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节能型自清式内置密闭水封防臭地漏-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环保节能型自清式内置密闭水封防臭地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73
决定日:2020-01-15
委内编号:4W1090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177658.X
申请日:2007-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树春
授权公告日:2010-01-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六防康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朱文广
参审员:陈玉阳
国际分类号:E03C1/28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0710177658.X,申请日为2007年11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月13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环保节能型自清式内置密闭水封防臭地漏,包括地漏体和地漏芯两部分,其特征在于,地漏体是由疏水盖箅子,毛发过滤器箅子,地漏面板组成;地漏芯由两个扣碗,变径导流管和油提形存水杯组成;扣碗分别与变径导流管、油提形存水杯连接,把连接好的变径导流管插入到连接好的油提形存水杯内组成一体,然后插入到方形地漏面板内,放上毛发过滤器箅子,再盖上疏水盖箅子组成一个地漏整体;
油提形存水杯连接的扣碗为一翻边沿口设计,便于连接管道安装时卡口;油提形存水杯底部为半球形设计,有利于水流反冲;油提形存水杯单方向出水,毛发和丝织物无处可挂,不会堵塞;
变径导流管大径口直径设计为2cm至4Ocm之间距离,小径口直径设计为1cm至3Ocm之间距离;变径导流管大径口为进水口,小径口为出水口,有利于增加水压使水流加速,自动冲刷油提形存水杯底部的沉淀物,达到自清功能;
疏水盖箅子为圆形,地漏面板为方形或圆形,地漏芯存水杯为油提形。”
张树春(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6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公告日2004年8月4日,授权公告号CN263033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2004年8月11日,公开号CN1519441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2007年9月19日,授权公告号CN20094924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及附件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4,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附件3、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如下:
附件4:授权公告日2006年3月29日,授权公告号CN276751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7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第40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4在结构、技术方法、技术效果等方面均不同。本专利地漏芯利用油提形存水杯的结构方式,让水向一个方向流动,油提形存水杯的开口处没有任何障碍物,所以水中的纤维物质或丝织物线头等排出时无处可挂,避免堵塞地漏。水向一个方向流,流速更快。油提形存水杯底部设计为半球型或U型,有利于水流反冲。变径导流管出水口通过缩径工艺变细处理,增加水流动力,将存水杯中的泥沙等污物随水流直接冲走。存水杯内的水长时间不洗澡水也不会干涸。达到长期防臭功能。附件1在第40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过,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8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认为仅附件1与第40043号决定中的证据1相同,其余附件2-4与上述决定中的证据均不同,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况。
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0月3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证据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3、双方当事人针对上述无效理由及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附件1-4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上述附件的真实性。同时,上述附件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4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特征对比并找出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若存在这种启示,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附件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环保节能型自清式内置密闭水封防臭地漏。
附件1涉及一种防臭防堵地漏,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将本实用新型安装在下水道(4)的入口处,所述的防臭防堵地漏,包括一个地漏壳体(1)和一个盖板(5),还包括一个带水封疏水杯(2)和一个排水隔气套(3);疏水杯(2)带有条形缝(3B),隔气套(3)下部无底,套装在疏水杯(2)内,其外凸沿(31)卡装疏水杯(2)上沿的内凸台(21)上;疏水杯(2)套装在地漏壳体(1)内,其外凸沿(22)卡装在地漏壳体(1)上沿内凸台(11)上:盖板(5)卡合在地漏壳体(1)上口内。疏水杯(2)下部的存水可起水封作用,并使污物沉积于此,达到防堵。隔气套(3)的底部与疏水杯(2)下部的存水接触,其外凸沿(31)卡装疏水杯(2)上沿的内凸台(21)上,达到防臭。盖板(5)是圆形,并带有疏水槽(5b)和一个工艺搭(5a)。其中,疏水杯(2)侧壁制有等间距的条形缝(3B)。地漏壳体(1)上口形状可为圆形、方形或正多边形。附件1的附图1中明确示出排水隔气套3插入到疏水杯2内组成一体,并插入到地漏壳体1内,排水隔气套3大口径为进水口,小口径为出水口。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附件1的排水隔气套3的大径口为进水口、小径口为出水口的设置方式,能够有利于增加水压使水流加速,自动冲刷疏水杯2底部的沉淀物,达到自清功能。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疏水盖箅子,毛发过滤器箅子,地漏芯包括油提形存水杯,把连接好的变径导流管插入到连接好的油提形存水杯内组成一体,然后插入到方形地漏面板内,放上毛发过滤器箅子,再盖上疏水盖箅子组成一个地漏整体,油提形存水杯底部为半球形设计,有利于水流反冲,油提形存水杯单方向出水,毛发和丝织物无处可挂,不会堵塞,变径导流管大径口直径设计为2cm至4Ocm之间距离,小径口直径设计为1cm至3Ocm之间距离;疏水盖箅子为圆形,地漏面板为方形或圆形。
附件3涉及一种压圈密封型单筒挡掖板式防臭防堵地漏,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3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2):由设有压圈(1)的地漏壳体(2)、地漏盖板(3)、橡胶密封圈(4)、挡掖板式防臭防堵套筒(5)和螺钉(6)组成,外套筒(7)设有外套筒翻边,外套筒(7)的下部密封连接有圆形封头。外套筒(7)的上口处装有丝网座(10),可以遮挡和清理排水中的毛发、羽毛等杂物。可见附件3中的丝网座相当于本专利的毛发过滤器箅子,而外套筒的下部设置的圆形封头能够起到有利于水流反冲的作用。
至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疏水盖箅子及其形状、毛发过滤器箅子、变径导流管大径口直径设计为2cm至4Ocm之间距离、小径口直径设计为1cm至3Ocm之间距离、地漏面板为方形或圆形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使地漏防堵、防臭等目的而很容易想到的常规设计。
此外,附件4涉及一种防臭地漏,具体公开以下内容(参见附件4说明书,附图1-3):包括外壳1、盖在外壳1上口处的箅子2和水封装置3。水封装置3由漏水斗31和蓄水槽32构成。漏水斗31上沿搭在外壳1上口边沿11上,漏水斗31上沿和外壳1上口沿11之间设有密封圈4,漏水斗31的下端仅具有一个出水口33,蓄水槽32并排设置在漏水斗31下方的一旁,蓄水槽32的出水口33开设在顶部、入水口开设在底部,且入水口接在漏水斗31的下端与出水口33相通。将并排设置在漏水斗31下方的蓄水槽32与漏水斗31下方公用一个侧壁34的形态,漏水斗31的出水口33就开设在此侧壁34的底端,此出水口33恰好使漏水斗31的下方和蓄水槽32连通。工作时,污水由蓄水槽32的上开口排出,污物在流水的带动下,可由漏水斗31上大的出水口33顺利排出,而不像中国专利87200908那样被小的出水口6'之间的隔柱及螺钉7'阻挡、淤积,有效地防止了下水阻塞。结合附件4的附图3可知,附件4的水封装置3具有油提形结构。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也能达到油提形存水杯的效果,但其隔板34是封死的。就此合议组认为,附件4的水封装置3实质上采用了污水进入地漏后,最后单方向出水以进入下水道的技术手段,污物在流水的带动下进入下水道,从而不会阻挡、淤积,达到有效防止下水阻塞的技术效果,其给出了在地漏中采用单侧出水的方式,即设置油提形存水杯以达到防止下水阻塞目的的技术启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遇到附件1中带水封疏水杯侧壁的条形缝阻淤积污物,例如毛发或丝织物等的技术问题时,能够想到采用附件4中单方向出水的技术手段,即将附件1中的疏水杯替换成附件4中水封装置3最外侧壁,即油提形存水杯的形式,以使得污物在流水带动下进入下水道,而不会被阻挡、淤积。并且如上所述,附件3公开了通过在外套筒下部设置圆形封头能够起到有利于水流反冲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由此容易想到将油提形存水杯的底部设计成半球形,以达到有利于水流反冲的目的,这同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附件4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及其组合方式不再予以评述。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10177658.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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