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内置式保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1175
决定日:2007-03-0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54412.5
申请日:2004-12-1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
授权公告日:2006-01-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匡发荣
主审员:张莹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贾彦飞
国际分类号:H01H37/04;H01H37/52;H01H37/7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有实质上的差异,那么其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如果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的相关技术手段所披露,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方案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中的启示,即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压缩机内置式保护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420054412.5,申请日是2004年12月13日,专利权人是匡发荣。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压缩机内置式保护器,具有一基座及联接在基座上的保护器,其特征是:保护器具有一金属壳体,壳体上方密封一金属底座,底座上插入两根导电杆-导电杆一与导电杆二,两根导电杆在插入底座的插口处用绝缘材料密封,对应底座下方的壳体内壁固定并电联接一双金属片,其另一端固定并电联接有动触点,对应地在壳体内腔还设置有一静触点并固定电联接在导电杆一伸入壳体内腔的一端,导电杆二伸入壳体内腔的一端通过一连接杆与底座电联接,基座处于底座上方。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内置式保护器,其特征在于,导电杆一的露出底座的一端电联接一插片,导电杆二露出底座的一端电联接一插套,对应地在基座上设置有插片腔与插套腔,插片与插套分别嵌入插片腔与插套腔内。”
针对本专利权,株式会社生方制作所(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对比文件: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日本特许厅公开特许公报特开平10-134683(公开日为1998年5月22日)及其相关内容的中文译文,共8页;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ZL94116451.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共24页;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ZL95120029.1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26日),共37页;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4):ZL01141886.9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6月16日),共14页;
附件5(本专利):本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已被申请日前的对比文件1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基座以及基座处于底座上方的特征,但这都是所述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是设计内置式压缩机保护的惯常做法。因此,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且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整个技术方案,预期效果也相同,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已被申请日前的对比文件1-4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或对比文件3、或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特征相加,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或3或4中披露的关于保护器的基座的技术特征结合起来,那么可以得到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3)对比文件3或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3和4与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预期效果是相同的,用上述特征对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限定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无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3月2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新的对比文件和修改文件。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没有记载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基座及其相关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保护器的导电杆二伸入壳体内腔的一端通过连接杆与底座电联接,而对比文件1是导电杆8B在壳体内腔的一端上固定有发热体10,发热体10的另一端固定在盖板上;(b)保护器具有基座,基座处于金属壳体的上方。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能够达到通过壳体内双金属片受热动作进行过电流保护以及提高温度保护的灵敏度、防止基座高温影响而使材料老化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3、4也都没有公开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3)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中都没有记载,该附加技术特征限定了一种插片、插套分别电连接两个导电杆,并且也具有在基座上分别设置插片腔、插套腔这样的保护器结构,其结构更简单,成本更低。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7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9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表示对对比文件1(特开平10-134683日本国特许厅公开特许公报)、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94116451.9实用新型专利)、对比文件3(专利号为ZL95120029.1实用新型专利)、对比文件4(专利号为ZL01141886.9实用新型专利)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以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对比文件1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对比文件1、2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3结合或者对比文件1、4结合评述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比文件1、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4结合评述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对比文件
由于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和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并且合议组没有发现其它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其真实性和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由于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文本认定
由于专利权人没有提交过新的权利要求书,因此,以该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的基础。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因此,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所采取的技术手段有实质上的差异,那么其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具体就本专利而言,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压缩机线圈在温度过高及电流过载时对压缩机带来的损害,提供一种压缩机内置式保护器,以便实现结构简单、能方便接入电路的安全高效保护器。权利要求1采用的技术方案为:压缩机内置式保护器,具有一基座及联接在基座上的保护器,其特征是:保护器具有一金属壳体,壳体上方密封一金属底座,底座上插入两根导电杆-导电杆一与导电杆二,两根导电杆在插入底座的插口处用绝缘材料密封,对应底座下方的壳体内壁固定并电联接一双金属片,其另一端固定并电联接有动触点,对应地在壳体内腔还设置有一静触点并固定电联接在导电杆一伸入壳体内腔的一端,导电杆二伸入壳体内腔的一端通过一连接杆与底座电联接,基座处于底座上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响应开关,其是用于密闭型电动压缩机的电机保护的热响应开关,也就是本专利所称“压缩机保护器”。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译文第【007】段至第【0010】段以及附图1-3):热响应开关1(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器)具有通过压力用铁板等冲压、旋压成形制成的耐压容器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金属壳体);在该容器2的开口部,用环投射焊接等气密地封接有以比该容器壁更厚的铁板形成的盖板3(相当于壳体上方的密封的金属底座);用双金属或三金属等制成的浅盘状预先设定动作反转温度的热响应板5(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双金属片)的一端通过适当的金属板制成的支持体4与容器2的内侧连接,热响应板5的另一端上固定有可动接点6(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动触点);盖板3中贯穿有通孔3A与3B(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底座插口处),在这些通孔中,分别通过考虑了膨胀系数的玻璃等电绝缘的充填剂气密地、绝缘地固定有导电杆8A、8B(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导电杆);在一个导电杆8A的气密容器内部侧的前端附近固定着固定接点9(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动触点),和上述可动接点6可以对向连接和分离;另一个导电杆8B的气密容器内部侧的前端附近上固定着发热体、即加热器10的一端,加热器10的另一端固定在盖板上。
其中,对比文件1中的热响应开关1就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器,耐压容器2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金属壳体,盖板3相当于壳体上方的密封的金属底座,热响应板5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双金属片,可动接点6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动触点,盖板3中贯穿有通孔3A与3B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底座插口处,导电杆8A、8B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导电杆,固定接点9相当于该权利要求的动触点。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导电杆二伸入壳体内腔的一端通过一连接杆与底座电连接,而对比文件1导电杆8B的气密容器内部侧的前端附近上固定着加热器10的一端,加热器10的另一端固定在盖板上;(B)本专利保护器具有一处于金属壳体底座上方的基座,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与此对应的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不相同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4、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中相关技术手段所披露,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方案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对比文件中的启示,即该实用新型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在新颖性评述中已经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进行了对比,得到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A)本专利权利要求1导电杆二伸入壳体内腔的一端通过一连接杆与底座电连接,而对比文件1导电杆8B的气密容器内部侧的前端附近上固定着加热器10的一端,加热器10的另一端固定在盖板上;(B)本专利保护器具有一处于金属壳体底座上方的基座。
区别技术特征(A)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当电流过高时,通过导电杆二使金属壳体因电流增加而发热,从而使壳体内的双金属片受热动作,将动触点与静触点分开,达到过流保护作用。区别技术特征(B)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是:基座位于金属外壳上部,使得金属外壳能均匀感受外界温度的变化,从而提高温度灵敏度,并且实现基座与金属保护器的嵌合式联接,装配、维修更加简单方便。
以下分析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判断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加热器本身具有连接杆的连接作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能在双金属片或者热响应器受热导致其温度过热时将动静触点分开,从而使其连接的电路切断。因此,对比文件1中的加热器的连接功能完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连接杆的功能,即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加热器”的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加热器的连接作用得到“连接杆”的技术特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1一样,都是用于电动压缩机的保护装置,也就是本专利所称的“压缩机保护器”。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密闭型电动压缩机的保护装置,也就是本专利所称“压缩机保护器”。对比文件3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6页第2行以及第11至第23行以及附图6):一种密闭型电动压缩机的保护装置13包括一个保护器和一个集合接线匣12,保护器包括金属质容器13C和比较厚的金属板材做成的盖板13D,其中集合接线匣具有使用电动机线圈连接所述密封接头组件的多条插座装填洞,集合接线匣的一表面上具有保护器保持部,当该保护器保持部卡住该保护器凸缘部时,保护器的金属质容器的大部分露出于该集合接线匣匣体外面而完成相互结合。也就是说,保护器的上部就是与之相互结合的集合接线匣。插座装填洞12C内装入固定于保护器13的一个引线销13A上的插座腕14,插座腕14头端形成插座部分,在该洞深处对插口12F相对应位置同样地被卡住固定。保护器13的另一个引线销13B上固定有接头片15,插座腕14和接头片15通过焊接连接在引线销13A和引线销13B上,并同列地装进共接头插座装填洞12C中。
其中,对比文件3中的密闭型电动压缩机的保护装置13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压缩机内置式保护器,保护装置所包括的保护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联接在基座上的保护器,保护装置所包括的保护装置集合接线匣1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座,对比文件3中的保护器所包括的金属质容器13C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壳体,比较厚的金属板材做成的盖板13D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金属底座。插座装填洞12C内装入的一个引线销13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导线杆二,引线销13A上的插座腕1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插套,保护器13的另一个引线销13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导线杆一,引线销13B上固定的接头片1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插片,插座腕14和接头片15通过焊接连接在引线销13A和引线销13B上,并同列地装进共接头插座装填洞12C中。
因此,区别技术特征(B)已经被对比文件3中的保护装置集合接线匣公开。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以上特征在保护装置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使得金属外壳露在基座外部以便能均匀感受外界温度的变化。并且,密封容器表面的大部分露出于该接线匣外面,即其自身作为感热件能充分接触制冷剂气流,这也是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所欲达到的最主要的技术效果。由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为了在压缩机内置式保护器设计方案中解决金属外壳能均匀感受外界温度的变化的技术问题,很容易联想到采用在金属外壳外部嵌入连接一个基座,也就是说,将对比文件3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方案中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导电杆一的露出底座的一端电连接一插片,导电杆二露出底座的一端电联接一插套,对应地在基座上设置有插片腔与插套腔,插片与插套分别嵌入插片腔与插套腔内。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以下特征:
插座装填洞12C内装入固定于保护器13的一个引线销13A上的插座腕14,插座腕14头端形成插座部分,在该洞深处对插口12F相对应位置同样地被卡住固定,保护器13的另一个引线销13B上固定有接头片15,插座腕14和接头片15通过焊接连接在引线销13A和引线销13B上,并同列地装进共接头插座装填洞12C中,其中插座装填洞12C是集合接线匣中设有的,装填洞的一侧用于容纳插座腕14,另一侧用于容纳接头片15。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3中的插座腕和接头片是容于一个腔中的,而权利要求2中的插片腔和插套腔是两个独立的腔,但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对比文件3中插座腕和接头片是在同一腔中异向延伸的,也是相互独立、互不干扰的,因此,将其从设在一个腔中改变成为设在两个腔中也是很容易想到的,并且并未给本专利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与请求人所提供的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05441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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