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13
决定日:2007-08-28
委内编号:5W083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57593.6
申请日:2002-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承德高中压阀门管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1-2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振海
主审员:耿博
合议组组长:王丽颖
参审员:瞿晓峰
国际分类号:F16K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当一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时,那么该技术方案是不具有专利法所规定的创造性的。
全文:
案由

1.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4年1月2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02257593.6,申请日为2002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是张振海。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其包含有阀体、阀盖、内置于阀体阀盖连接处用于密封该阀的密封套、阀杆、阀内的流通腔、设于密封套上的填料箱、填入填料箱的填料及将填料压紧的压环,阀体阀盖连接时将密封套紧固,阀杆穿过阀盖及密封套上的填料箱至阀体的流通腔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杆下部还设有十字型的深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杆上还设有连接深槽和上部流通腔的流通孔。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盖为钟形结构。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体和外管道连接处还设有坡口。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杆十字深槽的上部还设有密封用的密封槽。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杆密封槽处还设有密封圈。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阀体阀盖连接具体是指螺栓连接。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 ,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阀体和外管道连接处设有坡口,具体是指设在阀体的进液口或出液口,或者进液口出液口处均设有。 ”

2.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承德高中压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1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证据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 JB/T 450-92 (PN16.0-32.0Mpa 铸造角式高压阀门、管件、紧固件技术条件), 379-387页复印件;

证据2:《阀门产品样本》(上册)机械工业部编 机械工业出版社 ,封面、前言、目录、554-556页、封二等共10页复印件。

3.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1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4. 2006年12月19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口头审理申请书。请求人认为因案件事实和技术问题要求与专利权人当面辩论,并向合议组做当面意见陈述,故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5. 专利权人于2007年1月1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解决了高压平衡截止节流阀的缺点比较笨重,不易操作和运输,流量调解费时费力,不易控制方面的缺陷而作出的发明,该专利具有轻便、又能很好调节液体流量之特点,具有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所公开的内容不能破坏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另外专利权人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设计、发表的相关论文也可以证明本专利的创造性。与此同时,专利权人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第一次全国管道与阀门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上册 1980 12)中国机械工程学会流体工程学会管道与阀门专业委员会,封面、目录、340-351,393-423页复印件;

附件2:本专利的说明书;

附件3:一些奖励证书复印件。

6.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11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以及所附附件转文给请求人,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6月26 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7.请求人于2007年5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一些证据材料。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是现有技术的集合,这些技术特征已经被提交的证据材料所公开,所以不具有创造性。

8. 口头审理如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当庭确认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其依据的证据为提出无效请求时所依据的证据,并提交了这两份证据的原件;并表示放弃于2007年5月15日提交的证据材料。请求人结合所提交的证据向合议组陈述了本专利应当被宣告无效的理由,其要点与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意见要点相同。

在以上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理由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证据1、2的原件,经核实,可以确认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鉴于这两份证据均为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公开的内容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8是否具有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通过证据1中的图2结合证据2中的第556页公开的内容相结合可以破坏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证据2中的第556页公开了一种节流阀,该阀的具体结构为:阀体、阀盖、内置于阀体阀盖连接处用于密封该阀的密封套、阀杆、阀内的流通腔;填料箱设在密封套上,填入填料箱的填料及将填料压紧的压环,阀体阀盖连接时将密封套紧固,阀杆穿过阀盖及密封套上的填料箱至阀体的流通腔内,所述的阀杆下部还设有十字型的深槽。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已完全被证据2所公开,即相对于证据2公开的内容不具有新颖性,从而更不具备创造性。

证据2的第556页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所述的阀杆上还设有连接深槽和上部流通腔的流通孔;阀盖为钟形结构;阀杆十字深槽的上部还设有密封用的密封槽;所述的阀杆密封槽处还设有密封圈;阀体阀盖连接具体是指螺栓连接。”由此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3、5-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2所公开,由于权利要求2、3、5、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所以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这四项权利要求也是不具备创造性的;另外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权利要求4、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的阀体和外管道连接处还设有坡口”、“ 所述的阀体和外管道连接处设有坡口,具体是指设在阀体的进液口或出液口,或者进液口出液口处均设有”。虽然证据1、2所公开的阀体和外管道连接处是通过法兰盘连接,但是将此连接处设为坡口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并且采用该技术手段也不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所以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8也是不具有创造性的。

三 决定

宣告02257593.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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