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42
决定日:2007-08-29
委内编号:5W084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11008.X
申请日:2004-06-03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新泽
授权公告日:2005-05-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陈东风
主审员:宋瑞
合议组组长:张梅珍
参审员:刘亚斌
国际分类号:G01L2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在对比文件中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5月2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为200420011008.X,申请日为2004年6月3日,专利权人为陈东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具有气压表[2],其特征是还具有三通空芯分支器[1],三通空芯分支器[1]的一个接口[6]用于与增压器的压气机压入发动机进气管的分支气管相连通,另一个接口[7]用于与油泵的补偿气进气口相连通,第三个接口[8]用于与气压表[2]相连通。
2、根据权利要求1的一种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其特征是所述的三通空芯分支器[1]的一个接口[6]上装有眼孔接头[5],另一个接口[8]上装有气动快插头[3],气动快插头[3]上装有管道[4],管道[4]的一端通过气动快插头[3]装在气压表[2]上。
3、根据权利要求1,2的一种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其特征是所述的三通空芯分支器[1]的一个接口[8]上装有气动快插头[3],气动快插头[3]上装有手柄[9],手柄[9]的另一端通过气动快插头[3]装在气压表[2]上,手柄[9]设有内通孔。
4、根据权利要求2的一种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其特征是所述的气压表[2]上安装有操作室内。
5、根据权利要求2、3的一种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其特征是所述的管道[4]为软管。”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新泽(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名称为《油泵油嘴维修工具一览图》的产品目录一份;
证据2:标有“2002年12月18日”字样的握柄图纸复印件一页;
证据3:标有“2002年12月18日”字样的空心螺钉图纸复印件一页;
证据4:由南阳市油泵油嘴试验设备厂出具的证明的复印件一页;
证据5:由郭清元出具的证言复印件一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技术内容在其申请日之前在证据1中公开发表过,并且其产品在国内公开使用过,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7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补正书,对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了形式上的补正。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2月8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反证:
反证1:河南省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宛专纠字(2006)5号的处理决定复印件1份;
反证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郑行初字第88号的行政判决书复印件1份;
反证3:南阳市油泵油嘴试验设备厂2007年1月5日出具的购货单据复印件1页;
反证4:河南省南阳市宛泵大军培训学习材料之八《车用增压器测量仪》的手册一份。
专利权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书中表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证据1具有欺骗性,不真实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1封面有三个企业单位落款,这三个单位之间没有联系,结果出现一览图内容不知是哪个企业所有;证据1图2-5中没有发现请求人理由书上所说的“握柄和空心螺钉”,本专利和证据1的图2-5完全是两码事,两种测量工具;证据2和证据3的图纸没有填写设计人、绘制人、审核人姓名及签字,更没有这些人的证言,为假图纸,不具备证据效力;证据4上称柳大江是南阳市油泵油嘴厂工程师,南阳市油泵油嘴试验厂一切产品图纸均由柳大江设计绘制,但是没有柳大江的签字或证言,因此证据4说的都是假话,不具备证言材料,请求人就是证据4出证单位负责人,自己证明自己,不起任何证据作用;证据5的证言内容与签字不是一个人的笔迹,又没有盖手印,又没有单位签字,盖公章,不能凭信,不能作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为上述证据1-5均不能证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公开发表过或公开使用过,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反证1-4,专利权人认为反证1、2证明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和郑州市中院都认为请求人先用权不能成立;反证3用于证明请求人有侵权行为;反证4对本专利产品的性能以及使用作了说明,并认为该产品解决了以前无法测量增压器气压的难题,避免了很多故障的发生,可以证明本专利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4月17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合议组定于2007年7月11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一份转送给请求人,将请求人于2007年1月31日提交的补正书副本1页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7年5月6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指出2002年12月18日,南阳市油泵油嘴厂及南阳市油泵油嘴试验设备厂已完成本专利产品的图纸设计、制造等工作,在其产品目录油泵油嘴维修工具一览图上公开发表,并予以生产销售,上述事实有证据1-5证明,而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6月3日,从时间上看,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三通空心分支技术属公知技术,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南阳油泵油嘴厂、南阳油泵油嘴试验设备厂、南阳油泵油嘴培训中心属上下级隶属关系,三个单位有着必然的联系,请求人出任过油泵油嘴试验设备厂的法定代表人,该企业不是请求人的个人企业。
由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工作原因,本案合议组经与双方当事人电话联系后,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改在2007年7月1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事实、证据为: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证据1中的图2-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内容,证据1-3的结合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三通空芯分支器属于本领域公知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证据1以及上述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5的原件。证人郭清元出庭作证,证明其在2002年和2003年生产过空心螺钉和握柄。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共提交了5份证据,即证据1-5,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上述证据的原件。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上述证据1-5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专利权人对证据1的异议仅在于证据1中标有三个单位的名称,因此对证据1的提供单位有异议,进而怀疑证据1的真实性。鉴于请求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且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来证明证据1涉嫌造假的主张,至于证明1封面上标有三个单位的名称,如请求人所述,这三个单位存在密切联系,合议组认为在产品目录上注明三个关联单位的名称也是合理的,并不影响该证据的真实性。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前言中标有“2002年12月”的时间,出于产品推销的目的,产品目录一般会在印刷后很快散发出去,而本专利的申请日比上述时间晚一年半左右的时间,因此可以认为证据1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处于公开状态,因此证据1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3的图纸上没有填写设计人、绘制人、审核人姓名及签字,因此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认为,工程制图要求在图纸上注明设计人、绘制人、审核人,对于批量生产各种配件、工具的厂家,很难想象其产品设计图纸不符合上述工程制图的规范,因此专利权人对证据2、3真实性的置疑是合理的,且请求人也没有提供能够充分证明证据2、3真实性的其他证据,因此合议组对证据2、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关于证据4,作为证明材料但没有出证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因此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由于证据5的证明材料的出证人郭清元在口头审理当庭出庭作证,因此合议组对证据5证明材料本身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反证1-4,由于反证1-4与本案无效宣告请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无直接关系,因此在本决定中对反证1-4不再进行评述。
2、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证据1的图2-5是一种名为“油腔压力表 VE泵油腔压力专用”的仪表图片,从图片中可以看出该油腔压力表包括一个指针式表头,一根与表头连接的软管,软管的另一端有一个接头,接头旁边有一个请求人称之为“三通”的部件,但是从图中无法看清其形状和结构。
合议组认为,首先,证据1的图2-5中的仪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证据1中的是油腔压力表,是用于测量油腔压力的,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名称为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是用于测量增压器气压的。其次,证据1的图2-5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气压测量仪具有三通空芯分支器[1],三通空芯分支器[1]的一个接口[6]用于与增压器的压气机压入发动机进气管的分支气管相连通,另一个接口[7]用于与油泵的补偿气进气口相连通,第三个接口[8]用于与气压表[2]相连通。请求人声称证据1图2-5中的软管远离表头的接头旁边的部件为“三通”,但从该图中无法看清该部件的形状和结构,合议组认为不能认定图2-5公开了本专利中的“三通空芯分支器”,同时该图也未公开所述分支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因此,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如上所述,在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且对证据2-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根据证据5中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公开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具备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证据1的图2-5是一张名为“油腔压力表 VE泵油腔压力专用”的仪表图片,从上述关于新颖性的评述中可知,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技术内容,即“还具有三通空芯分支器[1],三通空芯分支器[1]的一个接口[6]用于与增压器的压气机压入发动机进气管的分支气管相连通,另一个接口[7]用于与油泵的补偿气进气口相连通,第三个接口[8]用于与气压表[2]相连通”,请求人认为“三通技术”为公知常识,但没有证据表明将“三通空芯分支器”用于增压发动机增压器气压测量仪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在本专利中通过“三通空芯分支器”能够实现在发动机上不拆卸增压器、油泵进行气压测量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011008.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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