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熨斗(KB-7388)-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熨斗(KB-7388)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33
决定日:2007-06-29
委内编号:6W0631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82832.X
申请日:2004-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卡罗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5-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严杰波
主审员:宋鸣镝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5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产品部位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则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430082832.X、名称为“电熨斗(KB-7388)”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9月29日,专利权人为严杰波。

针对本专利,卡罗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5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从整体视觉观察,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其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外观设计相比,二者属于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有关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1份对比文件作为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3301316”、产品名称为“蒸汽熨斗”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网络下载打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下称对比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6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无论从整体设计风格来看,还是从设计要点来看,亦或着眼于易见部位,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均有明显的区别,足以造成与对比文件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因此本专利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有关规定,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2006年8月22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其上述意见陈述书的替换页,更正了其中存在的明显笔误。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在2006年8月8日和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与其请求书相同;专利权人则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上述对比文件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提供的证据,本案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网络下载打印件,其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表示对该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比文件的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外观设计分类号为07-05,所记载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蒸汽熨斗”,而本专利外观设计分类号为07-05,其所保护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电熨斗(KB-738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二者具有可比性,故对比文件可以作为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合议组对其予以采纳。

3.本专利外观设计

本专利的“电熨斗(KB-7388)”包括七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和使用状态图。综合观察这七幅视图可以看出,该“电熨斗(KB-7388)”的整体机体外形基本上呈由三角形构成的四面体形,其包括熨斗底板、熨斗主体和熨斗握把。位于底部的熨斗底板是一块薄片状的、具有金属质感的熨烫板,熨斗底板底面上靠近边缘的部位排列有多个“瓜子”形的凹陷,该凹陷中具有用于喷射蒸汽的圆孔。熨斗主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这两部分均由一块面板整体形成,它们的表面圆滑过渡;其中上部由透明材料制成,前端具有用于喷水的喷水嘴,下部由不透明材料制成。熨斗握把的上部具有一定弧度,其前端具有两个用于喷水和喷雾的按钮,其中间操作者使用手握持的部位具有若干用于增大摩擦力的微小突起,其后端具有一电线连接部;熨斗握把的下部与熨斗主体以表面圆滑过渡的形式连接在一起,主体上面与握把相对处具有一个较大的用于调节温度的圆形旋钮,该旋钮旁边具有相对较小的圆形电源指示灯和水位显示窗(详见本专利附图)。

4.对比文件外观设计

对比文件的“蒸汽熨斗”包括七幅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和立体图。综合观察这七幅视图可以看出,该“蒸汽熨斗”的整体机体外形基本上呈由三角形构成的四面体形,其包括熨斗底板、熨斗主体和熨斗握把。位于底部的熨斗底板是一块薄片状的熨烫板,熨斗底板底面上靠近边缘的部位排列有多个圆形的凹陷,该凹陷中具有用于喷射蒸汽的圆孔。熨斗主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由五块面板有角度地围合而成,上部前端面板上具有用于喷水的喷水嘴,下部由一块面板整体形成。熨斗握把的上部具有一定弧度,其前端具有两个用于喷水和喷雾的按钮,其中间部位为操作者使用手的握持部位,其后端具有一电线连接部;熨斗握把的下部与熨斗主体连接在一起,主体上面与握把相对处具有一个较大的用于调节温度的圆形旋钮(详见对比文件附图)。

5.比较判断

通过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可以看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本专利的熨斗主体上部由一块面板整体形成,其表面圆滑过渡,而对比文件的熨斗主体上部由五块面板有角度地围合而成。由于熨斗主体是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的部位,上述这一区别足以造成对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冲击,其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故本专利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30082832.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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