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疗床垫-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磁疗床垫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78
决定日:2007-08-29
委内编号:4W01638
优先权日:1993-02-16
申请(专利)号:93115031.0
申请日:1993-11-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四川梦斯康健康用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6-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日本生命株式会社
主审员:涂洪文
合议组组长:张度
参审员:刘丽伟
国际分类号:A47C 27/15 A61N 2/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用于评价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将其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3年6月25日授权公告、名称为“磁疗床垫”的第93115031.0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1993年11月19日,优先权日为1993年2月16日,专利权人是日本生命株式会社。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2的内容为:

“1. 一种多层结构的床垫,它是这样构成的:

设置一个基础层,该基础层由厚度约5厘米的泡沫聚乙烯泡沫材料制成,其上面按一定间隔突设着多个大凸起和小凸起;

在上述基础层上叠加缓冲层,该缓冲层由高密度氨基甲酸乙酯制成,并形成有供上述大凸起显露的透孔;

在上述缓冲层上叠加保温层,该保温层由羊毛毡等材料制成,并形成有供上述大凸起显露的透孔;

上述三层套进由不织布制成的保护袋中;

在上述保护袋上叠加远红外线陶瓷印刷层,可作为远红外线发射源的陶瓷被直接印刷在该层上;以上各部分装进上侧内面固定着多个软质棒状永磁铁的袋状外表层中。

2. 一种多层结构的床垫,它是这样构成的:

设置一个基础层,该基础层由厚度约5厘米的泡沫聚乙烯泡沫材料制成,并设有多个上下贯通的贯通孔;

在上述基础层上配置将椰子刚毛性纤维经涂抹热硬化剂并加热挤压后而形成的带有多个球面状凸起的板状棕榈稳定层;

在上述棕榈稳定层上配置缓冲层,该缓冲层的表面形成有多个波状凸起,并在与上述球面状凸起相对应的位置上形成有上下贯通的用于显露凸起的露出孔,该缓冲层是由氨基甲酸乙酯泡沫制成的,其表面层用含浸液作过硬化处理;

上述基础层、棕榈稳定层以及缓冲层装入用不织布制成的保护袋内;

在上述保护袋上叠加远红外线印刷层,该层是将作为远红外线放射源的陶瓷印刷到布料上而成的;

上述各部分装入上侧内面固定着多根软质棒状永磁铁的袋状外表层中。”

2007年1月25日,四川梦斯康健康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无效宣告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申请号为91111260.X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公开日为1992年6月17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申请号为91100560.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公开日为1992年1月15日。

2007年1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7年3月14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并且提出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其中指出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5个主要的区别,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存在5个主要的区别,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均具备新颖性、创造性。

2007年6月18日,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8月13日对该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并且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专利权人2007年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本次口头审理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理基础。专利权人当庭表示对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证据、范围及证据的使用情况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热硬化剂”、“含浸液”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当庭表示以其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双方当事人当庭已对本案充分发表意见,口头审理之后,合议组不再接受双方当事人的任何书面意见和证据。

基于上述工作,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由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为专利文献,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优先权日之前,本案合议组已予以查实,并且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本无效决定所依据的证据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它们所公开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热硬化剂”、“含浸液”都没有清楚地说明其为何种成分等相关信息,因此不能清楚地限定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范围。

合议组认为“热硬化剂”、“含浸液”属于公知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磁疗床垫,只需对该磁疗床垫的结构特征等作出具体的解释即可,而不必对其中部分材料所使用的加工材料进行具体的说明,因此权利要求2中关于“热硬化剂”、“含浸液”的描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用于评价创造性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将其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而得到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磁疗床垫,该磁疗床垫包括有具有大凸起和小凸起的约5厘米厚的基础层、缓冲层、和保温层,上述三层均套进由不织布制成的保护袋中,保护袋上叠加远红外陶瓷印刷层,以上各部分装进上侧内面固定着多个软质棒状永磁铁的袋状外表层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疗用垫,两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的磁疗用垫包括弹性体(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基础层)、缓冲毡(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缓冲层)、软纤维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层)和磁铁及纤维薄层组成,弹性体带有具指压疗效的突出处,磁铁设在缓冲毡上,缓冲毡固定在弹性体上,软纤维层固定在缓冲毡上,软纤维薄层铺设在软纤维层上,弹性体的结构是纵横连接呈桶状的高背桶体和低背桶体(相当于大凸起和小凸起,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4),并且指出在使用时根据需要在磁疗用垫上铺设床单或包上袋状套(相当于保护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 权利要求1中的基础层厚度为5厘米,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其弹性体的厚度;2. 权利要求1中的缓冲层由高密度氨基甲酸乙酯制成,而对比文件1中的缓冲毡由混纺毡构成; 3. 对比文件1中的薄层10制成袋状,将磁铁和纤维层包裹住(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8、9行),而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袋仅包裹基础层、缓冲层和保温层;4. 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远红外陶瓷印刷层;5. 权利要求1中最后将所有材料都装入一个侧内面固定多个软质棒状永磁铁的袋状外表层中,而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其中可以在磁疗用垫完成之后铺上床单或包上袋状套,其永磁铁被粘贴在缓冲毡之上。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未记载其弹性体的厚度,但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其厚度为不容易被人体压塌的厚度,因此该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中缓冲层的材料和对比文件1中缓冲毡的材料虽有不同,但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很容易实现相同类似材料的替换,因此该区别属于等同替代。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袋与对比文件1中的薄层所包裹的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是都是为了对里面所包裹的材料进行保护,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实现权利要求1中保护袋作用的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远红外陶瓷织物,其所起作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远红外陶瓷印刷层相同,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虽然对比文件1中永磁铁的位置以及其袋状套与权利要求1中永磁铁的位置和袋状外表层不能完全等同,但是它们所起的实质作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技术启示以实现该区别。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也请求保护一种磁疗床垫,具有多个球面凸起的约5厘米厚的基础层、棕榈稳定层、缓冲层,上述三层均套进由不织布制成的保护袋中,保护袋上叠加远红外陶瓷印刷层,以上各部分装进上侧内面固定着多个软质棒状永磁铁的袋状外表层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疗用垫,两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其中的磁疗用垫包括弹性体(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基础层)、缓冲毡(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棕榈稳定层)、软纤维层(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保温层)和磁铁及纤维薄层组成,弹性体带有具指压疗效的突出处,磁铁设在缓冲毡上,缓冲毡固定在弹性体上,纤维层固定在缓冲毡上,软纤维层铺设在纤维层上,弹性体的结构是纵横连接呈桶状的的高背桶体和低背桶体,并且指出在使用时根据需要在其上铺设床单或包上袋状套(相当于保护袋)。由此可见,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 权利要求2中的基础层厚度为5厘米,而对比文件1中未记载其弹性体的厚度;2. 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棕榈稳定层;3. 权利要求1中的保护袋将基础层、棕榈稳定层和缓冲层装入其中,而对比文件1中的袋状套是将所有材料装入其中;4. 对比文件1中没有如权利要求2中的远红外陶瓷印刷层;5. 权利要求2中的多个柔软棒状永磁铁被缝在表层(8)的内面,而对比文件1中的永磁铁(6)置于缓冲毡(4)上。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区别技术特征1、3-5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棕榈稳定层及该棕榈稳定层上设置的球面凸起等,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棕榈稳定层由椰子等的强力纤维适量积层后涂上热硬化剂,而且棕榈稳定层上设置的球面凸起具有充分的刚性,可以给身体适宜的按摩刺激作用。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以实现该区别,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或本领域公知常识无法实现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93115031.0号发明权利要求1无效,维持权利要求2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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