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双层覆盖热敏密码打印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15
决定日:2009-07-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23261.3
申请日:2006-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州市威联印务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艾创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程跃新
合议组组长:张娅
参审员:路剑锋
国际分类号:B41M5/40,D21H2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份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虽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特征已由另一份对比文件所披露,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620123261.3、名称为“双层覆盖热敏密码打印纸”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6年7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1月21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艾创电子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双层覆盖热敏密码打印纸,其特征在于,打印纸主体由单层热敏纸印刷制成,中部设有密码打印区,该密码打印区上加粘有密码覆盖薄膜。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层覆盖热敏密码打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密码覆盖薄膜的周边通过粘胶与密码打印区周边粘接在一起。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双层覆盖热敏密码打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密码覆盖薄膜呈长方形,一侧具有便于撕扯的弧形边沿。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双层覆盖热敏密码打印纸,其特征在于,所述密码打印区及密码覆盖薄膜的上下两边顺其撕扯方向设有若干相互平行的斜向切痕。”
广州市威联印务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2009年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7份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2009)粤?广证内经字第21337号公证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2:深圳市艾创电子有限公司的网页资料的下载打印件,共3页;
证据3:编号分别为pjd-20060706-0004、pjd -20060306-0002和pjd-20061016-0007的江苏电信电子票券制作任务单复印件,共3页;
证据4:公开号为CN11953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8年10月7日,共13页;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77668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5月3日,共8页;
证据6:授权公告号为CN266505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共5页;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88184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1日,共7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3证明本专利产品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证据4和证据5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4和证据5结合公知常识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证据6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弧形边,证据4、5、6结合破坏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证据7的切痕类似于权利要求4的斜向切痕,证据4、5、7的结合破坏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所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1:专利权人在(2008)?中法民三初字第461号诉讼案中提交的证据清单复印件,共1页;
补充证据2:盖有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章的电子票券制卡公司发货表复印件,共1页;
补充证据3:编号为2006-80-AC-03的电子票券制作合同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认为:补充证据1-3均是专利权人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结合证据1-3能证明本专利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销售,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丧失新颖性。其中补充证据1-3和证据3相互联系,形成销售事实。同时请求人提出,其为查明案件事实,已申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江苏电信调取电子票券制作任务单、合同等证据材料,但这些证据暂未调取到。请求人还提交延期举证请求书及请求人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具体的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3、补充证据1-3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密码覆盖薄膜呈长方形”在证据5中公开,“一侧具有便于撕扯的弧形边沿”在证据6中公开,且是本领域的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放弃证据7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请求人认为有两个使用公开的证据链证明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其中涉及江苏电信的证据链由证据1、3、补充证据1-3组成,涉及小商户自助缴费终端的证据链由证据1、2组成。请求人就本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口审后本案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其认为:①证据1没有包含任何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证据2的公开日期和真实性无从考证,证据1不能证明证据2、3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也没有包含任何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方案。②证据4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证据4也没有公开本专利的“单层热敏纸主体”、“中部设有密码打印区”、“密码打印区上加粘密码覆盖薄膜”,并且上述特征不是公知常识;证据5涉及的技术领域是发票,证据4的技术领域是传真纸,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将两者相结合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5和证据4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即便将证据4、5的技术方案相结合中,也不能给出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密码覆盖薄膜与热敏纸的结合方式与证据4不同,并且该附加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④证据6的技术领域与证据4、5不同,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将三者相结合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6的撕页的形状和功能与本专利的密码覆盖薄膜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⑤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自毁结构,证据7领域是香烟标贴,与证据4、5的技术领域不同,证据7的切痕的位置、形状和方向与本专利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4-6的认定
证据4-6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后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证据4-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2、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其中权利要求1相对证据4、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5、6中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2.1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双层覆盖热敏密码打印纸,其包括如下技术特征:打印纸主体由单层热敏纸印刷制成,中部设有密码打印区,该密码打印区上加粘有密码覆盖薄膜。
证据4公开了一种可保密的传真收信用双层纸,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4的权利要求书及图1):包括具有收信人名记录部4及通信内容记录部5的热敏记录纸1,设置于热敏记录纸1的表面、可防止该热敏记录纸1上的通信内容记录部被透视的覆膜2,以及将上述覆膜2可剥离地粘接于所述热敏记录纸1的表面,且该覆膜2一旦被剥离之后,则无法将其再度粘结其上的粘合剂层3,在上述覆膜2的表面或里侧面或表、里二侧面上印刷有致密的图纹6,以防止记录于所述热敏记录纸1上的通信内容从所述覆膜2的表面一侧被透视。
由此可见,证据4所公开的双层纸也用于打印,其主体也是单层热敏纸,上设有需要保密的部分:通信内容记录部,该通信内容记录部上也包括遮盖于其上并粘于其上的覆膜。对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其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密码打印区是设置在打印纸中部的,密码覆盖薄膜仅处于密码打印区,证据4是纸的一侧是保密区,整个纸上都覆盖有覆膜。
证据5公开了一种即时打印制作的票卡合一纸卡,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5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3、4页及图1、2):其由定额发票纸构成,其正面上设置有密码,且在所述密码位置上覆盖设置有密码保密条,从图1可以看到在该发票纸中部设置有密码区12、2,并且该密码区分别由其上的保密条13、4覆盖,使用时,把纸卡编号、密码印刷上,再通过网络,现场打印制作。因此,证据5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即在中部设置密码打印区,并只在其上设置遮盖物,并且该区别特征在证据5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证据5已经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4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5所属技术领域与本专利不同,并且证据4和5两者的技术领域也不相同,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将两者相结合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证据4公开了可保密的传真收信用双层纸,证据5公开了即时打印制作的票卡合一纸卡,两者均涉及带有保密区的打印纸,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密码打印纸的技术领域相近,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现有的单层热敏打印纸无法满足密码打印的问题,必然首先要到相同和相近的涉及密码打印纸的领域寻找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证据4、5所涉及的技术领域中获得启示;证据5公开了证据4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特征,并且在证据5中该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专利中相同,因此,证据5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证据4的技术启示。
2.2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密码覆盖薄膜的周边通过粘胶与密码打印区周边粘接在一起。首先,证据4已公开采用粘接的方式来将覆膜覆盖于打印区上,其次上述粘接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可以常规选取的,并且该位置的选取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密码覆盖薄膜呈长方形,一侧具有便于撕扯的弧形边沿。首先,上述特征“长方形”已在证据5中公开,参见证据5的图1可以看到保密条13、4均是长方形;其次,证据6公开了一种纸巾包装袋,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6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2页及图1-3):在袋体的长侧边设有撕开口,撕开口由设于袋体上的易断齿线3和固定于易断齿线处的撕页4构成,撕页4的边缘留有手握处6,从图1-3可以看到手握处6有圆弧形边缘。由此可见,证据6的撕页也起到便于撕扯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更方便地将遮盖物撕下的技术问题时,能显而易见地采用证据6所公开的上述技术手段,并且采用便于撕扯的弧形边沿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的技术领域与证据4、5的不同,因此,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将三者相结合来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设置“弧形边沿”的目的是为了使密码覆盖薄膜更容易地撕扯,证据6公开的纸巾包装袋与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密码打印纸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并且证据6中公开的“撕页”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弧形边沿”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从证据6得到启示采用该技术手段来解决密码覆盖薄膜撕扯的问题,即证据6已给出与证据4、5相结合的技术启示。
2.4 关于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引用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密码打印区及密码覆盖薄膜的上下两边顺其撕扯方向设有若干相互平行的斜向切痕。采用上述特征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撕开后的两部件重新回复原状,但是该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经常采用的技术手段,其所能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成立,可以得出本专利无效的结论,因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宣告200620123261.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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