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74
决定日:2007-08-07
委内编号:W5082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79355.6
申请日:2004-09-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顾明
授权公告日:2005-09-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柏桂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宋鸣镝
参审员:冯涛
国际分类号:D05B29/02,D05B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二十二条第四款;二十六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对于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理解,要站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而不应当要求申请文本将技术方案中属于所属技术领域公知常识和常规技术的所有技术细节一一罗列。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故本专利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5年09月2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的200420079355.6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9月6日,专利权人为徐柏桂。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由偏心轮(2)、偏心连杆(3)、摆动横轴(5)、前后曲柄(6、4)和升降连杆(7)组成,其特征是一偏心连杆(3)与绗缝机上轴(1)固定连接的一偏心轮(2)动配合连接,偏心连杆的另一端与固定在摆动横轴(5)上的后曲柄(4)动配合连接,固定在摆动横轴(5)上的前曲柄(6)的另一端依次与升降连杆(7)、压脚定位块(8)和压脚杆(9)动配合连接,压脚杆(9)与压脚(10)固定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偏心轮(2)上设有调整和固定偏心轮(2)与上轴(1)之间径向相位的支头螺钉(13)。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其特征是所述的后曲柄(4)上开有穿调节螺钉(7)的调整压脚升降幅度大小的长孔。”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顾明(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是:

2003年第4期《中外缝制设备》第10-13页中的文章《上下送料平缝机压脚提升机构的分析与改良》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

公告日期为1996年1月3日、申请号为94120481.2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2);

申请日为2004年6月30日、公告日期为2006年1月4日、专利号为200420062396.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3);

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的《GC6-6/6-6-1型中厚料上下送料缝纫机》的使用说明书的前后封面、目录及第20、21、28-31页的复印件(下称证据4);

1996年第2期《缝纫机科技》第48页中的文章《GC6-6型上下送料平缝机的两项调整方法》的复印件(下称证据5);

其中,证据5用于证明证据4中的GC6-6型中厚料上下送料缝纫机至少在1996年初已

经公开销售和使用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1、2、3、4不具备新颖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10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请求书及其所附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6年11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缺乏事实依据;(2)本专利具有新颖性。

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了新的无效证据和无效理由。

请求人补充的证据是:

上海图书馆盖章的1996年第2期《缝纫机科技》的封面、目录、第48页及封底的复印件,共4页(下称证据6);

上海图书馆盖章的2003年第4期《中外缝制设备》的封面、目录、第10-13页及封底的复印件,共7页(下称证据7);

隆泰衣业斌斌针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的复印件,共3页(下称证据8);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存款回单3张(复印件)(下称证据9)。

其中,证据(6)用于证明证据(5)的公开日和真实性,证据(7)用于证明证据(1)

的公开日和真实性,证据(9)用于佐证证据(8)的真实性。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为:(1)证据8和证据9证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由于申请日前的使用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新颖性;(2)本专利的摆动横轴5缺少前、后轴套,缺少前、后轴套意味着摆动横轴5直接套装在前、后曲柄的轴孔中,摆动横轴5将难以正常转动,本专利的后曲柄4的调节螺钉上缺少调位垫圈和垫片,将直接使后曲柄与偏心连杆3咬死,并无法相对转动,本专利的压脚杆上缺少压脚套,将直接导致压脚杆咬死在机头中,使其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因而导致本专利无法实现,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本专利由于摆动横轴5缺少前后轴套、后曲柄4的调节螺钉上缺少调位垫圈和垫片、压脚杆上缺少压脚套,而使得其无法使用,并且根本就不能够产生任何积极效果,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03月2日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1月1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补充的新的无效证据和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审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分别相对于证据1、2、3、4不具备新颖性,证据8、9用于证明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由于申请日前的使用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新颖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3、5-7、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4、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9与证据8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双方当事人就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进行了意见陈述和充分的辩论。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认定

证据1和2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的复印件,它们的真实性已得到专利权人的认可,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故它们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3是申请日为2004年6月30日、公告日期为2006年1月4日、专利号为200420062396.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其真实性已得到专利权人的认可,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其申请日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证据4是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的《GC6-6/6-6-1型中厚料上下送料缝纫机》的使用说明书的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出示了其原件,在没有正当理由和反证否定其真实性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很显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是由生产商自行发行、随其产品一起进入市场提供给消费者的,当GC6-6型上下送料缝纫机进入市场后,它的使用说明书也就必然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但是证据4本身并不能证明自己的公开时间;而真实性已得到专利权人认可的证据5是1996年第2期《缝纫机科技》(1996年4月25日出版)第48页中的文章《GC6-6型上下送料平缝机的两项调整方法》,其作者是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的顾若肖,由证据5可知标准缝纫机菀坪机械有限公司的GC6-6型上下送料缝纫机在1996年4月25日之前已经进入市场了,也就是说证据4在1996年4月25日之前已经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因为证据5能够证明证据4在1996年4月25日之前已经公开,所以证据4这种记载有技术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公开出版物,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

证据8是隆泰衣业斌斌针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发货单,但是其上并没有隆泰衣业斌斌针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也没有任何其它可以证明其真实性的公章,因此证据8本身并不能证明其自身的真实性;证据9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存款回单3张,其真实性已得到专利权人的认可,其上标有与证据8发货单上的银行帐号完全一致的卡号,这3张存款回单只能证明其持有人曾分别于2003年8月13日、2003年10月27日、2003年6月12日三次向上述银行帐号中存入不同数额的钱,但这并不能证明证据8的真实性,也就是说证据9并不能证明证据8的真实性;因此证据8的真实性不能确认,其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产品(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由于申请日前的使用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新颖性。

2、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

专利法26条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审查指南第2.1.3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2.4节中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的摆动横轴5缺少前、后轴套,缺少前、后轴套意味着摆动横轴5直接套装在前、后曲柄的轴孔中,摆动横轴5将难以正常转动,因此将导致本专利无法实现,这还可以从证据1、2、4的结构上充分得到了解,证据1、2、4中毫无例外的都具有前、后轴套结构;(2)本专利的后曲柄4的调节螺钉上缺少调位垫圈和垫片,将直接使后曲柄与偏心连杆3咬死,并无法相对转动,因而导致本专利无法实现,这还可以从证据1、2、4的结构上充分得到了解,证据1、2、4中毫无例外的都具有调位垫圈和垫片的结构;(3)本专利的压脚杆上缺少压脚套,将直接导致压脚杆咬死在机头中,使其根本无法正常工作,因而导致本专利无法实现,而证据1、2、4中毫无例外的都具有压脚杆。

对此观点,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虽然没有具体的记载摆动横轴5具有前、后轴套,后曲柄4的调节螺钉上具有调位垫圈和垫片,压脚杆上具有压脚套,但是诚如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言,与本专利工作原理类似的现有技术中的缝纫机中摆动横轴都具有前、后轴套,后曲柄的调节螺钉上都具有调位垫圈和垫片,压脚杆上都具有压脚套,也就是说,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上述这些结构是该领域公知的、已经普及应用的,这种类型的缝纫机中具备这些部件是必然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都很清楚地了解这种类型的缝纫机缺少了这些部件是难以正常工作的,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虽然没有具体的记载这些部件,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清楚地知道该方案中应当具备这些部件或类似作用的部件,合议组认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技术知识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

3、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22条4款的规定

专利法22条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由于摆动横轴5缺少前后轴套、后曲柄4的调节螺钉上缺少调位垫圈和垫片、压脚杆上缺少压脚套,而使得其无法使用,并且根本就不能够产生任何积极效果,因此不符合专利法22条4款的规定,不具有实用性。

对此观点,如在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26条3款的规定的评述中所述,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中虽然没有具体的记载这些部件,但是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也清楚地知道该方案中应当具备这些部件或类似作用的部件,本专利的绗缝机机头的压脚升降机构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22条4款的规定。

4、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2、3中的技术特征分别被证据2、1、3、4全部公开,权利要求1、2、3分别相对于证据2、1、3、4不具备新颖性。

经查,证据2中公开了一种缝纫机的压脚高度调节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证据2的说明书及附图):偏心凸轮10被固定在上轴4上,连杆12被连结在此偏心凸轮10上,用支点螺钉14与连杆固定螺母16把连杆12连结在摆动轴座18上,摆动轴座18被固定在摆动轴20上,摆动臂22被固定在此摆动轴20的前端,连杆24的一端用阶梯螺钉44连接在摆动臂22上,形成L形连杆的摆动件26的上端被连结在连杆24的另一端上,此摆动件26的右端(构成致动端,支点H)被连结在连杆30的上端,中央部的摆动中心(支点E)与连杆28相连,在摆动件26的下方、限制摆动件26的支点E向下移动的止动板58固定设置在缝纫机臂2上,在摆动件26的的支点E上设有与此止动板58相接的滚轮60,连杆30的下端连接在弹簧64压向下方的压脚杆座32上,此压脚杆座32只能沿着缝纫机臂上形成的导向槽34上下运动,压脚杆36被固定在压脚杆座32上,压脚38用螺钉42固定在此压脚杆36的下端。

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2中公开的技术方案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权利要求1中前曲柄6与升降连杆7动配合连接,升降连杆7与压脚定位块8动配合连接,而证据2中摆动臂2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前曲柄)的一端连接连杆24,连杆24的另一端连结形成L形连杆的摆动件26,摆动件26的另一端连结在连杆30的上端,中央部的摆动中心(支点E)与连杆28相连,在摆动件26的下方、限制摆动件26的支点E向下移动的止动板58固定设置在缝纫机臂2上,在摆动件26的的支点E上设有与此止动板58相接的滚轮60,连杆30的下端连接在弹簧64压向下方的压脚杆座3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脚定位块)上,由上述结构上的不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前曲柄与压脚定位块之间为单连杆硬连接,从而省去了现有技术中所需要的弹簧压脚的机构,而证据2中由于摆动臂与压脚杆座之间为一套多连杆软连接机构,因此仍需要借助弹簧将压脚杆座压向下方。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2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存在上述的不同,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区别特征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具备新颖性。

证据1、3、4均各自公开了一种缝纫机,其中的压脚升降机构与证据2中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类似,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前曲柄的部件和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压脚定位块的部件之间都有一套多连杆软连接机构,都需要借助弹簧将压脚定位块压向下方。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3、4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也实质上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3、4也都具备新颖性。

鉴于证据8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于请求人提出的证据8、9证明权利要求1-3所要求保护的产品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销售,由于申请日前的使用公开而导致其不具备新颖性不予评述。

综上所述,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3作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新颖性。

三.决定

维持200420079355.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讼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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