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把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70
决定日:2007-07-12
委内编号:4W0138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10115079.4
申请日:2003-11-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高晶洁
授权公告日:2005-07-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胜营
主审员:吴通义
合议组组长:程强
参审员:叶娟
国际分类号:A23L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说明书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了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则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7月27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把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的第200310115079.4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1月27日,专利权人为吴胜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把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下列步骤:
--水煮,将鸡蛋在水中加热,至水开后3--5分钟;
--剥皮,将经过水煮的鸡蛋剥皮;
--腌制,剥皮后的鸡蛋加入调味料进行腌制,所述配料为盐、味精、花椒皮、大料,鸡蛋与配料按重量份比例为:每500克剥皮鸡蛋加入盐8--25克、味精1-2克、花椒皮1-2克、大料0.5--1克;
--烤制,将经过腌制的鸡蛋放入陶瓷、搪瓷或不锈钢烤盘内,放入电烤箱中,一次升温到200--260℃,烤4-5分钟,然后自然降温,温度降到100℃后,再升温到150--220℃,烤45--60分钟;
--包装,烤制后的蛋完全冷却后,放入到耐高温蒸煮塑料包装袋内,用真空包装机进行密封包装;
--消毒,将包装好的鸡蛋,利用消毒柜消毒,设定温度116--120℃,蒸汽消毒15--20分钟,即成为成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把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其特征是在腌制过程中,鸡蛋与配料按重量份比例为:每500克剥皮鸡蛋加入盐10--20克、味精1-2克、花椒皮1-1.5克、大料0.5--1克。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把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其特征是在腌制过程中,鸡蛋与配料按重量份比例为:每500克剥皮鸡蛋加入盐15--18克、味精1-1.5克、花椒皮1.2-1.5克、大料0.5-0.7克。”
针对上述专利权,高晶洁(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5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为支持其主张,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5页;
附件2:申请号为01127949.4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2003年2月19日公开,公开号为CN1397204A,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腌制的方法和时间,没有给出密封包装的真空度,没有给出消毒时通入蒸气的压力数据,由于包装袋中有残余的空气、水分,加热时包装内部的压力大于外部压力而使包装破裂,用消毒柜无法达到完全灭菌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腌制方法、腌制时间、包装的真空度、消毒时通入的压力都是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缺少这些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附件2中的技术方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答复,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清楚记载了烤制鸡蛋的工艺条件、鸡蛋腌制的配料等必要技术特征,按照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说明书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清楚记载了鸡蛋腌制的配料、烤制鸡蛋的工艺条件等,并记载烤鸡蛋的制作步骤包括水煮、剥皮、腌制、烤制、包装和消毒步骤,权利要求1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本专利的腌制配料和鸡蛋的烤制步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和3 进一步限定配料比,也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权利要求2 和3具备新颖性;(4)对比文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腌制配料和鸡蛋的烤制步骤,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实质性的并给发明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请求人没有提供如何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导入最接近的已知技术方案而构成权利要求1的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 进一步限定了配料比,也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权利要求2 和3具备创造性。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6年6月9日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和无效理由:
附件3:申请号为99112693.9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1999年9月29日公开,公开号为CN1229614A,复印件共7页;
附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耐蒸煮复合膜、袋(GB/T 10004-1998)”,复印件共7页;
附件5:“家常烤箱食谱”,程尔曼、姜润泉编,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年9月第2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封面页、扉页、第10~13、62~65、182、出版信息页,复印件共7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没有给出腌制方法,而腌制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使得权利要求1产生了歧义,形成几种技术方案,而腌制方法的不同会影响口感,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和3也不清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附件2公开了煮熟鸡蛋、剥皮、腌制、包装、杀菌等工艺过程,附件3公开了烤制的工艺过程,附件2 和3占先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不同之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的常识,而且所存在的不同之处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和3仅对权利要求1中的配料成分及含量与鸡蛋比例关系进一步限定,也没有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有创造性。
2007年1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请求人于2006年6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壹个月内答复。
2007年4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5月22日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5月22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口头审理过程中记录如下事实:(1)请求人放弃了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或者附件2和3瘀?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2)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性均无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放弃了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或者附件2和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同时提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
因此,合议组审理本无效请求案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3未在说明书中充分公开,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证据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5的公开性没有异议。附件1~5可以用作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定案依据。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规定,如果说明书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了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则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涉及一种把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其包括水煮、剥皮、腌制、烤制、包装和消毒等步骤,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给出腌制的方法和时间,没有给出密封包装的真空度,没有给出消毒时通入蒸气的压力数据,由于包装袋中有残余的空气、水分,加热时包装内部的压力大于外部压力而使包装破裂,用消毒柜无法达到完全灭菌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够批量化生产、更适合人们口味的把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解决用烤制工艺制作鸡蛋食品中的烤制时间和温度的矛盾。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了鸡蛋烤制工艺步骤中所用的设备、烘烤温度和烤制时间(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3和说明书第1~3页)。对于本专利方法中涉及到的腌制、包装和消毒等步骤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3和说明书第1~3页)中记载了腌制中的鸡蛋与配料的重量比例关系,包装时所用的包装袋和设备,消毒时使用的设备、消毒温度和消毒时间,而且在食品制造行业中,食品的腌制、真空包装和消毒灭菌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的常规技术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本专利记载的工艺条件并结合其常规技术知识能够实施本发明的鸡蛋烤制方法中的腌制、包装和消毒的工艺步骤。
此外,请求人提出的由于包装袋中有残余的空气、水分,加热时包装袋会破裂的主张及其在口头审理时提出这可以从附件4的5.5.8中看出包装袋中有残余水分时加热到100℃就可以破裂的观点并不成立。附件4的5.5.8描述的是对包装袋的耐热、耐介质性的检测方法,并未给出有残余水分的包装袋加热到100℃会破裂的教导,请求人提出的由于包装袋中有残余的空气、水分,加热时包装袋会破裂的主张缺乏依据。请求人提出的消毒柜无法达到完全灭菌的目的的主张同样缺乏依据。本专利的鸡蛋烤制加工方法中采用116~120℃的蒸汽消毒,是一种可行的高压灭菌方法。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本发明的将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5公开了一种五香烘蛋的制备方法,包括:(1)鸡蛋水煮、去壳;(2)加500克清水、红茶、茴香、桂皮共同沸煮,投入鸡蛋,加入调料(精盐6克、酱油25克、味精),焖煮30分钟,捞起沥干;(3)烤盘刷上熟植物油,排放上五香蛋,入?炉用150~180℃烘制5分钟,刷上麻油,将蛋翻身,再烘5分钟左右,中间需不断翻身、刷油。将附件5的五香烘蛋制备方法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的鸡蛋在水中加热,至水开后3~5分钟,附件5的鸡蛋用文火煮15~20分钟;(2)权利要求1中腌制鸡蛋的配料与附件5不同;(3)权利要求1中鸡蛋的烤制工艺与附件5中鸡蛋的烘制工艺不同;(4)附件5中不包括包装和消毒的工艺步骤,而权利要求1还包括包装和消毒的工艺步骤。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来说,附件5采用先后两次150~180℃的温度烘烤5分钟来烘制鸡蛋,附件5没有教导权利要求1的先用一次升温到200~260℃,烤4-5分钟,然后自然降温到100℃后,再升温到150~220℃,烤45--60分钟的烤制方式;而权利要求1的烤制过程中不包括不断地对鸡蛋进行翻身、刷油的操作程序。因此,权利要求1的烤制步骤与附件5的烘制步骤的区别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公开的五香烘蛋的制备方法是非显而易见的,而且由本专利方法制备的产品具有色泽鲜艳、口感劲道,适于批量生产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公开的内容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和3对权利要求1所述的将鸡蛋烤制加工成袋装方便食品的方法的腌制过程中的鸡蛋与配料重量比例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附件5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310115079.4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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