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接插式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接插式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48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5W1183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20870188.9
申请日:2018-06-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熊孟林
授权公告日:2018-12-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晨翔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何俊
合议组组长:孙治国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R12/70、H01R13/24、H01R13/502、H01R13/5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然而该区别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820870188.9,申请日为2018年06月0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1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接插式连接器,包括胶芯(1)和端子(2),所述胶芯(1)上设置有将其贯穿的PIN孔,所述端子(2)位于所述PIN孔内并与所述PIN孔相配合,所述端子的后端固定连接有针尾(3),其特征在于,所述PIN孔的后端插接有与其相配合的后塞(4),所述后塞(4)上开设有供所述针尾(3)穿过的通道,所述PIN孔的后端还固设有热熔柱(6),所述后塞(4)上设置有与所述热熔柱(6)相配合的热熔孔(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子(2)的后端固设有向外延伸的限位板(7),所述PIN孔内设置有与所述限位板(7)相对应的台阶,所述限位板(7)被所述后塞(4)压紧在所述台阶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塞(4)与所述PIN孔过盈配合,所述后塞(4)的外部设置有多个凸肋(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IN孔内设置有前后延伸的导向槽(9),所述针尾(3)与所述端子之间设置有导向板(15),所述导向板(15)与所述导向槽(9)滑动配合。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IN孔内设置有前后延伸的定位槽(10),所述后塞(4)上设置有与所述定位槽(10)滑动配合的定位块(11)。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子上设置有与插针相配合的插孔,所述插孔内周向均布有若干向内凸起的接触面,所述接触面包括不具有弹性的固定片或具有弹性的接触弹片(12)。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若干所述接触面所围成的区域面积由前到后逐渐变小。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弹片(12)和所述端子(2)的折弯根部均设置有加强筋。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子(2)的前端设置有内倒角和外倒角。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胶芯(1)的前端开设有定位孔(13),所述胶芯(1)的后端固设有定位柱(14)。”
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10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10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CN207320415U,授权公告日2018年05月04日;
证据2:申请公布号CN106450842A,申请公布日2017年02月2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8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接插式连接器,包括胶芯(1)和端子(2),所述胶芯(1)上设置有将其贯穿的PIN孔,所述端子(2)位于所述PIN孔内并与所述PIN孔相配合,所述端子的后端固定连接有针尾(3),其特征在于,所述PIN孔的后端插接有与其相配合的后塞(4),所述后塞(4)上开设有供所述针尾(3)穿过的通道,所述PIN孔的后端还固设有热熔柱(6),所述后塞(4)上设置有与所述热熔柱(6)相配合的热熔孔(5),所述端子(2)的后端固设有向外延伸的限位板(7),所述PIN孔内设置有与所述限位板(7)相对应的台阶,所述限位板(7)被所述后塞(4)压紧在所述台阶上。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后塞(4)与所述PIN孔过盈配合,所述后塞(4)的外部设置有多个凸肋(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IN孔内设置有前后延伸的导向槽(9),所述针尾(3)与所述端子之间设置有导向板(15),所述导向板(15)与所述导向槽(9)滑动配合。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PIN孔内设置有前后延伸的定位槽(10),所述后塞(4)上设置有与所述定位槽(10)滑动配合的定位块(11)。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子上设置有与插针相配合的插孔,所述插孔内周向均布有若干向内凸起的接触面,所述接触面包括不具有弹性的固定片或具有弹性的接触弹片(1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若干所述接触面所围成的区域面积由前到后逐渐变小。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接触弹片(12)和所述端子(2)的折弯根部均设置有加强筋。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端子(2)的前端设置有内倒角和外倒角。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接插式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胶芯(1)的前端开设有定位孔(13),所述胶芯(1)的后端固设有定位柱(14)。”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0日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04日举行口头审理。
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其理由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9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10月31日将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专利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并在口头审理中明确了以下事项:
1、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所有新颖性的无效理由,当庭明确其无效范围、理由以及证据组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4、9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的附加特征被证据1和证据2公开。
2、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对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无异议,经合议组审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审查指南无效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无效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证据认定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无异议,经审查,合议组对证据1-2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且证据1-2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证据1-2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3、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接插式连接器,证据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0022-0029段,附图1-5)如下内容:如图1-5所示,根据本实用新型所述的一种母插座,包括胶芯3和设在胶芯3内的盖子1和端子2,所述盖子1一端设有倒角11,所述盖子1另一端四周设有若干盖子加强筋12,所述盖子1中部设有与盖子加强筋12相平行的胶芯熔接孔13,所述端子2包括两共面且平行的端子定位板21,所述端子定位板21一端延伸出有端子焊接脚22,所述端子定位板21另一端通过弓型结构23连接有端子头24,所述弓型结构23各弧型拐角处设有弓型加强筋25,所述端子头24处设有端子头部加强筋26,所述胶芯3一端中部设有与胶芯熔接孔13相配合的胶芯熔接柱31,所述胶芯熔接柱31两侧对称设有与盖子1相配合的胶芯槽32和与端子定位板21相配合的胶芯端子定位槽33,所述胶芯3远离胶芯熔接柱31一端设有与端子头24相配合的两胶芯PIN孔34,所述胶芯PIN孔34与胶芯槽32相连通,所述胶芯3胶芯槽32处两外侧面对称设有胶芯定位柱35;母插座通过弓形结构及其加强筋有效吸收和缓解了端子头所承受的负荷,同时分别通过端子定位板和胶芯端子定位槽的导向配合以及盖子与胶芯内胶芯槽的过盈配合,使得端子能够完全定位。
根据证据1上述公开的内容可知,证据1中并未记载限位板以及与限位板相对应的台阶的相关内容,也无法从证据1的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限位板以及与限位板相对应的台阶的相关内容,因此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所述端子的后端固设有向外延伸的限位板,所述PIN孔内设置有与所述限位板相对应的台阶,所述限位板被所述后塞压紧在所述台阶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保端子接触端处在胶芯的正确位置上。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带来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证据1和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不能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2)权利要求2-9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均是基于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相应证据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并且证据2也仅用于评述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基于前述审查意见,由于请求人所主张的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因此以此为基础的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
在此基础上,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19年09月05日修改的权利要求1-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