述气孔连通,另一端与所述接头连通。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的底部设有一驱动齿轮。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沿水平方向设置的多个所述主轴及相应的载物台,相邻所述主轴的驱动齿轮之间通过一传动齿轮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多个螺纹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轴套,所述轴套固定在所述底座上,其内壁设有多个轴承,所述主轴上设有一轴肩,其插接在所述轴套内,并通过所述轴肩与所述轴套的上表面抵持。”
针对本专利,东莞市春草研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4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1904623的授权专利检索报告及其相关对比文件的复印件,包括
附件1:公告号为CN203804762U、公告日为2014年09月0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下称证据1);
附件2:公开号为CN103531515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3:公告号为CN204711736U、公告日为2015年10月21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4:公开号为JP特开2000232083A、公开日为2000年08月22日的日本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附件5:公告号为CN204277764U、公告日为2015年04月22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说明书,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违反社会公德,不符合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说明书未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技术只是完整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备任何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被证据1公开,该技术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公开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 11月 13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确认事项如下:
请求人明确具体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一致,检索报告中除附件1(即证据1)外,其他附件仅作为参考。合议组当庭告知: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书中未具体说明涉及的技术问题,因此不予审理,双方当事人表示无异议。
对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证据1中隐含公开了接头,此外接头以及多个气孔的设计属于常规技术,检索报告提供的对比文件作为参考性证据可以证明多个气孔属于常规设计,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没有隐含公开接头,图中也不能得出多个气孔的结构,且上述两点属于常规没有证据支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本专利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
2.证据认定
证据1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该证据的公开日为2014年09月03日,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故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证据1完全一致,即使专利权人认为没有公开的接头和多个气孔也属于常规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权利要求3涉及数量的变化,传动方式属于惯常设计,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大部分已被证据1公开,同属于常规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
3.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证据1公开了一种真空工作台,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该证据1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机床床身2上设置有用于装夹加工零件的真空工作台,工作台底座18设置在机床床身2上,工作台主轴10设置于工作台底座18轴承孔中(对应于本专利的“所述主轴竖直的安装在所述底座上”,真空吸附台23(相当于本专利的载物台)平面密封设置在工作台主轴10上方(对应于本专利的“载物台水平安装在所述主轴的顶端”);工作台主轴10上段为中空结构,与真空吸附台23底面的空气通道相连通;工作台主轴10底端通过联轴器4与减速电机1连接,所述工作台主轴10上开设有真空吸气口8,真空吸气口8与中空结构(相当于本专利的气道)相连通,真空吸气口8出口端可与真空泵相连。回转套7中装配第一轴承6和密封圈9通过锁紧螺母5固定在工作台主轴上。减速电机1和减速机安装座3用螺钉固定整体安装在工作台底座18的底面。该证据的附图1公开了真空吸附台上设有多个贯通的气孔。此外,因真空吸附台需要在主轴带动下转动,因此隐含公开了“主轴可相对底座绕自身轴心转动”。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气道的另一端与接头连通,而证据1中相当于气道的主轴的中空结构与真空吸气口连通,真空吸气口的出口端与真空泵相连。
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范畴:为了形成从真空泵或真空机到工件承载平面相贯通且密封的气道,以在工作中形成负压,从而将工件紧紧吸附在承载平面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在气道和真空泵或真空机之间设置接头,做出上述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对接头连接的方式带来的效果未做出任何论述,且正如专利权人所主张,相连通的构造也可以不用接头,连接处不是必然通过接头实现密封性。如上文所述,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道与真空泵的一种上位的连接方式,在此基础上采用本专利所述的接头方式连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2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作出进一步限定:所述主轴的底部设有一驱动齿轮。证据1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同上):回转套7装配好第一轴承6和密封圈9用锁紧螺母5固定在工作台主轴上,再连接联轴器4,最后减速电机1和减速机安装座3用螺钉固定整体安装在工作台底座18的底面。证据1的主轴底部通过联轴器与减速电机相连,减速电机驱动主轴转动。但如本专利这种在主轴底部设置驱动齿轮的方式属于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在证据1公开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显而易见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3 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所述的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作出进一步限定,但其附加技术特征同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依靠一个或多个主轴驱动相应的载物台属于构件数量的简单选择,根据具体工况需求做出这种结构或驱动方式的改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相邻主轴的驱动齿轮之间通过传动齿轮连接属于本领域的惯常设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上述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4 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真空吸附式打磨固定装置做出限定:所述载物台上设有多个螺纹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需要额外设置螺纹孔以增加对工件进行固定的多适用性,这同样属于常规设计范畴。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5 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出进一步限定:包括轴套,所述轴套固定在所述底座上,其内壁设有多个轴承,所述主轴上设有一轴肩,其插接在所述轴套内,并通过所述轴肩与所述轴套的上表面抵持。证据1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13段,附图1):工作台主轴中部套设轴承17,顶端套设轴承20,工作台主轴设置于工作台底座的轴承孔中,即上述轴承外侧为工作台底座,底座内壁设有多个轴承,如附图1所示,主轴上有一轴肩,其插接在所述工作台底座内。可见,证据1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区别在于本专利限定了固定装置还包括轴套,轴套固定在底座上,并明确限定轴肩与轴套的上表面抵持。但证据1的底座在功能、结构和设置位置上相当于本专利的轴套和底座的组合,也即是否将轴肩和底座设为分体形式属于本领域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做出的常规选择,选用该种方式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此外,利用主轴轴肩的抵持作用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5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应被无效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620073801.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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