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料酿酒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生料酿酒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54
决定日:2007-08-31
委内编号:4W07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95119003.2
申请日:1995-1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卢世明
授权公告日:2002-07-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界坪
主审员:任晓兰
合议组组长:李彦涛
参审员:汪送来
国际分类号:C12G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二者实质上为不相同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2年7月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生料酿酒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11月9日,专利权人为叶界坪。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生料酿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酿酒的原料不必进行蒸煮,采用生料,将生料放入缸或池内,加入水和生料曲进行初期液态发酵,发酵3-5天后,加入生香干酵母进行后期半固态发酵,发酵12-20天后,进行蒸馏取酒,把酒装坛陈酿,陈酿半年至一年后,即成成品酒。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生料酿酒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生香干酵母要经水活化,方法是将生香干酵母用33℃水溶解,加水量为1:10,在33℃的环境中复水活化半小时即可使用。”

针对上述专利权,卢世明(下称请求人)于2003年6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以及第25条的规定,同时提交以下证据1-28:

证据1:云南省发明协会颁发的第七届云南省发明展览会奖状,1993年6月14日,复印件共1页;

证据2:’97全国新技术新产品交易会组委会对广西上林县生料酿酒曲种厂就“生料酿酒曲种”项目颁发的荣誉证书,1997年1月,复印件共1页;

证据3:标题为“卢世明、中国生料酿酒第一人”的文章,作者李彬,无出处和出版日期,复印件共3页;

证据4:标题为“生料酿酒的特点及其工艺操作”的文章,作者卢世明,无出处和出版日期,复印件共1页;

证据5:标题为“再论生料酿酒的特点及其工艺操作”的文章,作者卢世明,文章最后一行提到“本文发表在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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