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检查位于物料带上的图样的装置与方法及此物料带-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查位于物料带上的图样的装置与方法及此物料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47
决定日:2007-07-31
委内编号:4W016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6190788.6
申请日:1899-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山东泉林包装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4-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泰特拉-勒维尔金融控股公司
主审员:李熙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曲颖
国际分类号:G06K1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不一致,并且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中不能得到或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发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一项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方案实质上相同,预期效果相同,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4月21日授权公告的96190788.6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用于检查位于物料带上的图样的装置与方法及此物料带”,申请日为1996年2月9日,专利权人是泰特拉-勒维尔金融控股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来检查位于物料带(30)上的图样(1)的装置,此图样(1)沿检查的行进方向(v)包含数组暗区和明区(2、2*;3、3*),其中在检查的行进方向(v)上探测器(8、9)彼此之间不发生位移的情况下,一组暗区(2)和明区(2*)的位置相对于另一组暗区(3)和明区(3*)而被位移,这些探测器(8、9)探测暗区(2、3)和明区(2*、3*)的存在,并根据探测的结果而产生输出信号,其中比较器(10)将输出信号的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其中:

所述比较器(10)被直接连接到至少二个探测器(8、9);

代表输出信号的暗区(2、3)或明区(2*、3*),从至少二个探测器(8、9)被馈送到所述比较器(10);

代表所述至少二个探测器(8、9)的输出信号的所述暗区(2、3)或明区(2*、3*),被组合形成输出信号顺序;以及

所述比较器(10)将输出信号的所述组合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且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10)的输出信号。

2.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二个探测器(8、9)在探测到所述物料带(30)的所述暗区(2、3)与所述明区(2*、3*)之间的边缘时,将边缘探测输出信号写入到所述比较器(10)中。

3.权利要求2的装置,其中一个探测器(8、9)的输出信号,借助于另一个所述探测器(8、9)的激活而通过此另一个探测器(8、9)被间接馈送到比较器(10)。

4.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探测器(8、9)被连接到所述比较器(10)的时钟输入端(12、15),这些时钟输入使所述比较器(10)的数据输入端(13、16)能够在二个探测器(8、9)中的一个探测器探测到所述物料带(30)的所述暗区(2、3)与明区(2*、3*)之间的边缘时接收来自二个探测器(8、9)中的另一个探测器的输出信号。

5.权利要求4的装置,其中所述时钟输入端(12、15)根据所述探测器探测到区域(2、2*、3、3*)的明/暗或暗/明转变时,还被用作用于表明所述输出信号顺序的输出信号。

6.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比较器(10)在所述输出信号顺序与所述预定信号顺序相同时,输出一个输出信号(17),此输出信号(17)激活带状处理机和/或包装机的至少一个致动器(20)。

7.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的探测器(8、9)还包含用来探测所述物料带(30)行进速度的时钟输入端。

8.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所述比较器(10)的移位寄存器生成所述信息信号顺序。

9.权利要求1的装置,其中的比较器(10)包含用来区分一个探测器(8、9)的输出脉冲与另一个探测器(8、9)的输出脉冲的装置。

10.一种用来检查位于物料带(30)上的图样(1)的方法,此图样(1)包含数组暗区和明区(2、2*;3、3*),所述暗区和明区的光学特性不同,所述各个区沿检查方向(v)行进,此方法包含下列步骤:

(a)在检查的行进方向(v)上探测器(8、9)彼此之间不发生位移的情况下,使一组暗区(2)和明区(2*)的位置相对于另一组暗区(3)和明区(3*)而位移;

(b)探测暗区(2、3)和明区(2*、3*)的存在;

(c)产生与所述探测结果有关的输出信号;以及

(d)将所述输出信号的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其中

以预定的方式形成依赖于至少二个探测器(8、9)对暗区(2、3)或明区(2*、3*)的探测的输出信号顺序,以便使所述顺序与预定信号顺序进行比较,以及

将所述探测器(8、9)的输出信号的所述顺序比较于所述预定的信息顺序,以便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10)的输出信号。

11.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在所述至少二个探测器(8、9)中的一个探测到所述暗区(2、3)或明区(2*、3*)之一的边缘时,该一个探测器被来自所述至少二个探测器(8、9)中的另一个探测器的信号激活。

12.权利要求11的方法,其中产生与各个探测器(8、9)的探测结果有关的输出信号的步骤,包含在由所述另一个探测器(8、9)探测到所述暗区或明区(2、2*、3、3*)之一的边缘之后,提供有关所述暗区或明区(2、2*、3、3*)的信息,然后使各个探测器(8、9)交替地激活重复上述操作。

13.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暗区(2、3)和所述明区(2*、3*)包含光学特性,且所述探测器(8、9)探测所述光学特性。

14.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输出信号包含二进制信号。

15.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用”1”来表示由探测器探测到所述暗区(2、3)和/或由探测器探测到从明区到暗区的边缘而得到的所述输出信号,且用”0”来表示由探测器探测到所述明区(2*、3*)和/或由探测器探测到从暗区到明区的边缘而得到的所述输出信号,或用”0”来表示由探测器探测到所述暗区(2、3)和/或由探测器探测到从明区到暗区的边缘而得到的所述输出信号,且用”1”来表示由探测器探测到所述明区(2*、3*)和/或由探测器探测到从暗区到明区的边缘而得到的所述输出信号。

16.权利要求14的方法,其中所述图样(1)包含二组暗区(2、3)和明区(2*、3*),其中所述区的数目被选择并产生能够提供多于8个二进制输出信号的形式,以便形成输出脉冲的所述顺序。

17.一种用来制备包装件的物料带(30),所述物料带包含多组以预定方式安置的用来进一步处理和/或处置物料带(30)的暗区(2、3)和明区(2*、3*),其中第一组暗区和明区(3、3*)以及第二组暗区和明区(2、2*)围绕公共中心线(M)对称地安置,具有宽度(a)的所述第一组的一个中间暗区(3)和具有宽度(y)的所述第二组的一个中间明区(2*),被排列在各个组的中心,具有所述宽度(a)的所述第一组的明区(3*)和暗区(3)被交替地排列在所述中间暗区(3)的二侧,而具有所述宽度(y)的所述第二组的暗区(2)和明区(2*)被交替地排列在所述中间明区(2*)的二侧,所述第一组的所述暗区和明区(3、3*)的宽度(a)值通常二倍于所述第二组的所述暗区和明区(2、2*)的宽度(y)值,且所述第一组包含至少3个暗区(3),而所述第二组包含至少5个明区(2*)。

18.权利要求17的物料带(30),其特征在于:所述暗区和/或明区是所述物料带上的图片、式样和/或排列结构的一部分。

19.权利要求18的物料带(30),其中所述暗区和/或明区(2、2*;3、3*)是条形码的一部分。

20.权利要求18的物料带(30),其中所述二组暗区和/或明区(2、2*;3、3*)都被所述物料带(30)上的连接区(4)连接。

21.权利要求18的物料带(30),其中所述一组的暗区和/或明区(2、2*)被位移并分隔于所述物料带(30)上的所述另一组的所述暗区和/或明区(3、3*)。

22.权利要求18的物料带(30),其中第一组的连续暗区(2)的宽度(x)与同一组的连续明区(2*)的宽度(y)大约相同。

23.权利要求22的物料带(30),其中第二组的连续暗区(3)的宽度(a)与所述第二组的连续明区(3*)的宽度(b)大约相同,宽度(a、b)值大约二倍于所述第一组的连续暗区和明区(2、2*)的宽度(x、y)值。

24.权利要求18的物料带(30),其中暗区和明区(2、2*;3、3*)的边缘相对于探测器(8、9)的定位方式为在一个探测器(8、9)探测到边缘时另一个探测器(8、9)无法探测到边缘。”

针对上述专利权,山东泉林包装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US4698514A授权公告文本及其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0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87年10月6日,(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CN85101054A公开文本复印件共11页,其公开日为1987年1月10日,(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4、5、7、8、10、13-16、17、18-2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9、11、12、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7、10、19、2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0、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7年3月23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属于同族专利,它们均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a)、b)、c)、d)四个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24同样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请求人指出说明书不清楚之处均不会影响本发明的实施,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请求人针对各权利要求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07年4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9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寄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本案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人份无异议;(2)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3)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范围参见2007年1月12日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4)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合议组当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将依职权审查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10的从属权利要求2-9、11-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双方当事人就权利要求1-24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5)专利权人当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17-24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认为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现依法做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以及对比文件1译文的准确性均无异议。对比文件1和2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它们所记载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合议组将引用对比文件1的译文以及对比文件2的内容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使用。

2、关于权利要求1-16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所述比较器(10)将输出信号的所述组合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且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10)的输出信号”中的“相似”与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1、29行、第4页第1行、第5页第8行公开的内容(“相同”)都不符,该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相似”是在一定公差范围内的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由于公差的存在,任何两个信号序列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相似”和说明书中的“相同”有实质上相同的含义。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d)概括的是:比较器将输出信号的组合顺序与预定的信号顺序比较,若两者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达到输出信号。本专利说明书中与权利要求1上述特征d)对应的,共出现过6次描述:(1)具体实施方式部分,说明书第5页第8行记载的是:“若来自检测器8、9的输出信号顺序相同于一预定的信号顺序,则输出17即启动且……”;(2)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第2页第27行记载的是: “d)所述比较器将输出信号的所述组合顺序比较于预定的信号顺序,且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3)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第3页第3行记载的是: “以及将所述探测器的输出信号的所述顺序比较于所述预定的信号顺序,以便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4)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第3页第21行记载的是:“此可借由将二检测器的输出信号在比较器内合并而达成,当其中一检测器检测到一暗区时,一信号(例如“1”)即写入比较器,而检测到一明区时,另一信号(例如“0”)写入比较器内,而当取得的输出信号顺序与一预定信号顺序相同时,一或多个致动器即启动”;(5)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第3页第29行记载的是:“当输出信号顺序与预定信号顺序相同时,比较器即输出一输出信号”; (6)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行记载的是:“比较器可包含一移位寄存器,其是在检测控制图样时寄存检测器所给的信息正确长度,使得输出信号相同于预定信号顺序时可令比较器输出信号”。

以上第(1)、(4)、(5)、(6)处公开的是“相同”,这与权利要求1特征d)中限定的“相似”明显不同。而且,权利要求1中概括的“相似”是比说明书中记载的“相同”更宽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具体指出:“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实施例部分所公开的以上第(1)、(4)、(5)、(6)处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的其他部分均不涉及对以上特征d)的描述。

以上第(2)、(3)处公开的是“相似”,它们均出现在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有关技术方案的描述中,并且分别与独立权利要求1和10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2.4节对于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的撰写规定是:“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上说明书第(2)、(3)处所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书中的表述相一致,但是,这仅仅意味着本专利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的撰写符合说明书撰写的形式要求,并不意味着能够以此内容作为基础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特征d)的内容。正像《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所指出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由于以上(2)、(3)处并未对“二个顺序相似”的具体判断尺度进行充分公开,因此,仅凭以上(2)、(3)点处所公开的内容,不能认定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另外,对于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2段所公开的如下内容:“由二进制信号所组成的此输出信号顺序是比较于一预定的信号顺序,以利启动致动器20,通常第一个“0”并不采用,因第一个由明至暗区的转换可能太接近于饰样,因此,比较器应包含一个13位元的资料”,合议组的意见是:以上一段仅仅描述了输出信号顺序的第一个“0”通常不采用,因此检测整个条码所形成的14位元中,仅采用13位输入到比较器中,但并没有关于如何在比较器中对这13位元进行“相同”或“相似”判断的描述,也就是说该段并没有公开比较器内部如何进行“相似”比较,因此,不能从该段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特征d)。

对于专利权人陈述的:“‘相似’是在一定公差范围内的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由于公差的存在,任何两个信号序列都不可能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相似’和说明书中的‘相同’有实质上相同的含义”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相同”和“相似”的含义不同,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定义,“相同”是指彼此一样,没有区别,“相似”是指相像。其次,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6页第1、2段)所公开的内容可知道,比较器对所接收到的类似于“0110”之类的二进位式位元进行比较。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都知道,对这种二进制序列的比较判断,完全相同是非常好界定的,但相似却存在很多种可能性,多大的相似度才能被认为是“相似”,才能保证本发明能够实现“准确地检测出物料带的正确位置”的发明目的?显然,对于“相似”的判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于预先确定或评价处理的,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足够多的实施例或者给出进一步解释说明予以支持。综合以上两点,对于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中的以上意见合议组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对于权利要求1这样一个概括范围较宽的权利要求,说明书中只给出了当输出信号顺序与预定信号顺序相同时输出启动这样一种实施方式,对有关如何判断为“相似”以及“相似”的尺度未作任何说明,而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难以把握或预先确定两个信号顺序有多少位相同可称得上是“近似”。因此,合议组认为该权利要求1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9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2-9分别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它们与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同样的缺陷,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0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特征d)后半部分限定的是:“将所述探测器(8、9)的输出信号的所述顺序比较于所述预定的信息顺序,以便若二个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10)的输出信号”。基于与以上第(1)点相同的理由,合议组认为以上技术特征不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1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11-16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11-16分别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0,它们与独立权利要求10存在同样的缺陷,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鉴于权利要求1-16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有关权利要求1-16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本决定中不再评述。

3、关于权利要求17-2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新颖性,是指在专利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并记载在专利日以后(含专利日)公布的专利专利文件中。

(1)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来制备包装件的物料带。对比文件1中也公开了一种物料带(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说明书部分第1段),从该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明确地看到:所述物料带包含多组以预定方式安置的用来进一步处理和/或处置物料带的暗区(5、6)和明区(9),其中第一组暗区和明区(2)以及第二组暗区和明区(1)围绕公共中心线对称地安置,具有一定宽度的第一组的一个中间暗区和具有一定宽度的第二组的一个中间明区,被排列在各个组的中心,具有一定宽度的第一组的明区和暗区被交替地排列在中间暗区的二侧,而具有一定宽度的第二组暗区和明区被交替地排列在中间明区的二侧,第一组暗区和明区的宽度值大约二倍于第二组的暗区和明区的宽度值,并且第一组包含至少3个暗区,而所述第二组包含至少5个明区。

将权利要求17与对比文件1对比分析可见,权利要求17的全部技术特征均能够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且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涉及物料带这一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两者均是为了解决准确地检测出物料带的正确位置这一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8从属于权利要求17,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暗区和/或明区是所述物料带上的图片、式样和/或排列结构的一部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一个实际应用中,采用预先印刷的包装物料带,其包括大量的广告和信息文字,这些广告和信息文字形成大量浅色部分与深色部分之间清晰程度或大或小的过渡,该包装物料带还设有控制标志,根据本发明,该控制标志包括两组,即标志区5和6的组1和组2(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译文第3页第25-28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9从属于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暗区和/或明区(2、2*;3、3*)是条形码的一部分”。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出现过“条形码”一词,专利权人在2007年3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第10页第2-5行中陈述了“条码”与“条形码”两者含义相同,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给出了“条码”的解释:“条码具有二组暗、明区且沿检测方向行进”。按照专利权人的以上解释,对比文件1同样中公开了一种具有明区和暗区的条形码,沿检测方向行进(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8-21行以及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20从属于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二组的暗区和/或明区(2、2*;3、3*)都被所述物料带(30)上的连接区(4)连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根据本发明,该控制标志包括两组,即标志区5和6的组1和组2,这些区相互间用窄区8连接,而区8沿物料带的纵向设置(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译文第3页第27-29行以及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21从属于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一组的暗区和/或明区(2、2*)被位移并分隔于所述物料带(30)上的所述另一组的所述暗区和/明区(3、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所述物料带沿预定路径移动的同时,产生与邻近第一检测器装置的物料带图案有关的连续输出信号(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译文),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一组明区和暗区分隔于另一组暗区和明区。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1的技术方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6)权利要求22从属于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一组的连续暗区(2)的宽度(x)与同一组连续明区(2*)的宽度(y)大约相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所述第一组线条标志具有一致的宽度,并且具有一致的相互距离(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4译文以及附图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2的技术方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23从属于权利要求22,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第二组的连续暗区(3)的宽度(a)与所述第二组的连续明区(3*)的宽度(b)大约相同,宽度(a、b)值大约二倍于所述第一组的连续暗区和明区(2、2*)的宽度(x、y)值”。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二组暗区和明区的宽度大约相同,其宽度值大约是第一组暗区和明区的两倍。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2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8,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暗区和明区(2、2*;3、3*)的边缘相对于探测器(8、9)的定位方式为在一个探测器(8、9)探测到边缘时另一个探测器(8、9)无法探测到边缘。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设置成所述第一组标志组的各线条标志的边缘途经所述第一检测器的时刻不用于所述第二标志组的各线条标志的边缘途经所述第二检测器的时刻(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2译文)。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4的技术方案也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7-24均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有关权利要求17-24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本决定中不再评述。



基于以上全部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96190788.6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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