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制备工艺及其用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01
决定日:2007-07-24
委内编号:4W0152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00822.4
申请日:2003-01-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
授权公告日:2006-01-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玉玲
合议组组长:程强
参审员:许磊
国际分类号:A61K31/56;A61P7/02;A61P9/10;A61P29/00;A61P4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对于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如果说明书公开了化学产品的确认、制备和用途和/或使用效果,那么该化学产品发明是公开充分的。对于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其新颖性审查应针对该产品本身进行,如果仅仅是制备方法不同,而产品相同,在没有证据表明由于制备方法上的区别为产品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改变的情况下,则推定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当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月25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制备工艺及其用途”的第03100822.4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1月22日,专利权人为吉林康乃尔药业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其特征在于包含一个碳到二十八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大环酮和甾体类成份,该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1)取天然麝鼠香适量,用碱性醇溶液进行皂化反应,浓缩后加水稀释,经强酸酸化后,用溶剂萃取法萃取,合并萃取液,干燥得总脂肪酸;
2)将所得总脂肪酸,经甲酯化反应后,用溶剂萃取法萃取,水洗至中性,干燥,得甲酯化物质;
3)将浓缩液溶解于丙酮或丙酮-苯中,然后加氧化剂进行氧化降解反应,静置后加酸性物质酸化,水洗至中性,并用溶剂萃取法萃取,干燥得麝鼠香活性组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含量为:
C1 -C28 的脂肪酸及其酯类??50%-80%
大环酮?????????????????18%-45%
甾体类?????????????????1%-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麝鼠香活性组分还含有氨基酸,总含氮量为0.5%-1%;所述的氨基酸可为天门冬氨酸、苏氨酸、丝氨酸、谷氨酸、脯氨酸、肝氨酸、丙氨酸、蛋氨酸、异亮氨酸、亮氨酸、赖氨酸。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皂化反应的温度为60℃~90℃,所述的碱性醇溶液为含0.5M~2M强碱的60%~95%甲醇或乙醇溶液,所述的强碱可为KOH或NaOH,加入量为天然麝鼠香的1~4倍,所述的皂化反应时间为3~12小时;所述的浓缩后加水稀释为先浓缩至原溶液的1/3~3/4,再加入浓缩液的2~5倍的水;所述的强酸为H2SO4 或HCl,浓度为1M~5M,调整PH值为1~4;萃取所用溶剂为乙醚、丙酮或二氯甲烷或苯,萃取次数为3~10次,每次的加入量为天然麝鼠香的10~20倍;萃取时的搅拌速度为20~100转/每分钟,干燥后所得总脂肪的量为天然麝鼠香的40%-80%。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的甲酯化反应温度为15℃~40℃,可采用重氮甲烷化的甲醇-乙醚液酯化,所用浓度为1~5∶9~15,加入量为总脂肪酸量的1.5~5倍,甲酯化反应的回流时间为1~5小时,也可采用浓度为90%-100%的加入量为总脂肪酸量的5~10倍的无水甲醇或三硼甲烷,蒸除去大部分溶液后,浓缩至原溶液的1/4~3/4,再加入浓缩液的2~5倍的水稀释;萃取所用溶剂为乙醚、丙酮、二氯甲烷或苯,加入量为溶液量的8~20倍,萃取至液体无色为止,合并萃取液,水洗至中性,用溶液量的3~5倍无水硫酸钠干燥,干燥后所得甲酯化物质的量为天然麝鼠香的30%-60%。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的丙酮或丙酮-苯的加入量为甲酯化物质量的2~5倍,所述的丙酮-苯的浓度比为1∶1,所述的氧化剂为KMnO4 ,加入量为1~2倍的KMnO4 ,使溶液紫色未消失为止;在15℃~25℃条件下静置0.5~2小时,所述的酸性物质为H2SO4或HCL,控制PH1~3,H2SO4的加入量为溶液量的1~10倍,浓度为0.5~5M;水洗至中性,萃取所用溶剂为乙醚、丙酮、二氯甲烷或苯,萃取次数为3~10次,每次的加入量为溶液量的10~20倍;干燥后所得麝鼠香活性组分的量为30%~55%。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其特征在于取天然麝鼠香采用蒸汽蒸馏法蒸馏1~5小时后,用原样8~15倍的乙醚、丙酮、二氯甲烷溶剂萃取法萃取1~5次,去除溶剂,干燥,得白色油状物质即麝鼠香挥发性的活性组分。
8. 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该工艺包括以下步骤:
1)取天然麝鼠香适量,用碱性醇溶液进行皂化反应,浓缩后加水稀释,经强酸酸化后,用溶剂萃取法萃取,合并萃取液,干燥得总脂肪酸;
2)将所得总脂肪酸,经甲酯化反应后,用溶剂萃取法萃取,水洗至中性,干燥,得甲酯化物质;
3)将浓缩液溶解于丙酮或丙酮-苯中,然后加氧化剂进行氧化降解反应,静置后加酸性物质酸化,水洗至中性,并用溶剂萃取法萃取,干燥得麝鼠香活性组分。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1)中所述的皂化反应的温度为60℃~90℃,所述的碱性醇溶液为含0.5M~2M强碱的60%~95%甲醇或乙醇溶液,所述的强碱可为KOH或NaOH,加入量为天然麝鼠香的1~4倍,所述的皂化反应时间为3~12小时;所述的浓缩后加水稀释为先浓缩至原溶液的1/3~3/4,再加入浓缩液的2~5倍的水;所述的强酸为H2SO4或HCl,浓度为1M~5M,调整PH值为1~4;萃取所用溶剂为乙醚、丙酮或二氯甲烷或苯,萃取次数为3~10次,每次的加入量为天然麝鼠香的10~20倍;萃取时的搅拌速度为20~100转/每分钟,干燥后所得总脂肪的量为天然麝鼠香的40%-80%。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所述的甲酯化反应温度为15℃~40℃,可采用重氮甲烷化的甲醇-乙醚液酯化,所用浓度为1~5∶9~15,加入量为总脂肪酸量的1.5~5倍,甲酯化反应的回流时间为1~5小时,也可采用浓度为90%-100%的加入量为总脂肪酸量的5~10倍的无水甲醇或三硼甲烷,蒸除去大部分溶液后,浓缩至原溶液的1/4~3/4,再加入浓缩液的2~5倍的水稀释;萃取所用溶剂为乙醚、丙酮、二氯甲烷或苯,加入量为溶液量的8~20倍,萃取至液体无色为止,合并萃取液,水洗至中性,用溶液量的3~5倍无水硫酸钠干燥,干燥后所得甲酯化物质的量为天然麝鼠香的30%-60%。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步骤3)中所述的丙酮或丙酮-苯的加入量为甲酯化物质量的2~5倍,所述的丙酮-苯的浓度比为1∶1,所述的氧化剂为KMnO4 ,加入量为1~2倍的KMnO4 ,使溶液紫色未消失为止;在15℃~25℃条件下静置0.5~2小时,所述的酸性物质为H2SO4或HCL,控制PH1~3,H2SO4的加入量为溶液量的1~10倍,浓度为0.5~5M;水洗至中性,萃取所用溶剂为乙醚、丙酮、二氯甲烷或苯,萃取次数为3~10次,每次的加入量为溶液量的10~20倍;干燥后所得麝鼠香活性组分的量为30%~55%。
12.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其特征在于取天然麝鼠香采用蒸汽蒸馏法蒸馏1~5小时后,用原样8~15倍的乙醚、丙酮、二氯甲烷溶剂萃取法萃取1~5次,去除溶剂,干燥,得白色油状物质即麝鼠香挥发性的活性组分。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在制备治疗心肌缺氧、缺血、抑制血小板聚集、抑制血栓形成、冠心病、脉管炎、抗戊巴比妥钠睡眠、生长发育的药物中的应用。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麝鼠香活性组分作为留香剂、定香剂的用途。”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年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和下述证据:
证据1: 天然动物香料新资源??麝鼠香香料新产品的研究,陈玉山、魏海军,香料香精化妆品,第5期,2002年10月,第6、12-14页,复印件共4页;
证据2: 麝鼠人工取香化学成分和药理活性研究进展,王丽红,特产研究,第3期,1999年,第56-60页,复印件共5页;
证据3:麝鼠饲养及活体取香新技术,农业科技示范成果推广丛书编写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2001年8月第1次印刷,封面页、封二、编者页、第110-121页,复印件共10页;
证据4:麝鼠香和天然麝香药理活性的比较研究,陈玉山等,中药通报,第13卷,第5期,1988年5月,第46-47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5:麝鼠香对麻醉犬的心血管效应,陈玉山等,中国中药杂志,第14卷,第4期,1989年4月,第49-51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6:麝鼠香对动物生长的影响,陈玉山等,特产研究,第1期,1990年,第15-16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7:麝鼠香药理作用的研究,王迪等,野生动物,第19卷,第4期,1998年,复印件共2页;
证据8:麝鼠香囊中麝香酮的分离与鉴定,李顺丹等,中草药,第16卷,第5期,1985年,第145-146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9:麝鼠香油化学成分研究,刘桂荣等,特产研究,第1期,第1996年,第19-20页,复印件共2页;
证据10:麝鼠香挥发油的GC-MS分析,赵景辉等,特产研究,第3期,第1999年,第47-48,53页,复印件共3页;
证据11:中国农业科学院科研部于1986年7月9日作出的编号为(86)农科(特)字第05号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12:吉林省科委于1992年6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92)吉科鉴字086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13:吉林省科委组织验收的成果名称为“麝鼠种源基地建设及繁殖配套技术”的科技成果验收证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14:吉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于2000年6月作出的鉴字[2000]第090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共14页。
依据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证据1-3都分别涵盖了权利要求1中的麝鼠香活性组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1-13证明麝鼠香中含有22种脂肪酸、19种酯类等多种成分,并测定了其具体成分及峰面积,例如环十五烷酮峰面积5.82%、环十七烷酮17.93%、胆甾醇3.73%等,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证据1-2,4-7公开麝鼠香的药理作用具有抗炎、抗缺氧、抑制血小板聚集等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证据3、12、14、16公开了麝鼠香可以作为留香剂和定香剂,因此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2)证据11、8、9、12、10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3-7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7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2中提到麝鼠香活性成分包括一个碳到八个碳的成分在说明书中未发现,因此上述权利要求在说明书中未充分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证据2公开了说明书第4页中描述的麝鼠香挥发油成分;说明书麝鼠香活性组分药理活性研究结果及实施例麝鼠香活性组分的药理活性实验魏证据4-7已经公开的内容,因此说明书相对于证据2、4-7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11月0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在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作出答复。
2007年01月19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03月20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2007年03月20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在请求人一方出庭的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1)请求人放弃了说明书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2)请求人只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其他证据的原件没有出示。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及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请求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无效理由和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1-14,但未提交证据1、2、4-14的原件,合议组无法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请求人提交了证据3的原件,经核实该原件和复印件内容相同,而且证据3是公开出版物,其印刷日为2001年8月,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节的规定,推定其公开日为2001年8月31日,该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3年1月22日之前,因此,证据3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仅证据3可以使用,因此,合议组审理的关于本专利的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4相对于证据3是否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为化学产品本身的,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
本案中,权利要求1和2请求保护的活性组分包含一个碳到二十八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大环酮和甾体类成份,请求人认为在所述一个碳到二十八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中,一个碳到八个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在说明书中未记载,因而权利要求1-2涉及一个碳到八个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记载了包含一个碳到二十八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的麝鼠香活性组分,并列举了一些脂肪酸及其酯类,说明书第3-4页公开了包括一个碳到二十八个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的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和麝鼠香活性组分的用途。虽然在说明书所给出的脂肪酸及其酯类的实例中没有明确提及一个碳到八个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脂肪酸和酯类的定义是生物化学领域的公知术语,说明书中所给出的脂肪酸及其酯类的实例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认该麝鼠香活性组分,并且,在说明书公开了包括一个碳到二十八个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的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的情况下,确定所述麝鼠香活性成分中是否包含某种具体的脂肪酸是本领域的常规方法;此外,在说明书第4页还公开了包括一个碳到二十八个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的麝鼠香活性组分的用途,在实施例中对用所述方法制得的包含一个碳到二十八个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的麝鼠香活性组分的活性也进行了实验验证,因此,在说明书中公开了所要保护产品的确认、制备方法和效果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描述可以制备出所述麝鼠香活性组分,确认该产品并根据说明书预测其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说明书是否穷尽列举所述麝鼠香活性组分中的所有脂肪酸及其酯类并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该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2的麝鼠香活性组分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是公开充分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用制备方法表征的化学产品权利要求,其新颖性审查应针对该产品本身进行,如果仅仅是制备方法不同,而产品相同,在没有证据表明由于制备方法上的区别为产品带来任何功能、性质上的改变的情况下,则推定该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当然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证据3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组分,权利要求1所用的制备是常规方法,不会对产品产生影响,所以证据3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内容,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麝鼠香活性组分,其特征在于包含一个碳到二十八碳的脂肪酸及其酯类、大环酮和甾体类成份,该麝鼠香活性组分的制备工艺,包括以下步骤:1)取天然麝鼠香适量,用碱性醇溶液进行皂化反应,浓缩后加水稀释,经强酸酸化后,用溶剂萃取法萃取,合并萃取液,干燥得总脂肪酸;2)将所得总脂肪酸,经甲酯化反应后,用溶剂萃取法萃取,水洗至中性,干燥,得甲酯化物质;3)将浓缩液溶解于丙酮或丙酮-苯中,然后加氧化剂进行氧化降解反应,静置后加酸性物质酸化,水洗至中性,并用溶剂萃取法萃取,干燥得麝鼠香活性组分”。证据3公开了一种麝鼠香石油醚洗脱获得的化学成分,其包括十二碳烯酸甲酯、十四碳烯酸甲酯、十四碳酸甲酯、二十碳烯酸甲酯(属于一个碳到二十八碳的脂肪酸酯类的一种)等、十七环烷酮(大环烷酮的一种)等、胆甾烷二烯(甾体类成分的一种)等、其蒸馏产物包括庚酸、辛酸、壬酸(属于一个碳到二十八碳的脂肪酸的一种)等(参见证据3第110-114页),可见证据3公开了含有权利要求1所述成分的麝鼠香活性组分,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一步用制备方法对产品进行了限定,但是从本专利说明书中看不出权利要求1的活性组分与证据3中的活性组分有何不同,专利权人也没有陈述或者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产品与证据3公开的产品有何不同,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5.3节中的规定,可以推定权利要求1用制备方法方法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和证据3公开的麝鼠香的化学成分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由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麝鼠香活性组分作为留香剂、定香剂的用途。证据3公开的麝鼠香也具有留香持久等特点,可以作为各类化妆品的定香剂(参见证据3第114、116页),因而,证据3也公开了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从本专利说明书中也不能看出它们的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技术效果有何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3不具备新颖性,当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虽然请求人还主张权利要求2-7、13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但由于支持这些理由的相关证据1、2、4-14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因此,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得不到证据支持,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也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03100822.4号发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和14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13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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