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带IC读卡磁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03
决定日:2007-08-20
委内编号:5W0812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240796.8
申请日:2001-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太克莱克株式会社
授权公告日:2002-05-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太阳神(珠海)电子有限公司
主审员:涂洪文
合议组组长:崔哲勇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G06K 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不属于从其他对比文件中可获得的技术启示并且不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年5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带IC读卡磁头”的01240796.8 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6月4日,专利权人是太阳神(珠海)电子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由外壳、磁片、绕组线圈、信号处理电路组成的带IC的读卡磁头,其特征在于将磁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封装在外壳内而组合成一体。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IC的读卡磁头,其特征在于将整个信号处理电路,包括其中的集成电路和各分立元器件也装进外壳内,并灌注固化成结构一体的带IC的读卡磁头。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IC的读卡磁头,其特征在于装在外壳内的信号处理电路中的IC可以不进行封装,而是以芯片的形式直接装配在印刷电路板上,与印刷电路板上的其它分立元器件一起装 进外壳,并灌注固化成一体。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IC的读卡磁头,其特征在于绕组线圈的信号输出端直接焊接在信号处理器的印刷电路板上。”
针对本专利,太克莱克株式会社(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为: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即对比文件1,日本专利JP5-128417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共6页,公开日为1993年5月25日;
附件3:即对比文件2,美国专利US462716A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共13页,公开日为1987年2月10日;
附件4:即对比文件3,日本专利JP7-60491B2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共6页,1995年6月28日;
附件5:即对比文件4,日本专利JP3045969U公开文本及中文译文共20页,1997年11月26日。
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结合、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对比文件1、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1月1日将该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6年12月8日,太阳神(珠海)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作出了意见陈述并且结合请求人的附件1-4的译文进行了对比。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4分别改写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2、3,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3分别与原从属权利要求4合并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4、5,权利要求4、5从属于新的独立权利要求3。并且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4都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5内容如下:
“1、一种由外壳、磁片、绕组线圈、信号处理电路组成的带IC的读卡磁头,将磁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封装在外壳内而组合成一体,即将整个信号处理电路,包括其中的集成电路和各分立元器件也装进外壳内,并灌注固化成结构一体的带IC的读卡磁头。
2、一种由外壳、磁片、绕组线圈、信号处理电路组成的带IC的读卡磁头,将磁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封装在外壳内而组合成一体,装在外壳内的信号处理电路中的IC可以不进行封装,而是以芯片的形式直接装配在印刷电路板上,与印刷电路板上的其它分立元器件一起装进外壳,并灌注固化成一体。
3、一种由外壳、磁片、绕组线圈、信号处理电路组成的带IC的读卡磁头,将磁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封装在外壳内而组合成一体,绕组线圈的信号输出端直接焊接在信号处理器的印刷电路板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IC的读卡磁头,其特征在于:将整个信号处理电路,包括其中的集成电路和各分立元器件也装进外壳内,并灌注固化成结构一体的带IC的读卡磁头。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带IC的读卡磁头,其特征在于:装在外壳内的信号处理电路中的IC可以不进行封装,而是以芯片的形式直接装配在印刷电路板上,与印刷电路板上的其它分立元器件一起装进外壳,并灌注固化成一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3月30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5月14日进行口头审理,并向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2006年12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2007年5月11日,请求人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意见陈述,并且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6,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第74、75、123页的复印件;
附件7,对比文件5,日本公开专利文献JP5-62119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公开日为1993年3月12日;
附件8,对比文件6,日本公开专利文献JP5-62120及其中文译文共10页,公开日为1993年3月12日。
并且其中提出了新的无效理由,指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3、4、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不具备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口头审理时专利权人提交了上述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合议组当庭将其副本转交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对比文件1-4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比文件的结合方式为:权利要求1以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来评述;权利要求2以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来评述;权利要求3以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来评述;权利要求4以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权利要求5以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4来评述。对于请求人提出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由以及针对非合并修改方式的权利要求提出的新的创造性评述结合方式,合议组不予接受。请求人当庭提交了《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附件6)和《印刷电路板(PCB)设计与制作》(附件9)原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合议组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之后一个月内提交意见陈述书,但不得超出本次口头审理的范围。
2007年6月13日,请求人对口头审理中涉及的问题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指出本专利新的权利要求2-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新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且请求人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0,(2007)京证经字第14632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11,《盒式录音机》的封面、扉页、目录4页、58-59、144-149、152-153、268-269、284-285、464-467页的复印件,科学出版社,1983年10月出版。
2007年6月11日专利权人对口头审理中涉及的问题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指出由于专利权人修改的权利要求1-3与原权利要求2-4一一对应,因此对上述权利要求提出的变更无效理由、证据结合方式和增加证据的请求都不应考虑。专利权人还指出,对比文件2、3涉及的磁头是利用磁阻效应工作的薄膜磁头,而本专利涉及的读卡磁头是利用磁感效应工作的磁头,不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因此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对比文件4与磁感效应磁头工作理论相违背,其磁头不能正常工作。专利权人仍然坚持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随意见陈述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2,《录放磁头的原理与应用》的扉页、第7、11页的复印件,上海翻译出版社,1990年2月出版。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5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其修改时机和方式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文本以该修改文本为准。
2、关于证据
附件2-5都是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而且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因此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及创造性。附件6、9均为用于证明公知常识的本领域工具书,且提交时间早于口审日,因此可以接受。附件7、8是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而提交的新证据,同样予以接受。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全部予以采信。附件10-12均为口头审理结束后双方提交的补充证据,并且未提供原件,因此合议组对附件10-12不予采信。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以合并和删除方式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因此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并未改变,虽然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2节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增加无效理由,但是应当明确,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仅仅是为了保障请求人在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产生了新的情形时得以合理的应对,而并非赋予请求人滥用权利的机会。本案中,专利权人虽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合并方式的修改,但请求人所增加的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并非针对由合并修改产生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提出,其所针对的“缺陷”在原权利要求中同样存在,因此不应适用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综上,请求人对权利要求提出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属于新增加的理由,而新增加的理由必须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理由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技术区别,而该技术区别又不能从其他对比文件中获得技术启示并且不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由外壳、磁片、绕组线圈、信号处理电路组成的带IC的读卡磁头,将磁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封装在外壳内而组合成一体,即将整个信号处理电路,包括其中的集成电路和各分立元器件也装进外壳内,并灌注固化成结构一体的带IC的读卡磁头。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读卡磁头,该磁头由屏蔽外壳(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外壳)、磁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磁片)、缠绕线圈(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绕组线圈)、磁信号再现电路(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信号处理电路)组成,其中的读卡磁头具有至少由铁芯、线圈、屏蔽外壳组成的磁头和磁信号再现电路备置,将磁信号再现电路内置于磁头的屏蔽外壳内,其铁芯、线圈、屏蔽外壳组成的磁头和磁信号再现电路也组合成一体(参见附图1),并且最后也形成一读卡磁头。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磁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封装在外壳内而组合成一体”,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封装”这一特征;2、权利要求1中是“灌注固化成结构一体的带IC的读卡磁头”,而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灌注固化”。对于区别1,虽然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将电子元件进行屏蔽处理,而且封装本身属于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处理手段,但是将读写磁头的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一起进行封装以使其固定、减少电气连接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能从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对于区别2即“灌注固化”,虽然灌注固化本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在封装之后再对其内部的各电子元件进行灌注固化,可以更有效地固定内部的电子元件,并且避免其电子元件受到损坏,因此其灌注固化是针对外壳、磁片、绕组线圈、信号处理电路组成的读卡磁头的灌注固化。由于存在上述区别,并且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其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具备创造性。
(2)、独立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是:1、权利要求2中“将磁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封装在外壳内而组合成一体”,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封装”这一特征;2、权利要求2中是“灌注固化成结构一体的带IC的读卡磁头”,而对比文件1中不涉及“灌注固化”。同理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权利要求3中“将磁片、绕组线圈与信号处理电路封装在外壳内而组合成一体”,而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封装”这一特征;2、权利要求3中是“绕组线圈的信号输出端直接焊接在信号处理器的印刷电路板上”,虽然“封装”和“焊接”本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封装和焊接可以减少内部电子元件的损坏、缩短电气连接,对比文件1、2或公知常识中均未给出上述技术启示,由此可见,独立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未被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都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为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2年5月1日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6年12月8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01240796.8号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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