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14
决定日:2007-07-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8401.4
申请日:2007-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苏州龙盛测试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绍兴市肯特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京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吴亚琼
国际分类号:F15B9/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外文证据的中文译文,则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全文: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的20072010840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4月20日,专利权人为绍兴市肯特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包括数据采集和处理装置(9)、压力传感器(7)、位移传感器(8)、与油箱(1)相连的油泵(2)、执行机构(4),油泵(2)与执行机构(4)相连,执行机构(4)分别与压力传感器(7)、位移传感器(8)相连,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伺服电机(3),伺服电机(3)分别与数据采集和处理装置(9)、压力传感器(7)、位移传感器(8)相连,油泵(2)与伺服电机(3)相连。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伺服电机(3)包括伺服驱动器(31)、速度装置(32)、永磁电机(33)、伺服驱动器(31)分别与数据采集和处理装置(9)、压力传感器(7)、位移传感器(8)相连,速度装置(32)与永磁电机(33)设为一体并与伺服驱动器(31)相连,永磁电机(33)通过联轴器(5)与油泵(2)相连。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油泵(2)与执行机构(4)之间设有换向阀(6)。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数据采集和处理装置(9)包括计算机和专用控制器。

5.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执行机构(4)为液压缸。

6.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用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执行机构(4)为液压马达。”。

2.针对上述专利权,苏州龙盛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其除提交了针对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公开号为特开2004-301189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6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10月28日。

证据2:公开号为特开2005-14017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0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6月2日。

证据3:公开号为特开2001-20534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6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7月31日。

证据4:公开号为CN179002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6月21日。

证据5:公开号为EP1712311A1的欧洲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0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10月18日。

证据6:公开号为特开2002-188601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共14页),其公开日为2002年7月5日。

证据7:公开号为CN181761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其公开日为2006年8月16日。

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

(1)由于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两者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起到的效果均相同,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与证据1相比,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证据1~证据7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5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1)说明书第4页第一段中记载了“本实用新型包括油箱1、油泵2、伺服电机3、伺服驱动器31、速度装置32、永磁电机33…”,同样在该段中还记载了“伺服电机3包括伺服驱动器31、速度装置32、永磁电机33…”,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一段记载的内容与附图不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2)说明书第4页中记载的内容,即“当执行机构4需要在一定的压力下以一定速度运行时,压力传感器1、位移传感器8根据执行机构4工作需求把信号通过数据线传递给伺服驱动器31”没有公开压力传感器7、位置传感器8如何获得执行机构4 的工需求,如何根据执行机构4的工作需求把信号传递给伺服驱动器31,故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说明书中指出的“当执行机构4需要在一定的压力下以一定速度运行时,压力传感器1、位移传感器8根据执行机构4工作需求把信号通过数据线传递给伺服驱动器31,调节伺服电机3的力矩或转速”存在不清楚之处:谁调节伺服电机3的力矩或转速?怎么调节伺服电机3的力矩或转速?位移传感器8怎么调节伺服电机3的力矩或转速?什么情况下调节力矩,什么情况下调速转速?接收到的压力信号和位移信息和调节力矩或转速有何关系?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根据说明书中指出的“实现了执行机构4实施压力、位移、速度的控制”,并不清楚如何实现执行机构4实施压力、位移、速度的控制,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9年2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1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二巡回口审庭(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49号 江苏机械大厦10层)进行口头审理。

4.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而请求人缺席。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就本专利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

5.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所涉及的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以及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提供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中心作出的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对本案无约束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1-3,证据5,证据6均为外文专利文献,由于请求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有关这些证据的中文译文,故这些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合议组对这些证据不予考虑,对涉及这些证据的无效理由不予考虑。

因此,请求人依据证据1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新颖性和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成立,故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3~5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均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1.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一段中记载了“本实用新型包括油箱1、油泵2、伺服电机3、伺服驱动器31、速度装置32、永磁电机33…”,在该段中还记载了“伺服电机3包括伺服驱动器31、速度装置32、永磁电机33…”,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记载的技术方案以及附图1所示内容可以清楚地理解出本实用新型的液压装置的结构,即,该液压装置包括伺服电机,伺服电机包括伺服驱动器、速度装置和永磁电机。因此,请求人以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一段记载的内容与附图不符而导致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2.针对说明书第4页中记载的内容,即“当执行机构4需要在一定的压力下以一定速度运行时,压力传感器1、位移传感器8根据执行机构4工作需求把信号通过数据线传递给伺服驱动器31,调节伺服电机3的力矩或转速,实现了执行机构4实施压力、位移、速度的控制”,合议组认为伺服电机以及压力传感器和位移传感器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并惯用的装置,它们的工作原理、特性、功能以及使用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本专利正是利用了伺服电机、压力传感器和位移传感器的这些公知的工作原理、特性和功能,将这些惯用的装置应用于伺服电机控制的液压装置中,以实现伺服电机带动油泵、执行机构实施压力、位移、速度的控制,进而形成闭环控制系统。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对本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能够清楚地了解本专利的液压装置的组成结构、装置中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工作过程,进而能够实现本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108401.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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