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吹风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91
决定日:2007-08-14
委内编号:6W066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305889.1
申请日:1899-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0-12-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松下电工株式会社
主审员:李改平
合议组组长:钱亦俊
参审员:张雪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8?03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后被授予专利权,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未得到证据的支持。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吹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号是00305889.1,申请日是2000年4月27日,优先权日是1999年11月16日,专利权人是松下电工株式会社。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宁波宁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有近似的外观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 后被授予专利权,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是专利号为99305615.6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网上公开信息下载纸件;
附件2是专利号为98323970.3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网上公开信息下载纸件;
附件3是专利号为99305335.1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网上公开信息下载纸件;
附件4是专利号为93304186.1的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网上公开信息下载纸件。
请求人同时指出附件1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附件2、附件3及附件4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6年11月7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由圆筒形的风筒部分与手柄所构成,其外观具备以下明显特征:(1)圆筒形的风筒部分的后部(进风侧)与进风口整体呈现球形形状;(2)在该球形形状的大致球心处形成有一条从该球心处穿过的垂直延伸的直线;(3)在上述直线图案的大致中心处形成有一环形图案,该环形图案相对于该垂直延伸的直线是对称的;(4)圆筒形的风筒部分的前部呈收缩状。将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4所示外观设计逐一对比,具有以下明显差异:附件1所示的产品,其风筒部分的后部呈卵形形状,两侧的环形图案与进风口相邻接;附件2所示的产品,其风筒部分先是略呈膨胀状,而后朝着出风口端部方向呈锥削状;附件3所示的产品,其风筒部分的后部与进风口一起构成一种垂直形状,风筒部分的前端先是略呈膨胀状,而后是略呈锥削状,再是较窄的弧形状;附件4所示的产品,其风筒部分的后部与进风口一起构成一种垂直形状。以上差异足以导致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4所示外观设计均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2月27日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转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2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请求人于2007年3月26日提交意见陈述。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是近似产品,且风筒形状相同。从整体上看,两者具有相同的主要设计特点:前部有收缩的风筒,后部有球形的进风口,整体视觉印象十分近似。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此该球心处穿过的垂直延伸的直线”和“环圈形图案”,尽管附件1上没有以上两处图案,但是这两处图案是局部的图案,其对于整体视觉的影响明显小于风筒的形状,两者应属于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20日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向其释明由于附件1的申请日为1999年5月7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2月24日,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附件3的申请日为1999年5月4日,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2日,这两个附件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且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后,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在先设计,作为证据使用时优先适用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对附件1和附件3选择适用的法条或作出相应的意见陈述。请求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证据认定
附件1是专利号为99305615.6、名称为吹风机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5月7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2月24日,公告日为2000年1月19日。附件2是专利号为98323970.3、名称为吹发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告日为1999年9月15日。附件3是专利号为99305335.1、名称为可摺式吹发筒(5401FD) 的外观设计专利,其申请日为1999年5月4日,公告日为1999年12月22日。附件4是专利号为93304186.1、名称为吹发器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公告日为1994年12月28日。以上附件经合议组核实属实。其中附件1和附件3的申请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1999年11月16日)之前且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后,属于他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在先设计,作为证据使用时可以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附件1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证据。而附件3由于其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而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要求其选择适用的法条或作出相应的意见陈述的审查通知书未予答复,因此,请求人提出的作为支持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无效理由的附件3不适用于本案;附件2和附件4的公告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附件2和附件4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对比
观察本专利可以看到:本专利由风筒与手柄两部分所构成,风筒由球形进风口和圆筒形出风口组成,手柄大体呈柱状。(详见本专利附图)。
观察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1)可以看到:在先设计1由风筒与手柄两部分所构成,风筒由椭球形进风口和呈渐收缩状筒形出风口组成,手柄下端呈锥形。(详见在先设计1附图)。
观察附件2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2)可以看到:在先设计2由风筒与手柄两部分所构成,风筒由球形进风口和呈锥形出风口组成,手柄下端呈锥形。(详见在先设计2附图)。
观察附件4所示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3)可以看到:在先设计4由风筒与手柄两部分所构成,风筒整体上略呈锥形,出风口有加长的扁口,手柄为柱状。(详见在先设计3附图。)
由于本专利和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以及在先设计3均用于吹风机,均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可以进行相近似性对比。
将在先设计1与本专利进行比较,两者虽然都由风筒与手柄两部分组成,但两者进风部和手柄有明显区别,本专利的进风部呈球形,手柄大体呈柱状,而在先设计1的进风部呈椭球形,手柄明显呈锥形,这些区别足以导致两者整体上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将在先设计2与本专利进行比较,两者虽然都由风筒与手柄两部分组成,但两者具有以下明显区别,本专利的风筒中部呈收缩状,两侧有圆环形图案,手柄大体呈柱状,而在先设计2的风筒出风部呈锥状,并在中部略有膨胀,两侧无圆环形图案,手柄明显呈锥形,这些区别足以导致两者整体上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将在先设计3与本专利进行比较,两者虽然都由风筒与手柄两部分组成,但两者风筒部分有明显区别,本专利风筒的进风部呈球形,出风部呈圆筒形,而在先设计3的风筒整体上呈锥形,出风口有加长的扁口,这些区别足以导致两者整体上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经将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和在先设计3分别与本专利进行一对一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先设计1、在先设计2和在先设计3均与本专利区别明显,整体上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4.综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有与本专利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提出专利申请并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被授予专利权,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主张未得到证据的支持,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0305889.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省略内部机构沿A-A’线的剖视图 省略内部机构沿B-B’线的剖视图
手柄折合状态参考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1 立体图2
在先设计1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2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在先设计3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