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塑料瓶(果粒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87
决定日:2007-07-27
委内编号:6W0690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06093.5
申请日:2006-03-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可口可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素伟
主审员:李玲玲
合议组组长:张跃平
参审员:武磊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当产品上某设计是该类产品公认的惯常设计时,则其余设计的变化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若区别点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则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22日授权公告、申请号为200630006093.5、名称为“塑料瓶(果粒橙)”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3月3日,专利权人是王素伟。
针对本专利,可口可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
附件2:200430046478.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1页,其公开日为2005年1月5日。
附件3:本专利彩色打印件6页。
附件4:200430046478.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彩色打印件8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公开有5幅视图,从主视图可以看出,该塑料瓶自上而下由呈圆柱体的上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柱状的过渡段、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状的底部组成。圆柱体的上部是瓶口部分。圆锥体状的中上部的外轮廓线是向外凸的弧线,其表面为带叶脉的叶片图案,叶片图案上带有点状颗粒。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和棱柱状的中下部之间有一柱状的过渡段,该过渡段为凸径设计。该塑料瓶中下部结合左视图可以看出其是六棱柱状,每个面板中间有一径向扁圆图案。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装的底部之间有一收缩凹口。从仰视图可以看出,其瓶底是圆形。从俯视图可以看出本瓶中上部外轮廓为向日葵盘瓣形。
附件2公开了7幅视图,从主视图可以看出,该瓶自上而下也由呈圆柱体的上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柱状的过渡段、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状的底部组成,圆柱体的上部是瓶口部分。圆锥体状的中上部的外轮廓线是向外凸的弧线,其表面为叶片图案,叶片图案上带有点状颗粒。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和棱柱状的中下部之间有一柱状的过渡段,该过渡段为凸径设计。该瓶中下部结合左视图可以看出其是六棱柱状,每个面板中间有一径向扁圆图案。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装的底部之间有一收缩凹口。从仰视图可以看出,其瓶底是圆形。从俯视图中可以看出本瓶中上部外轮廓为向日葵盘瓣形。
二者的相同之处是:整体均成柱形;其上部为圆柱形瓶口;中上部均呈圆锥体状,其上均为叶片图案,叶片图案上均带有点状颗粒;在圆锥体状中上部和棱柱状的中下部之间均有一凸径设计的柱状过渡段;中下部均为六棱柱状;中下部和柱状的底部之间均有一收缩凹口。
两者的不同点只在于本专利圆锥体状中上部的叶片图案有叶脉,附件2圆锥体状中上部的叶片图案没有叶脉;二者俯视图显示出本专利圆锥体状中上部共有16片叶片图案,附件2圆锥体状中上部共有10片叶片图案,但是,这些差别均是细小差别,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按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二者整体形状完全相同;各个局部的形状也完全相同;各个局部的比例分配也完全相同;而且中上部带有点状颗粒的叶片图案强烈吸引了消费者的视觉注意力,已经足以造成一般消费者的误认和混同。二者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09大类中的01小类的产品。本专利与附件2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1月11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1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是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下载的专利文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演示了附件2的瓶的实物,并充分陈述了观点。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专利法第23条。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审查
附件2是200430046478.5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2所示内容真实,因此合议组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且附件2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可适用于本案。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使用。
附件1和附件3为本专利,附件2和附件4是同一项在先设计,因此,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只有一个。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附件2公开了一种瓶的外观设计,其与本专利属相同类别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以进行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的描述(详见本专利附图)
本专利的塑料瓶分别由自上而下呈圆柱体的上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柱状的过渡段、六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状的底部组成。圆柱体的上部是瓶口部分,有瓶盖。圆锥体状的中上部的外轮廓线是向外凸的弧线,其表面为带叶脉的叶片图案,而且表面有点状颗粒。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和棱柱状的中下部之间有一柱状的过渡段,该过渡段为凸径设计。六棱柱状的中下部的每个面板中间有一径向扁圆图案。六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状的底部之间有一收缩凹口。从仰视图可以看出,其瓶底是圆形。从俯视图可以看出塑料瓶中上部外轮廓呈8瓣向日葵盘瓣形。
附件2的描述(详见附件2附图)
附件2有7幅视图,该瓶自上而下也由呈圆柱体的上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柱状的过渡段、六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状的底部组成,圆柱体的上部是瓶口部分,无瓶盖。圆锥体状的中上部的外轮廓线是向外凸的弧线,其表面为叶片图案,且表面有点状颗粒。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和棱柱状的中下部之间有一柱状的过渡段,该过渡段为凸径设计。六棱柱状的中下部的每个面板中间有一径向扁圆图案。六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状的底部之间有一收缩凹口。从仰视图可以看出,其瓶底是圆形。从俯视图中可以看出本瓶中上部外轮廓呈10瓣向日葵盘瓣形。
将本专利与附件2的外观设计图片相对比可以看出,二者的相同之处包括:二者整体均呈柱形;各个局部的比例分配相同;二者均分别由自上而下的圆柱体的瓶口部分、圆锥体状的中上部、柱状的过渡段、六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状的底部组成;二者圆锥体状的中上部的外轮廓线均是向外凸的弧线,其表面均为叶片图案,而且表面均有点状颗粒;二者在圆锥体状的中上部和棱柱状的中下部之间均有一柱状的过渡段,且该过渡段均为凸径设计;二者六棱柱状的中下部的每个面板中间均有一径向扁圆图案;二者六棱柱状的中下部和柱装的底部之间均有一收缩凹口,二者的瓶底均是圆形,二者的瓶中上部外轮廓均呈向日葵盘瓣形。
两者的不同点仅在于:1)本专利塑料瓶瓶口有瓶盖,附件2瓶的瓶口无瓶盖;2)本专利圆锥体状中上部的叶片图案有叶脉,附件2圆锥体状中上部的叶片图案没有叶脉;2)本专利塑料瓶圆锥体状中上部共有8瓣叶片图案,附件2的瓶圆锥体状中上部共有10瓣叶片图案。
对于区别点1),瓶盖属于本类产品的惯常设计,对于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对于区别点2)和3),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与附件2的塑料瓶整体构成、各部分基本形状及各部分之间的比例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叶片图案是否有叶脉以及8瓣叶片与10瓣叶片之间的区别均属于局部的细微变化,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上述区别点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附件2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200630006093.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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