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08
决定日:2007-08-09
委内编号:4W015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16206.9
申请日:2002-03-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和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5-10-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吕学忠
主审员:张琪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祁轶军
国际分类号:D05B 3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能给整个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2年3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0月19日、名称为“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专利号为02116206.9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是吕学忠。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设有抖带机构,该抖带机构包括抖带轮,具有非圆形的轮毂;及电动机,与抖带轮传动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架组,装设于缝纫机械所安装的工作桌板上,该桌板具有:前边,靠近使用者;后边,与前边相对应;左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其中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左边;右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另外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右边;送带机构,装设于所述支架组上,包括基板,是装设于支架组;电动机,垂直固定于基板上;送带轮,具有中空的内孔,所述电动机固设于该送带轮的中空内孔;转臂,具有转轴,借助该转轴垂直枢设于基板上;压带轮,转设于转臂,并压触于送带轮的轮面,对经过送带轮与压带轮之间的带状料夹压,并对带状料形成第一夹压部位,且带状料因经过缝纫机械压布脚与送布齿之间的夹压而形成第二夹压部位,并使带状料被第一夹压部位及第二夹压部位先后夹压的带段,形成张力段;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是控制送带轮的转向。
2、根据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带机构还包括:连杆,固设于转臂的转轴;操作杆,具有转轴,借助该转轴枢设于基板上;凸轮,固设于操作杆的转轴上,凸轮是与连杆接触;弹簧,作用于连杆与基板之间;开关,是设于基板并位于转臂旁;带状料防卷片,旁设于送带轮的轮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包括:张力感知滚轮,是枢设于基板上,而设于第一夹压部位及第二夹压部位之间,供带状料绕过,还装设有两个限带环组件,供带状料从该两限带环组件之间经过,每一只限带环组件各自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张力感知机构,是设于基板上,并与张力感知滚轮枢接;应变构件,与所述张力感知滚轮枢接,以感测张力感知滚轮的压力而产生对应的应变量;应变感知元件,设于应变构件上;张力控制电路,包括张力感应放大回路,与所述张力感知机构相连;主控制器回路,将控制讯号输出至电动机驱动器主控制器回路,经电动机驱动回路,控制电动机正转、反转或停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组包括:匚形夹,夹固于工作桌板的任何一边;支柱,其中一端连设于匚形夹,并垂直于工作桌板的板面;第一接头,其中一端固设于支柱的另外一端;悬臂,其中一端固接于所述第一接头。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的底端是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第一接头是固设于支柱的顶端,悬臂的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一接头,送带机构是固接于悬臂的另外一端,并位于缝纫机械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设于悬臂的另外一端,悬杆是位于缝纫机械的前方,带状料先绕经送带机构的送带轮及压带轮后,再绕经悬伸于缝纫机械前方的悬杆。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的顶端是连接于匚形夹的下方,支柱的底端向下悬垂,第一接头是固设于支柱上并位于匚形夹的下方,悬臂的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一接头,送带机构固接于悬臂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下方,且送带机构的基板竖设于悬臂的另外一端,悬杆是位于工作桌板的下方。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悬杆,其中一端固连于送带机构的基板;导带杆,枢设于悬杆的另外一端。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带滚轮,是枢设于工作桌板的前边。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组包括:匚形夹,夹固于工作桌板的任何一边;支柱,是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第二接头,其中一端固设于支柱的顶端,另外一端是固设于基板的边缘。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前边、右边或左边,支柱设于匚形夹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水平地固接于第二接头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侧缘,导带轮水平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是水平地固接于第二接头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侧缘,导带轮水平地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导带架,具有插置于基板的柱杆;两只弹圈,是圈套于柱杆,并与柱杆构成封闭的供带状料穿过框部;延伸杆,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二接头;导带轮,是水平地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转向架,倾斜设于延伸杆上,并位于轴向互不平行的导带轮与导带架之间。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送带警示机构,是装设于抖带机构与送带机构之间,该送带警示机构包括:基座,具有滑槽;开关,是固设于所述基座上;触动构件,是枢设于基座,并毗邻于开关,触动构件的枢转动作会触及开关而使开关动作;灵敏度调整构件,可调整地滑设于基座的滑槽;弹簧,是设于灵敏度调整构件与触动构件之间,其弹力使触动构件保持不触动开关;调整螺栓,其中一端转设于基座,调整螺栓是螺接于灵敏度调整构件;固定螺丝,贯穿基座的滑槽并螺接于灵敏度调整构件,以锁定灵敏度调整构件的位置;L形触动杆,其中一端与触动构件连接。
1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换段开关机构,它包括:换段开关,固设于工作桌板下方;驱动杆,是枢设于工作桌板下方,其中一端是毗邻于换段开关;松带开关机构,它包括:开关盒,固设于驱动杆的另外一端;开关,固设于开关盒中;触杆,其中一端活动设于开关盒,触杆是毗邻于上述开关;弹簧,设于触杆与开关盒之间;调整螺丝,是螺设于开关盒上。”
2、针对上述专利权,大和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发明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 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的复印件;
附件2:日本专利特开2003-320189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3年11月11日,共21页;
附件3:日本专利局于2004年12月16日针对附件2的日本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以及驳回查定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4:日本专利特开2000-5473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0年1月11日,共20页(以下称证据3-1);
附件5:日本专利特开平11-35202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2月9日,共7页(以下称证据3-2);
附件6:日本专利特开昭62-213789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87年9月19日,共7页(以下称证据3-3);
附件7:日本专利特开平3-18396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1年1月25日,共12页(以下称证据3-4);
附件8:第4009674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77年3月1日,共14页(以下称证据3-5);
附件9:日本专利特开2001-159039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1年6月12日,共20页(以下称证据3-6);
附件10: 请求人声称于1993年9月21~25日举办的世界缝纫机展览会的一个在德国的缝纫机展览会IMB’93上展出的德国BUSCHE公司的宣传册的封面、第2、3、18、19、22-25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共10页(以下称证据4-1);
附件11:请求人声称于1997年6月3~7日举办的世界缝纫机展览会的一个在德国的缝纫机展览会IMB’97上展出的日本DAIKO株式会社的宣传册的复印件,共1页(以下称证据4-2);
附件12: 请求人声称于1997年6月3~7日举办的世界缝纫机展览会的一个在德国的缝纫机展览会IMB’97上展出的日本PEGASUS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的宣传册的封面、目录页、第25、28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称证据4-3);
附件13:请求人声称于1999年5月8~11日举办的世界缝纫机展览会的一个在日本的缝纫机展览会JIAM’99上展出的大和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的宣传册的封面、前言页、目录页、第31、32、38、39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共8页(以下称证据4-4);
附件14:请求人声称于2000年5月30日~6月3日举办的世界缝纫机展览会的一个在德国的缝纫机展览会IMB’2000上展出的日本DAIKO株式会社的宣传册的复印件,共1页(以下称证据4-5);
附件15: 2000年7月14~17日在台湾主办的台北国际缝制机械展TIAM2000的综合指南的封面、第1、3-6、57、66、87、144页的复印件,共10页(以下称证据4-6);
附件16:2001年8月15~17日在美国举办的BOBBIN WORLD上展出的瑞士SCHIPS AG的宣传册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称证据4-7);
附件17:2001年10月9日~12日在中国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CISMA2001的会刊的封面、第1页、包含MC S6Z的图片的那页、包含MC T8U的图片的那页、首行为中国?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那页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称证据4-8);
附件18:第4590874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86年5月27日,共15页(以下称证据4-9);
附件19:日本专利特开平3-18396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1年1月25日,以及第5178081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3年1月12日,共12页(以下称证据4-10);
附件20:日本专利特开昭58-95060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83年6月6日,以及第4475474号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84年10月9日,共12页(以下称证据4-11);
附件21:日本专利特开平10-137472A号公报、特开平10-140465A号公报和特开平10-140466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其公开日均为1998年5月26日,共31页(以下称证据4-12);
附件22:DE19731484A1号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1月28日,共10页(以下称证据4-13);
附件23:日本专利特开昭56-31787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81年3月31日,共3页(以下称证据4-14);
附件24:日本专利特开昭59-37980A号公报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1984年3月1日,共3页(以下称证据4-15);
附件25:AEF-31紧凑型夹紧式带子自动馈料装置的使用说明书&零件册的封面、目录页、第6-9页及备件列表2页和封底的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以下称证据4-16);
附件26:请求人声称于1993年9月21~25日举办的世界缝纫机展览会的一个在德国的IMB’93上展出的瑞士SCHIPS AG的宣传册的封面、目录页、包含针筒臂缝边机内容的那页、包含HS 750的图片的那页以及封底的复印件,共5页(以下称证据4-17);
附件27:WO 01/88249A1号PCT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2日,共4页(以下称证据4-18);
附件28:DE10023537A1号德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公开日为2001年11月22日,共6页(以下称证据4-19)。
请求人指出,附件2是记载了与本专利基本相同的发明创造的日本特开2003-320189号公报,附件3是日本专利局对附件2所涉及的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理由通知书,在该驳回理由通知书中通过引用证据1-6认定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3-1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如在证据4-8、4-1、4-2、4-5、4-12中披露了第1个区别技术特征“抖带机构”,在证据3-4中披露了第2个区别技术特征“送带轮具有中空的内孔,所述电动机固设于该内孔中”,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在证据4-14、4-15和3-6中披露了与所述公知常识相关的内容),权利要求8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在证据3-1、4-6、4-8中披露了与所述公知常识相关的内容),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例如在证据4-4、4-6、4-8、4-13中披露了与所述公知常识相关的内容),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换段开关机构在证据3-1中公开,而松带开关机构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2、8、12-14相对于证据3-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1和4-9的结合或证据3-1和证据4-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3-1、证据4-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如在证据4-7、4-17、4-18中披露了与所述公知常识相关的内容),权利要求6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相对于证据3-1、证据4-16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8日提交了证据4-4、4-7、4-13、4-14、4-15、4-17、4-18的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
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该权利要求书中,专利权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原权利要求3相比,除了将“送带轮,具有中空的内孔”改为“送带轮,它的其中一端为固定端,送带轮具有中空的内孔”之外,其余部分完全相同,原权利要求4-14改为新的权利要求3-13。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3作为证据,与本案待定事实之间不具有相关性,日本专利局的审查通知不能在本次无效程序中使用;证据4-1、4-2、4-3、4-4、4-5、4-6、4-7、4-16、4-17均为域外证据,应当经过公证认证才能确定证据的真实性,且其产品目录仅有外观图片,没有内部结构,无法证明本专利的结构已公开;证据4-8是一份会刊,没有出版者,不能表明其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也无法印证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4-16、4-17没有出版社,不是公开发行,不应当被认为是公开出版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3-1相比具有大量区别技术特征,且证据4-9也仅仅公开了限带环,但没有公开其具体结构,因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另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既没有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公开,也不是公知常识,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具有创造性。
4、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和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4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17的结合、证据3-1和证据4-18的结合或证据3-1和证据4-19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7年4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附件2、3仅为审查参考之用;关于专利权人提到的“产品目录仅有外观图片,没有内部结构”的问题,请求人要证明公开的结构是能够在外观图片中明显看得出的结构,而未包括任何的根据外观图无法判断的内部结构;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张力控制部分的结构与证据3-1中的基本相同,其微小差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简单设计,而证据4-9中披露了限带环组件,且限带环组件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简单设计,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证据3-1的其余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4-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2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1条2款的规定,且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4-11不具备创造性,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2、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技术,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仍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5日和2007年4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对其2007年1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补正,删除了其中增加的技术特征以使权利要求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该补正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一种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设有抖带机构,该抖带机构包括抖带轮,具有非圆形的轮毂;及电动机,与抖带轮传动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支架组,装设于缝纫机械所安装的工作桌板上,该桌板具有:前边,靠近使用者;后边,与前边相对应;左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其中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左边;右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另外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右边;送带机构,装设于所述支架组上,包括基板,是装设于支架组;电动机,垂直固定于基板上;送带轮,具有中空的内孔,所述电动机固设于该送带轮的中空内孔;转臂,具有转轴,借助该转轴垂直枢设于基板上;压带轮,转设于转臂,并压触于送带轮的轮面,对经过送带轮与压带轮之间的带状料夹压,并对带状料形成第一夹压部位,且带状料因经过缝纫机械压布脚与送布齿之间的夹压而形成第二夹压部位,并使带状料被第一夹压部位及第二夹压部位先后夹压的带段,形成张力段;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是控制送带轮的转向;带状料张力控制机构包含张力感知滚轮,是枢设于基板上,而设于第一夹压部位及第二夹压部位之间,供带状料绕过,还装设有两个限带环组件,供带状料从该两限带环组件之间经过,每一只限带环组件各自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张力感知机构,是设于基板上,并与张力感知滚轮枢接;应变构件,与所述张力感知滚轮枢接,以感测张力感知滚轮的压力而产生对应的应变量;应变感知元件,设于应变构件上;张力控制电路,包括张力感应放大回路,与所述张力感知机构相连;主控制器回路,将控制讯号输出至电动机驱动器主控制器回路,经电动机驱动回路,控制电动机正转、反转或停止。
2、根据权利要求1项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送带机构还包括:连杆,固设于转臂的转轴;操作杆,具有转轴,借助该转轴枢设于基板上;凸轮,固设于操作杆的转轴上,凸轮是与连杆接触;弹簧,作用于连杆与基板之间;开关,是设于基板并位于转臂旁;带状料防卷片,旁设于送带轮的轮面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所述支架组包括:匚形夹,夹固于工作桌板的任何一边;支柱,其中一端连设于匚形夹,并垂直于工作桌板的板面;第一接头,其中一端固设于支柱的另外一端;悬臂,其中一端固接于所述第一接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的底端是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第一接头是固设于支柱的顶端,悬臂的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一接头,送带机构是固接于悬臂的另外一端,并位于缝纫机械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设于悬臂的另外一端,悬杆是位于缝纫机械的前方,带状料先绕经送带机构的送带轮及压带轮后,再绕经悬伸于缝纫机械前方的悬杆。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的顶端是连接于匚形夹的下方,支柱的底端向下悬垂,第一接头是固设于支柱上并位于匚形夹的下方,悬臂的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一接头,送带机构固接于悬臂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下方,且送带机构的基板竖设于悬臂的另外一端,悬杆是位于工作桌板的下方。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悬杆,其中一端固连于送带机构的基板;导带杆,枢设于悬杆的另外一端。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导带滚轮,是枢设于工作桌板的前边。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架组包括:匚形夹,夹固于工作桌板的任何一边;支柱,是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第二接头,其中一端固设于支柱的顶端,另外一端是固设于基板的边缘。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前边、右边或左边,支柱设于匚形夹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水平地固接于第二接头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侧缘,导带轮水平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匚形夹是夹固于工作桌板的后边,支柱竖设于匚形夹的上方,送带机构的基板是水平地固接于第二接头的另外一端,并位于工作桌板的侧缘,导带轮水平地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
11、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其还包括:导带架,具有插置于基板的柱杆;两只弹圈,是圈套于柱杆,并与柱杆构成封闭的供带状料穿过框部;延伸杆,其中一端是固接于第二接头;导带轮,是水平地转设于延伸杆的另外一端;转向架,倾斜设于延伸杆上,并位于轴向互不平行的导带轮与导带架之间。
1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送带警示机构,是装设于抖带机构与送带机构之间,该送带警示机构包括:基座,具有滑槽;开关,是固设于所述基座上;触动构件,是枢设于基座,并毗邻于开关,触动构件的枢转动作会触及开关而使开关工作;灵敏度调整构件,可调整地滑设于基座的滑槽;弹簧,是设于灵敏度调整构件与触动构件之间,其弹力使触动构件保持不触动开关;调整螺栓,其中一端转设于基座,调整螺栓是螺接于灵敏度调整构件;固定螺丝,贯穿基座的滑槽并螺接于灵敏度调整构件,以锁定灵敏度调整构件的位置;L形触动杆,其中一端与触动构件连接。
1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缝纫机械带状料馈送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换段开关机构,它包括:换段开关,固设于工作桌板下方;驱动杆,是枢设于工作桌板下方,其中一端是毗邻于换段开关;松带开关机构,它包括:开关盒,固设于驱动杆的另外一端;开关,固设于开关盒中;触杆,其中一端活动设于开关盒,触杆是毗邻于上述开关;弹簧,设于触杆与开关盒之间;调整螺丝,是螺设于开关盒上。”
合议组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补正的权利要求书当庭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书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上述补正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证据3-2、3-3、3-5、4-1、4-2、4-3、4-5、4-6、4-7、4-10、4-11、4-12、4-14、4-15、4-17,并当庭提交了证据4-4、4-8的原件、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出具的书面证言原件以及对证据4-4、证据4-16进行公证认证的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4-4、4-8确系展览会公开的材料这一事实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认为其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并认为证据4-16的证明人为请求人自己,因而对证据4-16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3-1、3-4、3-6、4-9、4-13、4-18、4-19的真实性及已提交的中文译文无异议。请求人确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专利法第22条3款,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为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请求人主张:证据3-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证据3-1、4-9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4-8用来证明权利要求1中的抖带机构是公知常识,证据3-4用来证明电动机固设于送带轮的中空内孔是公知常识;证据3-6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的带状料防卷片,权利要求2的其它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证据4-16中的分解图或证据4-4第38页右上角的图公开了权利要求3、8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5、9、10都是对具体夹持位置的限定,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4-18或4-19的图1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证据4-8中的MC T8U右侧的饰缝车用的图片公开了导带架、两只弹圈,MC S6Z的图公开了延伸杆、导带轮,证据3-1译文第1页18-20行公开了转向架;证据4-4第38页右上角的图片或证据4-13的图2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3-1译文第6页22行中的脚踏开关相当于换段开关,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基础
鉴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4日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该权利要求书中,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3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原权利要求4-14改为权利要求3-13,经审查,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而合议组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专利权人于2007年5月14日提交的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证据3-1、3-4、3-6、4-9、4-13、4-18、4-19是专利文献的复印件,专利权人对证据3-1、3-4、3-6、4-9、4-13、4-18、4-19的真实性及证据3-1、3-4、3-6、4-9、4-13、4-18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作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证据3-2、3-3、3-5、4-1、4-2、4-3、4-5、4-6、4-7、4-10、4-11、4-12、4-14、4-15、4-17已被请求人放弃作为证据使用;请求人主张附件2、3仅为审查参考之用,且请求人在评价本专利创造性时也没有使用附件2、3作为证据,所以合议组对附件2、3和证据3-2、3-3、3-5、4-1、4-2、4-3、4-5、4-6、4-7、4-10、4-11、4-12、4-14、4-15、4-17不再予以考虑。
对于证据4-8,请求人提交了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以证明证据4-8的真实性,对于证据4-4,请求人提交了相关公证认证文件以证明其真实性。由于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证据4-4、4-8确系展览会公开的材料这一事实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故合议组对证据4-4、4-8及证明其真实性的佐证予以采信,并认定证据4-4、4-8确系展览会公开的宣传册和会刊。对于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4、4-8不属于公开出版物的问题,合议组认为: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3.1节中明确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证据4-4的公证认证材料中附有日本缝纫机械工业会会长的声明,其证明证据4-4公开发表的时间为1999年5月8日,证据4-8的封面上载明了其是于2001年10月9日-12日举行的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的会刊,同时请求人提交的中国缝制机械协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也进一步证明了证据4-8公开发表的时间为2001年10月9日-12日;综上,证据4-4和证据4-8显然符合《审查指南》对出版物的定义,属于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故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证据4-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证明证据4-16真实性的证人为请求人大和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的董事长,该证人与当事人明显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其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能单独证明证据4-16的真实性。由于除了请求人当庭提交的经过公证认证的由大和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的董事长作出的证言之外,请求人没有提供其他足以证明证据4-16真实性的证据,故合议组无法确认证据4-16的真实性,对证据4-16不予采信。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证据3-1公开了一种松紧带用馈料装置,包括驱动部单元D和控制单元C,其中驱动部单元D包括箱体1、电动机7、送带轮2、压带轮3、转臂10,送带轮2外嵌并固定在配置于箱体1内的电动机7的输出轴,压带轮3配置成从上方与送带轮2外接,对经过送带轮与压带轮之间的带子夹压,通过检测轮6的带子T被供给缝纫机,与加工布料一同被布料压布脚挤压而保持,以转轴9作为中心上下摇动的转臂10的摇动顶端固定有轮轴,在该轮轴上经由轴承以活动转动自如的方式轴支承压带轮3;在臂轴15上固定了检测臂5的一端,使检测臂5能以臂轴15为中心上下摇动,在臂轴15的摇动顶端固定有轮轴16,检测轮6由该轴16经由轴承以活动转动自如的方式被轴支承,角度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臂5的摇动角度以便检测作用于检测轮6的带子张力,角度检测机构由转动角度传感器25和将臂轴15的角度变化放大而传给转动角度传感器的齿轮机构26构成;控制单元C包括控制电路30,控制电路30算出预先设定的目标张力值和从旋转角度传感器25取得的实际值的差,向使运算结果为零的方向驱动电动机7,控制电路30由电动机驱动电路40、输入输出端口、A/D转换电路、CPU43、ROM单元等构成,驱动部单元D可以配置在缝纫机工作桌板的上面上方使用(见证据3-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第6页9行、第6页19-24行、第7页4-7行,以及附图1-3、5),另外从附图6中可以看到松紧带用馈料装置还包括用于安装驱动部单元D的支架组,支架组装在缝纫机械所安装的工作桌板上,从附图3中可看出电动机7垂直于箱体1,检测轮6位于压带轮与送带轮的夹压部和由布料压布脚形成的挤压部之间,从附图5中可以看出控制电路30与角度检测机构相连。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证据3-1的驱动部单元、箱体、检测轮、角度检测机构分别相应于本专利的送带机构、基板、张力感知滚轮、张力感知机构,控制电路相当于张力控制电路、主控制器回路、电动机驱动器主控制器回路,其作用是相同的,只是名称的表述不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设有抖带机构,该抖带机构包括抖带轮,具有非圆形的轮毂;及电动机,与抖带轮传动连接;2)工作桌板具有:前边,靠近使用者;后边,与前边相对应;左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其中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左边;右边,与前边及后边的另外一端相接,并位于使用者的右边;3)送带轮具有中空的内孔,所述电动机固设于该送带轮的中空内孔;4)张力感知滚轮装设有两个限带环组件,供带状料从该两限带环组件之间经过,每一只限带环组件各自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5)张力感知滚轮枢设于基板上,应变构件与张力感知滚轮枢接以感测张力感知滚轮的压力而产生对应的应变量,应变感知元件设于应变构件上;6)张力控制电路包括张力感应放大回路。
与本专利属同一技术领域的证据4-9披露了一种用于缝纫机中的松紧带等的张力调节器,其包括位于松带锭子5和缝纫机压脚6之间的带轨道上的滑轮11,带绕在滑轮11的部分圆周上,滑轮11的旋转轴整体连接到杆12的自由端,杆12的另一端固定地限制在调节器机身19内,由带的张力导致的压力释放到机电变化器8的杆12上,杆12包括四个刚性部分,四个弹性部分连接这四个刚性部分,检测杆的相应弹性部分的形变并将其转换为电信号,然后从机电变化器给出电输出信号;调节器还包括电机装置,电机装置包括一对辊3、4,辊4由铰接到机身19上的杆27空转支撑,并被回位弹簧迫使与辊3接触,带在辊3、4之间通过;在对机电变换器所产生的电信号进行适当的处理后控制电动机的驱动,电动机又操作辊3或滑轮11以使得张力恢复设定值,其中机电变换器8所产生的电信号通过滤波块和预置放大器发送到电子比较器以便进行比较(见证据4-9中文译文说明书第3页倒数1-3段,第4页4-11行、18-24行,以及附图1);滑轮11设置有可滑动侧缘13,其沿轴向移动以允许改变滑轮滚道的宽度(见证据4-9中文译文说明书第4页1-3行以及附图标记13)。
从上述证据4-9中披露的内容可以看出,证据4-9中披露了在滑轮11(相当于本专利的张力感知滚轮)上设置可滑动侧缘13,其所起的作用是沿滑轮11轴向移动以允许改变滑轮滚道的宽度,在证据4-9的说明书中并未对可滑动侧缘13的具体结构进行具体描述,只能从附图中看出其是一个圆盘状物体,因而证据4-9也未披露区别技术特征“限带环组件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
证据3-4披露了一种缝纫机用带导入装置,证据3-6披露了一种接头装置,证据4-13披露了一种弹性带的拉伸装置,证据4-18、4-19都披露了一种具备弹性带供给机构的缝纫机的操作方法以及利用所述操作方法操作的缝纫机,它们都没有披露任何关于限带环组件的技术特征,而证据4-4是在日本的缝纫机展览会JIAM’99上大和缝纫机制造株式会社的宣传册的部分内容的复印件,证据4-8是中国国际缝制设备展览会CISMA2001的会刊的部分内容的复印件,它们也没有披露任何关于限带环组件的技术特征。
通过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限带环组件包括:限止环,具有环孔,可穿套在张力感知滚轮的外缘;切缝,是切断限止环;束槽,是成型于限止环的外缘;弹性束圈,是圈塞于限止环外缘的束槽内”所限定的限带环组件与证据4-9中的可滑动侧缘进行对比,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而使得本专利的限带环组件能更可靠地定位在张力感知滚轮外缘上所选定的轴向位置处,不会在张力感知滚轮上随意滑动,并且由于具有切缝,本专利的限带环组件能适用于不同直径的张力感知滚轮,通用性更好。显然,该限带环组件的结构并非是如请求人所说的那样很容易想到的简单设计,并且其显示出了比证据4-9的可滑动侧缘更突出的效果,因而在证据3-1和证据4-9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3-1和证据4-9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所以其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有创造性。
决定
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在2007年5月14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的基础上维持02116206.9号发明专利权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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