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43082
决定日:2020-01-16
委内编号:4W10915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69439.8
申请日:2017-04-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熊卜意
授权公告日:2018-07-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华亿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耿萍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刘敏飞
国际分类号:F25B4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不能够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710269439.8,申请日为2017年4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7月2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包括主体(1),所述的主体(1)具有进口端(101)和出口端(103),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的出口端(103)内腔设有射流孔板(2),所述的射流孔板(2)设有多个冲切狭缝(201)和导流叶片(202);所述射流孔板(2)的冲切狭缝(201)呈涡旋线状或放射状;所述射流孔板(2)的导流叶片(202)设有倾斜角度A,A的取值范围为0<><>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孔板(2)的多个冲切狭缝(201)形状和大小相同、分布均匀,多个导流叶片(202)形状和大小相同、分布均匀。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射流孔板(2)的材料为不锈钢或铜。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的材料为铜或铝。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还包括混合腔(106),所述进口端的第一内腔(104)通过混合腔(106)与所述射流孔板(2)连通;所述混合腔(106)的直径大于所述第一内腔(104)的直径。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的中部具有锥形过渡段(102),主体(1)的出口端(103)外径大于进口端(101)外径。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的进口端(101)设置有用以定位进口管的第一定位孔(105),处于所述进口端(101)的第一内腔(104)内,所述第一定位孔(105)与所述第一内腔(104)同轴线,所述第一定位孔(105)的直径小于所述第一内腔(104)的直径。
8. 如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的出口端(103)设置有用以定位出口管的第二定位孔(107),处于所述出口端(103)的第二内腔(108)内,所述第二定位孔(107)与所述第二内腔(108)同轴线,所述第二定位孔(107)的直径小于所述第二内腔(108)的直径。”
请求人于2019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8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日为2014年1月19日,公开号为CN10415468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2:公开日为2011年3月23日,公开号为CN10198877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
附件3:公开日为2003年3月12日,公开号为特开2003—75028A的日本专利文献。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1或2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也不具备创造性。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7月15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19年7月16日提交了附件3的译文。合议组于2019年8月19日将该译文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8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9月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9年12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专利权人2019年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
针对专利权人2019年8月2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请求人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合议组于2019年10月17日将请求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意见陈述再次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19年1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范围、证据的组合方式同请求书,并当庭提交本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其引用的对比文件CN102788454A(下称附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证明分配器中用导流叶片进行旋转是公知常识。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公开性、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认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及附件4不能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在上述范围内进行了调查,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基础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二)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附件1-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予以认可,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附件3为外文,请求人提交了其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确认,附件3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的内容为准。
(三)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不能够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内装射流孔板的分配器,附件1公开了一种分配器,包括有进液部和分液部(参见附件1的说明书实施例一,附图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主体(1)的出口端(103)内腔设有射流孔板(2),所述的射流孔板(2)设有多个冲切狭缝(201)和导流叶片(202);所述射流孔板(2)的冲切狭缝(201)呈涡旋线状或放射状;所述射流孔板(2)的导流叶片(202)设有倾斜角度A,A的取值范围为0<><>
请求人认为,附件2第一实施例中的静态芯体1-4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射流孔板,第三实施例中的芯体3-3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导流叶片,将第一实施例中的芯体3-3放置于第三实施例中的静态芯体1-4后面,并去除该实施例中的动态芯体1-5就能够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此外在附件2的基础上,附件3给出了采用冲切缝的技术启示,附件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能够证明分配器中用导流叶片进行旋转是公知常识。
经查,附件2公开了一种分配器,第一实施例中,制冷剂经由静态芯体1-4和动态芯体1-5均匀混合并分流,通过静态芯体1-4和动态芯体1-5组合形成的流通面的面积调节制冷剂混合的均匀性(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0028】-【0032】段,附图2)。第三实施例中芯体3-3由多片形状相同的叶片3-31组成,每个叶片3-31可以芯体3-3的径向方向为轴线进行旋转,通过调节叶片3-31的角度实现制冷剂流通面积的变化。
附件3公开了一种分配器(参见附件3译文0029-0034段),包括阻碍板2,阻碍版2上设置有6个圆孔2a,在圆周方向上彼此隔开,每60度配置,从入口管11流入的冷介与阻碍板2的中央的冲突壁2b发生冲突扩散后,通过6个圆孔2a均等地分配给各分支管12。
附件4公开了一种两相流分配器,包含一分离器5,分离器5包含基座51、基座开孔52和分离叶片53。基座开孔52用于与出口2的各路支管相连通。基座51、基座开孔52和分离叶片53通过焊接固定连接。分离叶片53弯曲设置,且叶片53的外边缘与分离腔4的内壁密封连接。弯曲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使得制冷剂在进入到分离腔4后发生转动,使得两相制冷剂均匀地进入到基座开孔52中。叶片53与分离腔4的内壁密封连接的目的是形成各个通道的隔离。当两相流制冷剂从入口3进入到分离腔4中,然后沿着分离叶片53和基座开孔52流过,最后从出口2流出至下游的蒸发器中。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中通过射流孔板及其上的冲切狭缝和导流叶片配合实现了高速旋转动态分流,克服了重力因素对分流的影响,解决了可任意方向安装的技术问题。
附件2第一实施例中由静态芯体1-4和动态芯体1-5组合调节流通面积,实施例三中通过芯体3-3的叶片3-31沿芯体3-3的径向方向为轴线进行旋转调节流通面积,为两种不同形式的调节流通面积的手段,静态芯体1-4和芯体3-3无法组合,没有组合的启示;并且附件2中上述特征的作用与本专利中射流孔板、冲切狭缝和导流叶片的作用不相同,不能够解决本专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附件2不能够给出采用射流孔板、冲切狭缝和导流叶片的技术启示。
附件3中阻碍板2上设置的为圆孔,与本专利中冲切狭缝的结构不同,并且附件3也不能给出本专利中冲切狭缝和导流叶片配合使用解决可任意方向安装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附件4中分离叶片53的作用是形成流体通道,使得两相制冷剂均匀地进入到基座开孔52中,与本专利中导流叶片与射流孔板、冲切狭缝配合使用的结构和作用均不同,不能证明本专利中导流叶片的使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此外,也没有证据证明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现高速旋转动态分流,解决可任意方向安装的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1、2、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附件4能够证明本专利中导流叶片的使用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成立。
请求人对从属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均是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提出的,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在上述评述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 201710269439.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