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296
决定日:2007-07-26
委内编号:5W081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255717.7
申请日:2000-10-0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青岛市海青机械总厂
授权公告日:2002-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新昌县制冷部件厂;吴岳明
主审员:张春伟
合议组组长:张田勇
参审员:张曦
国际分类号:F16L1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相应的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0025571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名称为“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申请日为2000年10月5日,专利权人为新昌县制冷部件厂,共同专利权人为吴岳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由铝、铝合金管子(4),套在管子两端的连接螺母(1)和套在管子外面的保温管(3)组成,其特征在于: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2),铜管子(2)的端部扩喇叭口(A)。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铜管子(2)可以直接焊在铝、铝合金管子(4)上。

3、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体式空调器连接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铜管子(2)可以与一短铝管先焊接成铜铝接头(6),再把铜铝接头(6)的铝管段与铝、铝合金管子(4)相焊接。”

针对上述专利权,青岛市海青机械总厂(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5W08179),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23842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日为1999年1月6日,公开日为1999年12月15日;

附件2:公开号为CN85102980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日为1985年4月20日,公开日为1986年10月15日。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附件1与附件2结合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同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1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如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是管子、管接头或管件类,对比文件2是焊接作业类,本专利作为实用新型专利,能将两个不同技术领域的技术特征组合起来,构成权利要求1和2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实用新型所要求的创造性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26日再次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主要如下:(1)两份证据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不能够结合在一起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铝、铝合金管子(4)两端焊有一铜管子(2),铜管子(2)的端部扩喇叭口(A)”的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不仅未被对比文件2完整披露,而且具有本质区别,其解决了管子喇叭口容易拉坏的技术问题,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7年4月11日进行口头审理。 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06年12月11日和2006年12月26日收到的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副本转交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是: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结合附件2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附件2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附件1没有公开的特征由附件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螺母就是附件1的钠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的特征都被附件1公开了,管子两端的喇叭口也被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喇叭口是铜制成的,在铝管两头焊有铜管,这个区别已经被附件2公开了,并且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喇叭口的抗拉强度高,但这是铜本身具备的特性。同时,附件1中明确说明了是空调内外机的管子连接,制冷系统就是制冷管路,起初是全铜的后来改为全铝的管子,这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铝管的两端焊接铜管,有一头采用铜铝焊接,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可以想到另一头也用铜铝焊接。

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主题名称不同,认可其公开了本专利前序部分的特征。附件2中没有公开两个铜管子焊在铝管子上的特征,而这个特征正是本专利的发明点。附件2的发明只是铜管子与铝管子的焊接接头的焊接方法,两者的领域不同。本专利的技术解决了很多问题,减少了成本。附件2中没有提到与本专利相同的发明任务和发明目的。本专利的要解决的问题是喇叭口的抗拉强度低,并不是简单的材料替换。在铜管上开喇叭口就是带来创造性的特征。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和附件2均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且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附件2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附件1和附件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部分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合议组认为,附件1属于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附件2尽管与本专利的分类号不同,但其公开内容中明确提到其铝-铜焊接方法适于电力、低温等工程上,因此属于与本专利相关的技术领域,应当予以考虑。

附件1涉及一种家用空调连接配管,其中披露了以下技术特征:连接配管用于分体式空调器,具有铝或铝合金材料的管子4,管子两端部套有钠子2,管子外面套有保温管5,管子端部呈喇叭口3,可见附件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

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附件1相比具有的区别特征是:铝、铝合金管子两端焊有一铜管子,铜管子的端部扩喇叭口。

附件2涉及一种适用于低温工程的铝-铜金属管接头焊接方法(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1-2段,第2页第2段,第3页倒数3-5段,附图1-2):采用铝-铜金属管接头钎焊结构,铝管与铜管之间形成焊缝,制成铝铜接头,其应用于电冰箱蒸发器进出口制冷系统管路上,采用该方法生产出的金属管接头结合强度大,焊合率高,密封性好,耐腐蚀。

可见,附件2公开了一种铝-铜金属管接头焊接方法,该铝-铜金属管接头适用于低温工程,其作用是实现具体位置的铝-铜金属管接头焊接。也就是说,附件2中仅给出了如何将铜、铝焊接在一起的技术手段,但没有具体公开在空调连接管的铝管子两端焊有端部呈喇叭口的铜管子的技术特征。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知道,附件1和附件2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明确说明了是空调内外机的管子连接,制冷系统就是制冷管路,起初是全铜的后来改为全铝的管子,这样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铝管的两端焊接铜管,铜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喇叭口的抗拉强度高。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现有的空调连接管采用铜管,其喇叭口势必具有抗拉强度高的效果,但本专利通过仅在铝管两端焊接铜管,兼顾了成本的节约和抗拉强度的问题。附件2虽给出了铜铝焊接的启示,但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因此附件1和附件2都没有给出在空调连接管中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比现有技术优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0025571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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