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致发光光源-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致发光光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37
决定日:2007-08-03
委内编号:W401569
优先权日:1996-10-22
申请(专利)号:97121158.2
申请日:1997-10-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何尹峰
授权公告日:2003-02-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伊拉姆-电致发光工业有限公司
主审员:汤锷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丛森
国际分类号:H05B 33/12,H05B 3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2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致发光光源”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7121158.2,申请日是1997年10月22日,优先权日是1996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是伊拉姆-电致发光工业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至少由一个柔性缆状电致发光灯丝构成的光源,每个灯丝包括:

一个由电绝缘介质层(4)环绕的中央电极(2);由电致发光体粉末和粘结剂混合物构成的层(6),所述的层被布置在所述的介质层(4)上;

一个环绕在上述混合物层(6)上的透明电极(8),

其中,在所述的混合物层(6)中形成的孔隙(20)被一种透明的填充物填充。

2、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附加电极(14),该电极沿螺旋线缠绕在所述的透明电极(8)上,而且它们相互之间是电接触。

3、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源,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附加的轴向延伸的电极(24),该电极至少与所述的螺旋缠绕电极之一是电连接。

4、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透明填充物质的粘度在填充所述的孔隙之

前较低,但在填充所述的孔隙之后,通过适当的处理达到高粘度状态。

5、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透明填充物质在填充所述的孔隙之前是低黏度的单体,但在填充所述的孔隙之后,通过适当的处理变成固态聚合物。

6、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填充物的折射率高于所述的粘接剂的折射率。

7、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光源由多个所述的电致发光灯丝构成,该多个灯丝环绕在至少一个公共电极的周围,并和该至少一个公共电极接触。

8、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透明电极仅局部环绕在所述的混合物层的圆周表面。

9、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进一步包括由透明物质构成的阻挡层(10),该透明物质分布在所述的透明电极和外侧柔性聚合物之间,该透明填充物质由所述的阻挡层永久地保持。

10、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透明阻挡层由粘性物质构成。

11、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阻挡层具有疏水性。

12、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阻挡层具有疏水性。

13、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光源包括两个电致发光灯丝,并且其中环绕每个所述混合层的所述透明电极互相电接触。

14、权利要求13所述的光源,其中由一个公用的阻挡层覆盖着所述的两个电致发光灯丝。

15、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其中所述的两个电致发光灯丝被公共阻挡层覆盖的同时,被一个公用的柔性透明聚合物层封装在一起。

16、权利要求2所述的光源,其中在所述附加电极和透明电极之间涂敷导电粘合剂或者导电涂料液滴。

17、权利要求13所述的光源,其中在所述的透明电极之间涂敷导电粘合剂或者导电涂料液滴。

18、光源的制作方法,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给中央电极上覆盖电绝缘介质层;

给覆盖有所述介质层的中央电极上涂敷荧光粉和粘结剂混合物;

在所述的混合物层上涂敷透明电极;

为了填充所述的混合物层中的孔隙,通过透明电极用填充物质渗透所述的混合物层;

为了防止所述的填充物质从被填充的孔隙中渗漏或者蒸发出来,给透明电极上覆盖阻挡层;以及在所述的阻挡层上覆盖一层柔性透明的聚合物。

19、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在所述的透明电极上螺旋缠绕附加电极,并确保所述的附加电极和透明电极之间具有可靠的电接触。

20、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在所述的混合物层的所述渗透之前把填充物质加热到等于或者低于200℃的温度,并且随后使所述的混合物层和填充所述孔隙的所述填充物质一起快速冷却。

21、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选用低黏度的单体充当填充物质,继渗透之后用电磁辐射照射所述的混合物层,促使所述的低黏度单体聚合。

22、权利要求1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用有机溶剂溶解所述的粘结剂。

23、权利要求22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在涂敷所述介质层的过程中,加热并干燥所述的混合物,从而促使所述溶剂蒸发。

24、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步骤,在所述的附加电极和透明电极之间涂敷导电粘合剂或者导电涂料液滴,随后使所述的液滴固化。”

针对本专利权,何尹峰(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1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期满专利权人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16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单方出席此次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没有异议,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2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明确放弃关于权利要求13?17以及22?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

请求人于2007年4月27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

合议组于2007年6月22日向专利权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告知合议组成员变更情况,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请求人提交的口审代理词

请求人于2007年4月27日提交了口审代理词,其中超出口头审理中确定的无效理由范围的,合议组不予考虑。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对比,权利要求1中的“电致发光体粉末”的修改已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的技术领域部分指出 “本发明涉及电致发光光源”,发明内容部分进一步指出“本发明的目的之一就是……提供一种无孔隙电致发光灯丝”,另外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是“至少由一个柔性缆状电致发光灯丝构成的光源”。由此可见,本发明光源利用的是电致发光的原理,其中采用的发光材料可以确定是电致发光材料,因此,将该光源中的作为发光物质的颗粒修改为“电致发光体粉末”是可以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的“透明的填充物”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透明的填充物”范围很大,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其物理基本特征,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低黏度的单体”,该技术特征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则该权利要求5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所限定的“该透明填充物质由所述的阻挡层永久地保持”,该技术特征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则该权利要求9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所限定的“阻挡层具有疏水性”与权利要求12中“阻挡层具有亲水性”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则该权利要求11、12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8-24中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没有得到相应实施例的支持,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则权利要求18-24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的“通过透明电极用填充物质渗透所述的混合物层”、“给透明电极上覆盖阻挡层;以及在所述的阻挡层上覆盖一层柔性透明的聚合物”,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0中的“在所述的混合物层的所述渗透之前把填充物质加热到等于或者低于200℃的温度,并且随后使所述的混合物层和填充所述孔隙的所述填充物质一起快速冷却”,该技术特征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权利要求20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中的“选用低黏度的单体充当填充物质,继渗透之后用电磁辐射照射所述的混合物层,促使所述的低黏度单体聚合”,该特征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由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导出,则权利要求2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透明的填充物质”在说明书中有相关的记载,例如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如下内容:“选用能够稀释粘接剂18的乙酸乙酯作为填充液”(参见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4页第16-17行);“用含有二苯基乙醇酮甲醚作为光引发剂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填充孔隙20也是可行的”(参见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3-5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能够合理预测其他本领域的透明填充物质都具备相同的用途,因此,“透明的填充物质”的概括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适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低黏度的单体”在说明书中有相关的记载,例如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液态单体”(参见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20-21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概括得出所述的“低黏度的单体”,这种概括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适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9中所限定的“该透明填充物质由所述的阻挡层永久地保持”在说明书中有相关的记载,例如本专利说明书记载了“为了防止填充液从孔隙中渗漏或者蒸发出来,紧接着需要给透明电极的表面镀敷阻挡层”(参见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4页第19-20行),另外,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8-17行对阻挡层的作用进行进一步说明,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概括得出所述的“该透明填充物质由所述的阻挡层永久地保持”,这种概括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适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所限定的“阻挡层具有疏水性”与权利要求12中“阻挡层具有亲水性”在说明书中有相关的记载, 例如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14-17行已经有相关记载,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合理概括得出所述的“阻挡层具有疏水性”和“阻挡层具有亲水性”,这种概括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适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8-24中的内容在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即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3-6页)有相关的记载,权利要求18-2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没有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的“通过透明电极用填充物质渗透所述的混合物层”、“给透明电极上覆盖阻挡层;以及在所述的阻挡层上覆盖一层柔性透明的聚合物”在说明书中有相关的记载,例如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3页第15-19行、第4页第16-18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概括得出上述技术特征,这种概括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适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0中的“在所述的混合物层的所述渗透之前把填充物质加热到等于或者低于200℃的温度,并且随后使所述的混合物层和填充所述孔隙的所述填充物质一起快速冷却”在说明书中有相关的记载,例如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1-7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概括得出上述技术特征,这种概括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适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1中的“选用低黏度的单体充当填充物质,继渗透之后用电磁辐射照射所述的混合物层,促使所述的低黏度单体聚合”在说明书中有相关的记载,例如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1-7行、第5页第20-22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概括得出上述技术特征,这种概括对本领域人员来说是适当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由此可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能否实现本发明是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判定依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的“涂敷荧光粉和粘结剂混合物”,该特征不能够实现本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2段中记载“掺杂铜、锰的硫化锌混合物是选用的荧光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清楚地得知:掺杂铜、锰的硫化锌混合物所获得的“荧光粉”是不导电的物质,因为只有在高温条件下所获得的掺杂铜、锰的硫化锌化合物,才是导电物质。因此,权利要求18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实现本发明目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掺杂铜、锰的硫化锌混合物是选用的荧光粉”,这是对荧光粉选择的描述,这种描述并没有表明该荧光粉是非高温条件下获得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选择合适的荧光粉和粘接剂混合物,实现本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的混合物层(6)中形成的孔隙(20)被一种透明的填充物填充”,它不是对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结构特征的描述,却是方法特征的描述。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中的“适当的处理”,该技术特征的描述是不清楚的。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透明阻挡层由粘性物质构成”特征与权利要求9中所限定的“由所述的阻挡层永久地保持”特征相矛盾。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 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所限定的“阻挡层具有疏水性”与权利要求12中“阻挡层具有亲水性”自相矛盾;因此,不符合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的“涂敷荧光粉和粘结剂混合物”,该特征不能够实现本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说明书第10页倒数第2段中记载“掺杂铜、锰的硫化锌混合物是选用的荧光粉”,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清楚地得知:掺杂铜、锰的硫化锌混合物所获得的“荧光粉”是不导电的物质,因为只有在高温条件下所获得的掺杂铜、锰的硫化锌化合物,才是导电物质。因此,权利要求18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实现本发明目的,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0中的“在所述的混合物层的所述渗透之前把填充物质加热到等于或者低于200℃的温度,并且随后使所述的混合物层和填充所述孔隙的所述填充物质一起快速冷却”,该技术特征是不清楚的,它未公开时间、容量、冷却温度等重要的条件。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所述的混合物层(6)中形成的孔隙(20)被一种透明的填充物填充”描述的是孔隙被透明填充物填充这样一种状态,不是描述用透明填充物对孔隙进行填充这样一个动作,该特征应当被认为是一个结构特征而非一个方法特征,不会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4、5中的特征“适当的处理”是对说明书中所公开的若干种可能的处理方式的概括,所述的“适当的处理”可以是“骤然冷却”或“紫外光照射”(参见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5页第1段),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说明书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上述特征“适当的处理”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中所限定的特征“透明阻挡层由粘性物质构成”是对阻挡层构成的一种限定,权利要求9中所限定的特征“由所述的阻挡层永久地保持”是指透明填充物由阻挡层保持,两者并不存在矛盾,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与权利要求12是分别引用权利要求9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1和权利要求12两者没有引用关系,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中所限定的“阻挡层具有疏水性”与权利要求12中的“阻挡层具有亲水性”并不存在矛盾,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掺杂铜、锰的硫化锌混合物是选用的荧光粉”,这是对荧光粉选择的描述,这种描述并没有表明该荧光粉是非高温条件下获得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涂敷荧光粉和粘结剂混合物”没有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本专利权利要求20中的技术特征“在所述的混合物层的所述渗透之前把填充物质加热到等于或者低于200℃的温度,并且随后使所述的混合物层和填充所述孔隙的所述填充物质一起快速冷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清楚,请求人所认为的“未公开时间、容量、冷却温度等重要的条件”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其中所述的光源由多个所述的电致发光灯丝构成,该多个灯丝环绕在至少一个公共电极的周围,并和该至少一个公共电极接触”,该技术特征是实现本发明目的必要技术特征却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它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中的“在所述的透明电极上螺旋缠绕附加电极,并确保所述的附加电极和透明电极之间具有可靠的电接触”,该技术特征是实现本发明目的必要技术特征,却没有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8中。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参见本专利授权文本说明书第1页),混合物层中存在的孔隙会大幅度地减小电致发光光源的电容,使光源的亮度受损,不仅这些不规则气泡的壁表面散射引起光能量损失,上述充气的孔隙还导致电致发光层的光学特性存在不连续性,在粘接剂/空气界面上发生内部全反射,也会造成光能损失。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无孔隙电致发光灯丝,使灯丝的电容和亮度得到很大幅度的提高。由此可见,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混合物层中存在的孔隙的改进。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的光源由多个所述的电致发光灯丝构成,该多个灯丝环绕在至少一个公共电极的周围,并和该至少一个公共电极接触”是其中一个实施例的技术特征,为了使光能输出更高一些而采用多个灯丝,这是进一步的优化方案,并不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同样,技术特征“在所述的透明电极上螺旋缠绕附加电极,并确保所述的附加电极和透明电极之间具有可靠的电接触”是另一个实施例的技术特征,为了使得阻抗较高的电极的轴向电势达到平衡,并在电极受损的情况下确保整个灯丝连续发光而采用了附加电极,这也是进一步的优化方案,并不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97121158.2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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