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打印机(微型)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59
决定日:2007-08-23
委内编号:6W0698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30146076.7
申请日:2005-10-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炜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0-0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主审员:娄宁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危峰2页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4-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如果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有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则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0月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打印机(微型)”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30146076.7,申请日是2005年10月27日,专利权人是北京思普瑞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北京炜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3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由于广告的照片与本专利的外观完全相同,其使用状态的正面作为本专利的要部已被证据1的广告照片完全公开,因此本专利不管是整体外观还是其要部,都已经在申请日前被国内出版物公开,故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证据1:《赛尔风标》总第37期广告杂志封面、封三页复印件共2页,2005年9月总第37期。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7年3月15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被请求人,要求被请求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2007年4月12日,请求人对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补充证据及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在申请日之前已被证据1以广告形式公开,公众中的任何人只要想要了解就能得知,故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并补交证据如下(编号续前)。其中的证据1、2证明被请求无效的专利已经构成出版物公开,证据3证明被请求无效的专利已构成使用公开。
证据2-1:炜煌公司与赛尔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赛尔公司出具的发票、炜煌公司的支票根(复印件共3页);
证据2-2:《赛尔风标》总第37期广告杂志目录页(复印件共1页);
证据2-3:赛尔公司出具的证明(2007年3月,复印件共1页);
以上合称证据2;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2007)京二证字第11065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3页);
2007年6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7年4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及证据材料转交给专利权人,请专利权人在口审时一并答复。
2007年8月16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专利权人没有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在此情况下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认为:作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的出版物,证据1中的广告照片与本专利相近似;证据2证明证据1中杂志的公开时间为2005年9月;证据3结合证据1、2证明了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公开;由于上述原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文本:
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于口审时当庭提交了证据1-3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对与复印件内容一致,因此证据1-3均可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其中,证据1是一份广告杂志《赛尔风标》(总第37期广告杂志封面、封三页共2页),其封面页上明确标有“2005年9月总37期”的印刷日信息。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3.1节的规定,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因此推定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2005年9月30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
3. 关于专利法第23条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专利保护一种微型打印机,其形状为长方体,其主视图中间有矩形框,矩形框中间有对称的两条横向空心线,二横线中间有对称的弧形凸起,矩形框右侧自上而下排列着:小矩形框、圆形按钮标识、两个相同的斜椭圆形按钮;在立体图中也表明了同样的正面外观设计,此外明确了小矩形框内为SPRT的字母标识。本专利的左、右视图中间部位凸出对称设置有类似电子显像管的图案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证据1中公开了一种微型打印机(下称在先设计)的立体图,其中可见长方形的打印机正面中间的矩形框、矩形框中间有对称的两条横向空心线、二横线中间有对称的弧形凸起、矩形框右侧自上而下排列着:小矩形框、圆形按钮标识、两个相同的斜椭圆形按钮、小矩形框内为SPRT的字母标识;其右侧中间部位凸出设置有类似电子显像管的图案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合议组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具有相近似的立体图,两者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在先设计仅公开了打印机的立体视图,并未公开在先设计的左视图、仰视图、后视图的内容。
合议组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后认为,本专利的仰视图、后视图无特别设计,左视图与右视图对称,因此二者的区别并不易为一般消费者关注。对二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差别不足以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近似。
?综上所述,本专利外观设计与在其申请日前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合议组对于请求人所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决定
宣告200530146076.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
在先设计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