粗滤;精滤一体式中空片式精密过滤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粗滤;精滤一体式中空片式精密过滤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80
决定日:2007-08-28
委内编号:5W080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49737.7
申请日:2003-07-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世纪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7-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林
主审员:姜岩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B01D36/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后者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以及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否给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粗滤、精滤一体式中空片式精密过滤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03249737.7,申请日是2003年7月31日,专利权人是陈林。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过滤机,其特征在于该过滤机的主体部分由粗滤腔(1)、精滤腔(2) 和粗滤腔与精滤腔间的导流孔(3)组成一体式结构,粗滤腔中有多孔板进行粗滤,经粗滤的液体由导流孔流入精滤腔,精滤腔有中空滤片,精滤后的液体由导流管流至出口。

2、按权利要求1所说的过滤机,其特征在于封头与筒体间用单柱活页式螺栓压接。”



针对本专利权,北京世纪华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8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1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25014Y(专利号为03257445.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9页,专利权人为北京金伟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6月1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94691Y(专利号为01248993.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2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61635Y(专利号为00267712.1)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12月1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69890Y(专利号为96215536.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1中说明书第6页第21行中记载:在进口3和出口7之间顺序设置前精过滤装置A和后段精细过滤装置B,这就公开了本专利中粗滤腔1和精滤腔2这一技术特征;附件1说明书第6页第24行至25行记载的:设置三个滤网框架103、104和105,这就公开了本专利中粗滤腔中有多孔板这一技术特征;附件1说明书第7页第9行记载:在支撑筒的侧壁上固设微孔固体过滤介质03公开了精滤腔有中空滤片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没有新颖性。

2、附件2中说明书第13-14行中记载:在过滤器的罐体内上下串联两个纤维束过滤装置,上部为粗滤,下部为精滤。说明书第2页11-12行记载:纤维束I7固定在上孔板Ⅰ8和下孔板Ⅰ6上。纤维束Ⅱ3固定在上孔板Ⅱ4和下孔板Ⅱ2上。这就公开了本专利中粗滤腔1和精滤腔2这一技术特征。纤维束Ⅰ7公开了精滤腔中有多孔板这一技术特征。

3、附件3中说明书第1页19-23行中记载:所述的槽孔立杆上套有一组滤板6,该滤板包括一带有导液槽6011的槽板601,槽板的导液槽6011通过滤板出液孔605与槽孔立杆的中心孔导通。该内容公开了精滤腔由中空滤片,精滤后的液体由导流管流至出口这一技术特征,附件3中公开了精滤腔中有中空滤片。

4、附件4中权利要求书第2行中记载:所说过滤片是一个具有内腔的整体腔式过滤片,即附件4公开了精滤腔有中空滤片这一特征。

进行特征分析后,请求人认为附件2未公开导流孔这一特征,但上下滤腔必然需要有导流孔连通,这是公知常识,将附件2中的纤维束变换成多孔进行粗滤,这一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附件3、4中公开了精滤腔中有中空滤片这一技术特征,附件4中的滤片就是专用于过滤机上的专用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附件2-4的教导容易想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8月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1为分体结构组成的过滤筒,不同于本专利中的一体式过滤机,没有公开粗滤腔、精滤腔、以及多孔板和中空滤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附件2没有公开粗滤腔、精滤腔、以及多孔板,附件3没有公开中空滤片精滤后的液体由导流管流至出口这一技术特征,附件4没有公开精滤腔中有中空滤片这一技术特征。因此以上附件的组合不能否定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6年9月5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坚持认为本专利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4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6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24日及2006年9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组长刘犟、主审员姜岩、参审员徐伟锋没有回避请求。专利权人没有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本次口头审理的文本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与3的结合或附件2与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它的无效理由、证据、范围和证据组合形式。专利权人声称对附件中的专利文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合议组给专利权人7天时间核对附件1?4的真实性,逾期认为没有异议。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就本案的无效理由和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4,由于专利权人在合议组指定的期限内未对附件1-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同时由于附件1-4为中国专利文献,经合议组审查后认为附件1-4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而且,附件2-4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附件2-4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而附件1为不同于本专利申请人的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在本专利申请日后公开的专利文献,因此其仅能用来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

关于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双级过滤分离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在物料进口和滤清物料出口之间顺序设置前段粗过滤装置A和后端精细过滤装置B;在粗过滤装置A中围绕中心孔101由内向外设置三个过滤框架103、104、105;在粗过滤装置A的下部筒体01内设置后段精细过滤装置B,其内固设有一个支撑筒6,在该支撑筒的侧壁上固设微孔固体过滤介质03;由精细过滤装置B过滤后的物料最后由滤清物料出口流出。将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二者至少存在以下不同:本专利中精过滤腔中使用的是中空滤片,而附件1中精细过滤装置中采用了微孔固体过滤介质,而中空滤片与多孔固体过滤介质属于不同的过滤部件,二者的结构并不相同,因此,附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不相同,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在后者的基础上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以及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否给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效果。

请求人认为附件3和附件4中分别公开了中空滤片这一技术特征,而其他技术特征为附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或附件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机调双层纤维束过滤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该过滤器的罐体内上下串联两个纤维束过滤装置,上部为粗滤,下部为精滤;物料由粗滤部分下方的下孔板6流到精滤部分的上孔板从而流到精滤部分的纤维部分;粗滤部分和精滤部分中均采用纤维束对物料进行过滤,只是纤维束的密度各不相同(参见附件2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1-2行以及第2页11-13行)。由附件2的说明书以及附图中可以得知附件2中过滤的过程:需过滤的物料进入过滤装置的罐体后,先经过粗滤部分的上孔板8进入到纤维束7中,经过纤维束7粗滤后由粗滤部分的下孔板6流向精滤部分的上孔板4,物料再次经过纤维束3过滤,并由精滤部分的下孔板2流出,最终在过滤器罐体的底部流出。

附件3公开了一种食醋除菌除浊过滤机,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该过滤器是在罐体中心设置槽孔立杆,槽孔立杆上套有一组滤板6,滤板包括一带有导液槽6011的槽板601,槽板的导液槽6011通过滤板出液孔605与槽孔立杆的中心孔导通。工作时,经滤板过滤的物料均汇聚至滤板中心孔导出。

附件4公开了一种液体过滤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过滤装置空腔中的液体过滤片包括一个具有内腔的整体腔式过滤片1,该滤片的上、下腔壁之中的一面壁或两面壁中心处开设有液体进出口,内腔中间填充由多孔性材料制成的内胆2或是空腔。

首先,将本专利与附件2进行对比后可以得知:附件2粗滤装置中的纤维束与本专利粗滤腔中的多孔板是不同的过滤部件。其次,附件2中的精滤腔中的过滤部件是纤维束3,粗滤后的物料经由精滤装置的上孔板4从纤维束3上方整体流入,并由纤维束3下方整体流出,在粗、精滤装置之间不存在一个用于汇聚过滤后物料的导流孔。再次,附件3、4中也未公开本专利粗滤腔中的多孔板,上述两个附件由于未公开粗滤、精滤两部件进行过滤,因而上述附件也未公开经粗滤的液体由导流孔流入到精滤腔中。同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附件2-4中的启示。因此,附件2和3或者附件2和4结合后也无法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3的结合或者附件2和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因此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3249737.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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