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入式测力传感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塞入式测力传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01
决定日:2007-08-24
委内编号:5W085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9251566.1
申请日:1999-10-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唐晓云
授权公告日:2000-09-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顾增华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刘颖杰
参审员:关刚
国际分类号:G01L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在一份证据的文字部分以及附图部分中,已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二者所属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实现的技术效果均相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份证据不具备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9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塞入式测力传感器”的9925156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申请日是1999年10月28日,专利权人为顾增华。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塞入式测力传感器,设有筒状体及其内联的敏感区(2),敏感区(2)上贴设有应变片(6),其特征是所述的筒状体设有变形区(1)其周壁上径向对称地设有凸棱(3),变形区(1)两侧设有槽形隔离区(4)。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塞入式测力传感器,其特征是所述的凸棱(3)为4个径向对称且周向均分地设于变形区(1)外壁,凸棱(3)外壁倾斜而成为圆锥面的一部分。”



针对上述专利权,唐晓云(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具体理由是: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已被证据1所公开,二者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3-10用来证明“动态轨道称重传感器”这项技术在1989年就已经开始研制,并在1991年提出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同年召开了科学技术鉴定会,并颁发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即该项技术早已开发并已公开。请求人并未对证据2进行评述,同时在其提出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时也未提交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1-10。

请求人于2007年2月2日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

证据1:《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封面页、目录2页、前言页、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参会人员页、第41-47页复印件,共12页;

证据2:由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证据3:项目名称为“轨道称重传感器”的《一九八九年计量科技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复印件,共2页;

证据5:封面页印有“动态轨道称重传感器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字样的复印件,共8页;

证据6:封面页印有“动态轨道称重传感器的研制技术总结”字样的复印件,共12页;

证据7:报告编号为“XL字18-1005”的《浙江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试验报告》复印件,共5页;

证据8:封面页印有“动态轨道称重传感器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水平的比较”字样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9:封面页印有“动态轨道称重传感器查新检索及鉴定报告”字样的复印件,共3页;

证据10:编号为“(91)技监鉴字55号”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复印件,共8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2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无效请求,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授权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原说明书实施例方式和说明书附图中表明的技术特征“密封胶8”和“补偿板5”,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7年8月1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送给请求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其针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有关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案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变更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合议组还告知双方当事人,鉴于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0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中,将说明书中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加入到新的权利要求1中,这种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相关规定,因此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0日所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能作为本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文本,本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仍是本专利授权时的权利要求书。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证据和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使用证据1进行评述。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证据3-10仅作为参考使用。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原件,提交了证据2的原件,证据2原件除由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收藏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之外,还附有《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封面页和目录页的复印件,以及收录在该论文集第41-47页、文章名称为“高精确度轮重传感器的研制”的复印件,请求人表示证据2中的论文内容与证据1中的内容一样,仅是来源不同;证据2可证明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借阅和查阅得到该论文;证据1和证据2中所涉及的“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是以本行业人员为主的技术交流会,其他人也可参加,没有保密性质,论文集是由该会议上交流的技术论文制成的,参会人员对该论文集没有保密义务。

专利权人当庭核对证据1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认为证据1与证据2中的论文来源相同,均来自证据1的原件《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虽然证据2中包括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出具的证明,但对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论文并不是任何人都能得到的;指出“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不是任何人都可参加的,仅限于本行业中论文集上所收集文章的作者才可参加该会议,论文集也不是任何人都可拿到的,只有参加交流的人才有,讨论会没有保密要求。

在对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备新颖性的具体辩论意见中,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其中第43页公开的“圆柱体”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筒状体相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敏感区、变形区在证据1第44页的附图3-5中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传力凸台与本专利中的凸棱相同,是圆锥形的,应变片在证据1第44页图5中C-C的中间方形部分公开,由于证据1的主要发明目的在于凸棱,因此没有对内部进行剖视,文字部分也没有提及,在证据1中其敏感区与非敏感区之间有所隔离,即其公开了隔离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附图并没有文字与之相对应,其所反映出的技术方案并不完整,本专利中的隔离区、应变片等核心内容在证据1中没有反映出来,本专利的槽形隔离区是发明点,可以隔离杂音,证据1中的槽不是隔离槽而是退刀槽。

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第44页图5右侧剖视图以及第44页第3点已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的附图上看不出是传感器上的传力凸台是锥形的。



至此,在双方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封面页、目录2页、前言页、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参会人员页、第41-47页的复印件,其封面页上印有“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过程检测控制仪表学会编印”、“1993年4月于常州”的字样。专利权人核对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证据1以及所述学术讨论会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并非公众想得到就可得到,只是参加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的交流人员才有。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讨论会论文集封面页上的时间“1993年4月”以及前言部分“定于1993年4月19日至2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第二届全国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表示出该会议召开时间,由于该讨论会是以学术交流,促进测力与称重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主要目的的会议,如前言部分中所述:“为了促进我国测力和称重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定于1993年4月19日至22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第二届全国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可以看出上述学术交流会不仅不应当有保密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没有保密义务,而且举办者希望参加会议者能够以会议平台相互交流经验技术,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对于这一点双方当事人也是予以认可的,同时该论文集中并没有任何信息表示其是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因此在该论文集中收录的论文至少应当在会议结束前(即1993年4月22日)就能被参加该会议的人员所得知,并且鉴于会议并没有保密要求,故其他公众至少在会议结束之日起已能够获得所述会议论文的内容。由此证明证据1上记载论文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属于专利法中规定的“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可以用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证据2是一份由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收藏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请求人于口审当庭提交了该份证明的原件,并在其后附有《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封面和目录的复印件,以及收录在该论文集第41-47页、文章名称为“高精确度轮重传感器的研制”的复印件,该证明上盖有“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文献收藏服务中心”的印章,并在该证明以及所附附件上盖有“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科技文献收藏服务中心”的骑缝章。请求人指出证据2所附的论文与证据1中的一样,但来源不同,用证据2证明该论文是任何人可以通过借阅和查阅得到的。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与证据2所附论文的来源是相同的,对证据2中《证明》所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质疑。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证据2所附《全国第二届测力与称重技术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封面和目录、以及收录在该论文集第41-47页、文章名称为“高精确度轮重传感器的研制”的具体公开内容与证据1中相应部分均相同,请求人提供证据2只是用以证明所附论文是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借阅和查阅得到的。如前面关于证据1中所述,由于该论文上记载的内容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众想得知就可以得知的状态,因此,合议组就不再对证据2进行评述。

鉴于请求人当庭明确证据3-10仅作为参考,并且其并未提供上述证据的原件,因此本决定中不再对上述证据进行评述。



2.关于新颖性的问题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证据1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相同,其中证据1文字部分或附图部分中已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特征,虽然文字部分中没有明确公开本专利中的“敏感区”和“变形区”,但从附图中可看出,且在它们之间有所隔离,因而证据1也公开的本专利中的隔离区。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所反映的技术方案不完整,其中并没有公开属于本专利核心内容的隔离区、应变片等内容,证据1中的槽并不是隔离槽而是退刀槽,从证据1附图中也看不出其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塞入式测力传感器,证据1公开了一种高精确度轮重传感器,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第41-47页):该轮重传感器是一种装配式电阻应变传感器,2只传感器为一套,直接安装在铁路二根枕木之间的钢轨腹板上的2个设定距离的锥孔中,通过改变配合面的结构形式和减小配合面的面积来解决装配产生的装配间隙和装配力不均匀的问题,从而提供传感器精度,共公开了三种配合面外型的传感器,即圆锥型传感器、棱锥型传感器、以及凸台锥型传感器,分别由第44页的图3-5表示出来,它们的基本外型是圆柱体,其中圆锥型传感器配合面为全圆锥面,凸台锥型传感器是在圆锥型传感器的圆锥面上留出4个对称均匀的宽度一定的圆锥形传力凸台,将其余的圆锥配合面都加工成圆柱面,这样在改变配合面和减小配合面面积的同时,也使传感器测量部分的结构更加对称和均匀,既符合有利于减小配合间隙和配合力不均匀的设计考虑,又符合传感器测量部分的结构要对称和均匀的设计要求,单剪切式测量截面是在剪切式传感器腹板单面粘贴应变片,双剪切式测量截面是在传感器腹板二边粘贴应变片的常规作法,从第44页的图3-5中可看出三种不同配合面外型的传感器中,位于中间、用于测量的测量部分的两端均具有圆柱体,圆柱体与该测量配合面之间具有凹槽,A-A、B-B、C-C横截面图中,在中央位置处均具有矩形应变片。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首先本专利与证据1所属的技术领域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相同,都是提供一种高精确度的塞入式测力传感器。其次,证据1中公开的传感器基本外型为圆柱体,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筒状体相对应,由于证据1中的传感器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传感器均是通过将其塞入到被测构件中,由传感器来测量作用在被测构件上的外力,即传感器与被测构件相配合的表面区域为变形区,证据1中在传感器腹板上单面或双面粘贴应变片的技术特征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敏感区上贴设有应变片,其中证据1中的传感器腹板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敏感区,证据1中凸台锥型传感器上的4个对称均匀的宽度一定的圆锥形传力凸台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在筒状体周壁上径向对称设置的凸棱,它们的作用均是为了提高传感器测量精度,由证据1第44页的附图3-5中可很明显看出,在位于整个传感器中间区域的测量部分的两端具有两个圆柱体,在测量部分与这两个圆柱体之间用凹槽隔离开,这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变形区两侧的槽形隔离区相对应。由此可见,证据1与本专利同属于一个技术领域,并且证据1公开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也均相同。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的A.证据1中没有公开属于本专利核心内容的隔离区、应变片等内容、B.证据1中的槽并不是隔离槽而是退刀槽这两个观点,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证据1中已公开了应变片,证据1中位于测量部分与测量部分两端部分之间的凹槽从结构上已起到了将两部分相隔离的作用,且其具体结构与本专利中的槽形相同,虽然在证据1中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该凹槽为何,但可从其第44页上附图3-5中均已明显看出所公开的传感器具有凹槽,且其在证据1所公开传感器中的位置及结构均与本专利中的槽形隔离区相同,而这一凹槽结构势必带来将两部分相隔离的技术效果,因此证据1中凹槽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隔离区,即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中的隔离区、应变片。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文字部分以及附图部分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两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实现的技术效果实质上均相同,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的凸棱为4个径向对称且周向均分地设于变形区外壁,凸棱外壁倾斜而成为圆锥面的一部分。

证据1中公开的凸台锥型传感器,其是在圆锥型??感器的圆锥面上留出4个对称均匀的宽度一定的圆锥形传力凸台,将其余的圆锥??合面都加工成圆柱面,即证据1中的圆锥形传力凸台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凸棱,且二者在设置方式、位置以及形状上均相同,即证据1已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也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均不具备新颖性,故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9251566.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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