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扣带胸罩-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无扣带胸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12
决定日:2007-08-22
委内编号:5W083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46782.4
申请日:2004-06-0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果庄
授权公告日:2005-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孔志雄
主审员:魏春宝
合议组组长:李人久
参审员:卢阳
国际分类号:A41C3/02,A41C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无扣带胸罩”的第200420046782.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6月4日,专利权人为孔志雄。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无扣带胸罩,其特征是由罩杯和压敏胶层组成,在胸罩的罩杯内覆上一层压敏胶。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扣带胸罩,其特征是由发泡PU罩杯、布层和压敏胶层组成,在发泡PU罩杯上有布层,在发泡PU罩杯内涂上一层压敏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扣带胸罩,其特征是在发泡PU罩杯外有布层,在发泡PU罩杯内有布层,在发泡PU罩杯内布层涂上一层压敏胶。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扣带胸罩,其特征是在发泡PU罩杯外有布层,在发泡PU罩杯内涂上一层压敏胶。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扣带胸罩,其特征是胸罩的罩杯是由有机硅凝胶和弹性PU膜组成,有机硅凝胶以弹性PU膜包裹,在罩杯内覆上一层压敏胶层。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扣带胸罩,其特征是在两个胸罩之间设置有连接件。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扣带胸罩,其特征是在胸罩的罩杯内壁上设置有一个凹窝。”

针对上述专利权,张果庄(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 CN2599941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21日,共24页;

附件2: CN1215821C,申请日为2002年8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24日,共22页;

附件3:CN2240870Y,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1月27日,共7页。

依据上述附件,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及权利要求2、3和5中的“PU”真实意义不明确,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和权利要求不清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窀?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和3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附具体的无效对比方式仅为例举,并不限于这些例举方式和组合方式,如附件2同样也导致所有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导致权利要求7不具有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附件1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无背无带式胸罩,包含有:一对乳罩罩杯,二者各有一朝向使用者皮肤的内表面,其特征是:其中该内表面具有一置于其上的压敏胶黏剂层;一连接件,衔接该二乳罩罩杯,其中该连接件定位于该等乳罩罩杯内侧部位之间”。由此可见,附件1先于本专利揭示了关于乳罩罩杯内表面置有压敏胶粘剂层的概念。(3)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图3b不具有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4所揭示的发泡PU罩杯、布层和压敏胶层都已揭露于附件1中。(4)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不具有新颖性,附件2的权利要求1内容为:“一种黏贴式乳形提升系统,供取代传统的乳罩,其特征是:一对乳形体,其中各乳形体包含:一定量的硅胶,被封装于热塑性薄膜材料间;一内表面,其内表面朝向使用者胸部,其中内表面之上大部分面积包含一对压力敏感的黏着层,永久结合于热塑性薄膜材料上,以供固定乳形体于使用者胸部上;一外侧,其朝向使用者腋下;及一内侧,其朝向外侧的相反方向,其中各乳形体单独对压力敏感的粘胶层固定于使用者胸部;以及一连接件,适于连接该乳形体,其中该连接件位于各乳形体的内侧”。(5)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6)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在胸罩罩杯内壁上设置有一个凹窝”,而附件3记载了“在左右两个乳房罩的中央,分别具有一个圆形的乳头窝,该乳头窝的大小与人体乳头大小相适应”,从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9-11行结合图3可知,权利要求7中的凹窝设计用于置放乳头。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12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1)本专利的无扣带胸罩的层结构特点是由发泡PU罩杯、布层和有机硅压敏层构成,不需任何的“塑胶薄膜”层,而附件1所述产品特征是“层内包含至少一部分塑胶薄膜材料”(附件1第11页第7行),该塑胶薄膜层的作用是用于阻隔压敏胶液往内层渗透(附件1第11页倒数第2行:“盖因其可以大致不渗透PSA”)。附件1图3b中附图标记为34是必须包含由的一塑胶薄膜材料。本专利与附件1不同之处:是不需像附件1那样设置一层有塑胶薄膜或不渗透压敏胶液的特殊材料作隔离层。本专利由于不需使用塑胶薄膜防渗层,使得在罩杯中央设置留出一个凹窝而方便乳头容纳与透气成为可能。附件1没有且无法实现带乳头凹窝的结构。2)在本专利的申请日时附件2还未获得授权,即尚未确认其方案的可行性,文中少见能说明布质自粘贴胸罩的制造说明,也表明不清相关的层结构关系,而且至少必须有一塑胶薄膜隔离层的结构。附件2和附件1几乎相同,其说明的产品结构、功能、用途均无差别。3)本专利权利要求7与附件3的有肩、背扣带文胸在固定方式(附件3通过肩、背扣带将罩杯固定在人体上,本专利通过压敏胶层的粘力)、罩杯层结构(附件3为布层-海绵层-布层,本专利为布层-海绵层-布层-有机硅压敏层)、产品细分类别以及应用的技术和工艺上不同。4)本专利中的“PU”是聚氨酯类塑料的英文缩写,准确是指聚氨基甲酸酯。因此,本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 被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表示放弃权利要求5和6,但没有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2007年3月15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5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2007年5月23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如下:请求人放弃用附件1评价权利要求5的新颖性,放弃用附件2评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以及放弃用附件2和附件3结合评述权利要求7的创造性。庭审中,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听取了请求人的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本决定以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二)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

根据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口头审理时的陈述的确认,本案审理的无效理由及其范围是: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6相对于附件1或2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组合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为专利公开文本或专利公报文本,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对其真实性、公开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经核实,其真实性无误,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附件2是一篇由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该附件2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但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附件1和3的授权公告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证据。



(四)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3和5中出现的“PU”含义不清楚、不明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都没有对其解释,导致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本案合议组审理后认为,PU在本领域有清楚明确的含义,是聚氨基甲酸酯(简称聚氨酯)的英文缩写(例如,可参见,《英汉化学化工词汇》,科学出版社,第4版,第2157页和第1490页;《高分子词典》,冯新德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第295页)。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权利要求2、3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理由不成立。

(五)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之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在新颖性判断时,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不同,那么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文字变换,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附件1公开了一种无背无带式乳罩,该乳罩包含有: 一对乳罩罩杯,二者各有一朝向使用者皮肤的内表面,其特征是:其中该内表面具有一置于其上的压敏胶黏剂层;一连接件,衔接该二乳罩罩杯,其中该连接件定位于该等乳罩罩杯内侧部位之间(参见附件1的权利要求1),并且教导其中所述罩杯可采取下述层结构:内、外织物层包裹泡沫材料,热塑性薄膜材料置于内布层上并由此界定出最贴近使用者的内表面,罩杯内表面充当压敏胶黏剂的支承层(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7页第4段至第8页第3段和说明书附图3b)。附件2公开了一种黏贴式乳形提升系统,供取代传统的乳罩,其特征是:一对乳形体,其中各乳形体包含:一定量的硅胶,被封装于热塑性薄膜材料间;一内表面,其内表面朝向使用者胸部,其中内表面之上大部分面积包含一对压力敏感的黏着层,永久结合于热塑性薄膜材料上,以供固定乳形体于使用者胸部上;一外侧,其朝向使用者腋下;及一内侧,其朝向外侧的相反方向,其中各乳形体单独对压力敏感的粘胶层固定于使用者胸部;以及一连接件,适于连接该乳形体,其中该连接件位于各乳形体的内侧(参见附件2的权利要求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中的“无扣带胸罩”和“罩杯”分别相当于附件1中的“无背无带式乳罩”和“乳罩罩杯”;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胶层”相当于附件1中的“压敏胶黏剂层”,且都是“覆于”或“置于”罩杯的内表面上。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附件1中的连接件。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附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权利要求1中的“无扣带胸罩”相当于附件2中的“黏贴式乳形提升系统”;权利要求1中的“罩杯”相当于附件2中的“乳形体”;权利要求1中的“压敏胶层”相当于附件2中的“对压力敏感的粘胶层”,且都是“覆于”或“结合于”罩杯的内表面上。两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不存在附件2中的连接件。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和附件2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均不相同。因此,附件1和附件2均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的无扣带胸罩均不包括连接件。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4与附件1和附件2的技术方案也均不相同,权利要求5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也不相同。因此,附件1和附件2均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新颖性,附件2不足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新颖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加入了“在两个罩杯之间设置连接件”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正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唯一区别技术特征。因此,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不同之处,“乳罩”和“胸罩”,“压敏胶黏剂层”和“压敏胶层”,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

由于以上已经得出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的结论,因此对于权利要求6的其他证据和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其区别仅在于:本专利的罩杯之间没有连接件。附件1中连接件的作用在于将两罩杯衔接起来,以控制乳沟形状及乳房挺起程度。本专利中的胸罩没有设置连接件,该胸罩也不具有相应的连接件的功能。也就是说,相对于附件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省去了一项要素后,该要素的功能也相应消失。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将罩杯限定为“发泡PU罩杯”,并且增加了布层。附件1中的图3b的技术方案明确教导:使用泡沫材料作为罩杯主体,和在罩杯上添加织物层。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PU是制备泡沫材料的常用原料,发泡处理后的发泡PU就是一种泡沫材料(见《化工辞典》第三版,王箴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第896页的词条“聚氨酯泡沫塑料”;《高分子词典》,冯新德主编,中国石化出版社,第297页的词条“聚氨酯泡沫”,第500-501页的词条“泡沫弹性体”和“泡沫塑料”),布是最常见的织物。具体实施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织物层选用布层,泡沫材料选用发泡PU。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附件1的权利要求1基础上结合附件1中图3b的教导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也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中,发泡PU罩杯内、外都有布层,压敏胶涂于内布层。其中的内、外布层分别对应于附件1的图3b的技术方案中的内、外织物层,因此,附件1中给出了在罩杯内、外均设布层的技术启示。既然附件1的权利要求1中将压敏胶层直接置于罩杯内表面,那么在添加了内布层后则自然涂于内布层上。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仍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中,发泡PU罩杯外有布层,压敏胶涂于发泡PU罩杯内。附件1中的压敏胶黏剂层就置于乳罩罩杯的内表面,而且附件1的图3b的技术方案中设有外织物层,由此可见,附件1中给出了在罩杯外设置布层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仍不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5与附件1的权利要求1相比,除附件1中的连接件在本专利中没有记载外,不同之处还在于:本专利中将罩杯限定为由有机硅凝胶和用以包裹其的弹性PU膜组成。尽管附件1的图3b的技术方案教导了用泡沫材料作为罩杯主体,但是由于有机硅凝胶并非泡沫材料,因此,仅据此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使用以弹性PU膜包裹有机硅凝胶代替泡沫材料,而且从泡沫材料也无法预见以弹性PU膜包裹有机硅凝胶组成的罩杯的技术效果。因此,在附件1权利要求1基础上结合附件1图3b公开的技术内容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5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本专利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在胸罩的罩杯内壁上设置有一个凹窝”,从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第12-14行可知,该凹窝的目的是在佩戴时容纳乳头。附件3中公开了在胸罩罩杯中央设置与乳头大小相适应的圆形乳头窝的技术手段(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在附件3中公开,并且与本专利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上述附件1和公知常识组合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所以,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3的组合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附件1中的塑胶薄膜层是必不可少的,用作阻隔压敏胶液往内层渗透的阻隔层。本专利权人通过向胶液中加入阻渗剂提高胶液粘度及多层刮涂,阻止压敏胶液向内渗透,从而省去阻隔层。首先,不能确定,附件1权利要求1中的罩杯一定含有塑胶薄膜层,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罩杯一定不含塑胶薄膜层。其次,专利权人提到的加入阻渗剂及多层刮涂等技术手段在本专利中并没有记载。因此,专利权人的意见不成立,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也不能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具有创造性以及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3的组合具有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宣告200420046782.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4和6-7无效,以其权利要求5为基础维持该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