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贴式花边文胸-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粘贴式花边文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35
决定日:2007-08-13
委内编号:5W0784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89147.4
申请日:2004-08-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果庄
授权公告日:2005-09-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高宝玮
主审员:刘妍
合议组组长:高雪
参审员:杜微科
国际分类号:A41C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在对比文件的启示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很容易想到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9月14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粘贴式花边文胸”的第20042008914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8月30日,专利权人为高宝玮,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粘贴式花边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花边文胸的左、右两个罩杯由连接扣(6)连接而成,在罩杯(7)的海绵杯(8)两面各包裹涤纶布(4),并在内表面的涤纶布(4)面上,紧贴一层医用硅胶层(1),在外表面的涤纶布4面上贴一层花边布(9),罩杯(7)周边用缝合线(2)扎上一圈包边(3)。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粘贴式花边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扣为按扣,尼龙搭扣、挂钩或插扣式连接扣。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粘贴式花边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涤纶布为带花色或不带花色的布。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粘贴式花边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花边布为带花色的布。”

针对本专利权,张果庄(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6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其中证据3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明,同时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名称为“无背无带式乳罩”的第02285717.6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

证据2,名称为“定型胸罩”的第03202155.0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14日;

证据3,名称为“可换式两用胸罩”的第01218398.9号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26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6年6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高宝玮(下称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意见,认为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在三个月以内补充材料。

2007年3月21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15日对本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审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7月3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能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审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2的结合或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证据1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放弃其他的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证据1-3均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其授权公告日均在本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2、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特点和进步。

3、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粘贴式花边文胸,其特征在于:所述花边文胸的左、右两个罩杯由连接扣(6)连接而成,在罩杯(7)的海绵杯(8)两面各包裹涤纶布(4),并在内表面的涤纶布(4)面上,紧贴一层医用硅胶层(1),在外表面的涤纶布4面上贴一层花边布(9),罩杯(7)周边用缝合线(2)扎上一圈包边(3)。”

证据1涉及一种“无背无带式乳罩”,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无背无带式乳罩,包含有:一对乳罩罩杯,二者各有一朝向使用者皮肤的内表面,其特征是:其中该内表面具有一置于其上的压敏胶黏剂层;一连接件,衔接该二乳罩罩杯,其中该连接件定位于该等乳罩罩杯内侧部位之间”,“图3B所示的乳罩罩杯10增加有一置于两层织物间的泡沫材料40”(参见证据1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7页第17行)。证据1中的泡沫材料4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海棉8,证据1中的压敏胶黏剂层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医用硅胶的作用都在于通过黏性材料使乳罩定位于使用者胸部,且可以反复使用而不失黏性(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6页第21-22行),二者实质上相同。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乳罩罩杯两面包裹涤纶布;(2)权利要求1中在外表面的涤纶布面上贴一层花边布,罩杯周边用缝合线扎上一圈包边。

关于区别特征(1),合议组认为,证据1公开了所述无背无带式乳罩罩杯“有一置于两层织物间的泡沫材料40,使得由织物层界定出乳罩罩杯的外表面”,(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7页第17-18行),即证据1中的乳罩罩杯两面也包裹织物层,由于涤纶布是一种常用的纺织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教导下很容易想到用涤纶布作为罩杯的内外面,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关于区别特征(2),合议组认为,证据3中公开了一种可换式两用胸罩,其中包括前胸片、后背片等,“前胸片通过缝制线与后背片缝制成一体,后背片和前胸片的上部边沿缝制有花边带,后背片和前胸片的下部缝制有松紧带”,“前胸片2上设有装饰花10”(参见证据3说明书第2页第6-13行),可见,证据3公开了乳罩上的缝合线以及在前胸片缝制花边带和装饰花,而且,为增强美感在胸罩罩杯外表面设有花边布为本领域通常使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很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织物表面贴一层花边布,并在罩杯周边用缝合线扎上一圈包边,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连接扣为按扣,尼龙搭扣、挂钩或插扣式连接扣”。

证据1公开了衔接二乳罩罩杯的“连接件包含有一第一部件以及一第二部件”,“该第一部件与该第二部件适于相互扣合”,“第一部件包括一扣钮,而该第二部件包括有多个适于收纳该扣钮的扣襻”,“该第一部件及该以第二部件以可拆卸的方式联接于乳罩罩杯”,“该第一部件及该第二部件为魔鬼毡中互配的两部分”,“连接件为一单一体,且适于联接两乳罩罩杯的内侧部位”(参见证据1的权利要求22至26,说明书附图4-10),可见,证据1已经给出了衔接乳罩罩杯多种方式的技术教导,如采用搭扣、挂钩、插扣和粘毡连接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教导下很容易将上述连接方式用于证据1的无背无带式乳罩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涤纶布为带花色或不带花色的布”,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花边布为带花色的布”。

如前所述,证据3公开了乳罩的前胸片上缝制花边带和装饰花,而且为增强美感在胸罩罩杯外表面设有花边布为本领域通常使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3给出的技术启示,很容易想到在证据1的织物表面贴一层花边布,而且采用带花色或不带花色的布作为胸罩罩杯外表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地创造性,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能够成立。鉴于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已被无效,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和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200420089147.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4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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