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冷却余热高效回收利用方法及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烧结冷却余热高效回收利用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29
决定日:2007-08-27
委内编号:4W0161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18804.6
申请日:1995-12-0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姚怀荣
主审员:刘小静
合议组组长:于萍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F27B2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3款和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如果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发明并以此来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则说明书没有对该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烧结冷却余热高效回收利用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95118804.6,申请日是1995年12月6日,专利权人是姚怀荣。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风机回收烧结冷却过程热废气用于烧结过程的余热利用装置,其特征在于引风机是冷却机的冷却风机。

2、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是敞开烧结机台车上方风罩的后端,使冷空气可以从风罩后端进入风罩,引风管从风罩后端上方进入风罩一定长度。

3.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引风管出口前下方设置有导流板。

4.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引风管通过烧结机尾,回收从烧结机尾卸矿到冷却机装料过程产生的热废气。

5.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装置的余热回收利用方法,其特征是以冷却风机将废气通过引风管直接引入烧结机台车上方的风罩中。

6.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是另用风机从烧结机台车上方的风罩中引风,用于混合料预热和点火助燃。”

针对本专利权,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 由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1988年7月第23卷第7期《钢铁》封面、目录、第7-9、24页和版权页的复印件;

附件2:冶金工业出版社于1978年10月出版的《铁矿粉造块》的封面、版权页、第164、165、262-270页的复印件;

附件3:公开日为1995 年7月19日、公开号为CN1105391A(专利申请号为94110020.0)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6页;

附件4:1982年第5期《烧结球团》第42-52页由张兰泉写的文章《日本烧结厂的余热利用》的复印件;

另外,请求人还提交了第(2006)成民初字第890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的复印件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12月2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1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5:1982年4月17日公开的日本昭57-63644A号专利特许公报4页,及其中文译文5页。

请求人补充的理由包括:(1)权利要求1、4、5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2)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1-6中没有限定出烧结机、冷却机、引风机、风罩等部件的连接关系和位置关系,没有引风管和风罩的设计尺寸要求,同时权利要求2中没有限定风罩的后端敞开多大,引风管如何从风罩后端进入风罩,进入多长;(3)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没有限定从冷却机到热风罩的距离,以及风管、风罩的结构和位置等必要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在烧结机台车上方风罩后端敞开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将冷却机的热废气充分回收;(5) 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没有说明从冷却机到热风罩的距离,风管、风罩的结构和位置关系。没有描述风罩敞开多大,供风量小于风罩中台车下的抽风量多少,引风管如何从风罩后端上方进入风罩、进入多少。此外,请求人认为在烧结机台车上方风罩后端敞开的情况下,无法实现将冷却机的热废气充分回收;(6) 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4页第6-18行,第3页第4段有多处修改超范围之处,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 年2月1日提交了第一次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a)附件1中的冷却抽风机为专门的余热风机,不能等同于本专利中兼用的冷却机风机;(b)附件2和本专利技术领域不同,前者属于焙烧球团工艺,本专利属于烧结造块工艺,因此附件2不能作为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对比文件;(c)附件1中的风罩结构只是为了在“风机出故障时”按照通常的方式烧结;(d)附件3是在“热风罩4内”设置了气体分流板,不是在引风管出口前下方设置的分流板;(e)现有技术没有披露在用冷却风机回收冷却机产生废气的同时,回收机尾的废气;(f)附件1中网管长度比烧结机和冷却机的有效尺寸大很多,因此网管不是像本专利那样“直接”引入风罩中的;(g)附件1的技术方案是从带冷机引风供给点火炉,并且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引风路径最短、风温最高,节能效果更显著,而且从烧结机台车上方的风罩中引风产生的负压有利于主引风管顺利引风。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该无效请求案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07 年3 月 7 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1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5转给专利权人。

针对上述转送的文件,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9日提交了第二次意见陈述书。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5月1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2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2月1日和2007年3月29日提交的两次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独立权利要求1和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附件1或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和5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或5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或5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5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或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5的结合、或者附件1与2的结合、或者附件1与4、或者附件4与5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此外,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方式。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2、4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并且专利权人对附件5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5,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并且附件1-5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同时,由于专利权人对附件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也没有异议,因此附件5的公开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本专利是要解决现有回收利用余热废气的耐热风机由于需附加其它装置防止废气温度过高和除尘,从而导致结构复杂、并且热回收效率低的技术问题。其目的是提供一种能以很高的热利用率、热回收率回收利用烧结冷却过程中产生的废热,并且投资低廉、适用范围广的烧结冷却余热回收利用方法及装置。本专利主要是通过下述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的,即利用冷却机的冷却风机兼做机尾废气的引风机,也就是说利用一台风机同时向机尾输送废气和为冷却机提供动力。然而,一台风机这样两用,对风机、风管、风罩等部件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密封状况等有特殊的要求,否则因风道阻力过大而无法正确工作。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也提到“由于从冷却机经机尾到热风罩的距离较短,这是有可能的,但如应用通常的风管、风罩就可能因阻力损失大,热废气供求的不均衡,导致密封困难,运行不稳定”,上述描述也证实了这一点。但是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却没有记载本专利在通常的风管、风罩基础上做了何种改进。虽然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有:本专利主要是通过下述方式来实现的:即使引风管从风罩后端上方进入风罩,敞开风罩的后端,并使供风量小于风罩中台车下的抽风量,使热废气按照从前向后的顺序进入风罩,冷空气从风罩后端进入,从而在风罩后端附近形成一冷、热空气的交界面。但是独立权利要求1、5中并没有限定上述内容。另外,对后端敞开的风罩应如何设计其后端以及风管进入风罩多长对于利用冷却机的冷却风机回引热废气并保证烧结机的正常工作是关键的技术特征之一。而这些特征均没有记载在本专利的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缺少上述技术特征就无法实现冷却机的冷却风机一机两用,也就无法解决该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窀?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本发明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的规定,这导致权利要求1-6无效。

专利法第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利用风机回收烧结冷却过程热废气用于烧结过程的余热利用装置,权利要求5-6要求保护与上述装置对应的余热回收利用方法。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可知,本专利是要解决现有的余热废气回收利用的耐热风机由于需附加其它装置防止废气温度过高和除尘,从而导致结构复杂、并且热回收效率低的问题,其目的是提供一种能以很高的热利用率、热回收率回收利用烧结冷却过程产生的废热,并且投资低廉,简单可靠,适应范围广的烧结冷却余热回收利用方法及装置。本发明的基本构思在于利用冷却机的冷却风机兼做余热利用系统的引风机。如果要利用冷却机的冷却风机兼做余热利用系统的引风机,则对烧结机、冷却机、引风机、风管、风罩的连接关系、位置关系,以及风管、风罩的结构都有特殊的要求,这些信息是理解和实现本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而本专利说明书却没有清楚完整地记载这些技术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也无法确定这些信息,实现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首页第4段的文字说明“本发明以冷却机风机兼做废气引风机(及风机兼起冷却作用和废气回引作用),废气通过风管直接引入烧结机台车上方的风罩中。由于从冷却机经机尾到热风罩的距离较短,这是有可能的,但如应用通常的风管、风罩,就可能因阻力损失大,热废气供求的不均衡,导致密封困难,运行不稳定”只是描述了应用本发明的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关于风罩后端敞开多大,引风管从风罩后端上方进入风罩多长,这和使用的烧结机的具体容量有关,因此无法具体说明。

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所述,与设置专门回引热废气的耐热风机的现有技术相比,本专利利用一台风机同时为冷却机和热废气提供动力,这对回引废气的管道、风罩的结构和连接关系,风机、冷却机、烧结机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都有特殊的要求,按照常规方式设置的风道、风罩、风机、冷却机、烧结机是无法解决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本其发明目的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法说明书首页第4段说明的问题并非如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中所述是在应用本发明中“可能”遇到的技术问题,而是一个必然面对并加以解决的问题。另外,虽然风罩后端具体敞开多大的尺寸,引风管从风罩后端上方进入风罩多长和采用的烧结机的具体容量有关,但是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说明如何设计风罩后端以及风管进入风罩的长度,这是实现利用冷却机的冷却风机回引废气并保证烧结机正常工作的关键技术特征之一,并且该内容并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实现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无法实现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烧结机冷却余热回收利用方法及装置,从而来实现本发明,达到其技术目的。

由于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公开权利要求1-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6均存在导致其无效的缺陷,因此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及证据不再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95118804.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6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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