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74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5W1180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20468931.9
申请日:2016-05-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顾伟
授权公告日:2016-10-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郭彦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高茜
国际分类号:E04H15/00,E06B7/08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620468931.9,申请日为2016年5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0月5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包括圈梁一(1)、圈梁二(2)和若干个设置在圈梁一(1)和圈梁二(2)之间的百叶窗叶片(3),其特征在于,所述圈梁一(1)上依次铰接有若干个叶片固定件一(4),各个叶片固定件一(4)之间通过联动长条(5)相连接,所述圈梁二(2)上依次铰接有若干个叶片固定件二(6),各个叶片固定件二(6)之间通过联动长条(5)相连接,所述叶片固定件一(4)和叶片固定件二(6)一一对应成对设置,所述百叶窗叶片(3)的一端端部连接在叶片固定件一(4)上,另一端端部连接在叶片固定件二(6)上,所述百叶窗顶棚结构还包括用于带动叶片固定件一(4)或叶片固定件二(6)转动的转动机构,当叶片固定件一(4)或叶片固定件二(6)转动时,百叶窗叶片(3)能够进行开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百叶窗叶片(3)宽度方向上的一侧边沿具有倒钩部一(7),百叶窗叶片(3)宽度方向上的中具有插接部(8),所述叶片固定件一(4)上具有用于与倒钩部一(7)相配合的倒钩部二(9)和用于与插接部(8)相配合的插槽部(10),当倒钩部一(7)连接在倒钩部二(9)上时,插接部(8)插入到插槽部(10)上,所述叶片固定件二(6)的结构与叶片固定件一(4)的结构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槽部(10)的其中一侧槽壁的外壁面上设置有扳机部(11)。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固定件一(4)为L字形或T字形。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机构包括连接件一(12)、连接件二(13)和蜗轮蜗杆组件(14),所述蜗轮蜗杆组件(14)固连在圈梁一(1)或圈梁二(2)上,所述蜗轮蜗杆组件(14)包括相配合的蜗轮和蜗杆(15),所述连接件一(12)的一端与联动长条(5)相铰接,连接件二(13)的另一端与连接件二(13)的一端相铰接,所述连接件二(13)的另一端与蜗轮的蜗轮轴(16)相固连。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蜗轮轴(16)的截面为多边形,所述连接件二(13)套设在蜗轮轴(16)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百叶窗叶片(3)的一侧边沿设置有引水槽(17),另一侧边沿的底面设置有挡水板(18),所述引水槽(17)和挡水板(18)均沿着百叶窗叶片(3)的长度方向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圈梁一(1)和圈梁二(2)均具有用于与引水槽(17)相连通的流水槽(19)。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圈梁一(1)相对于水平面倾斜设置,所述圈梁二(2)与圈梁一(1)相平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固定件一(4)沿着圈梁一(1)的长度方向均匀间隔设置。”
顾伟(下称请求人)于2019年7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5-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5-10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0112556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3年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130203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4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1277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证据4:公开日为1997年7月15日,公开号为JP平9-185425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其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8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9年8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将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连接件二(13)的另一端与连接件二(13)的一端相铰接”修改为“连接件一(12)的另一端与连接件二(13)的一端相铰接”,将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包括圈梁一(1)、圈梁二(2)和若干个设置在圈梁一(1)和圈梁二(2)之间的百叶窗叶片(3),其特征在于,所述圈梁一(1)上依次铰接有若干个叶片固定件一(4),各个叶片固定件一(4)之间通过联动长条(5)相连接,所述圈梁二(2)上依次铰接有若干个叶片固定件二(6),各个叶片固定件二(6)之间通过联动长条(5)相连接,所述叶片固定件一(4)和叶片固定件二(6)一一对应成对设置,所述百叶窗叶片(3)的一端端部连接在叶片固定件一(4)上,另一端端部连接在叶片固定件二(6)上,所述百叶窗顶棚结构还包括用于带动叶片固定件一(4)或叶片固定件二(6)转动的转动机构,当叶片固定件一(4)或叶片固定件二(6)转动时,百叶窗叶片(3)能够进行开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百叶窗叶片(3)宽度方向上的一侧边沿具有倒钩部一(7),百叶窗叶片(3)宽度方向上的中具有插接部(8),所述叶片固定件一(4)上具有用于与倒钩部一(7)相配合的倒钩部二(9)和用于与插接部(8)相配合的插槽部(10),当倒钩部一(7)连接在倒钩部二(9)上时,插接部(8)插入到插槽部(10)上,所述叶片固定件二(6)的结构与叶片固定件一(4)的结构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槽部(10)的其中一侧槽壁的外壁面上设置有扳机部(11)。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固定件一(4)为L字形或T字形。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转动机构包括连接件一(12)、连接件二(13)和蜗轮蜗杆组件(14),所述蜗轮蜗杆组件(14)固连在圈梁一(1)或圈梁二(2)上,所述蜗轮蜗杆组件(14)包括相配合的蜗轮和蜗杆(15),所述连接件一(12)的一端与联动长条(5)相铰接,连接件一(12)的另一端与连接件二(13)的一端相铰接,所述连接件二(13)的另一端与蜗轮的蜗轮轴(16)相固连。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蜗轮轴(16)的截面为多边形,所述连接件二(13)套设在蜗轮轴(16)上。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百叶窗叶片(3)的一侧边沿设置有引水槽(17),另一侧边沿的底面设置有挡水板(18),所述引水槽(17)和挡水板(18)均沿着百叶窗叶片(3)的长度方向设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圈梁一(1)和圈梁二(2)均具有用于与引水槽(17)相连通的流水槽(19)。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圈梁一(1)相对于水平面倾斜设置,所述圈梁二(2)与圈梁一(1)相平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固定件一(4)沿着圈梁一(1)的长度方向均匀间隔设置。”
专利权人认为上述修改符合相关规定,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8月28日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上述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1月5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无异议,并明确因为专利权人删除了权利要求5、6和10中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放弃权利要求5、6和10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同时放弃使用证据4。其它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证据的使用方式与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公开性无异议。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的基础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双方当事人就上述无效理由、范围、证据及使用方式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5中的特征“连接件二(13)的另一端与连接件二(13)的一端相铰接”修改为“连接件一(12)的另一端与连接件二(13)的一端相铰接”,合议组认为,以上修改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上下文以及说明书附图3的内容毫无疑义的确定,是对明显错误的修改,予以接受。同时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将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也符合审查指南中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为基础作出。
(二)证据认定
证据1-3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认可其真实性,合议组经审查亦认可其真实性。并且,证据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上述证据公开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帐篷的百叶窗顶棚结构,证据1(参见权利要求1-6,说明书1-3页,附图1-8)中公开了一种多功能帐篷,包括由顶杆1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圈梁一、二)和立杆12构成的篷架1,篷架1的顶部设有能控制窗叶张合的百叶窗结构篷面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百叶窗顶棚结构)。百叶窗结构蓬面由多块长方形窗叶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百叶窗片)平行间隔设置,各窗叶两端面22’、22’’的中部分别与蓬架轴连,与各窗叶端面活动连接的导杆24一端与控制定位机构3的拉管34活动连接,工作时通过拉管34驱动导杆24移动,各窗叶22在导杆24的带动下绕转轴23转动,实现百叶窗打开或关闭。将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的圈梁一(1)上依次铰接有若干个叶片固定件一(4),各个叶片固定件一(4)之间通过联动长条(5)相连接,所述圈梁二(2)上依次铰链有若干个叶片固定片二(6),各个叶片固定件二(6)之间通过联动长条(5)相连接,所述的叶片固定件一(4)和叶片固定件二(6)一一对应成对设置,所述百叶窗叶片(3)的一端端部连接在叶片固定件一(4)上,另一端端部连接在叶片固定件二(6)上,所述百叶窗顶棚结构还包括用于带动叶片固定一(4)或叶片固定件二(6)转动的转动机构,当叶片固定件一(4)或叶片固定件二(6)转动时,百叶窗叶片(3)能够进行开合。上述区别特征在本发明中所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控制百叶窗叶片的开合。
证据2公开了一种可调百叶窗(参见权利要求1-2,说明书1-2页,附图11),其包括窗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圈梁一、二)、百叶片、以及调节机构,其中叶片16装置在若干只叶片架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叶片固定件)上,叶片架1的支翼上有转轴孔10, 以供与窗框2连接(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圈梁上依次铰接有若干个叶片固定件),尾孔15与一转动连杆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联动长条)铰接,调节机构12为一带摇臂的传动齿轮组,它通过传动臂5与转动连杆铰接。由此可见,证据2中已经公开了在百叶片的一端通过设置叶片架、转动连杆和调节机构来控制叶片开合,在此技术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证据2中的叶片架、转动连杆和调节机构来替代证据1中的导杆和拉管以实现叶片的开合。同时,由于百叶窗叶片两端采用对称的传动结构以便于叶片两端同时转动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的百叶窗是用在窗户上,和本专利中用于帐篷上的百叶窗有实质区别,材质尺寸规格都有区别。此外本专利圈梁和叶片固定件是铰接结构,证据2是铆接结构,铆接和铰接的传动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另外本专利是双边设置的结构,证据2是单边设置,存在不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虽然证据2中公开的可调百叶窗是用于建筑内,但其开合方式也能应用于帐篷顶部的百叶顶棚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所使用的控制百叶开合的结构用于证据1中;其次,铰接和铆接都是常见的连接方式,同时证据2中叶片架的尾孔15与一转动连杆3之间就是铰接,因此将叶片架与窗框之间通过转轴孔铰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最后,如上所述,在百叶的两边都设置转动机构是本领域中的一种常规设计,同时证据1的附图1、3、4中也公开了在窗叶的两侧均设置导杆,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或2或3,对百叶窗片作出了进一步限定。请求人主张百叶窗叶片的防雨水结构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易于选择百叶片设置引水槽和挡水板结构,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1中公开了在各窗叶两端面的上部设置防水胶条以提高支架和窗叶之间的防漏水性能,证据2中并未公开提高叶片防雨水的相关结构,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百叶窗结构(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1-3页,附图1-8),其中框架内侧装设有防水胶条。由此可见证据1-3中均未公开在叶片上设置引水槽和挡水板,而且通过胶条来防水和通过引水槽和挡水板来排水在原理和手段上存在较大差异,请求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或者提供证据表明权利要求7所限定的百叶窗叶片上设置引水槽和挡水板的排水方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8、9分别引用权利要求7和8,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的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应予无效,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1620468931.9号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10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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