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背压式柔性止逆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32
决定日:2007-07-04
委内编号:5W071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59157.8
申请日:2003-06-2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周明泉
授权公告日:2005-02-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南京水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
主审员:宋鸣镝
合议组组长:杨克菲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F16K1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证据的证明效力与其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有直接的关系,相同的证据在不同的技术领域中的证明效力不尽相同。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2月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259157.8、名称为“背压式柔性止逆阀”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6月23日,专利权人为南京水美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背压式柔性止逆阀,由套管口(1)、左侧面(2)、右侧面(3)、下锥面(4)、上锥面(5)和密封面(6)构成,其特征在于下锥面(4)和上锥面(5)为圆锥面的一部分,左侧面(2)和右侧面(3)向密封面(6)渐缩并形成一夹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压式柔性止逆阀,其特征在于左侧面(2)与右侧面(3)渐缩至密封面(6)处相交夹角为35°~65°,下锥面(4)和上锥面(5)渐扩到密封面(6)处的宽度尺寸小于等于套管口周长的一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压式柔性止逆阀,其特征在于阀体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7)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8)、(9)共同构成。”
针对本专利权,周明泉(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8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5份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CN1432751A、申请号为02102580.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其申请日为2002年1月7日,公开日为2003年7月30日;
证据2:专利号为US6367505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扉页、附图第1-3页、说明书第1页和更改证明页的复印件及其上述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3页),其公开日期为2002年4月9日;
证据3:专利号为US572759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说明书扉页的中文译文(共12页),其公开日期为1998年3月17日;
证据4:专利号为US460766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说明书扉页的中文译文(共7页),其公开日期为1986年8月26日;
证据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中心于2005年5月9日出具的编号为05-105的检索报告复印件(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中的任意一篇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2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2中的任意一篇不具有新颖性。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5年12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1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因此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对象具有可见的确定空间形状,说明书对此也有详细说明,因此本专利的授权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4月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5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在2006年1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进行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当庭声明放弃权利要求1,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该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背压式柔性止逆阀,由套管口(1)、左侧面(2)、右侧面(3)、下锥面(4)、上锥面(5)和密封面(6)构成,其特征在于下锥面(4)和上锥面(5)为圆锥面的一部分,左侧面(2)和右侧面(3)向密封面(6)渐缩并形成一夹角;左侧面(2)与右侧面(3)渐缩至密封面(6)处相交夹角为35°~65°,下锥面(4)和上锥面(5)渐扩到密封面(6)处的宽度尺寸小于等于套管口周长的一半。
2、一种背压式柔性止逆阀,由套管口(1)、左侧面(2)、右侧面(3)、下锥面(4)、上锥面(5)和密封面(6)构成,其特征在于下锥而(4)和上锥面(5)为圆锥面的一部分,左侧面(2)和右侧面(3)向密封面(6)渐缩并形成一夹角;阀体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7)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8)、(9)共同构成。”
合议组当庭将该权利要求书替换页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将以此作为审查的基础。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声明放弃以证据5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于1994年9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子午线轮胎技术与应用》一书的封面、版权页和第2、9页的复印件(下称证据6),并出示了该书籍的原件,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书及证据6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4和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修改后的上述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并当庭明确其证据使用方式为:证据1或证据2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证据2单独使用、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单独使用、或证据4单独使用、或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证据6用于证明权利要求2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双方当事人分别结合证据就各自的观点充分发表了意见。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后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2006年5月29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在该意见陈述书中的观点与其在口头审理中的观点相同,坚持认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专利权人对其在口头审理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补正,仅将权利要求2中的错别字“下锥而(4)”更正为“下锥面(4)”,具体如下:
“1、一种背压式柔性止逆阀,由套管口(1)、左侧面(2)、右侧面(3)、下锥面(4)、上锥面(5)和密封面(6)构成,其特征在于下锥面(4)和上锥面(5)为圆锥面的一部分,左侧面(2)和右侧面(3)向密封面(6)渐缩并形成一夹角;左侧面(2)与右侧面(3)渐缩至密封面(6)处相交夹角为35°~65°,下锥面(4)和上锥面(5)渐扩到密封面(6)处的宽度尺寸小于等于套管口周长的一半。
2、一种背压式柔性止逆阀,由套管口(1)、左侧面(2)、右侧面(3)、下锥面(4)、上锥面(5)和密封面(6)构成,其特征在于下锥面(4)和上锥面(5)为圆锥面的一部分,左侧面(2)和右侧面(3)向密封面(6)渐缩并形成一夹角;阀体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7)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8)、(9)共同构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的基础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对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具体修改方式为:删除了授权时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授权时的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重新撰写为经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仅仅是将权利要求2中的错别字“下锥而(4)”更正为“下锥面(4)”,该文本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29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属于对权利要求的删除,并未扩大本专利的保护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及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已经针对该文本中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充分陈述了意见,故合议组以专利权人在2006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作为审查的基础。
2.证据的认定
证据1为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该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该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1的申请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公开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1仅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证据2-4为美国专利文献,它们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这些证据2-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且证据2-4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证据2-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已有技术。同时专利权人对这些证据2-4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下面将以证据2-4的附图及其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为基础对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评述。
证据6为《子午线轮胎技术与应用》一书的相关页复印件,该书籍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为1994年9月,请求人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出示了该书籍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该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该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虽然请求人提交证据6的时间为口头审理当庭,超过了专利法所规定的一个月的举证期限,但是请求人提交证据6意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2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该证据6所涉及的《子午线轮胎技术与应用》一书的内容提要部分说明了该书籍主要阐述子午线轮胎的理论基础、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其测试等方面的技术内容,其可作为大专院校轮胎专业、有机化工专业的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故证据6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有关公知常识性证据的举证期限的规定,合议组对该证据6予以考虑。
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证据1或证据2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证据1破坏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证据2单独使用、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单独使用、或证据4单独使用、或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如下:“1、一种背压式柔性止逆阀,由套管口(1)、左侧面(2)、右侧面(3)、下锥面(4)、上锥面(5)和密封面(6)构成,其特征在于下锥面(4)和上锥面(5)为圆锥面的一部分,左侧面(2)和右侧面(3)向密封面(6)渐缩并形成一夹角;左侧面(2)与右侧面(3)渐缩至密封面(6)处相交夹角为35°~65°,下锥面(4)和上锥面(5)渐扩到密封面(6)处的宽度尺寸小于等于套管口周长的一半。”
证据1公开了一种具有大尺寸出水嘴的止回阀,该阀包括一个入口部分(附图标记16),一个过渡部分(附图标记18),以及一个出口部分(附图标记20),该出口部分看似一对互相对接并啮合的嘴唇;出口部分的高度(附图标记h)远远大于入口部分的直径(附图标记d),出口部分在闭合的状态下其高度至少接近入口部分的直径的1.57倍;该阀最好由人造橡胶或由合成织物加强了的人造橡胶制成。
证据2公开了一种装有加大尺寸鸭嘴部的逆止阀,该阀包括管状的入口部分(附图标记16),过渡部分(附图标记18)和出口部分(附图标记20),该出口部分表现为一对相互面对和啮合的唇状物;出口部分的高度(附图标记h)大大大于入口部分的直径(附图标记d),在其关闭位置时出口部分的高度应至少约1.57倍于入口部分的直径;出口部分可以相对于穿过逆止阀的纵向平面对称,也可以装有弯曲的鸭嘴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或证据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1或证据2均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左侧面(2)与右侧面(3)渐缩至密封面(6)处相交夹角为35°~65°”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或证据2均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证据2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关于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如下:“2、一种背压式柔性止逆阀,由套管口(1)、左侧面(2)、右侧面(3)、下锥面(4)、上锥面(5)和密封面(6)构成,其特征在于下锥面(4)和上锥面(5)为圆锥面的一部分,左侧面(2)和右侧面(3)向密封面(6)渐缩并形成一夹角;阀体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7)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8)、(9)共同构成。”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1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阀体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7)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8)、(9)共同构成”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1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3)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证据3公开了一种耐倒流逆止阀或挡潮闸阀,该阀有一限制在纵向加长的水流通道中的套管,供流体使用,该套管有一过渡段和可安装在导管出口端上的上游流体入口端部,该导管沿纵向的第一对称轴伸长;该套管还有一下游流体出口端部,它包括两只或更多相对放置的挠性薄唇状部,它们是预成型的,形成一曲线形状的鸭嘴状部;与过渡段相比,唇状部更薄和挠性更高;曲线形的嘴状部保证较薄、挠性更高的唇状部密封,使阀可以更方便地打开,和减少唇状部出现空隙的可能性,由此防止不需要的逆流通过逆止阀。
证据4公开了一种挡潮闸阀,该挡潮闸阀有埋置其中的叠置垫片,它们提供足以耐受下垂和逆流的强度,和提供足以促进阀开启方便的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证据3或证据4所分别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证据2、证据3或证据4均至少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阀体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7)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8)、(9)共同构成”这一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背压式柔性止逆阀与证据2、证据3或证据4所分别公开的装有加大尺寸鸭嘴部的逆止阀、耐倒流逆止阀或挡潮闸阀具有不同的结构,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由于证据2、证据3和证据4中均未涉及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所采用的“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共同构成阀体”这一具体结构,因而它们均未给出“本专利的背压式柔性止逆阀既具有较好的刚性又具有较好的柔性,进而达到流体正向输出阻力小反向密封可靠的技术效果”这一技术启示。虽然请求人主张证据6可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但是合议组认为,证据6涉及的是子午线轮胎技术与应用,其与本专利所涉及的背压式柔性止逆阀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证据6虽然可以证明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例如橡胶)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例如钢丝圈)共同构成轮胎边缘在轮胎技术领域中属于公知常识,但是该证据6不能证明由具有弹性的复合型柔性材料与金属或非金属刚性骨架共同构成阀体在止逆阀技术领域中也属于公知常识。综上所述,即使将这些证据结合起来,即如请求人所主张的证据对比方式:证据2单独使用、或证据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3单独使用、或证据4单独使用、或证据3与证据4的结合,也无法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方式是非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3259157.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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