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高压球阀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40
决定日:2007-08-29
委内编号:5W074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92182.6
申请日:2002-12-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大连杰希阀业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12-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双庆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宋鸣镝
国际分类号:F16K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压球阀,而证据1公开了一种相同结构和功能的低压球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由于高压球阀和低压球阀都属于球阀,因此将低压球阀上的具有相同功能的结构转用于高压球阀上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2月24日授权公告、名称为“高压球阀”的02292182.6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12月27日,专利权人为庆堂工业(大连)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l、高压球阀,由阀体、阀盖、球体、阀杆、阀座及密封件构成,其特征是:在阀盖[l]上有防火唇[2]。
2、根据权利要求 1所述的高压球阀,其特征是:在阀杆[3]上装有 O型密封圈[4]。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球阀,其特征是:在阀体[5]和阀盖[l]之间装有 O型密封圈[6]和石墨垫片[7]。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球阀,其特征是:在阀座[9]的背面有斜面,阀座的外圆上有变形槽[10]。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压球阀,其特征是:阀体和阀盖螺栓连接,在石墨垫片相邻处装有聚四氟乙烯垫片[8]。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球阀,其特征是:阀体和阀盖螺纹连接,在阀体和阀盖靠近球体的接触面上有倒角[11]。”
针对本专利,大连杰希阀业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4号公证书原件(共12页),其中附有印度1999年出版的Virgo“软阀座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5号公证书原件(共10页),其中附有1999年出版的“KF螺纹及槽状端口浮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3: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3号公证书原件(共10页),其中附有2001年出版的BALON“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6号公证书原件(共8页),其中附有美国1997年1月3日出版的NUTRON“浮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5: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7号公证书原件(共8页),韩国2001年9月出版的HWASUNG“法兰端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
证据6:《机械开发》1989年第3期上发表的“根据CVA标准设计新型球阀”一文的复印件(共7页),其中各页上都盖有大连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资料专用章;
证据7:大连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关于证据6的证明材料(共1页);
证据8:专利号为ZL0229218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的说明书)。
请求人的具体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归纳如下:1)证据1的第4页“两件式软座球阀”图和第5页防火设计图公开了一种由阀体、阀盖、球体、阀杆、阀座及密封件构成的球阀,其中在阀盖上有防火金属唇,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完全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另外,证据2也能够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2不具备新颖性;另外,证据3或5披露了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结合证据1和3、2和3、1和5、或2和5也能够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证据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4、证据1和2、或证据1和3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2公开了阀座背面为斜面的技术特征,证据6公开了阀座的外圆上有变形槽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2和6不具备创造性;5)证据1公开了密封垫所采用的材料为阀门通用的材料,即聚四氟乙烯和石墨,因此结合证据1和2、证据1和3、或者证据1和4可以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6)证据2中的防火设计图显示了其中的球阀的阀体和阀盖是螺纹连接,阀盖和阀体邻接的面上为倒角,并且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没有带来任何有益的效果,且倒角也是一种常规的机加工锐角倒钝,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月2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日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6年3月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主要如下:1)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均是复印件,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无法确认,不能用于评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证据1、3、5公开的都是低压球阀,其设计上一般都要求阀杆多重密封、阀杆和阀体内注射密封剂、阀体和阀盖多重密封、防火防静电以及防止气体泄漏等,而本专利要求保护的实质上是一种螺纹连接和承插焊连接的小型高压球阀,由于尺寸小而没有足够的空间来满足上述要求,因此虽然证据1、3、5公开的低压球阀与本专利所保护的高压球阀同属球阀,但是二者在设计、生产等方面却有天壤之别,而且已有技术中也没有关于将证据1、3、5中记载的低压球阀的某些结构转用于小型高压球阀的启示;3)证据2、4、6都没有披露防火唇,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新颖性和创造性;4)本专利产品获得了极大的商业上的成功。
2007年1月23日,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4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3月9日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了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情况,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
庭审调查中,请求人当庭提交证据1-5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下:
证据9:证据1所示的印度1999年出版的Virgo“软阀座球阀”产品样本的原件、印度马哈拉斯特拉邦出具的上述产品样本的公证书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孟买总领馆出具的认证书;
证据10:证据2所示的1999年出版的“KF螺纹及槽状端口浮球阀”产品样本和证据3所示的2001年出版的BALON“球阀”产品样本的原件、美国德克萨斯州出具的上述产品样本的公证书和翻译件、以及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出具的认证书;
证据11:证据4所示的美国1997年1月3日出版的NUTRON“浮球阀”产品样本、加拿大2000年9月出版的NUTRON“浮球阀”产品样本和证据5所示的韩国2001年9月出版的HWASUNG“法兰端球阀”产品样本的原件、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出具的上述产品样本的公证书和翻译件、以及驻卡尔加里总领事馆出具的认证书;
证据12:美国德克萨斯州出具的关于专利号为ZL02292182.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即本专利的说明书)的公证书、以及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出具的认证书;
证据13:美国德克萨斯州出具的关于JAG公司提交的公司证明的公证书、以及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出具的认证书。
由于证据12和13没有翻译,合议组要求请求人取回证据12和13的原件进行翻译,并在口审结束后尽快提交证据12和13的原件和翻译件。
在请求人出示了上述证据9-13后,专利权人表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对证据2-5所作的域外公证均是对请求人公司的所声明内容的公证,因此这样的公证书只能证明他声明了什么内容,但是不能证明他所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因此对证据2-5的真实性有异议。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6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从网上下载的,因此不能确定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而证据7属于书面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证据6的公开日期。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代理词和用于证明证据1、3、5公开的是低压球阀的反证1-3:
反证1: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2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实用阀门设计手册》的相关页复印件,共6页;
反证2:机械工业出版社于2000年4月第1版第3次印刷的《阀门设计手册》的相关页复印件,共5页;
反证3:冶金工业出版社于1999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法兰、螺纹和焊接端连接的阀门》的相关页复印件,共4页。
在该代理词中,专利权人在2006年3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如下内容: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说明书附图1和2所示的承插焊连接和螺纹连接的两种高压球阀的记载,按照专利法第56条关于“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高压球阀,实质上是适用压力范围远远大于100公斤的承插焊连接和螺纹连接的小型高压球阀。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上述文件副本转交给请求人。
对此,请求人表示同意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低压球阀,但是认为高压球阀和低压球阀在设计上都适用同样的设计原理和结构设计,它们的不同主要在于阀体壁厚及采用的材料,并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其保护的高压球阀是小型的高压球阀。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是:1)证据1、2、6都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2或证据1、3或证据1、5、或证据2、5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3)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或证据1、4或证据1、2、3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4)证据2和6组合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证据1、3、4都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7年4月5日提交了证据12和13的原件和翻译件、以及口头审理的代理词。合议组于2007年5月16日将上述文件转文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4月11日提交了对证据9-11的陈述意见,认为:针对证据1的域外公证认证符合法定要求;但是针对证据2-5的域外公证认证均是对JAG公司所有者所声明内容的公证认证,而JAG公司的所有者不是证据2-5中的产品样本的公司成员,因此不能证明上述样本的出版日期。合议组于2007年5月16日将上述文件转文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7年6月2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证据4和5的公证认证书是真实可靠的,任何一个公众只要可以从正规途径得到证据的公开文本即可以做公证陈述,因此即便是JAG的所有者对证据4和5的公证陈述也是合理合法的,与公证认证书的真实性无关。
专利权人于2007年6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认为:1)证据3和4没有提供原件,因而无法证明其真实性;2)证据6和7都无法证明证据6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3)证据5是在韩国出版的,而请求人提供的是证据5在加拿大的公证认证,因此不能证明其真实性;4)证据2是在美国澳科拉哈马州澳科拉哈马市出版的,而请求人提供的是证据2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公证认证,因此不符合要求;5)证据1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证据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4号公证书,其中附有印度1999年出版的Virgo“软阀座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证据9作为证据1中的产品样本的域外证据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印度马哈拉斯特拉邦出具的上述产品样本的原件、公证书和中国驻孟买总领馆出具的认证书,并且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经核实,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证据2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5号公证书,其中附有1999年出版的“KF螺纹及槽状端口浮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证据3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3号公证书,其中附有2001年出版的BALON“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证据10作为证据2和3中的产品样本的域外证据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美国德克萨斯州出具的上述产品样本的原件、公证书和中国驻休斯敦总领事馆出具的认证书。合议组认为,证据10中的域外公证是对请求人的授权代表人约翰麦克雷的声明的公证,公证文件中仅记载该证人是本案请求人授权的代表,对他是否在上述产品样本的所属公司任职或对上述产品样本的形成有何了解作出说明,因此仅凭该证人的声明不足以证明证据2和3的真实性。
证据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6号公证书,其中附有美国1997年1月3日出版的NUTRON“浮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证据5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的(2006)大证字第12120001227号公证书,韩国2001年9月出版的HWASUNG“法兰端球阀”产品样本节录本及其中文译文,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提交了证据11作为证据4和5中的产品样本的域外证据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加拿大阿尔伯塔省出具的上述产品样本的原件、公证书和驻卡尔加里总领事馆出具的认证书。合议组认为,证据4是在美国印刷的出版物,证据5是在韩国印刷的出版物,因此它们相应的公证认证应当由美国或韩国公证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或韩国使领馆做出,并且证据11中的公证文件中没有对公证声明人的身份、是否在上述产品样本的所属公司任职或对上述产品样本的形成有何了解作出说明,因此仅凭其对上述产品样本属于出版物和上述产品样本的出版日期的声明不足以使合议组认可证据4和5的真实性,因而合议组对证据4和5不予以采信。
证据6是2006年1月13日从网上下载的《机械开发》1989年第3期上发表的“根据CVA标准设计新型球阀”一文的复印件,证据7是大连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证据6所示的文献出自于本单位的馆藏数据库,来源于维普资讯《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并且在证据6和7上每一页都盖有大连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资料专用印章。专利权人对证据6的真实性表示异议,并且认为证据7的证明力不够,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另外,合议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也查阅到《机械开发》1989年第3期上发表的“根据CVA标准设计新型球阀”一文,因此合议组对证据6予以采信。
证据12和13与本案无关联性,因此合议组对证据12和13不予考虑。
2.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
证据1的第4页“两件式软座球阀”图和第5页“防火设计”图公开了一种低压球阀,该球阀由阀体、阀盖、球体、阀杆、阀座及密封件构成,在阀盖上设有防火金属唇。但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高压球阀,因而,证据1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证据6的第20页第六部分“结构上的改进”和图19和20公开了一种球阀,该球阀由阀体、阀盖、球体、阀杆、阀座密封圈及防火密封环构成,并且防火密封环直接与阀体做成一体。证据6公开的这种球阀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球阀的主要区别在于:证据6中的防火密封环设在阀体上,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防火唇设在阀盖上。因而,证据6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6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综上所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6具备新颖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或6也具备新颖性。由于本案对其它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对权利要求1-3相对于其它证据是否具备新颖性不予考虑。
2)关于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①从以上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证据1的区别仅在于:前者保护一种高压球阀,后者公开的是一种低压球阀。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高压球阀和低压球阀都属于球阀,将低压球阀上的具有相同功能的结构转用于高压球阀上并不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根据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和说明书附图1和2所示的承插焊连接和螺纹连接的两种高压球阀的记载,按照专利法第56条关于“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高压球阀,实质上是适用压力范围远远大于100公斤的承插焊连接和螺纹连接的小型高压球阀,而小型高压球阀由于尺寸小没有足够的空间采用低压球阀中的结构设计,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证据1公开的低压球阀中的结构转用到本专利所保护的小型高压球阀上,而且已有技术中也没有关于将证据1中记载的低压球阀的某些结构转用于小型高压球阀的启示;另外,本专利产品获得了极大的商业上的成功。
合议组认为,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称“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义和澄清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和科技术语的含糊不清之处,还可以用于将与说明书及附图中描述的现有技术相同或者明显相似的技术方案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和禁止专利权人反悔。但是不应将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并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如“小型”的高压球阀,或者将仅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如“承插焊连接和螺纹连接”的高压球阀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用于限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高压球阀对尺寸大小和连接方式并没有限定,不存在没有足够的空间采用低压球阀中的结构设计的问题,且由于证据1中的防火金属唇所能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采用防火唇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因此证据1本身就已经给出了将防火结构应用到高压球阀的启示。
另外,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产品获得了极大的商业上的成功,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但是专利权人所称的“本专利产品”是一种承插焊连接和螺纹连接的小型高压球阀,并不是本专利所保护的更加宽泛的高压球阀,因此这种承插焊连接和螺纹连接的小型高压球阀在商业上的成功,并不能说明本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高压球阀具备创造性。
②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在阀杆上装有O型密封圈,从证据1的第4页“两件式软座球阀”图可以看到其球阀的阀杆上也装有O型密封圈,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被证据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在阀体和阀盖之间装有O型密封圈和石墨垫片,从证据1的第4页“两件式软座球阀”图可以看到其球阀的阀体和阀盖之间装有垫片用于密封,而石墨是球阀中最常用的垫片材料之一,O型密封圈也是最常见的密封方式,因此在证据1已公开需要在阀体和阀盖之间采用密封装置的基础上,采用O型密封圈和石墨垫片这些常见的密封装置用于密封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④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在阀座的背面有斜面,阀座的外圆上有变形槽。请求人认为,证据2第3页右下角的放大图公开了阀座的背面有斜面,证据6最后一页有一个卸载槽的密封圈对应于阀座的外圆上的变形槽,证据2、6的组合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但是由于本案中对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因此请求人主张的证据组合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⑤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阀体和阀盖螺栓连接,在石墨垫片相邻处装有聚四氟乙烯垫片,证据1的第4页“两件式软座球阀”图公开了其球阀的阀体和阀盖螺栓连接,并且阀体和阀盖之间装有相邻的两个垫片,而石墨和聚四氟乙烯都是球阀中最常用的垫片材料,因此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内容是容易想到的,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⑥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阀体和阀盖螺纹连接,在阀体和阀盖靠近球体的接触面上有倒角”,证据1公开了阀体和阀盖采用螺栓连接,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螺纹连接”和证据1中采用的“螺栓连接”都是常见的连接方式,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证据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阀体和阀盖采用螺纹连接是容易想到的。另外,倒角是机加工中对零部件的一种常见锐角倒钝方式,因此在阀体和阀盖靠近球体的接触面上加工倒角也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任何有益的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6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02292182.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3、5-6无效,在权利要求4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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