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帘式纱窗驱动弹簧正面调节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卷帘式纱窗驱动弹簧正面调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116
决定日:2007-06-20
委内编号:W5080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5193.8
申请日:2003-04-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廊坊市宏佳纱窗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娄向明
主审员:李婷婷
合议组组长:马志远
参审员:张琳
国际分类号:E06B9/56 E06B9/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不同的结构,该不同结构能够带来有益效果,并且所述的不同结构不能经由现有技术的教导而无需创造性劳动地实现,则该实用新型专利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12日授权公告的03245193.8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卷帘式纱窗驱动弹簧正面调节装置”,申请日为2003年4月16日,专利权人为娄向明。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卷帘式纱窗驱动弹簧正面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它由纱罩堵头(1)、纱罩堵头盖(5)、调节弹簧(2)、调节转盘(3)和中心轴(4)组成,所述纱罩堵头(1)与纱网轨道安装在一起,调节弹簧(2)套在纱罩堵头(1)的轴(11)上,调节转盘(3)套在调节弹簧(2)上,调节转盘内侧有凸起(31)卡在调节弹簧的两头(21、22)中间,中心轴(4)的一端插入纱罩堵头的轴(11)内,所述中心轴上的圆环(41)与调节弹簧(2)套接,调节弹簧的两头(21、22)卡在圆环(41)的开口处,中心轴(4)的另一端穿过纱罩堵头盖(5)上的孔,纱罩堵头(1)和纱罩堵头盖(5)对应连接。”

2006年8月9日廊坊市宏佳纱窗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针对该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提交了下述证据:

附件1:1995年11月出版的,第16卷第6期《江苏理工大学学报》第38-43页复印件,其上刊登有文章《汽车窗升降器自锁条件及结构参数设计研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8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并告知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请求人于2006年9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在意见陈述书中补充如下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附件3、4的结合或者附件3、5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随意见陈述书再一次提交了附件1,并补充了如下证据: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240602Y的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日:1995年8月30日 授权公告日:1996年11月20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352660Y的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日:1998年11月17日 授权公告日:1999年12月8日;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494423Y的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日:2001年8月1日 授权公告日:2002年6月5日;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600573Y的实用新型专利 申请日:2002年10月21日 授权公告日:2004年1月21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本案合议组,并于2006年11月28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6年9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另于2006年1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月23日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另分别于2006年12月26日及2007年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卷帘式纱窗的驱动弹簧正面调节装置,附件1涉及一种汽车窗升降器,二者技术领域不同,且本专利以正面调节的方式解决弹簧弹力的变化,解决了附件1未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附件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附件2-5的结构均与本专利不同,因此均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口头审理于2007年1月23日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2、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分别于2006年12月26日和2007年1月16日提交的两份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3、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4、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附件5的公开日期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属于现有技术。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附件3和附件5相结合、或者附件1-5相结合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无效理由;5、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4的结合,或者附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使用附件1-4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时,使用附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此外请求人明确承认附件3中的调节装置用于调节弹簧的扭力,附件1、2、4中的装置用于克服车窗玻璃或纱窗的卷帘的重力进行定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5。其中,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且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附件1-4可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使用;附件5的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3年4月16日,且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附件5,因此合议组对附件5不再予以评述。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关于使用附件3、4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提供了一种卷帘式纱窗驱动弹簧正面调节装置,用以解决现有卷帘式纱窗的弹簧力量不可调节或者只能侧面调节的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取了如下技术方案:卷帘式纱窗驱动弹簧正面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

A:它由纱罩堵头(1)、纱罩堵头盖(5)、调节弹簧(2)、调节转盘(3)和中心轴(4)组成,

B:所述纱罩堵头(1)与纱网轨道安装在一起,

C:调节弹簧(2)套在纱罩堵头(1)的轴(11)上,

D:调节转盘(3)套在调节弹簧(2)上,

E:调节转盘内侧有凸起(31)卡在调节弹簧的两头(21、22)中间,

F:中心轴(4)的一端插入纱罩堵头的轴(11)内,

G:所述中心轴上的圆环(41)与调节弹簧(2)套接,

H:调节弹簧的两头(21、22)卡在圆环(41)的开口处,

I:中心轴(4)的另一端穿过纱罩堵头盖(5)上的孔,

J:纱罩堵头(1)和纱罩堵头盖(5)对应连接。

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调节装置的主要部件的结构特点为:轴(11)位于纱罩堵头内,中心轴具有与调解弹簧套接的且带开口的圆环,调节转盘内侧有凸起,主要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由里到外依次为中心轴、纱罩堵头的轴、调节弹簧、中心轴的圆环、调节转盘。

附件3(参见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0行至第3页倒数第3行,附图1、8-13)公开了一种自定位弹力式卷帘装置的弹力调节器,所述弹力调节器具有一个固定钢碗,固定钢碗内装有带扇形缺口的弹力调节轴,在弹力调节轴上套有调节弹簧,弹力调节轴的扇形缺口内插接有调节扭的定位销(7-3-1)和定位销(7-3-2),弹力调节轴另一端插接右定位轴方身,固定钢碗用固定卡板与右支架紧固,弹力调节器的调节弹力操作过程是:调节钮中的定位销(7-3-1)对准弹力调节轴的中孔,定位销(7-3-2)对准调节弹簧的间隙孔,调节钮作逆时针方向旋转,转动调节弹簧使其弹力增大,调节弹簧作反向膨胀运动,阻止扭簧回弹的弹力,通过弹力调节器可以调节扭簧的回弹弹力,以取得最佳回弹力。

附件4(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6行至第5页第26行,附图1-6)公开了一种卷帘的逆转卡掣装置,用于防止卷帘因重量下滑而对卷帘进行定位,其中所述逆转卡掣装置的卷动装置为由一主卷座和副卷座构成一卷动帘体的结构,其中主卷座中的主转盘一侧形成有一主动轴,而在主动轴的一侧另外套设有一从动轴与传动轴相连接,从动轴另具有与其相连的联动轴穿过座体,在主卷座的座体容置室中另外设有一套座,用以使主动轴与从动轴得以相对接合,主动轴与从动轴在其相互对接的轴体上分别形成有呈半剖状的第一压抵面与第二压抵面,且在套座的中段处套设有一绕卷弹簧,该绕卷弹簧分别形成有可伸入第一压抵面与第二压抵面间的连动区段,该连动区段直接由绕卷弹簧的两端直接朝向弹簧的中心弯折成型,且绕卷弹簧的旋向是朝向从动轴的第二压抵面,主卷座还具有侧盖用于与容置室相配合。所述主卷座设有一侧盖与座体容置室配合便于对内部元件的组装及维修替换。主动轴由于主转盘受到主拉绳的拉引而转动,从而相应带动绕卷弹簧及从动轴转动。

请求人认为,弹簧自锁机构一般由固定盒体、主动轴或主动轴套、从动轴或从动轴套、密圈弹簧、以及密圈弹簧的固定轴或固定套组成。本专利所述正面调节装置、附件3所述调节器、附件4所述逆转卡掣装置均采用了弹簧自锁的原理,其中本专利所述堵头、附件3所述固定钢碗、附件4所述座体均相当于固定盒体,本专利所述调节转盘、附件3所述调节钮、附件4所述主转盘相当于主动轴,本专利所述中心轴、附件3所述调节轴、附件4所述从动轴相当于从动轴,本专利所述调节弹簧、附件3所述调解弹簧、附件4所述绕圈弹簧相当于密圈弹簧,本专利所述堵头的轴相当于固定轴,附件3所述固定钢碗的内壁、附件4所述套座和座体构成的固定套的内壁相当于固定套。亦即本专利所述调节装置采用了密圈弹簧与固定轴配合的方式,附件3、4均采用了密圈弹簧与固定套配合的方式。且附件4采用了正面调解的方式。

合议组认为:由上述对比可知,附件3所述调节器并不包括纱罩堵头和纱罩堵头盖,且其采用了密圈弹簧与固定套配合的方式,尽管密圈弹簧无论与固定轴配合还是与固定套配合,都是利用弹簧的涨大或者缩小产生摩擦力,并由此实现与其关联的从动轴的转动,但是由于密圈弹簧与固定轴或固定套之间位置关系相反,使得对上述两种结构的密圈弹簧作出相同动作时,所产生的摩擦力的效果相反,因此为了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与上述两种结构分别相配合的从动部件等其他部件的具体组成、结构关系必然各不相同,具体到本专利与附件3,即为本专利所述调节装置的主要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由里到外依次为中心轴、纱罩堵头的轴、调节弹簧、中心轴的圆环、调节转盘,而附件3所述调节器的主要结构由里到外依次为调节钮的定位销、调节轴、调节弹簧、钢碗,即二者的各部分组成的连接关系不同,且二者除了调节弹簧外其他各部件的具体结构特点亦不同,即附件3所述调节器的结构与本专利所述调节装置的结构具有较大差别,附件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J。附件4所述逆转卡掣装置用于对卷帘装置进行定位,并不涉及到与纱窗有关的部件,其包括设置在主卷座的座体的容置室、套座、主卷座的侧盖、绕圈弹簧、主动轴和中心轴,其同样采用了密圈弹簧与固定套配合的方式,其主要结构由里到外依次为主动轴、从动轴、绕圈弹簧、套座,上述各部件之间的结构关系与本专利采用密圈弹簧与固定轴配合方式的调节装置的各相应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同,且二者除了弹簧外其他各部件的具体结构特点亦不同,即附件4所述调节器的结构与本专利所述调节装置的结构亦具有较大差别,附件4亦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J。因此附件3、4均没有对本专利所述调节装置采用的弹簧自锁的方式、及其整体结构给出启示,而本专利采用了与附件3、4采用的密圈弹簧与固定套配合的方式不同的密圈弹簧与固定轴配合的方式,并且由于将调节转盘设置在纱罩堵头与堵头盖之间,即其位于纱罩堵头的内侧,因此可达到仅仅拨动调节转盘即可对纱窗的弹簧扭力进行正面调节的技术效果,而附件3所述调节器的调节钮位于卷帘装置的侧边,其只能在侧面对弹簧进行调节,附件4所述逆转卡掣装置仅仅用于对卷帘装置进行定位,并非用于弹簧扭力的调节,且其必须使用另外的部件,即主拉绳控制与主动轴一体的主转盘才能够对卷帘进行定位。综上所述,附件3、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J,亦未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在附件3的基础上结合附件4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4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关于使用附件1、2、3、4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如前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卷帘式纱窗驱动弹簧正面调节装置,用以解决现有卷帘式纱窗的弹簧力量不可调节或者只能侧面调节的问题。

在使用附件1-4结合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附件2(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至第4页最后1行,附图2-7)为请求人认为最接近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纱窗的定位机构,用于将窗纱固定在所需的位置,所述定位机构由定位轴、轴套、扭簧、定位套、压盖、轴承、外壳和定位销构成,定位轴上设有条状凸块,所述凸块与轴套内圈的条状凹槽相配,轴套上绕有扭簧,扭簧位于定位套内,扭簧的一端22与轴套外的定位套上的孔18相配,并由压盖压紧,使该端不能自由活动,扭簧的另一端23嵌入定位套上开的长槽中,定位套上还设置环形凹槽,可在所述环形凹槽内移动的定位销固定在外壳上,设置在外壳顶端的轴承与定位轴相配合。由于定位销的销头可在定位套上的环形凹槽内移动,当窗纱被拉动时,所述外壳被带动进行转动,固定在外壳上的定位销在定位套上环形凹槽内从一点向另一点移动,由此带动定位套绕轴套转动,从而使卷在卷纱筒上的窗纱随之移动,当窗纱达到一定位置需定位时,只需稍微将窗纱松一松,定位销即沿环形凹槽的一点运行至另一点,由于扭簧的一端22嵌入定位套的孔中,故扭簧被定位套旋紧,定位套不能再转动,此时,窗纱固定在所需的位置。

附件1(参见附件1第1页第8-20行,图1)公开了一种汽车窗升降器,用于控制车窗的升降,所述升降器的结构为两端做成钩状的密圈弹簧被压入金属壳中,壳中心套入摇把轴,摇把轴与升降器拉杆相连,转动摇把轴以实现车窗的上升或下降,当外力施加于车窗时,通过拉杆施力于弹簧端点,利用弹簧与壳壁之间的摩擦力实现自锁。

附件3、4公开的内容如前述意见2-1所述。

请求人认为,附件1涉及到一种汽车窗升降器,其采用了密圈弹簧自锁的原理。此外本专利以及附件2-4亦采用了弹簧自锁的原理,其中本专利所述堵头、附件2所述定位机构、附件3所述固定钢碗、附件4所述座体均相当于固定盒体,本专利所述调节转盘、附件2所述外壳、附件3所述调节钮、附件4所述主转盘相当于主动轴,本专利所述中心轴、附件2所述定位套、附件3所述调节轴、附件4所述从动轴相当于从动轴,本专利所述调节弹簧、附件2所述扭簧、附件3所述调解弹簧、附件4所述绕圈弹簧相当于密圈弹簧,本专利所述堵头的轴、附件2所述定位轴和轴套10的组合相当于固定轴,附件3所述固定钢碗的内壁、附件4所述套座和座体构成的固定套的内壁相当于固定套。亦即本专利与附件2均采用了密圈弹簧与固定轴配合的方式,附件3、4均采用了密圈弹簧与固定套配合的方式。

合议组认为:由上述对比可知,附件2所述定位装置用于对纱窗进行定位,并不涉及到弹簧扭力的调节,且所述定位机构为纱窗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装置,其并不包括传统的纱罩堵头以及相应的纱罩堵头盖,因此更不涉及到定位套与纱罩堵头或堵头盖之间的关联关系,此外尽管附件2所述定位机构采用了与本专利相同的密圈弹簧与固定轴配合的方式,但二者除了弹簧外其他各部件的具体结构特点均不相同,具体为附件2所述定位机构由定位轴与轴套的组合构成固定轴,所述外壳相当于主动轴、定位套相当于从动轴、即附件2所述定位机构的结构与本专利所述调节装置的结构具有较大差别,附件2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J。附件1所述汽车窗升降器用于克服车窗的重力而实现对车窗上升或下降的控制,而非如本专利所述的用于对纱窗的驱动弹簧进行正面调节,附件1所述汽车窗升降器不涉及到纱窗及与纱窗有关的任何部件,且附件1所述汽车窗升降器采用了密圈弹簧套在固定套内的结构,其中摇把轴相当于主动轴,密圈弹簧即密圈弹簧、金属罩壳相当于固定套,密圈弹簧位于金属罩壳内,摇把轴位于密圈弹簧内,因此附件1所述汽车窗升降器的部件组成以及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与本专利均有较大差别,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的技术特征A-J。且由前述意见2-1可知,附件3、4同样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J。由此可知,附件1、2、3、4均没有对本专利所述调节装置采用的整体结构给出启示,而本专利将调节转盘设置在纱罩堵头与堵头盖之间,因此可达到仅仅拨动调节转盘即可对纱窗的弹簧扭力进行正面调节的技术效果,附件2仅涉及到纱窗的定位,并不涉及弹簧扭力的调节,且其定位机构位于纱窗的一侧,只能侧面进行定位,附件1仅涉及到车窗的升降,亦未涉及弹簧扭力的调节,且其与纱窗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不涉及到正面调节还是侧面调节的问题,附件3所述调节器只能在侧面对弹簧进行调节,附件4所述逆转卡掣装置仅仅用于对卷帘装置进行定位,并非用于弹簧扭力的调节,且其必须使用另外的部件,即主拉绳控制与主动轴一体的主转盘才能够对卷帘进行定位。综上所述,附件1、2、3、4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A-J,亦未给出任何相关的技术启示,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1、3、4无法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3、4的结合具有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第0324519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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