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680
决定日:2007-07-16
委内编号:6W0671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48605.7
申请日:2005-11-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石泉山
授权公告日:2006-10-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韦春水
主审员:孙治国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汤锷
国际分类号:0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的200530148605.7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包装桶”,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日,专利权人是韦春水。

针对上述专利权,石泉山(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相同,因此,本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第23条的规定,其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ZL200530006206.7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2日;

附件2: 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7年2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6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在答复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9条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规定:专利法第九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有关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所述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的规定。

2.关于证据

经合议组核实,附件1(下称在先设计)与原件相一致,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在先设计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1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7月12日(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在先设计“包装盒”与本专利“包装桶”的分类号相近,均是包装容器类产品,二者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且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申请人不同,因此可以适用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基于前述的分析,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作为证据不适用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包装桶,从本专利的主视图可以看出,主视图图案是由四个单元构成,第一个单元是:在主视图左上方处有三行字母和文字,其文字大小逐行递减;第一行中有“Luzife”样的字母,其中在字母“u”的右上方有一蝴蝶状图案;在第二行中的深色背景上有白色的宋体“绿之风” 字样,字间距大约是3个字大小;第三行中有深色斜宋体“专业到位 品质到家”字样。第二个单元是:在第一单元下方纵向排列有两列文字,自左至右第一列是“CONTACT ADHESIVE”字样;第二列由“MINGSHAN LUZIFE”字样和“执行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字样,前述三种字样的字号由大到小依次递减。第三个单元是:在主视图右下方有两列文字,左边一列由字号较小的“佩罗”字样和字号较大的“万能胶”字样组成,第二列文字“绿の风”位于“佩罗”字样的右上方,字号介于“佩罗”和“万能胶”。第四个单元是:在主视图的中下方有一蝴蝶状的图案,第二单元和第三单元部分覆盖了蝴蝶的两个翅膀。本专利主视图与后视图完全对称,图案相同。左视图中有三组说明性文字,在该文字的下方有一成矩形的四角框,在该框的中心有“CC”图案。右视图中有四组说明性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有一菱形图案,图案下方还有两组说明性文字。俯视图中部显示有自左至右斜向布置的产品提手,在该提手的右上角有圆形的桶口。仰视图中无任何图案。(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请求保护一种万能胶包装盒,从在先设计的主视图可以看出,主视图图案是由四个单元构成,第一个单元是:在主视图左上方处有三行字母和文字,其文字大小逐行递减;第一行中有“FENQAN”样的字母,其中在字母“F”的左边有一蝴蝶状图案;第二行为一横线;第三行中是被划掉的黑体“专业到位 品质到家”字样。第二个单元是:在第一单元下方纵向排列有两列文字,自左至右第一列是“CONTACT ADHESIVE”字样;第二列由“FENQAN LUZIFE”字样和被划掉的“执行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字样,前述三种字样的字号由大到小依次递减。第三个单元是:在主视图右下方有两列文字,左边一列是字号较大的黑体“万能胶”字样,第二列字号较小的楷体文字“绿の风”位于“万能胶”字样的右上方。第四个单元是:在主视图的中下方有一蝴蝶状的图案,第二单元和第三单元部分覆盖了蝴蝶的两个翅膀。本专利主视图与后视图完全对称,图案相同。左视图中有三组说明性文字,在该文字的下方有一圆形图案,该圆形图案下方有一组文字。右视图中有四组说明性文字,在该文字下方有一菱形图案,图案下方还有两组说明性文字。俯视图中部显示有自上至下垂直布置的产品提手,在该提手的右侧有圆形的桶口。在先设计中无仰视图。??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由此可见,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区别在于:

a.主视图中,第一单元中蝴蝶的位置和形态不同:本专利第一行中有“Luzife”样的字母,其中在字母“u”的右上方有一蝴蝶状图案,在先设计中第一行中有“FENQAN”样的字母,其中在字母“F”的左边有一蝴蝶状图案;蝴蝶的形态参见附图。

b.主视图中第一单元第二行的图案不同:本专利中为深色背景上有白色的宋体“绿之风” 字样,字间距大约是3个字大小;在先设计中的第二行为一横线。

c.左视图中说明性文字下方的图案不同:本专利中为一成矩形的四角框,在该框的中心有“CC”图案;在先设计中为一圆形图案。

d.俯视图中,把手的方向以及桶口的位置不同:本专利俯视图中部显示有自左至右斜向布置的产品提手,在该提手的右上角有圆形的桶口;在先设计俯视图中部显示有自上至下垂直布置的产品提手,在该提手的右侧有圆形的桶口。

经过上述比较分析,合议组认为:前述的区别a-区别d均是局部的细微变化,在包装桶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其变化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根据外观设计专利整体观察、综合对比的原则,本专利外观设计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三、决定

依据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宣告200530148605.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