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05
决定日:2007-08-17
委内编号:5W0857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00636.2
申请日:2005-01-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虎俊
授权公告日:2006-06-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耀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王金珠
国际分类号:H01F30/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为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容易地将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结合得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6月14日授权公告的20052000063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申请日为 2005年1月24日,专利权人为耀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结构包含:
一绕线架,于其外部两端设有供一次侧激磁线圈绕设的第一绕线部、第三绕线部,该第一绕线部与第三绕线部间,设有供二次侧感应线圈饶设的第二绕线部,且该绕线架的内部设有一可供铁心组置设的中空部;
一铁心组,由第一铁心部、第二铁心部及第三铁心部相接合所构成,其分别置设于绕线架的外部与中空部,且依序对应置设于第一绕线部、第二绕线部及第三绕线部,以构成主要磁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铁心部、第二铁心部及第三铁心部,对应接合于第一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的隅合处、及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的隅合处。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的两端侧或侧边可搭配接设多个引线端子,以与外部电路相连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可进一步搭配两个组设。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的侧缘间可搭配组设一导磁组件,以阻隔电磁干扰的现象产生。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可于第一绕线部、第二绕线部及第三绕线部搭配套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罩。”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虎俊(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提交的附件如下:
附件1:专利无效意见陈述书正文,共7页;
附件2:本专利的公告文本的复印件,共13页;
附件3:美国专利US20020167388A1的复印件和相应部分的中文译文(以下称为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2年11月14日,共19页。
附件4:台湾专利公告编号592379的公开文本(以下称为对比文件2)的复印件,,其公开日为2004年6月11日,共18页;
附件5:台湾专利证书号数M251271的公开文本(以下称为对比文件3)的复印件,公告日为2004年11月21日,共23页;
附件6:专利代理委托书,共1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27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以及US20020167388A1的部分中文译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该结构包含:
一绕线架,于其外部两端设有供一次侧激磁线圈绕设的第一绕线部、第三绕线部,该第一绕线部与第三绕线部间,设有供二次侧感应线圈饶设的第二绕线部,且该绕线架的内部设有一可供铁心组置设的中空部,该绕线架的两端侧或侧边可搭配接设多个引线端子,以与外部电路相连接;
一铁心组,由第一铁心部、第二铁心部及第三铁心部相接合所构成,其分别置设于绕线架的外部与中空部,且依序对应置设于第一绕线部、第二绕线部及第三绕线部,以构成主要磁路;
所述第一铁心部、第二铁心部及第三铁心部,对应接合于第一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的隅合处、及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的隅合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可进一步搭配两个组设。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的侧缘间可搭配组设一导磁组件,以阻隔电磁干扰的现象产生。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换流变压器的改良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架可于第一绕线部、第二绕线部及第三绕线部搭配套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罩。”
意见陈述的主要内容是:(1)将授权后的权利要求1、2、3合并为权利要求1,授权后的权利要求4、5、6修改为从属权利要求2、3、4;(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多个区别,对比文件1有三个基板,基板上没有端子,通过印刷方式将薄片线圈印刷在基板上,三个铁心不相接合,第二基板与铁心被绝缘片隔离在其它两个基板之间,其结构只能产生一个耦合处,要与开关电路、校正电路、平流电路等电路配合才能使用,而权利要求1的换流变压器只有一个绕线架,绕线架上有端子,利用缠绕方式缠绕在同一个绕线架的三个绕线部上,三个铁心相接合,第二铁心分别与第一铁心和第三铁心对应接合并且它们之间没有绝缘片,其结构产生两个耦合处,搭配驱动一支冷阴极管或同时驱动两支冷阴极管时,提升发光效率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对比文件2的技术只具有两个铁心,只能产生一个耦合,该耦合处与两个铁心的接合处不同,容易产生漏磁现象,二次侧线圈中有绝缘隔膜阻隔字上、下层之间,使铁心组合与一次与二次线圈之间出现不同的磁化效果等,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3)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只有两个铁心,只能产生一个耦合,与权利要求1的变压器的结构、功能和效果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4)对比文件1、2、3公开的技术由于其发明目的的不同,进而对结构的设计也不同,从而存在一定的缺陷和所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对比文件所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发明目的、设计思路、技术方案、实施手段及达到的技术效果明显不同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2、3中得到任何关于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和教导,对比文件1、2、3的任意组合都无法揭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5)从属权利要求2、3、4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6)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中的“隅合”属于笔误,应为耦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会因此对整个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通过附图和说明书等内容可以理解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技术方案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7年5月1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提醒双方当事人关于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未能达成一致的后果。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专利权人同时出席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厅提交了本专利口头审理的书面意见,合议组当厅将该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2)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3月27日收到的修改的权利要求1-4为基础进行;(3)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4)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并提交了自己的译文,即将“substrate”的译文“绕线架”修改为“基板”,请求人对该修改没有异议。(5)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导磁组件”为公知常识等。
至此,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地陈述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无效理由和证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2、3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3的真实性无异议,经过核实,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2、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比文件1、2、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对比文件1、2、3均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译文的准确性有异议,并提交了新的译文,其中将“substrate”的译文“绕线架”修改为“基板”,请求人对该修改没有异议,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的译文中的“绕线架”应该为“基板”。
2、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隅合”一词,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18-21行及附图5描述的第一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的关系和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的关系,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隅合”表述的含义,“隅合”可以表示铁心部之间为电磁耦合的关系和第一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接合处可以存在气隙,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提出的“隅合”一词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主张不成立。
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接合”一词,用于表述构成铁心组的第一铁心部、第二铁心部及第三铁心部之间的关系,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18-21行及附图1、4、5描述的第一铁心部、第二铁心部之间的关系和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的关系,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清楚的理解“接合”的含义,“接合”可以表示第一铁心部、第二铁心部和第三铁心部三个独立部件之间连接并可以存在气隙。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接合”一词导致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主张不成立。
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第一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的关系和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隅合”、“接合”表述的含义,说明书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因此请求人提出的“隅合”、“接合”一词导致说明书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说明书记载有“甚至于绕线架4其侧缘间可进一步搭配置设一导磁组件(图未示出),以阻隔电磁干扰的现象产生”,从说明书的上述记载中,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其中“导磁组件”的含义,说明书关于“导磁组件”的描述是清楚的,并且双方当事人认可“导磁组件”为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提出的“导磁组件”一词导致说明书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变压器安装保护线圈、接线柱等部件的外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附图11中描述的“外罩8”,可以理解变压器搭配套设一个以上外罩的含义,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没有通过附图说明如何搭配一个以上的外罩”导致说明书不清楚的主张不成立。
4、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变压器(参见说明书及其附图1-6),其中公开了第一基板14和第一基板15的穿透(插入)孔14a和15a以E型铁心部11和12 的柱状铁心柱11a和12a能够穿透所述孔的方式形成,薄片线圈16b(相当于权利要求的二次侧感应线圈)以环绕穿透孔16a螺旋盘绕的方式印刷布线在第二基板16的两个表面上;铁心10(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铁心组)由诸如硅钢片、铁氧体等的磁性材料形成,并且包括E型铁心部11(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一铁心部)和12(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三铁心部)以及柱状铁心部13(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第二铁心部),柱状铁心部13包含在第二基板16的穿透孔16a中,第二基板16和柱状铁心部13通过绝缘夹片17夹在E型铁心部11和12的柱状铁心柱11a和12a的相对端,由此固定在其间,在向一次侧薄片线圈14b 和15b(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一次侧激磁线圈)施加交流电压时,由流向薄片14a和15b同时通过由铁心10形成的磁路的电流产生磁通量,该铁心10包括E型铁心部11、12和柱状铁心部13,基板16的侧边设置2个导线端子(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引线端子)等。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的结构改良,其中空心的绕线轴左右相对装设有铁心,绕线轴上缠绕有一次侧线圈和二次侧线圈,二次侧线圈由一层漆包线完成后并包覆一绝缘薄膜,变压器的的外部设有盖体5。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源供应器的变压器结构,该变压器有一个四柱形铁心10、主电源初级线圈11、主电源次级线圈12、待机初级线圈13、待机次级线圈14、主线圈卷轴(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绕线架)15和待机线圈卷轴(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绕线架)16组合而成,四柱形铁心10由在基座111上垂直延伸出四支磁拄101构成;对比文件3的双卷轴的结构解决了“变压器的铁心只能对应一个初级线圈与次级线圈,输入与输出电压只有一种模式,无法同时对应主电源电路所使用的变压器,以及一个提供主电源电路所使用的变压器,不但增加材料成本增加,而降低了产品竞争力”等问题,达到缩小体积、减轻重量及降低成本的功能。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1中绕线架设有第一、第二、第三绕线部的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基板14、15、16用于放置线圈,因此基板上必然带有放置线圈的部分,该部分所起的作用也与绕线部的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中公开该特征;(2)薄片线圈结构也是一圈一圈缠绕的,而本专利中也仅仅是公开了线圈绕设绕线架的信息,没有具体将线圈限定为缠绕方式的绕线结构;(3)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明确的记载了“通过其结合处气隙的增减,进而达到调整所需的电气特性”,也就是说,权利要求1中的接合处是可以有气隙的,并且对比文件1的图1中也公开了铁心部11、12的两侧边无气隙接合,以及铁心部11、12中间部分与铁心部13电磁耦合的连接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相应特征;(4)根据说明书第4页第18-21行及附图5描述的第一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的关系和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的关系,可以理解“隅合”表述的含义包含了铁心部之间的电磁耦合的关系和第一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之间的气隙可大可小,本专利中的气隙可以用于改变铁心之间的磁阻,调整变压器的电气特性,对比文件1中的绝缘片可以提供部件之间的绝缘并改变部件之间的磁阻,调整变压器的电气特性,因此本专利的气隙和对比文件1的绝缘片都产生了调整磁阻的作用,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气隙和绝缘片调整变压器电气特性都属于惯用手段;(5)变压器的功能都是将一种电压转化为另一种电压,为了减少谐波、获得稳定的输出电压等,变压器通常与其他电路配合使用,这与权利要求1公开的变压器具体结构不存在必然关系;(6)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3A、3B中公开了基板上带有引线端子的技术特征,并且根据常识可以知道,任何变压器线圈都有与外部电源连接的固定端,至于该端位于变压器的具体位置和该端的具体结构是根据变压器的使用状态等进行设计。
由上分析可以知道,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其中,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中的三个铁心部之间是第一铁心部和第二铁心部隅合、第三铁心部与第二铁心部隅合,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E型铁心部11和12的两侧边铁心连接,其中间的铁心柱11a和12a与铁心部13为磁耦合,铁心部13与铁心柱11a和12a之间存在绝缘夹片;权利要求1中为一个两端各带一个绕线部和中间带有一个绕线部的绕线架,对比文件1为分开的三个基板构成安装线圈的结构。
为了调整变压器的电气特性将绝缘材料置换成气隙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的;三个基板都用于安装线圈,将三个相同功能的部件合并起来制造成一个部件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绕线架可进一步搭配两个组设。”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5行和图1)公开了一种带有两个线圈卷轴(对应于权利要求2的绕线架)的电源供应器的变压器结构,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对比文件3采用两个卷轴的结构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获得具有多组感应电压输出的变压器,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绕线架的侧缘间可搭配组设一导磁组件,以阻隔电磁干扰的现象产生。”
对比文件3(参见说明书和图6)公开了卷轴74两边的导磁柱701。但是该导磁柱是用于变压器工作时候,导磁柱和铁心711、71构成磁路,而不是阻隔电磁干扰现象产生的作用,即对比文件3中的导磁柱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导磁组件的作用并不相同。但是,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且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导磁组件为公知常识。合议组认为,变压器为电磁装置,为了防止其工作线圈受外界电磁干扰,在绕线架的周围设置诸如导体外罩的导磁部件等来屏蔽电磁干扰是本领域解决技术问题的常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绕线架可于第一绕线部、第二绕线部及第三绕线架搭配套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外罩。”
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和图1、2、5)公开了覆盖绕线架的盖体5(相当于权利要求4 的外罩),即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变压器的绕线部外设置的保护线圈的外罩或者盖体用于对比文件1获得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鉴于权利要求1-4不具有创造性,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52000063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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