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燃烧锅炉-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次燃烧锅炉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376
决定日:2007-08-20
委内编号:4W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12001.8
申请日:1995-09-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灯塔市盛源供暖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1-08-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克武
主审员:张曦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刘铭
国际分类号:F24H 1/3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针对相同的技术问题,一项发明提出了一种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并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8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多次燃烧锅炉 ”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95112001.8 ,申请日是1995年9月18日 ,专利权人为韩克武 。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是:

“1、一种多次燃烧锅炉,外壁[12]与内壁[11]的中间是贮水腔[3],炉体的下方设进水口[7],上方设出水口[8],炉底[10]的上方是第一燃烧室[1],设炉门[17],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燃烧室的顶部设若干个烟气管[5],烟气管经过配风室[2]通向位于其上方的二次燃烧室[20],配风室位于上、下两个燃烧室的中间,并且与这两个燃烧室都保持一段距离,每个烟气管在配风室中的一段都有若干孔[16],配风室有若干个通风口[6]与外界相通;在二次燃烧室的上方也设若干个烟气管[5],烟气管经过二次配风室[21]通向三次燃烧室[22],烟气管在二次配风室[21]中的一段也有若干进风孔[16],二次配风室也有若干个通风口[6]与外界相通,在三次燃烧室的顶部设烟囱。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说的多次燃烧锅炉,其特征在于:

a.制作两次燃烧的“多次燃烧锅炉”:在二次燃烧室的上方设烟囱[9],锅炉的内壁和外壁也到此封顶,并在此设出水口[8];或

b.制作三次以上燃烧的多次燃烧锅炉:按照在第一燃烧室上方设置二次燃烧室及三次燃烧室的方法,包括配风室、烟气管及通风口、进风孔等的制作进行重复设置,包括四次燃烧或更多。

3、按照权利要求1、2所说的多次燃烧锅炉,其特征在于在各次燃烧室中增设若干个受热管[4],受热管是两端固定在内壁[11]上与贮水腔[3]相通连的过水管。”

针对上述专利权, 灯塔市盛源供暖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5年5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所提交的证据是:

证据1:1981年6月出版的《工业锅炉安全技术》一书的版权页、第278、279页复印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5年5月27日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证据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于2005年7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曾于2004年4月20日以相同的理由和相同的证据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应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请求人的无效请求;同时,专利权人还针对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2和3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进行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提交了以下反证:

反证1: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4月20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页(案件编号:W40847);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4年4月19日收到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印件1页;1981年6月出版的《工业锅炉安全技术》一书的出版信息页、第278、279页复印件2页;

反证2: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5月24日发出的第71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复印件6页;

反证3: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5月27日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页(案件编号:W401093,即本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5月27日收到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复印件7页;

反证4:1981年6月出版的《工业锅炉安全技术》一书的出版信息页、第278-281页复印件3页。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7年7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5年7月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反证的副本。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是:放弃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条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仅保留本专利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4的真实性无异议。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1)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1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定证据1公开了外壁、内壁、贮水腔、进水口、出水口、烟囱,第一燃烧室,其投煤口也就是权利要求1中的炉门;关于权利要求2的a方案,证据1中的煤气出口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烟气管,二次风口的入口是相同的,二次风口的内部相当于配风室,证据1与权利要求2的区别特征在于煤气发生室和第一燃烧室,二者结构相同,功能相同,但效果不同,但效果的不同可以由公知常识推定,因此由证据1公开的煤气发生室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第一燃烧室,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节约染料、减少污染等,与本专利相同,证据1的附图标记4是煤气出口,其为一个管子,两侧有两个小管,通过证据1中对附图标记4和5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其理解为一个空气与煤气混合的场所,与本专利的配风室相同,证据1在煤层厚时产生的气体多,煤层薄时煤和气体同时燃烧,与本专利所要达到的效果相同,证据1的附图标记4相当于本专利的烟气管,附图标记5相当于本专利的通风口;关于权利要求2的b方案,多次燃烧是一种简单的叠加,而叠加之后燃烧更充分也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在炉体下方放置水池也是为了防爆,说明本专利也会有大量气体产生;关于权利要求3,受热管已经被证据1公开,证据1的受热管设置在炉膛上,该技术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未以择一引用的方式撰写,导致其未清楚限定保护范围,其引用部分的顿号表示并列关系,是“和”的意思。

专利权人认为:(1)反证4的第280页能够反映出证据1技术方案的缺点;关于权利要求2的a方案,第一燃烧室是用来燃烧燃料的,而不是产生煤气,证据1的进风口是供煤气燃烧室使用的,二者在结构上和效果上均不相同,本专利不存在爆炸的危险,证据1中并未说明煤层加厚便可增加燃烧,并且进入第二燃烧室的是烟气,是为了把剩余的烟气燃烧充分,证据1是煤气发生炉,本专利是锅炉,煤气炉是把煤变成煤气再燃烧,锅炉是直接燃烧煤,二者领域不同,本专利的配风室和烟气管相通,配风室的作用是向烟气管中配空气;关于权利要求2的b方案,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通过叠加之后更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3,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和3均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引用部分的“权利要求1、2”表示权利要求1或2,是择一引用,顿号可以表示“或”的意思,权利要求3清楚地限定了保护范围。

2007年7月16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349页的复印件,其中对顿号的解释为“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二、决定理由

关于证据

证据1的公开日为1981年6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并且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合议组审查,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于口头审理之后,随同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第349页的复印件,由于其超过了《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节中规定的举证期限,本案合议组对该证据不予考虑。

2、关于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在已经生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第71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权利要求2仅是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实际上是独立权利要求,包括两个并列选择的技术方案a和b,其中方案a的保护范围是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开头至第7行分号为止的技术特征以及方案a中所描述的技术特征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方案b限定了包括四次或更多次燃烧室的方案,将配风室、烟气管、通风口、进风孔重复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的a技术方案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一种多次燃烧锅炉,外壁[12]与内壁[11]的中间是贮水腔[3],炉体的下方设进水口[7],上方设出水口[8],炉底[10]的上方是第一燃烧室[1],设炉门[17],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燃烧室的顶部设若干个烟气管[5],烟气管经过配风室[2]通向位于其上方的二次燃烧室[20],配风室位于上、下两个燃烧室的中间,并且与这两个燃烧室都保持一段距离,每个烟气管在配风室中的一段都有若干孔[16],配风室有若干个通风口[6]与外界相通;制作两次燃烧的“多次燃烧锅炉”:在二次燃烧室的上方设烟囱[9],锅炉的内壁和外壁也到此封顶,并在此设出水口[8];制作三次以上燃烧的多次燃烧锅炉:按照在第一燃烧室上方设置二次燃烧室及三次燃烧室的方法,包括配风室、烟气管及通风口、进风孔等的制作进行重复设置,包括四次燃烧或更多。”

权利要求2的b技术方案包括以下技术特征:

“一种多次燃烧锅炉,外壁[12]与内壁[11]的中间是贮水腔[3],炉体的下方设进水口[7],上方设出水口[8],炉底[10]的上方是第一燃烧室[1],设炉门[17],其特征在于在第一燃烧室的顶部设若干个烟气管[5],烟气管经过配风室[2]通向位于其上方的二次燃烧室[20],配风室位于上、下两个燃烧室的中间,并且与这两个燃烧室都保持一段距离,每个烟气管在配风室中的一段都有若干孔[16],配风室有若干个通风口[6]与外界相通;在二次燃烧室的上方也设若干个烟气管[5],烟气管经过二次配风室[21]通向三次燃烧室[22],烟气管在二次配风室[21]中的一段也有若干进风孔[16],二次配风室也有若干个通风口[6]与外界相通,在三次燃烧室的顶部设烟囱,制作三次以上燃烧的多次燃烧锅炉:按照在第一燃烧室上方设置二次燃烧室及三次燃烧室的方法,包括配风室、烟气管及通风口、进风孔等的制作进行重复设置,包括四次燃烧或更多。”

3、关于权利要求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针对相同的技术问题,一项发明提出了一种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并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2的a方案:

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简易煤气炉,是在立式锅炉的下部或卧式锅炉的前端另建一个煤气发生室,将煤制成煤气,然后再导入炉内燃烧的一种煤气炉。图7-1表示的是立式简易煤气锅炉,该炉包括烟囱、燃烧室、点火口、煤气出口、二次风管入口、煤气发生室、投煤口、除渣口、灰坑,从图7-1中还可明显看出该锅炉包括内壁、外壁、贮水腔、下方设有进水口、上方设有出水口及烟囱。

由此可见,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a方案中的外壁、内壁、贮水腔、进水口、出水口、烟囱的技术特征,煤气发生室的投煤口也就是权利要求2的a方案中的炉门。

但是,参照证据1的图7-1,证据1中的煤气发生室用于将煤制成煤气,将煤气通过煤气出口输入到煤气发生室上方的燃烧室,通过燃烧室侧壁的点火口点火使煤气在燃烧室进行燃烧,在煤气发生室中尽量不让煤气燃烧,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第一燃烧室设置的目的是尽可能让可燃物充分燃烧,并且第一燃烧室无需设置煤气点火口,可见,煤气发生室并不同于本专利中炉底上方的第一燃烧室,证据1的简易煤气炉中仅具有一个燃烧室,并且该燃烧室并不直接位于炉底上方,此外,证据1也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a方案的如下技术特征:“在第一燃烧室的顶部设若干个烟气管[5],烟气管经过配风室[2]通向位于其上方的二次燃烧室[20],配风室位于上、下两个燃烧室的中间,并且与这两个燃烧室都保持一段距离,每个烟气管在配风室中的一段都有若干孔[16],配风室有若干个通风口[6]与外界相通”。在本专利中,该烟气管起到了连通两个燃烧室的作用,而配风室的结构使得由第一燃烧室到第二燃烧室的可燃物质获得了充分的氧气补充,便于在第二燃烧室中充分燃烧。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未充分燃烧的可燃物进行多次燃烧,以达到充分燃烧的机会、不浪费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采用的技术手段是使燃料在第一燃烧室和第二燃烧室中均尽量充分燃烧,由此达到多次燃烧的效果。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尽管也是消除烟囱冒黑烟、节约燃料,减轻烟尘对环境的污染等,采用的技术手段是在燃烧室的下部设煤气发生室,首先使煤产生煤气,再使煤气在唯一的燃烧室中进行燃烧。虽然这两个技术方案均能使染料充分燃烧,但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本专利是使燃料直接在不同的燃烧室中燃烧,而证据1首先需要生成煤气,并且证据1没有给出在锅炉中使燃料在不同燃烧室中多次燃烧的任何技术启示及技术教导,因此权利要求2的a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并且产生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的a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关于权利要求2的b方案:

如评述权利要求2的a方案时所述,证据1中未公开权利要求2的b方案中的第一燃烧室以及“在第一燃烧室的顶部设若干个烟气管[5],烟气管经过配风室[2]通向位于其上方的二次燃烧室[20],配风室位于上、下两个燃烧室的中间,并且与这两个燃烧室都保持一段距离,每个烟气管在配风室中的一段都有若干孔[16],配风室有若干个通风口[6]与外界相通”的技术特征,并且也未公开制作三次以上燃烧的多次燃烧锅炉的相关技术特征。

同理,该b方案通过使燃料在三次以上的燃烧室中均尽量充分燃烧,由此达到多次燃烧的效果,从而达到充分燃烧的机会、不浪费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技术效果。证据1并未公开多个燃烧室的技术特征,同时相应地也就未公开燃烧室之间的连接关系,可见两者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并且证据1没有给出在锅炉中使燃料在不同燃烧室中多次燃烧的任何技术启示及技术教导,权利要求2的b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并且产生了进一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的b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所包含的两个技术方案均具备创造性,因此引用该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3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具体的理由是: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未以择一引用的方式撰写,导致其未清楚限定保护范围,其引用部分的顿号表示并列关系,是“和”的意思。

专利权人认为,该顿号表示“或”的意思。

合议组认为,句子内部的并列词语之间的关系可以包括“和”的关系以及“或”的关系,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引用部分的“按照权利要求1、2所说的多次燃烧锅炉”,根据权利要求撰写的要求和常理推断,其中的顿号可以并且应当表示“或”的关系,不属于未择一引用的情况,不会导致该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3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及权利要求3不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均不成立。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均不成立,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维持第95112001.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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