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喷墨打印设备的墨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559
决定日:2007-08-29
委内编号:4W016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29671.x
申请日:2000-10-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龚滨良
授权公告日:2004-11-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吴亚琼
参审员:武树辰
国际分类号:B41J2/17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根据专利说明书的整个内容以及附图的内容,如果可以确定某一用语的含义,那么说明书对包含该用语的技术方案的记载是清楚的;相应地,在说明书内容的基础上可以清楚地确定包含该用语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本专利根据一篇专利文件确定的区别特征在另一篇专利文件中公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容易地将两者结合并得到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本专利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1月3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00129671.x、名称为“用于喷墨打印设备的墨盒”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0年10月10日,优先权日为1999年10月12日,专利权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喷墨打印设备的墨盒,其中喷墨打印设备有一个打印头和供墨针,打印头将墨滴喷射到记录介质上,供墨针把墨水导入打印头,墨盒包括:
一个在其中容纳墨水的基本上为矩形的腔体,腔体有一个第一外壁和一个基本上垂直于第一外壁的第二外壁;
一个形成在第一壁中用于导引腔体中的墨水进入打印头的供墨孔;
一个设置在供墨孔中的阀门机构,该机构包括:
一个能使供墨针穿过其中的阀座,
一个可沿供墨孔的轴向移动的阀体,和
一个将所述阀体朝阀座偏压的弹性元件;和
一个设置在腔体第二壁上的用于储存与墨水有关的信息的存储装置,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的附近,第二壁在平行于供墨针插入阀座方向的方向上延伸,存储装置包括一个基底和多个分布在基底一个表面上的多个电极终端,其中第二壁有一个与打印设备墨盒支撑件的挂钩衔接的凸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存储装置设置在腔体第二壁的中心线上。
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墨盒,其特征至于腔体形成有一个凹陷部分,存储装置容放其中。
4、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腔体包括多个用于不同墨水的墨腔,每个墨腔包括一个供墨孔,存储装置基本上设置在多个墨腔总宽度的中心。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存储装置包括一个基底,多个设置在基底一个表面上的电极终端和设置在基底另一个表面上的存储器。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存储装置包括:
一个基底,
设置在基底一个表面上的电极终端,设置的位置处于供墨针插入阀体到一个供墨针供墨的调节位置时电极终端与打印设备的接触元件电连结的地方,和
一个固定在基底上的存储器,当墨盒安置到打印设备上时存储器与打印设备连通。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终端沿供墨针插入阀座方向的长度比供墨针从阀座插入供墨孔的整体长度减去供墨针被弹性元件的回复力推回的长度的最大长度长,其中弹性元件的回复力作为顶着阀体所产生的反作用力。
8、如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电极终端设置在存储装置的基底上,其位置处于供墨针的顶部与阀体接触时电极终端开始与打印设备的接触元件电连结的地方。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电极终端沿供墨针插入阀座方向的长度比供墨针滑入腔体同时推动阀体顶着弹性元件的回复力的长度长。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腔体包括一个盖片,盖片包括:
一个通孔,
一个经通孔与腔体的内侧保持流体连通的延伸槽,和
一个覆盖通孔和槽的顶部的膜,使得空气流经槽和通孔进入腔体。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在供墨针确实与所述阀座接合以使墨水可被供应的情况下,所述用于连结的电极与外部接触器形成导电关系。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墨盒,其特征在于所述供墨孔被一个密封元件所密封。”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龚滨良(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6-9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5,10-12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1加以说明,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8份专利文献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US5796419A的美国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8月18日;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19240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8年9月9日;
对比文件3:公开号为特开平8-197747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6年8月6日;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特开平8-18318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6年7月16日;
对比文件5:公开号为US5788388A的美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1998年8月4日;
对比文件6:公开号为CN118941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8年8月5日;
对比文件7:公开号为CN120527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公开日为1999年1月20日;
对比文件8:授权公告号为CN22384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0月23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分别被对比文件1、3、5的组合,对比文件1、3、6的组合,对比文件1、3、7的组合,对比文件4、5的组合,对比文件4、6的组合,对比文件4、7的组合所披露,因此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6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7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8公开,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6、7公开,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5、2公开,在这些从属权利要求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这些权利要求2-5,10-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2月1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7日提交意见陈述,在意见陈述书中专利权人认为:(1)“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的附近”意在说明需要参考供墨口的位置来对存储装置进行定位,而并不是强调存储装置与供墨口之间的实际间距。(2)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阀机构与存储装置的结合,用于定位的凸起与存储装置在同一个壁上,解决了墨水的渗漏、存储装置与打印设备的接触元件之间的精确定位等问题。(3)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涉及不同技术领域,属于不相关的文献,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5-7未给出任何技术启示可以以请求人所述的方式进行结合,相对于对比文件4或者对比文件5-7,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著的进步,符合创造性的规定。(4)权利要求6-7及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7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7月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3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并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进行意见陈述。请求人在上述指定期限内没有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2)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无异议;(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由于该修改文本存在不允许修改的情形,合议组当庭告知新的修改文本不予接受,以授权公告文本什?为审查的基础;(4)请求人确认无效的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权利要求1、6-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5,10-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对比文件1、3、5组合,对比文件1、3、6组合,对比文件1、3、7组合,对比文件4、5组合,对比文件4、6组合,对比文件4、7组合这六种组合方式证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而要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5)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相关译文的准确性表示认可。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在上述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由于该修改文本是删去原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上升为新的权利要求1,因此与原权利要求2并列的同样引用原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2合并。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规定,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3)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而本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只存在上述第一种情形,但是在当庭提交修改文本时已经超过了专利权人的答复期限,因此合议组对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文本不予接受,以授权公告文本作为此次审查的基础。
2、关于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的附近”,首先“附近”一词不是表达清楚的概念,易于导致扩大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次,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供墨孔4形成在离墨盒1的一个短边比另一个底壁29更近的位置”无法理解供墨孔的位置;再次,除了说明书附图,纵观整个说明书全文,无法准确地理解存储装置如何布置才是“在供墨孔的附近”。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5页第1段记载“存储装置6放置在供墨孔4的附近,并且最好位于一个平行于供墨针52插入方向的外侧壁2b上,如图4所示”,说明书第5页第2段记载“因为墨盒1的供墨孔4必须相对于打印设备的供墨针精确定位,所以在供墨孔的周围而非墨盒的其它部分实现更精确地定位。因为,当根据本实施例把存储装置6设置在供墨孔4的附近时,必定达到存储装置6关于打印设备的接触元件精确定位。另外,当墨盒1安置到托架上时,墨盒1位置关于托架的偏差水平在墨盒的中心比在其侧边部分小。因此,当存储装置6设置在侧壁2b横向的中心时,存储装置6的位置的偏差水平必定较小。”通过上述说明书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当墨盒被安装在打印设备的托架上时,通过供墨孔实现墨盒相对于打印设备的定位,墨盒的其它部分可实现对供墨孔周围部分的更精确定位。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的附近是为了确保存储装置上的电极与打印设备一侧的接触元件之间的接触。越靠近供墨孔,相对于打印设备的托架的偏差就越小。即“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的附近”意在说明需要参考供墨孔的位置来对存储装置进行定位,而并不是强调存储装置与供墨孔之间的实际间距。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过审理认为,在本专利中,“因为墨盒1的供墨孔4必须相对于打印设备的供墨针精确定位,所以在供墨孔的周围而非墨盒的其它部分实现更精确地定位。”(说明书第5页第2段),即在墨盒与打印设备安装时,供墨孔起定位的作用,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距离供墨孔越近,墨盒与打印设备的托架之间的装配偏差越小。另外,本发明为了解决由于阀门的弹簧的回复力使得存储装置不能稳定电连接到外部电路的问题,将存储装置不是设置在供墨孔所在的第一壁上,而是在本专利所述的与第一壁垂直的第二壁上。同时为了实现定位偏差更小和更稳定的电连接,需要将存储装置设置在第二壁上更接近供墨孔的位置。而供墨孔的位置根据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2行的记载“供墨孔4形成在离其中一个较短的边较近的位置”,可以得出供墨孔位于第一壁的一侧而不是第一壁的中间位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以及“附近”一词的字面含义可以得出,“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的附近”并不是要定量地限定存储装置与供墨孔之间的距离,而是指存储装置形成在距离供墨孔的距离能够实现装配偏差尽可能小而达到稳定电连接的位置,此位置位于距供墨孔较近的位置。因此,虽然“附近”一词在限定距离方面不是含义很确定的用语,但是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提出解决一个技术问题在于,一种能够实现存储装置的接触电极与供墨孔和供墨针之间适当的互联关系的墨盒,“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的附近”的含义是指参考供墨孔的位置来对存储装置定位,并尽可能地使存储装置靠近供墨孔,这样在墨盒的供墨孔相对于供墨针精确定位的同时,确保存储装置上的电极与打印设备一侧的接触元件之间的接触。并且说明书实施例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即“当墨盒1安置到托架上时,墨盒1位置关于托架的偏差水平在墨盒的中心比在其侧边部分小。因此,当存储装置6设置在侧壁2b横向的中心时,存储装置6的位置的偏差水平必定较小。”故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基于上述分析,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给出的具体实施例可以合理预测出该实施例等同的变型方案,故权利要求1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权利要求6-9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语句含义不清楚尤其是其中的“一个供墨针供墨的调节位置时”无法理解,根据说明书和附图也无法理解,导致权利要求6没有清晰地表达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的整个句子不能根据说明书和附图进行正确地理解,没有清晰地表达保护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因为引用权利要求6和7,而权利要求6和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本身的语句结构可断为“电极终端的长度比回复力的长度长”,整个句子不清楚,同时因为引用权利要求8,所以权利要求9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答辩认为,权利要求6描述的“供墨针插入阀体到一个供墨针供墨的调节位置时”通过说明书可理解,供墨针供墨的位置并不固定,而是根据弹性构件(其将阀体压向阀座)的弹性力可变。因此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描述的整个附加技术特征,可通过说明书及附图理解终端的长度、供墨针插入供墨孔的长度、以及供墨针被弹性元件的回复力推回的长度之间的关系。因此权利要求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和权利要求7的含义相同,只是语言描述不同。因为权利要求6,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所以权利要求8和9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中“设置在基底一个表面上的电极终端,设置的位置处于供墨针插入阀体到一个供墨针供墨的调节位置时电极终端与打印设备的接触元件电连结的地方”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第8页第7-9行以及第13-16行记载“当供墨针52插入供墨孔4中时阀体65由供墨针52顶着弹簧64的回复力打开供墨孔4”,“终端电极设置在存储装置6的基底上,其位置处于供墨针52的顶板与阀体65接触时电极终端开始与打印设备的接触元件40电连结的地方”。由上述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得知,供墨针在插入供墨孔时,要受到弹簧的回复力的阻挡,由于弹簧的回复力供墨针要有一个调节位置,而在此调节位置时,存储装置上的终端电极也处于一个位置,这个位置就是能够实现电极终端与接触元件电连接的地方。而权利要求6就是对上述技术内容的概括,因此根据说明书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理解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6清晰地表达了保护范围。由此权利要求6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的内容在说明书第8页第10-12行有类似描述,虽然该句子冗长,但是经过断句也可以理解其含义。该句子可简化为“电极终端的长度比最大长度减去退回的长度长”,其中“电极终端的长度”是电极终端沿供墨针插入充填元件的方向的长度,“最大长度”是整个供墨针从充填元件插入供墨孔的最大长度,“退回的长度”是供墨针被弹簧的回复力退回的长度。由此也能理解权利要求7的相应语句,因此权利要求7在结合说明书的基础上是清楚的,权利要求9与权利要求7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描述,即电极终端的某个长度比“供墨针的某个长度”长,电极终端的某个长度是电极终端沿供墨针插入阀座方向的长度,“供墨针的某个长度”是供墨针插入腔体时顶着弹性元件的回复力而得到的长度。根据说明书第9页第2-5行的内容,可以得知作出上述限定的目的是:无论墨盒与盒支撑件之间的距离如何,都保证电极端子与接触器40的连接。由此权利要求7,9都限定了清晰的保护范围,并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因为权利要求6,7,9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所以权利要求8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和6的组合所披露,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存储装置,凸起部分所在的侧壁上没有设置储存装置,对比文件6的存储装置没有设置在外壁上,而且对比文件4和6没有结合的基础,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6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4(JP8-183185A)公开了以下具体内容:对比文件4涉及一种相对于喷墨打印机的打印头可以装卸的墨盒和采用该墨盒的打印头及喷墨打印机,其中图1是构成对比文件4的墨盒的第一实施例和打印头第一实施例的侧面图,打印头1具有用于供墨的供墨针2和喷嘴3,(见说明书译文第4页第20-21行,及图1)(即一种用于喷墨打印设备的墨盒,其中喷墨打印设备有一个打印头和供墨针),在对比文件4译文第8页第1段关于图8的说明中,“从墨盒61供给的墨水通过打印头1的吐出能量发生元件68被施压,形成墨滴,从喷嘴喷在纸等记录介质上(相当于公开了“打印头将墨滴喷射到记录介质上,供墨针把墨水导入打印头”),图2是显示墨盒11主要结构的剖面图,由图1,图2可以看出,墨盒包括一个在其中容纳墨水的基本上为矩形的腔体,腔体有一个第一外壁和一个基本上垂直于第一外壁的第二外壁,和打印头1的供墨针2连接的连接部16设置于腔13的左侧(见译文的说明书第4页第28行)(即连接部16所在的孔相对于本专利所述的“形成在第一壁中用于导引腔体中的墨水进入打印头的供墨孔”),连接部16中设置了线圈弹簧17、阀18、密封件19以及板构件20,在通常状态下,阀18因线圈弹簧17的弹力紧密连接于密封件19(见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29-31行),图4中,阀18被供墨针顶端挤压紧,阀18和供墨针2之间的缝隙消失,密封件19对应供墨针2顶端的形状(见译文说明书第5页22-23行),将墨盒相对打印头1按箭头A的方向插入,形成图5所示的状态,阀18通过供墨针2反向线圈弹簧向图中上方挤压,设置于供墨针2顶端的孔2a在腔13内开口,因此腔13内的墨水通过孔2a供给给打印头1(见译文说明书第5页第33行至第6页第1行,由此阀18,密封件19和线圈弹簧17组成设置在供墨孔中的阀门机构,其中密封件19相当于本专利“能使供墨针穿过其中的阀座”,阀18相当于本专利“可沿供墨孔的轴向移动的阀体”,线圈弹簧17相当于本专利的“将所述阀体朝阀座偏压的弹性元件”),腔13的右侧设置了一对电极21a,21b,电极21a,21b一端进入到腔13内部,另一端向墨盒11外部突出,通过向电极施加脉冲电压,以公知的方法检测电极21a,21b之间的电位差,可以检测到腔13内的墨水残量(见译文的说明书第4页34行至第5页第2行,图2),第二壁在平行于供墨针插入阀座方向的方向上延伸,由图1可见,第二壁上具有一个凸起,墨盒11相对于打印头可以通过装卸杆5的操作进行装卸(见译文说明书第4页第21至22行,即相当于第二壁有一个与打印设备墨盒支撑件的挂钩衔接的凸起)。
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在于:设置在腔体第二壁上的用于储存与墨水有关的信息的存储装置,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的附近,存储装置包括一个基底和多个分布在基底一个表面上的多个电极终端。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中检测墨水等信息的装置不同。
对比文件6(CN1189415A)公开了以下具体内容:一种可更换墨盒的电连接,该发明涉及一种使用可更换的能从打印头分离的墨盒的喷墨打印机,更准确地说,该发明涉及可更换墨盒,它含有提供用来控制打印机参数的电信号的存储器(以上见说明书第1页第14-16行)。图1描述喷墨打印机10的一个实施例的透视图,它有一个或多个墨盒12,这些墨盒带有多个排布在空腔内的电触点。使用处于墨盒12的电存储器使打印机10能够从存储器读取信息和补充安装在打印机10上的特殊墨水(以上见说明书第4页第4-5行,11-12行,图1)。图2描述墨盒12处在将要插进打印机10的供给座30的位置,墨盒12含有介质打印液,例如墨水的供给源,在墨盒12中还有流体出口49、多个电触点50、对准装置40和闩锁装置42(以上见说明书第5页15-17行)。一旦适当的墨盒12被适当地对准并插进供给座30,闩锁零件46就啮合在墨盒12上的闩锁装置42,从而把墨盒12闩锁在供给座30上。墨盒12被适当地闩锁在供给座30上的同时,与供给座30相关的流体入口48与墨盒12的对应流体出口49啮合,从而使介质打印液能够从墨盒12流到打印机10,并最终流到打印头20,以便把墨水淀积到打印介质上(以上见说明书第5页25行至第6页第3行)。把墨盒12插进供给座30,就在墨盒12与供给座30之间形成电互连。与墨盒12相关的电触点50跟与供给座30相关的对应电触点51相啮合,从而使信息能够在墨盒12与供给座30之间传送。在墨盒12上的这些电触点的定位和取向使得能够在墨盒12与供给座30之间形成高度可靠的电接触(见说明书第6页第6-10行,图2)。图3a,3b,3c表示墨盒12的不同方向的视图。墨盒12包括外表面或外壳60,墨盒12有一个内表面65,它形成空腔66。图3d描述图3c的空腔66的放大透视图,诸如半导体存储器的存储器74设置在空腔66的内表面65。存储器74与多个电触点50的每一个电连接(以上见说明书第6页第11-13,17-19行,图3a-3d)。图4b描述存储器74和电触点50的放大图,在一个最佳实施例中,存储器74和电触点50被安装在基片81上,使用粘合剂把基片81安装在空腔66的内表面65,使得电触点50面朝空腔66内部,电触点50中的每一个与存储器74电连接(见说明书第7页14-19行)。
从上述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可以得出,对比文件6的技术领域和本专利的技术领域相同,存储器74、电触点50(相当于本专利的电极终端)以及基片81(即本专利所述的基底)组成的部件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的存储装置,流体出口49所在的孔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的供墨孔,由附图2,3可以看出存储装置设置在供墨孔的附近,而且存储装置所在的壁与供墨孔所在的壁相垂直,闩锁装置42与本专利所述的凸起相对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的是,在对比文件6中的存储装置设置在空腔的一个内表面上,而闩锁装置42所在的壁并不是该内表面。即与上述对比文件4和本专利的区别相比,对比文件6公开的内容仅仅在于存储装置与凸起不是设置在同一壁上。
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墨盒上设置存储装置,并使其能够稳定地电连接到外部电路上,而对比文件6给出了这样的技术启示,即将存储装置设置在与供墨孔所在的壁相垂直的壁上,从而克服存储装置形成在供墨孔所在的壁上所带来的容易移动、影响电连接的问题,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4和对比文件6存在结合的基础。虽然对比文件6的存储装置设置在所述空腔内的一个表面上,但是它也给出了电触点可以设置在外壁表面上的技术教导,“在最佳实施例中,电触点50也可处在空腔66内的一个内表面上,另一种办法是,电触点50可处在一个或多个直立的壁的内表面上,此壁沿着插入方向(Z轴)延伸上,在这情况下,直立的壁起码部分地形成空腔66”(见对比文件说明书第9页第11-14行)。由此得出存储装置设置在与供墨孔所在壁相垂直的外壁上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存储装置设置在外壁的内表面还是外表面,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这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因为对比文件6的一个主要发明目的在于“减少或消除电触点的污染和机械损伤”(见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4页第7行), 因此将电触点设置在所述空腔内或者“把电触点50定位在直立的壁的向内的表面”(见对比文件6说明书第9页第14行)。而且采用对比文件6所述的存储装置能够产生这样的效果,即“在墨盒12上的这些电触点的定位和取向使得能够在墨盒12于供给座30之间形成高度可靠的电接触”(见说明书第6页第9-10行),这与本专利所述的“稳固地保持墨盒的存储装置和打印设备的外电极之间的电连结”是一样的。至于与打印设备相衔接的凸起的位置,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可以根据实际应用比如与打印设备配合的需要,比如外观设计的需要而灵活设定的,即凸起可以设置在本专利的存储装置所在的第二壁上,也可以设置在对比文件4所图示的没有存储装置的第二壁上。因此,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4和6结合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6的结合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6图3c,3d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7的说明书第6页9-16行对图3的说明也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存储装置所在的壁是外壁,与对比文件6中存储装置所在的位置不同,而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特殊的技术效果,即存储装置设置在第二壁的中心线上,墨盒与打印设备结合时,摆动的位移最小。而对比文件7中打印头和墨盒是一体的,与本专利打印头和墨盒是分体的不同,因此对比文件7不具有结合的基础。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6中存储装置设置在所述内腔66的一个表面上,并且从对比文件6的图3d,图4b可以看出,存储装置设置在内腔66的一个表面的中心线上,而且如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时所指出的,对比文件6给出了存储装置设置在与供墨孔所在壁相垂直的壁上的明确教导,而一般情况下供墨孔位于墨盒底壁宽度方向的中线上,当存储装置设置在外壁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存储装置设置在该外壁的中心线上,可使其相对于托架的偏差最小,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另外,合议组认为,存储装置设置在第二壁的中心线上和墨盒结合打印设备时的摆动位移最小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为,供墨孔的位置没有限定,虽然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提到“当墨盒1安置在托架上时,墨盒1位置关于托架的偏差水平在墨盒的中心比在其侧边部分小”,但是第二壁的中心线不对应墨盒的中心,因此存储装置位于中心线上与供墨孔在水平方向上的距离不一定最小,由此所述的摆动位移不一定最小,所以专利权人所述的技术效果不能予以支持。
6、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6,7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存储装置是在第二壁的基础上,腔体形成凹陷,存储装置容放其中。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6公开了形成了凹陷部分的腔体,存储装置容放其中,而且还给出了“直立的壁起码部分地形成空腔66”,因此在上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和6结合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关于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7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和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如同权利要求2的答辩,在设置多个墨腔时,也存在墨盒与打印设备结合的一定的摆动,将存储装置设置在多个墨腔总宽度的中心,会使所述摆动最小。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造用于喷墨记录装置中的墨盒的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墨盒70包括一个大致成矩形的容器体1,此容器体1最好用来盛放三原色油墨,将容器体1分成若干部分2、3、4,从而形成了储墨腔271、272、273和盛放多孔件用的发泡腔160、161、162,在发泡腔中注入油墨,在注墨过程中,经通墨孔300将各种油墨注入储墨腔271、272、273,在各个发泡腔的底面上有供墨口180、181、182(以上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15-16,22-23,29行,第4页第1行,第21-24行,以及图1-3),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信息:墨盒的腔体包括多个用于不同墨水的墨腔,每一个墨腔包括一个供墨孔。在对比文件4和6结合的基础上,再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将对比文件4中的单色墨盒更换为多色墨盒是很容易想到的。
在此基础上,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时,同上述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存储装置基本上设置在多个墨腔总宽度的中心”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有创造性。
当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2时,“存储装置基本上设置在多个墨腔总宽度的中心”所具有的特殊技术效果既没有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而且专利权人在口审中提及的“墨盒与打印设备结合时,摆动的位移最小”没有充分理由予以支持,因为在存在单个供墨孔时,墨盒与打印设备结合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摆动,但当存在多个供墨孔时,结合时定位可靠,不会再出现所述摆动,即使存在一定的摆动,这种摆动也不会对墨盒的安装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单色墨盒更换为多色墨盒是很容易想到的前提下,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具有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关于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公知的手机SIM卡和对比文件8都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答辩认为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也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8公开了一种ISO7816标准平面触点钥匙IC卡(相当于存储装置),生产时使用双面或多层印刷电路板,在正面上加工成ISO7816标准的电气触点,反面加工出IC卡芯片的焊盘。IC卡芯片1(相当于存储器)焊接在ISO7816标准平面触点2(相当于电极终端)背面上,注塑在钥匙形状卡体(3)上(以上见对比文件8的说明书第1页第17-23行)。可见对比文件8公开了存储装置包括一个基底,设置在基底一个表面上的电极终端和设置在基底另一个表面上的存储器,至于在一个表面上设置一个和多个电极终端是可以根据生产需要而定的。因此对比文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关于权利要求10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4页第4-5段)参见图4A和4B,示出了盖11的平面图,其中盖11上开有槽170、171、172以便曲折地横穿盖11表面。槽170、171、172的一端与各自的排墨口190、191、192相通,其另一端与成型于盖11的内表面上的通气口173、174、175相通,一个密封件19被装到盖11表面上以使注墨口100、101、102和排墨口190、191、192以及槽170、171、172与大气隔绝。密封件包括一个密封舌片19a,当密封舌片19a抬起时,解除了盖11与密封件19之间的密封,大气经槽170、171、172和排墨口190、191、192以及通气口173、174、175进入发泡腔160、162、162。由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的通气口173、174、175相当于本专利的通孔,槽170、171、172相当于本专利的延伸槽,密封件19相当于本专利的膜。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关于权利要求1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5-7都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答辩,供墨针和打印设备的配合,在供应墨水的同时,形成电极与外部接触器的导电关系,保证存储装置存储的墨水信息准确。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6的说明书第6页第2段公开了如下内容:把墨盒12插进供给座30,就在墨盒12与供给座30之间形成作为本发明主题的电互连。与墨盒12相关的电触点50跟与供给座30相关的对应电触点51相啮合,从而使信息能够在墨盒12与供给座30之间传送。由此可以看出,对比文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1、关于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4页第24-28行对图2,图3的说明中公开了“一个最好由适于热焊操作的气密材料制成的密封件16被固定到供墨口180,181,182的前端上,可以在打印前用供墨针扎破此密封件16”。其中供墨口相当于本发明的供墨孔,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0129671.x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5,10-12无效,维持权利要求6-9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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