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嵌墙直读式水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79
决定日:2007-08-06
委内编号:6W063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312216.1
申请日:2002-01-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市科技园区长源电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2-07-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表厂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高颖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0-04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由于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二者的差异使得产品的相应组成部分的设计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02312216.1、名称为“嵌墙直读式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10日,专利权人为宁波市自来水总公司水表厂。
针对上述专利权,宁波市科技园区长源电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7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98312029.3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月13日;
附件2:98318176.4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2月10日;
附件3:98318175.6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10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附件3所示产品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因而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性的比较,将本专利与上述附件的相应视图进行比对,均具有相同和相近似性,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专利代理委托书、侵权诉讼民事起诉状复印件1页、民事答辩状复印件1页,说明本专利的侵权纠纷情况。
专利权人认为,尽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与本专利均为相同种类的水表产品,但本专利与附件1-3相比存在显著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从主视图来看,本专利上部前面为45度大倒角结构,在倒角面上直接显示计数窗口,可达到平视直接读出计量数据的效果,而附件1的外观设计,从其右侧的铰接结构来看,其顶盖是可翻转的,无倒角结构,无法达到平视直读效果,只能俯视读取,附件2和附件3均为翻盖结构,只有在翻盖后俯视读取计数,这与本专利不同;(2)从俯视图来看,本专利能清楚显示计量表和计数窗口,无论平视和俯视,都能读取计数,而附件1只能俯视读取计数,附件2和附件3只能在打开翻盖后俯视读取计数,翻盖的设置使视图效果不相同;(3)从右视图和左视图来看,本专利上部为倒角结构,计数窗口设在倒角面上,更能保证平视读取计数的可能性,而附件1-3均无倒角形状的结构;(4)从仰视图来看,与附件1-3相比,本专利具有一圆形的平凸台,使放在桌面上的水表能稳固平放,而附件1-3中均没有相应的设置;(5)从后视图来看,本专利标有箭头示向,供安装者认准进、出水口的安装方向,而附件1-3均无此标识。综上所述,附件1-3与本专利的主视图、俯视图、右视图、左视图相比,其整体形状结构及各组成部分的形状属于不相同、不相近似的产品,因此本专利的授予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4日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告知请求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针对本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补正。
请求人于2006年9月4日提交了无效宣告程序补正书以及经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书的第1页,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补正通知书(一)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了补正。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7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3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21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表示不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到庭,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请求人放弃使用附件3作为证据,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外观设计分别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公开的外观设计相近似,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外观设计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的透明罩体上有一斜面,(2)本专利左视图上的圆弧过渡线与附件1中的过渡线设置不同,(3)附件1的俯视图没有显示表盘,但是水表上具有表盘属于惯常设计,(4)附件1的仰视图上没有本专利仰视图上的圆弧过渡,(5)附件1的视图上未标有箭头指向;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外观设计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的透明罩体上有一斜面,(2)附件2中的顶盖是可翻转的。但从整体观察来看,本专利外观设计与附件1和附件2的主体部分相同,容易造成混淆,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产品名称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附件1的公开日为1999年1月13日,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附件2是产品名称为“智能水表(B)”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附件2的公开日为1999年2月10日,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经核实确认上述附件所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且属于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因此,附件1和附件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在先设计。
3.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所示均为水表的外观设计,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分别进行如下相近似性对比:
本专利所示的“嵌墙直读式水表”具有六面视图,从其主视图来看,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本专利所示的水表是由进水口部分、阀门、水表壳体、表盘外罩和出水口部分组成,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分别位于水表的两端,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外侧带有环状螺纹,阀门位于靠近进水口部分的水表壳体上,表盘外罩位于水表壳体的正上方,表盘外罩为透明罩体,水表壳体的表面两侧具有水流箭头指向,本专利水表壳体的表盘外罩前面具有倒角结构,在倒角面上直接显示计数窗口,从其俯视图来看,本专利能透过表盘外罩清楚显示表盘的计量表和计数窗口,从其右视图来看,在本专利水表壳体的中部,出水口部分的周围具有椭圆形的过渡线,从其左视图来看,在本专利水表壳体的中部,进水口部分的两侧具有两个长方形框体和从阀门延伸到这两个框体的两条弧线,从其左视图和右视图来看,本专利水表壳体的表盘外罩具有45度倒角结构,表盘外罩整体呈梯形,同时结合主视图来看,计数窗口设在倒角面上,从其仰视图来看,本专利水表壳体的底部具有圆形的圆弧过渡线,从其后视图来看,本专利水表壳体的表面具有水流箭头指向。(详见本专利附图)
附件1所示的“水表”具有六面视图,从其后视图来看,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附件1所示的水表是由进水口部分、阀门、水表壳体、顶盖和出水口部分组成,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分别位于水表的两端,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外侧具有环状螺纹,阀门位于靠近进水口部分的水表壳体上,顶盖位于水表壳体的正上方,顶盖为透明罩体,顶盖呈圆柱形并可翻转,其主视图与后视图对称;从其右视图来看,在水表壳体的中部,进水口部分的周围具有椭圆形过渡线;从其左视图来看,在水表壳体的中部,出水口部分的周围具有扇形过渡线;从其左视图和右视图来看,该水表的顶盖整体呈圆柱形;从其仰视图来看,水表壳体的底部整体呈椭圆形结构。(详见附件1的附图)
附件2所示的“智能水表(B)”具有六面视图和两个使用状态图,从其俯视图来看,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附件2所示的水表是由进水口部分、阀门、水表壳体、表盘、顶盖、连接线和出水口部分组成,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分别位于水表的两端,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外侧具有环状螺纹,阀门位于靠近进水口部分的水表壳体上,表盘位于水表壳体的正上方,顶盖整体呈圆柱形并可翻转,表盘外壳呈水平面,在表盘上具有连接线,该水表壳体的表面两侧具有水流箭头指向;其仰视图与俯视图对称;从其主视图来看,在打开顶盖后该水表能清楚显示表盘的计量表和计数窗口;从其左视图来看,在水表壳体的中部,出水口部分的周围具有圆弧过渡线;从其右视图来看,在水表壳体的中部,进水口部分的周围具有圆弧过渡线;从其后视图来看,水表壳体的底部具有圆弧过渡线。(详见附件2的附图)
将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的产品相比较,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水表都是由进水口部分、阀门、水表壳体、表盘外罩和出水口部分组成,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分别位于水表的两端,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外侧具有环状螺纹,阀门位于靠近进水口部分的水表壳体上,表盘位于水表壳体的正上方,表盘外罩为透明罩体。二者的差异主要在于:(1)水表的表盘外罩设计不同,本专利水表壳体的表盘外罩整体呈梯形,在表盘外罩前面具有倒角结构,在倒角面上直接显示计数窗口,而附件1的顶盖呈圆柱形,并无倒角形状结构,需俯视读取水表的计数;(2)本专利水表壳体的两侧均设有水流箭头指向,而附件1未见相应设计;(3)本专利水表的底部具有圆形的圆弧过渡线,而附件1的水表底部无相应设计。由于上述二者的差异使得水表的上述相应组成部分的具体设计不同,综合这些差异来看,其对水表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将本专利与附件2所示的产品相比较,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水表都是由进水口部分、阀门、水表壳体、表盘外罩和出水口部分组成,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分别位于水表的两端,进水口部分和出水口部分外侧具有环状螺纹,阀门位于靠近进水口部分的水表壳体上,表盘位于水表壳体的正上方,水表壳体的两侧均设有水流箭头指向,水表壳体的底部具有圆弧过渡线。二者的差异主要在于:(1)水表的表盘外罩设计不同,本专利水表壳体的表盘外罩整体呈梯形,在表盘外罩前面具有倒角结构,在倒角面上直接显示计数窗口,而附件2的顶盖呈圆柱形,并无倒角形状结构,顶盖为翻盖结构,需打开顶盖来俯视观察水表的计数;(2)本专利水表的表盘上无连接线的设置,附件2水表的表盘上具有连接线。由于上述二者的差异使得水表上述相应组成部分的具体设计不同,综合这些差异来看,其对水表的整体视觉效果带来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02312216.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附件1附图
附件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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