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瓶啤酒回收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92
决定日:2007-08-02
委内编号:W5079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31230.9
申请日:2003-12-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郭俊玲
授权公告日:2005-0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辽宁天江工贸有限公司
主审员:弓玮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柳兴坤
国际分类号:B67C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若本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技术,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产生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200320131230.9、名称为“瓶啤酒回收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12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5日,专利权人为辽宁天江工贸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瓶啤酒回收机,包括机架、对盅切头机构、啤酒回收机构、加压管路、控制箱和箱套定位机构,机架(8)下部的工作台(12)上装有箱套定位器(11),在机架(8)四根立柱的中部装有对盅切削气缸(5),回酒管(4)通过管路与储酒罐(27)相连,CO 2 供气管(16)通过管路接CO 2供气泵,其特征在于:对盅切削气缸(5)的缸杆前端装有对盅切削头固定板(6),对盅切削头(7)装在对盅切削头固定板(6)上,对盅切削头固定板(6)上装有龙门架(2),龙门架(2)上装有回酒管气缸(1),回酒管气缸(1)的缸杆前端装有回酒管固定板(3),回酒管(4)的上端通过上回酒管座(15)安装在回酒管固定板(3)上,回酒管(4)的下端经下回酒管座(17)接对盅切削头(7),CO 2供气管(16)套装在回酒管(4)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啤酒回收机,其特征在于:上回酒管座(15)用弹性档圈(13)安装在回酒管固定板(3)上,上回酒管座(15)与固定板(3)之间装有弹簧(14),下回酒管座(17)用弹性档圈(18)装在对盅切削头固定板(6)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啤酒回收机,其特征在于:对盅切削头(7)内装有滑块(20),滑块(20)与对盅切削头外套(22)之间装有导向带(21),滑块(20)的前端装有密封垫(23),对盅切削头外套(22)内、在滑块(20)和下回酒管座(17)之间装有弹簧(19),对盅切削头(7)的前端装压盖(24)。
4、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啤酒回收机,其特征在于:亦可采用两个对盅切削气缸(5),对称安装在机架(8)前、后或左、右两根立柱的中间位置上。
5、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啤酒回收机,其特征在于:亦可采用一个回酒管气缸(1),安装在龙门架(2)中间的位置上。
6、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瓶啤酒回收机,其特征在于:对盅切削头(7)的个数及相对位置可根据酒瓶箱套中酒瓶的数量及相对位置布置。”
郭俊玲(下称请求人)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于 2006年6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422273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98165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3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附件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7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共5页;
请求人主张附件3完全公开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同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件3的启示无需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实现本专利的技术内容,故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6年7月5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要求对此案进行口头审理,并补充无效理由: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3、4款的规定,同时补充提交下述新的证据用于表明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423076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1页;
附件6:2003年3月17日的购物导报啤酒专刊啤总201期3.6版复印件,共2页。
经审查,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予以受理,于2006年7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6年7月5日提交的补充意见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此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1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重新确定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方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未提出异议和回避请求。请求人当庭向合议组提交了附件6报纸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求人明确表示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放弃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作为无效理由。请求人确认使用附件3结合附件6分别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附件2、附件3、附件5、附件6相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权利要求4、5、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4作为参考。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主张:1、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总第4页)倒6行记载:滑块(20)与对盅切削头外套(22)之间采用导向带结构。通过说明书无法得知导向带的材料、结构、安装方式(没有描述),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2、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7行记载:上回酒管座(15)用弹性挡圈(13)安装在回酒管固定板(3)上,上回酒管座(15)与固定板(3)之间装有弹簧(14)。该安装关系不明确,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关于专利法第26条4款,请求人的具体主张为: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实施例的支持,比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省掉了密封垫,概括过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
①本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总第4页)倒6行记载:滑块(20)与对盅切削头外套(22)之间采用导向带结构。通过说明书无法得知导向带的材料、结构、安装方式没有描述,导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②本说明书第2页第7行记载:上回酒管座(15)用弹性挡圈(13)安装在回酒管固定板(3)上,上回酒管座(15)与固定板(3)之间装有弹簧(14)。该安装关系不明确,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合议组认为:①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总第4页)第11行中记载了滑块(20)与对盅切削头外套(22)之间装有导向带(21),并且在附图4中表示出了导向带所在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要想实现导向带“接触面积大、滑动轻松自由”的效果,可以对导向带的材料、结构、安装方式采取常规方式,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就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②如说明书第2页(总第4页)第2段中所述,由于上、下回酒管座均采用了弹性联接,拆卸方便、易于维护;当酒瓶与回酒管不同轴时,上、下回酒管座的弹性联接又会起到一对“万向节”的作用,防止了斜压造成瓶口破碎和瓶口密封不严等问题的出现。当酒瓶底形状和厚度不同时,上回酒管座与固定板之间的弹簧便可发挥其作用,保证每根回酒管都能接触到瓶底,把酒瓶中的酒回收干净。本实用新型从根本上防止了酒瓶的破损,也大大降低了对同批酒瓶几何形状差异的要求,如高度,酒瓶底形状、厚度及箱套定位误差等;同时,也增强了密封性能,保证酒中的 CO 2 不会流失,防止了杂质、杂菌对酒体的污染。从上述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可以看出,上回酒管座(15)用弹性挡圈(13)安装在回酒管固定板(3)上,上回酒管座(15)与固定板(3)之间装有弹簧(14),该弹簧的张力会使得上回酒管座由弹性挡圈固定在固定板(3)上,当瓶底较厚时,弹簧被压缩,因此实现本专利的不破坏瓶底的效果。可见,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已对该安装关系的结构、作用进行了清楚的说明,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施。
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2.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具体实施例的支持,比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省掉了密封垫,概括过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能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了密封垫,通过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可知,密封垫的作用在于对啤酒瓶的瓶口进行密封,保证酒中的 CO 2 不会流失,防止了杂质、杂菌对酒体的污染,省略密封垫虽达不到上述技术效果,但是并不影响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可见,密封垫并不是实现本专利所必不可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概括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3.证据认定
附件2、3、5均为专利文献,经合议组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出具了附件6报纸的原件,经核实,合议组对附件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2、3、5、6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附件2、3、5、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4.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仅定位器、电控箱在附件3中没有,但上述特征在附件6中有记载,故附件3结合附件6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全部公开。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1)和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瓶啤酒回收机”,其“包括机架、对盅切头机构、啤酒回收机构、加压管路、控制箱和箱套定位机构,机架(8)下部的工作台(12)上装有箱套定位器(11),在机架(8)四根立柱的中部装有对盅切削气缸(5),回酒管(4)通过管路与储酒罐(27)相连, CO 2供气管(16)通过管路接CO 2供气泵,其特征在于:对盅切削气缸(5)的缸杆前端装有对盅切削头固定板(6),对盅切削头(7)装在对盅切削头固定板(6)上,对盅切削头固定板(6)上装有龙门架(2),龙门架(2)上装有回酒管气缸(1),回酒管气缸(1)的缸杆前端装有回酒管固定板(3),回酒管(4)的上端通过上回酒管座(15)安装在回酒管固定板(3)上,回酒管(4)的下端经下回酒管座(17)接对盅切削头(7), CO 2供气管(16)套装在回酒管(4)内”。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啤酒回收机”,其中包括由上固定板(7)、下固定板(1)、立柱(2)等组成的机架。上固定板(7) 固定在立柱(2)的上端,下固定板(1)安装在立柱(2)的下部,装有需要回收啤酒的啤酒瓶放在下固定板(1)上。气压式回收装置由回收缸(8)、上导板(6)、导柱(4)、导柱座(3)、吸酒管(11)、吸酒管座(10)、单向阀(19)等组成。回收缸(8)安装在上固定板(7)上,回收缸(8)的柱塞与上导板(6)联接,上导板(6)设在上固定板(7)的下侧,上导板(6)安装在导柱(4)的上部,并能在回收缸(8)的带动下沿导柱(4),上下移动。导柱(4)的下端通过导柱座(3) 固定在下固定板(1)上。吸酒管(11)的上端通过吸酒管座(10)安装在上导板(6)的下侧面上,吸酒管(11)穿过开盖冲具装置的下导板(5)、冲具座(12),插入瓶盖冲孔具(14)内,并且在上导板(6)的带动下,能在下导板(5)、冲具座(12)和瓶盖冲孔具(14)中上下移动。吸酒管(11)与瓶盖冲孔具(14)之间留有间隙。吸酒管座(10)中设有回酒孔(20),回酒孔(20)的内端口与吸酒管(11)接通,回酒孔(20)的外端口处装有单向阀(19),吸酒管(11)通过回酒孔(20)、单向阀(19)与啤酒的保压回收容器接通。开盖冲孔装置由开盖缸(9)、下导板(5)、冲具座(12)、管接头(17)、瓶盖冲孔具(14)、密封垫(13)、套瓶固定板(16)、弹簧(15)、密封圈(21) 等组成。开盖缸(9)安装在上固定板(7)上,开盖缸(9)的柱塞与下导板(5)联接。下导板(5)安装在导柱(4)上,并在上导板(6)的下侧,下导板(5)在开盖缸(9)的带动下,能沿导柱(4)上下移动,套瓶固定板(16)安装在下导板(5)的下侧,在下导板(5)与套瓶固定板(16)之间装有弹簧(15)。在下导板(5)与套瓶固定板(16)之间还装有冲具座(12)、瓶盖冲孔具(14)、密封垫(13),冲具座(12)固定在下导板(5)的下侧面上,瓶盖冲孔具(14)的上端与冲具座(12)联接。密封垫(13)设在冲具座(12)与套瓶固定板(16)之间,并在瓶盖冲孔具(14)的外侧。冲具座(12)上设有进气孔(18),进气孔(18)的内端口与瓶盖冲孔具(14)连通,进气孔(18)的外端口装有管接头(17),瓶盖冲孔具(14)通过进气孔(18)、管接头(17)与 N 2 、CO 2 气体气源接通。在冲具座(12)与吸酒管(11)之间装有密封圈(21)。当打开气源阀门时,N 2 、CO 2 气体通过管接头(17)、进气孔(18)进入瓶盖冲孔具(14)与吸酒管(11)之间的间隙,再进入啤酒瓶。套瓶固定板(16)上设有大口向下的瓶颈锥型孔。(参见附件3的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3行至第8页第2行及附图1、2)。
对比文件1中的“开盖缸(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对盅切削气缸”;对比文件1中的“吸酒管(11)通过回酒孔(20)、单向阀(19)与啤酒的保压回收容器接通”对应于本专利的“回酒管(4)通过管路与储酒罐(27)相连”;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控制箱,以及机架下部的工作台上装有箱套定位器;②对比文件1中是采用N 2 、CO 2高压气源;本专利是采用CO 2供气泵。③对比文件1中是安装有吸酒管座的上导板与安装冲具座的下导板分别由回收缸和开盖缸带动,分别在导柱上移动;本专利是对盅切削气缸带动装有对盅切削头的对盅切削头固定板移动,对盅切削头固定板(6)上装有龙门架(2),龙门架(2)上装有回酒管气缸(1),回酒管气缸(1)的缸杆前端装有回酒管固定板(3),因此回酒管在回酒管气缸的作用下移动,还随对盅切削头固定板移动。④对比文件1的CO 2通过进气孔(18)进入瓶盖冲孔具(14)与吸酒管(11)之间的间隙,再进入啤酒瓶;本专利的CO 2供气管(16)套装在回酒管(4)内。
对比文件2是购物导报啤酒专刊啤总201期3.6版,其中具有一则关于本案专利权人公司生产的“BHS-II型瓶酒回收机”的广告,广告的图中表示出该瓶酒回收机具有控制箱,以及机架下部的工作台上装有箱套定位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第①特征。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第②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但是对于上述第③和④两个技术特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从上述证据中得到采用上述两个技术特征的启示;并且第③技术特征能够使得本专利的回酒管在回酒管气缸的作用下移动,还随对盅切削头固定板移动,因此操作效率得到提高;在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只有在瓶盖冲孔具(14)与吸酒管(11)之间的间隙中供气的情况下,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是公知常识,但是未提交相关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附件2中公开了一种瓶装啤酒等压回收机,其具有对盅切削头和密封垫;附件5公开了一种回收啤酒机械手,其具有对盅切削头和瓶口密封圈;二者均未公开上述第③和④两个技术特征,也未给出采用上述两个技术特征的启示,因此无论附件2、5和对比文件1、2以何种方式组合也不能影响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当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时,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320131230.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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