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14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82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013757.9
申请日:2016-01-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郁向红
授权公告日:2016-06-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金卫群,金卫东
主审员:袁洁
合议组组长:徐可
参审员:祝晔
国际分类号:A47J37/06,F24B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证据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目前尚无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效果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证据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06月2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1620013757.9、名称为“一种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16年01月06日,专利权人为金卫群、金卫东。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包括:设有支脚的盆体和烤网,其特征在于:
所述烤网一侧设有一根垂直于其底面的支撑柱,烤网外圈设有一拨动烤网转动的把手;
所述盆体一侧设有供烤网一侧支撑柱插入的柱孔;
所述烤网通过支撑柱与柱孔的配合架置在炉盆上,凭借支撑柱与柱孔的活动配合,实现烤网在盆体上左右旋转移离盆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烤网支撑柱上设置有至少两个定位销孔,定位销孔配有定位插销,架设在盆体上的烤网通过定位插销与烤网支撑柱上的定位销孔之配合调节并固定烤网与盆体的间隔距离。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烤网正面对应于支撑柱部位设有用于其提升的提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盆体之盆口外沿安装设有桌面板。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桌面板由多块弧形板拼合而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桌面板与盆体之间为插配活动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桌面板内圈边沿间隔设有插钉,盆体之盆口外圈对应于桌面板内圈边沿间隔设有与插钉适配的插孔,桌面通过插钉与盆体上插孔的插入配合架设在盆体上。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其特征在于:
所述桌面板为网状结构桌面板。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其特征在于:围绕盆体支脚上设有供取暖者舒适架脚的踩脚架。”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郁向红(以下简称“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US6845705B1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5年01月25日;
证据2:KR20-0444305Y1号韩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05月04日;
证据3:KR10-0630458B1号韩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06年10月04日;
证据4:KR10-2012-0019337A号韩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2012年03月06日;
证据5:CN2618490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06月02日;
证据6:CN2334245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08月25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即使认为存在区别,区别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是容易想到的、或被证据2-6之一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07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随后,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证据1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2:证据2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3:证据3的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4:证据4的部分中文译文。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证据1中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认为即使存在区别,区别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是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或在证据2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3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5公开;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6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6日针对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由于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1-4的中文译文,故证据1-4应视为未提交,由此无效理由不成立。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1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7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及附件,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之间至少存在区别:烤网上设置的支撑柱与盆体上设置的柱孔是活动配合的。上述区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烤网在旋转过程中的稳定性以及简化碳火盆结构。而证据1中,在栅格14转动过程中,需要保证保持螺钉192是插入在凹槽162中的,否则栅格14在转动时,轴16容易脱离底部开口,进而使栅格14脱离主体12;并且,证据1为了实现旋转功能,同时设置了保持螺钉192以及定位螺钉184,需要在管19以及管状构件182上同时开孔,结构复杂。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②关于权利要求2,应把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记载的特征结合作为一个整体的方案看待,此时,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支撑柱上设有至少两个定位销孔;2)通过定位插销与支撑柱上的定位销孔之配合调节并固定烤网与盆体的间隔距离的同时,凭借支撑柱与柱孔的活动配合,实现烤网在盆体上左右旋转。而证据1中的管状构件182和套管19上的孔的作用、以及定位螺钉184和保持螺钉192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定位销孔和定位螺钉的作用并不相同,证据1未公开上述区别1)和2),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常规技术手段;关于权利要求6和7,证据5未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常规技术手段,且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并非证据1、证据4和证据5简单叠加即可得到;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的下位概念,其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与权利要求6相同;关于权利要求9,证据6与本专利属于不同技术领域,还给出了相反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证据6结合到证据1中。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师黄晶晶、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马永德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1、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6的真实性、证据1-4的译文准确性无异议。
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放弃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
3、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主张用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论述。请求人认为,针对证据1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比,有两种观点,一种是管状构件182的通孔相当于柱孔,此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柱孔和支撑柱的活动配合;另一种是将套管19和管状构件182的孔整体作为柱孔,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柱孔设置在盆体一侧。关于第一种观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出调节烤网高度的相关特征,因此可不考虑证据1的高度调节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把证据1中的调节高度的定位螺钉184去掉,令栅格14整体架在主体12上实现转动;而且证据1中利用保持螺钉192与轴16的凹槽162相配合的结构比本专利支撑柱相对于柱孔转动的结构能更顺滑地转动,在本领域为了实现烤网转动的效果,一般是烤网和支撑柱一体连接,支撑柱在柱孔中转动,或者是柱孔和支撑柱是固定的,烤网相对于支撑柱转动,这两种都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了证据1之后,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为支撑柱在柱孔中旋转。关于第二种观点,该区别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的观点主要同其书面意见,且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所述烤网一侧设有一根垂直于其底面的支撑柱;2)烤网外圈设有一拨动烤网转动的把手;3)盆体一侧设有供烤网一侧支撑柱插入的柱孔;4)所述烤网通过支撑柱与柱孔的配合架置在炉盆上;以及5)凭借支撑柱与柱孔的活动配合,实现烤网在盆体上左右旋转移离盆体。
4、关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双方也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证据认定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6共六份证据,并提交了证据1-4的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准确性无异议。经审查,证据1-6均为专利文献,其真实性可以确认,且证据1-6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使用,其中证据1-4的文字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证据1公开了一种烧烤架,其中(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全文,附图1-4)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烧烤架包括支架10,主体12,栅格14和调节装置15。主体12连接并支撑在支架10的顶部。栅格14通过调节装置15可调节地安装在主体12上。调节装置15包括轴16和定位装置18。为了将轴16可旋转地连接到栅格14,套管19牢固地安装在栅格14上并具有底部开口,轴16具有延伸到套管19的底部开口中的顶部和在顶部附近限定的环形凹槽162,保持螺钉192拧入套管19中并具有延伸到凹槽162中的自由端,以将轴16可旋转地保持在套管19中。通过保持螺钉192的自由端与凹槽162之间的接合,栅格14可相对于轴16旋转。手柄20安装在套管19上,用于方便地使栅格14相对于轴16旋转。定位装置18包括管状构件182和定位螺钉184,管状构件182形成在主体12上并具有通孔,轴16穿过该通孔延伸。定位螺钉184拧入管状构件182并且具有与轴16邻接的自由端,以将轴16保持定位,通过定位螺钉184的自由端和轴16之间的邻接,轴16可以定位在任何期望的位置,使得栅格14也可以保持在任何期望的位置。栅格14相对于主体12的高度可以通过释放定位螺钉184并沿着管状构件182移动轴16来调节。栅格14可相对于轴16旋转并远离主体12,使得使用者可方便地将木炭添加到主体12中。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所述烤网一侧设有一根垂直于其底面的支撑柱;2)烤网外圈设有一拨动烤网转动的把手;3)盆体一侧设有供烤网一侧支撑柱插入的柱孔;4)所述烤网通过支撑柱与柱孔的配合架置在炉盆上;以及5)凭借支撑柱与柱孔的活动配合,实现烤网在盆体上左右旋转移离盆体。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通过对比可知,证据1中的烧烤架即相当于本专利的取暖烧烤两用碳火盆;支架10相当于支脚;主体12相当于盆体;栅格14相当于烤网;轴16相当于支撑柱,轴16可保持在牢固地安装在栅格14上的套管19中,并且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轴16位于栅格14一侧且垂直于其底面,因此相当于公开了所述烤网一侧设有一根垂直于其底面的支撑柱,即公开了上述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1;证据1的手柄20相当于把手,其安装在套管19上,用于方便地使栅格14相对于轴16旋转,并且结合附图1可以看出手柄20位于栅格14外圈,相当于公开了烤网外圈设有一拨动烤网转动的把手,即公开了上述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2;管状构件182形成在主体12上并具有通孔,轴16穿过该通孔延伸,该通孔即相当于柱孔,也即通过阅读本专利和证据1,该对应关系符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认知,因此合议组认可请求人的第一种观点的管状构件182的通孔相当于柱孔,而请求人提出的另一种观点:将证据1的套管19和管状构件182的孔整体作为柱孔,其有悖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和证据1的普通认知,不予认可,结合附图1还可以看出,管状构件182位于主体12的一侧,相当于公开了盆体一侧设有供烤网一侧支撑柱插入的柱孔,即公开了上述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3;并且,证据1中,栅格14通过调节装置15可调节地安装在主体12上,而调节装置15包括轴16和定位装置18,定位装置18包括管状构件182和定位螺钉184,管状构件182形成在主体12上并具有通孔,轴16穿过该通孔延伸,即证据1中栅格14要架置在主体12上,其中包括了轴16与管状构件182的通孔的配合,即证据1中公开了上述专利权人认为的区别4)。
因此,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凭借支撑柱与柱孔的活动配合,实现烤网在盆体上左右旋转移离盆体,也即在本专利中,烤网上设置的支撑柱与盆体上设置的柱孔是活动配合的,由此可通过支撑柱相对于柱孔的转动,而实现烤网在盆体上左右旋转以移离盆体。而证据1中,轴16与管状构件182的通孔之间一经高度调节锁定之后即是固定不动的,轴16并不能相对于该通孔转动,实现转动所采用的结构是利用轴16上的环形凹槽162和保持螺钉192的旋转配合,通过保持螺钉192的自由端与凹槽162之间的接合,令栅格14可相对于固定不动的轴16旋转,也就是说证据1中,轴16相对于管状构件182的通孔是不转动的,是保持螺钉192和栅格14及其上的套管19相对于轴16转动,由此实现栅格14旋转以移离主体12。上述区别实质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实现烤网左右旋转运动的同时简化碳火盆结构。
关于上述区别,请求人主张:当管状构件182的通孔相当于柱孔时,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体现出调节烤网高度的相关特征,因此可不考虑证据1的高度调节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把证据1中的调节高度的定位螺钉184去掉,令栅格14整体架在主体12上实现转动;而且证据1中利用保持螺钉192与轴16的凹槽162相配合的结构比本专利支撑柱相对于柱孔转动的结构能更顺滑地转动,在本领域为了实现烤网转动的效果,一般是烤网和支撑柱一体连接,支撑柱在柱孔中转动,或者是柱孔和支撑柱是固定的,烤网相对于支撑柱转动,这两种都是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了解了证据1之后,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为支撑柱在柱孔中旋转。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证据1中利用定位螺钉184与轴16之间的固定配合实现栅格14的上下高度调节,利用保持螺钉192与轴16之间的旋转配合实现栅格14的左右旋转,这是证据1中所公开的一整套调整结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定位螺钉184去掉;退一步讲,即使如请求人所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没有涉及烤网上下移动的技术特征,在不考虑证据1调节高度功能的情况下,而将证据1中的调节高度的定位螺钉184去掉,此时,轴16与管状构件182之间确实没有固定,但是,由于证据1中令栅格14相对于轴16转动是通过保持螺钉192的自由端与轴16上的凹槽162之间的旋转接合来实现的,因此在去除定位螺钉184后,当推动手柄20使栅格14相对于轴16旋转时,轴16由于没有与栅格14之间固定连接并不会随之转动,而仅可能被保持螺钉192带动得出现一些不稳定地转动,也就是说此时栅格14的转动所凭借的依然是保持螺钉192与轴16之间的旋转接合,这与本专利中凭借支撑柱与柱孔的活动配合来实现烤网在盆体上左右旋转的方式还是不同的,故证据1并无法对本专利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其次,证据1中,在栅格14转动过程中,需要保证保持螺钉192是插入在轴16的凹槽162中的,并且还需要设置定位螺钉182令轴16相对于管状构件182固定,而设置保持螺钉192以及定位螺钉184,需要在套管19以及管状构件182上同时开孔,结构和工艺相对于本专利而言都较为复杂,而上述区别恰恰带来了结构和工艺明显相对简单的有益效果,能够简化碳火盆的结构,而且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1中利用保持螺钉192与轴16的凹槽162相配合的结构比本专利支撑柱相对于柱孔转动的结构能更顺滑地转动的主张并没有事实依据;最后,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故综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均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人主张用于评价权利要求3-9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的证据2-6也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目前的证据而言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专利权利要求2-9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组合方式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9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应予维持有效。
三、决定
维持ZL20162001375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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