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温热按摩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36
决定日:2007-08-23
委内编号:5W085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2029.5
申请日:2005-06-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胡建义
授权公告日:2006-09-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奥加美容器械厂
主审员:关刚
合议组组长:张曦
参审员:高桂莲
国际分类号:A61H15/00,A61H1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公知技术,能够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则说明书的描述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温热按摩装置”,专利号为ZL200520112029.5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6月28日,专利权人为珠海奥加美容器械厂。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温热按摩装置,包括带有通风槽或孔的按摩滚筒和固定于握杆顶端的滚动基座,其特征是: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的连接是可分离的接插式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滚动基座与按摩滚筒接触的表面有滚珠。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按摩装置,其特征是:所述的滚动基座含有轴承。”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胡建义 (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本专利说明书;
附件2: 授权公告号为CN 2562748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30日;
附件3: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年8月第1版,范德梁编著的《公差与技术测量》封面页、版权信息页、第19-22页的复印件共6页。
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为:1.a)说明书中没有用文字或附图描述所述滚动基座中所含伸缩滚珠的安装结构和使伸缩滚珠具有伸缩功能的具体结构,b)说明书没有公开防止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接插式连接或经滚珠的接插式连接出现分离的技术措施,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 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螺纹卡口”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而使其技术方案不完整,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滚动基座与按摩滚筒接触的表面有滚珠”不能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概括得出,因此权利要求2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2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26日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以及下述反证:
反证1:公告号为152424的中国台湾专利公报及其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告本,公开日期为1991年2月21日。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滚动基座与按摩滚筒接触的表面有滚珠”修改为“所述的滚动基座与按摩滚筒接触的表面有弹簧滚珠”,但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权利要求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认为:(1)伸缩滚珠实际上就是一种弹簧滚珠,弹簧滚珠属普通技术方案的专业名词,说明书不需要过多的文字和附图,避免干扰主题;弹簧滚珠有足够的摩擦力让滚筒随基座转动,作为灸具施灸时,滚筒随时要与基座分离,不需要一种防止其分离的技术措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没有“螺纹卡口”,抓管仍然可以夹紧艾条,螺纹卡口不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零件,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与附件2存在本质区别在于提出了基座概念,把轴承放到基座里,使用基座,就能分离和清洗滚筒,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19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26日收到的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1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庭审调查。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 专利权人放弃了对权利要求2的修改要求;2.专利权人对附件2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3. 请求人明确了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请求人指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伸缩滚珠的安装结构和使伸缩滚珠具有伸缩功能的具体结构,以及防止按摩滚筒和滚动基座分离的技术措施;专利权人认为:伸缩结构只是本专利的一种实施方式,滚珠可以伸缩也可以不伸缩,本专利说明书附图6已经公开了伸缩滚珠的安装结构,按摩滚筒和滚动基座在施灸时需要随时分开,不需要防止分离的技术措施。5.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请求人指出:权利要求1中缺少螺纹卡口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滚动基座与按摩滚筒接触的表面有“滚珠”,而说明书中描述的是“伸缩滚珠”,权利要求的方案与说明书不一致,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权人认为:螺纹卡口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螺纹卡口握杆也能夹住艾条;伸缩滚珠只是本专利的一个实施方式,滚珠可以伸缩也可以不伸缩。6.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和3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的连接方式与本专利不同,其最大差异是轴承的位置不同,连接是一个共性,而怎样连接是存在差异的,而附件3没有公开任何连接方式,因此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和3具备创造性。7.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授权公告号为CN2231958 Y,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7月31日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作为参考资料。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6日提出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但未提交修改替换页,在口头审理当庭专利权人明确放弃修改权利要求的主张,因此,本决定以授权公告文本作为审查基础。
(二)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本专利,附件2为专利文献,附件3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为台湾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2和3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的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2和3以及反证1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附件2和3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将附件2、附件3作为本专利现有技术。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1)滚动基座是本实用新型的关键零件,而说明书中没有用文字或附图描述所述滚动基座中所含伸缩滚珠的安装结构和使伸缩滚珠具有伸缩功能的具体结构;2)说明书没有公开防止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接插式连接或经滚珠的接插式连接出现分离的技术措施,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就本专利而言,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能对温炙棒的按摩滚筒进行拆卸从而对按摩滚筒进行清洗消毒的技术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专利采用了按摩滚筒(9)与滚动基座(11)的连接是可分离的插接式连接的技术方案。其中,对于按摩滚筒(9)与滚动基座(11)的接插式连接,本专利说明书给出了这样的实施例,该基座接插表面有圆孔,圆孔内嵌有伸缩滚珠(13),该滚珠可使按摩滚筒(9)能随滚动基座(11)在人体穴位上来回滚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3行)。可见,本专利的说明书已经清楚地描述了所述伸缩滚珠的安装结构,即所述伸缩滚珠是嵌入所述滚动基座的接插表面上的圆孔内的,所述伸缩滚珠和所述滚动基座的结构位置关系是清楚的。关于伸缩滚珠,本专利中对其具体结构以及如何安装并无特殊的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上述功能的要求,从能够实现这种功能的各种伸缩滚珠中进行选择,以实现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的接插式连接,从而解决按摩滚筒在使用过程中拆卸、清洗不便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预期的技术效果。另外,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公开用于防止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接插式连接出现分离的技术措施的问题,由于本专利已经公开了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利用“伸缩滚珠”实现接插式连接,因此在接插式连接中“伸缩滚珠”就能起到防止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分离的作用,而且本专利说明书也记载了“滚动基座含有两个滚动轴承(2),使得该基座与传统的温炙棒只有单个轴承(2)比较,滚动起来更加平稳,更加顺畅。另外,按摩滚筒(9)与滚动基座(11)的接触面积比较大,故有足够的地方设置多个滚珠(13)或其它触动点”(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7至10行),可见,本专利中由于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的接触面积比较大,并且伸缩滚珠可实现滚筒与滚动基座的可靠插接,可保证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在施灸过程中的稳定连接。综上所述,本专利的说明书是清楚、完整的,能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实现,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四)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缺少“螺纹卡口”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而使其技术方案不完整,即该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滚动基座与按摩滚筒接触的表面有“滚珠”,而说明书中描述的是“伸缩滚珠”,权利要求的方案与说明书不一致,扩大了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是要解决按摩滚筒不能被拆卸的技术问题,而“螺纹卡口”是用于紧固滚动基座与握管之间连接的部件,这种部件在所属技术领域是公知的,如本专利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一字卡口(4)”,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2中所记载的以两个连接套筒411和412以螺纹配合连接而成的“连接套筒”41(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11至12行),都是用于使轴承等部件与握杆紧固连接的部件。可见,“螺纹卡口”属于本专利所涉及的按摩装置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而不是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无需将该特征也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断出权利要求1的方案必然包含用于连接轴承与握杆的部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的概括未超出说明书所公开的范围。2)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滚动基座接插表面有圆孔,圆孔内嵌有伸缩滚珠”是本专利的一个具体实施例,而本专利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的接触面积比较大,故有足够的地方设置多个滚珠或其它触动点”,可见,根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述,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除了可具有“伸缩滚珠”外,还公开了可以是“滚珠”或“其它触动点”的实施例,即本专利说明书中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可以是“滚珠”或其它本领域公知的“触动点”,而不限于“伸缩滚珠”一种实施例,只要能实现按摩滚筒能够与滚动基座分离、拆卸即可,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的滚动基座与按摩滚筒接触的表面有滚珠”能得到本专利说明书的支持。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五)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就本专利而言,其是为了解决温灸棒中不能够拆卸按摩滚筒以便对按摩滚筒进行清洗消毒的技术问题,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温热按摩装置,包括1)带有通风槽或孔的按摩滚筒和2)固定于握杆顶端的滚动基座,其特征是:3)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的连接是可分离的接插式连接。
附件2(CN2562748 Y)公开了一种温灸保健器,附件2是为了解决用夹具夹持艾草进行温灸时,距离难以掌握,太近容易灼伤皮肤,太远疗效不好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温灸保健器,其中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3页第2行至第14行,图1-8):包括一个手持柄1、一个艾草夹2和一个滚头3,其中滚头3的根部与手持柄1的头部通过一个连接装置4可旋转地相连接,连接装置4包括一个连接套筒41和一个轴承42,所述轴承42的内套紧配合于连接套筒41的一端的外周,所述轴承42的外套紧配合于滚头3的开口端的内周,连接套筒41的另一端与手持柄1的头部以螺纹配合连接。
将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较,附件2中轴承42的外套紧配合于滚头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按摩滚筒)的开口端的内周,即滚头3与轴承为紧配合的面接触,轴承42的内套紧配合于连接装置4的连接套筒41的一端的外周,即轴承42与连接装置4也是紧配合的面接触,这样通过连接装置4将滚头3与手持柄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握杆)连接后,在施灸时,附件2中的滚头3是不能从手持柄1上拆卸,即,附件中不存在使按摩滚筒与其连接装置为可分离的接插式连接的滚珠。而本专利是为了解决滚头与握杆的上的连接装置为紧配合时,滚头不易拆卸和清洗的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滚动基座;2)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的连接是可分离的接插式连接。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中介绍了有关孔和轴的“配合”的三种配合情况,间隙配合、过盈配合和过渡配合的基本概念。而对于附件3而言,其仅仅从孔和轴的公差带的数值范围,给出了关于孔和轴的间隙配合、过盈配合和过度配合的基本概念,这种基本概念只是从理论上分析了出现各种配合情况的孔和轴的公差带数值范围,但并没有给出具体到按摩装置的部件之间的具体连接方式,而实践中部件之间的连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根据附件3所给出的理论分析必然得到某种具体的连接方式,即附件3不存在对于本专利按摩装置这一特定技术方案的具体连接方式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其利用了滚动基座,通过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可分离的接插式连接,解决了不能将按摩滚筒从握杆上拆卸的技术问题,达到了按摩滚筒易于从握杆上拆卸以方便进行清洗消毒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附件2和3都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利用滚动基座以及按摩滚筒与滚动基座之间可分离的接插式连接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按摩滚筒不能被拆卸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3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因此当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本决定中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112029.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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