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风扇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风扇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87
决定日:2020-01-13
委内编号:5W11777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20839205.9
申请日:2015-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16-03-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优美莱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蓝正乐
参审员:李奉
国际分类号:F04B41/06(2006.01);F04D25/08(2006.01);F04D29/44(2006.01);F04D29/66(2006.01);F04D29/5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创造性判断中,对于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形,如果现有技术存在某种启示或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该启示或需要而引入该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符合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520839205.9,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9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风扇装置,包括底座、位于底座内的送风装置以及连接于底座上方的环形出风圈,其特征是:底座上端与环形出风圈连接端之间设有自下而上先收缩而后逐渐扩大的管道,所述管道包括下端的入口段、上端的扩散段以及位于中部的收缩段,入口段内或其下侧设有送风装置,所述环形出风圈包括环形空腔体、设置于环形空腔体径向内侧的环形出风口以及设置于环形空腔体下侧的连接端,所述连接端内设有与环形空腔体连通的风道,且所述风道与上端扩散段连通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送风装置包括电机、送风叶轮、固定支架,所述风机通过固定支架连接于底座内底部,底座内电机上端设有锥尖朝上设置的锥形盖,电机的动力输出轴穿过锥形盖中心与送风叶轮连接,且所述送风叶轮设置于入口段内或其下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送风装置与管道之间设有风腔,底座的内壁上设有与风腔连通的进风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锥形盖的外沿与所述底座下端的内壁密封连接,底座内锥形盖下侧的容腔为电机安装仓,所述电机通过固定支架连接于所述电机安装仓内,电机与固定支架连接处之间设有防震垫。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管道的径向外侧与底座之间设有设有吸音降噪垫。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所述扩散段的口沿与所述底座的上端内壁密封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所述锥形盖的中心这有连接套,电机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轴承与连接套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电机与底座的底部以及其径向电机安装仓之间设有散热间隙,所述电机安装仓的仓壁上设有散热孔。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底座的外侧底部设有底盘。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风扇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底座的外壁上设有控制送风装置开启、关闭以及调节运行功率大小的控制旋钮。”
针对本专利,戴森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清楚或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6、9、10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3098219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07月31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为CN103423132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3年12月04日;
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01900392A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12月01日;
证据4:授权公告号为CN204344490U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5月20日;
对于创造性,请求人主张以下结合方式:分别以证据1或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结合证据3/证据4/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证据4或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证据3、证据4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证据2、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证据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证据3、证据3结合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从属权利要求9、10的附加技术特征采用证据1、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证据2结合公知常识、证据4、证据4结合公知常识或公知常识进行评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0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8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请求人主张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口头审理于2019年10月17日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重点调查并记录了如下事项:1)请求人当庭提交意见陈述书和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书籍(《流体力学(上册)》吴望一编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8月第1版,2019年5月第20次印刷),请求人主张该书籍主要用于证明当流场的截面积减小时,流体速度加大。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对该书籍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公开时间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3)专利权人对证据1-证据4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于2019年10月21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和针对本专利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供参考,专利权人再次声明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证据认定
证据2、证据4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未提出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风扇装置。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与证据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2公开一种风扇,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1-10):
“风扇包括体部12,该体部具有进气口14。环形喷嘴18具有出气口20,该出气口20用于从被连接到体部12的风扇10发射主空气流。该喷嘴18具有环形形状。该内壁30绕轴线或纵向轴线X延伸以限定喷嘴18的孔或开口32。该孔32具有大致圆形的横截面。该喷嘴18包括外壁28,该外壁28绕环形内壁30延伸。该外壁28的后端形成为与内壁30的后端重叠,以在外壁28的内表面和内壁30的外表面之间限定喷嘴18的出气口。该出气口20是大体环形槽的形式。
体部12包括基本圆柱形的主体部部分50,其安装在基本圆柱形的下体部部分52上。该主体部部分50包括管道60,该管道60具有第一端部和第二端部,该第一端部限定了管道60的进气口62,该第二端部相对且限定了管道60的出气口64。该进气口62由管道60的外壁67的向外张开的入口区段66限定。该外壁67的入口区段66被连接到外壁67的叶轮壳体68。叶轮壳体68绕叶轮70延伸,该叶轮用于抽吸主空气流进入风扇10的体部12。回到图7,叶轮70被连接到旋转轴92,该旋转轴92从电机94向外延伸用于驱动叶轮70绕旋转轴线Z旋转。管道60的外壁67围绕电机壳体,其提供了管道60的内壁95。该管道60的壁67,95由此限定环形空气流动路径,该空气流动路径延伸穿过管道60。该电机壳体包括下部区段96和上部区段98,该下部区段96支撑电机94,该上部区段98被连接到上部区段96。轴92突出穿过形成在电机壳体的下部区段96中的孔以允许叶轮70被连接到轴92。
该管道60的外壁67包括扩散器壳体114,该扩散器壳体114被连接到叶轮壳体68的上部端部,且其绕扩散器100延伸。该扩散器壳体114限定管道60的出气口64。该扩散器壳体114和电机壳体的上部区段98限定穿过管道60的空气流动路径的扩散器区段。该空气流动路径的扩散器区段由此为环形形状且朝向扩散器100的出口端部会聚。
引导构件150被绕入口区段66和叶轮壳体68的下部端部提供,用于朝向管道60的进气口62引导进入体部12的空气流。回到图5至7,管道60的端部包括两个向外张开部分180,其中出气口64被形成在该端部中。该管道60被成型使得,当管道60被安装到座116上时,管道60的端部从体部20的主体部部分50的敞开上端突出。作为结果,管道60的张开部分180定位在喷嘴18的内部通道42内。”
将证据2与本专利进行比对可知,证据2也公开了一种风扇装置,证据2的体部12对应于本专利的底座,证据2的电机94和叶轮70等构成本专利的送风装置,证据2的喷嘴18对应于本专利的环形出风圈,证据2的出气口20对应于本专利的出风口,证据2的扩散器壳体114对应于本专利的管道,扩散器壳体114也具有自下而上先收缩而后逐渐扩大的外形,包括下端入口段、上端扩散段以及位于中部的收缩段。从证据2公开的风扇的工作过程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喷嘴下侧与体部连接端内必然设有与喷嘴的环形空腔体连通的风道,且该风道必然与扩散器壳体上端扩散段连通连接。
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的区别在于:本专利中限定了“入口段内或其下侧设有送风装置”,而证据2中电机等属于送风装置的部件位于扩散器壳体114内部。
又查,证据4公开一种冷暖两用电风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的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3):“一种冷暖两用风扇,支柱2顶部固定有主机法兰3,主机法兰3上固定有主机底座4,主机底座4顶部固定有主机外壳5。如图3所示,所述主机外壳5内设有电机安装支架6和导流管7;所述电机安装支架6内固定有输出轴朝上设置的电机8;所述导流管7底部设有扇叶朝上设置的涡轮风叶9。所述涡轮风叶9和电机8输出轴固定连接;所述导流管7顶部设有PTC陶瓷发热体10。所述的主机外壳5上设有风管底座11。”
证据4本质上也属于一种无叶风扇,其与本专利和证据2的主要差别在于上方的出风部件结构不同。从证据4的附图3中可以看到导流管7具有自下而上先收缩而后逐渐扩大的外形,证据4文字部分明确记载了导流管7底部设有涡轮风叶9,电机8位于涡轮风叶9的下方,电机8和涡轮风叶9构成了本专利的送风装置,因此证据4公开了导流管7的入口段内或其下侧设有送风装置,也即公开了本专利与证据2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证据4给出了将送风装置布置在入口段内或其下侧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2、证据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想到将证据4的导流管和风叶、电机的布置结构应用于证据2中,从而显而易见地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送风装置包括电机、送风叶轮、固定支架,所述风机通过固定支架连接于底座内底部,底座内电机上端设有锥尖朝上设置的锥形盖,电机的动力输出轴穿过锥形盖中心与送风叶轮连接,且所述送风叶轮设置于入口段内或其下侧”。
证据4公开了电机8、涡轮风叶9(对应于本专利的送风叶轮)和电机安装支架(对应于本专利的固定支架),由于电机8位于导流管7和涡轮风叶9的下方,因此其必然位于主机外壳内靠近底部的位置。本专利进一步限定了电机上端设有锥尖朝上设置的锥形盖,证据4中的电机安装支架起到安装电机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将风腔与电机仓分隔开,起到了一部分盖部件的作用。在流体泵送领域,将流体腔与电机仓分隔属于常规设计手段,而具体采用何种形状的分隔件,则与叶轮形状、风腔形状、流体流路等因素相关,本专利在固定支架外单独设置锥尖朝上的锥形盖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具体设计时的一种常规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设置有锥形盖的情况下,电机的动力输出轴必然穿过锥形盖中心与送风叶轮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送风装置与管道之间设有风腔,底座的内壁上设有与风腔连通的进风口”。
证据4的涡轮风叶9与导流管7之间必然存在流体可以经过的风腔,证据4的附图中示出主机外壳5上设有进风口,该进风口必然与上述风腔连通,证据4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锥形盖的外沿与所述底座下端的内壁密封连接,底座内锥形盖下侧的容腔为电机安装仓,所述电机通过固定支架连接于所述电机安装仓内,电机与固定支架连接处之间设有防震垫”。
如上文2.2部分所述,在流体泵送领域,将流体腔与电机仓分隔属于常规设计手段,具体选择锥形盖也是容易想到的。在设置有锥形盖的情况下,锥形盖下侧即为电机安装仓,为了达到分隔风腔和电机仓的目的,而将锥形盖的外沿与所述底座下端的内壁密封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电机通过固定支架连接于所述电机安装仓内,电机与固定支架连接处之间设有防震垫”等均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管道的径向外侧与底座之间设有吸音降噪垫”。
证据2的说明书第[0087]、[0093]和[0096]段记载了“该电机壳体的上部区段98的内表面衬有吸音材料115,该吸音材料115优选为声学泡沫材料,以抑制在风扇10的操作期间产生的宽频带噪音”以及“被暴露到穿过体部12的空气流动路径的引导构件150的外表面衬有吸音材料154”以及“吸音材料片172可位于进气口14的紧下游以减少穿过体部12的进气口14发射的宽频带噪音的水平”。在需要降低管道噪音的情况下,根据从证据2获得的启示,使得“管道的径向外侧与底座之间设有吸音降噪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权利要求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扩散段的口沿与所述底座的上端内壁密封连接”。
管道中的气流直接流向其上的环形出风圈,为了避免气流泄露或产生湍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扩散段的口沿与底座的上端内壁密封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权利要求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锥形盖的中心这有连接套,电机的动力输出轴通过轴承与连接套连接”。
电机具有高速旋转的输出轴,在其输出轴穿过锥形盖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述)为了将输出轴与锥形盖形成稳定的连接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本领域常用的轴承与连接套的连接方式,这对于电机输出轴的支承而言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 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电机与底座的底部以及其径向电机安装仓之间设有散热间隙,所述电机安装仓的仓壁上设有散热孔”。
电机会散发热量,为了避免热量集聚引起高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通常会考虑电机的散热问题,而在电机周围设置散热间隙以及在仓壁上设置散热孔均属于电机散热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 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底座的外侧底部设有底盘”。
证据2的说明书第[0075]段记载了“下体部部分52被安装在基部56上”。由此可知,在下体部部分52的外侧底部设有基部56,基部56对应于本专利的底盘。此外,风扇在使用时风叶快速旋转,为了使得风扇的工作更加稳定,而在底座的外侧底部设置底盘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 权利要求10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底座的外壁上设有控制送风装置开启、关闭以及调节运行功率大小的控制旋钮”。
证据2的说明书第[0097]段记载了“为了操作风扇10,用户压下用户接口的按钮22,响应于该操作,控制电路58激活电机94以旋转叶轮70。用户可通过操控拨盘26来控制电机94的速度,且由此控制空气通过进气口14被吸入体部12内的速率”。由此可知,证据2公开了在体部12的外壁上设有控制送风装置开启、关闭以及调节运行功率大小的按扭22和操控拨盘26。按钮、旋钮等均属于常见的控制件,本专利限定的控制旋钮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已经可以得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均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故合议组对请求人主张的其他无效理由和证据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1520839205.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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