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49
决定日:2007-09-03
委内编号:4W0139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06788.8
申请日:2001-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苏省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
授权公告日:2004-0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徐洁玲
合议组组长:崔震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B29C43/28,H01B1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4款、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分析,找出其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否给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亦即考察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是否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导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否带来有益的效果。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2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的第01106788.8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3月7日,专利权人为西安秦邦电信材料厂,后变更为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是将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进行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使复合带与光缆、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之间形成点接触,以减小摩擦力,避免电缆起包、漏气、脱膜及断带;工艺过程与条件如下:
(1)将原金属箔带开卷伸直,进行前预热处理;
(2)将塑料熔体或塑料膜通过温度为35℃-80℃,直径为Φ240mm-Φ600mm,目数为40目-85目的粗糙面细目钢辊,与直径为Φ160mm-Φ480mm传动金属箔带的挤压辊,相互转动,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热挤压在金属箔带一面的基材上;
(3)将带有塑料膜的金属箔经过导辊、弹簧辊传动,再经倒向辊翻面,对另一面金属箔进行塑料膜热挤压复合处理;
(4)将复合处理后的复合带通过运行时线速度为10m/min-80m/min的导辊进入加热烘箱,进行后加热处理,加热温度为250℃-400℃;
(5)根据传动线速度,调整加热温度,使复合带的粗糙度在后工序处理过程中破坏最小,并使拉毛的塑料表面形成新的带有圆弧过渡的凹凸不平粗糙面,以加强复合带的剥离强度和塑料塑化定型;
(6)对后加热处理过的复合带进行冷却处理并收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后加热处理中,通过调节加热烘箱内的调节板距离,使复合带呈现反光度弱,手感光滑、平整的外表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 江苏省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3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是附件1、2及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提及的热贴法的简单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未对粗糙面细目钢辊与挤压辊之间的压力控制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未披露塑料膜在烘箱里的持续时间和温度变化关系,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记载的工艺流程无法实现金属箔带与塑料薄膜表面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因此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下述附件:
附件1: 申请号为97191127.4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附件2: 申请号为98805347.0的发明专利说明书。
2006年4月27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补充提交了附件3-5,补充意见认为本专利相对于本次提交的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说明书没有对如何保持细目钢辊的温度在35-80℃之间做出说明,没有公开调节板的材料、结构和具体工作方式,没有公开如何实现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之间的非纯平面结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之间的非纯平面结合,因此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对调节板进行调节的技术特征不清楚,仅仅一个“调节”,无法使人清楚地明白如何使用该“调节板”,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实用性。附件3-5分别是:
附件3:《复合材料包装》,曹家鑫编译,轻工业出版社出版,1988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页、第50-51页、第106-109页复印件,共9页;
附件4:“电缆用铝-塑复合带挤压涂覆生产工艺”,作者刘照旺,刊载于1997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33-35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5:日本专利特开平6-255021及其译文,公开日1994年9月13日,复印件共1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7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16日作出答复,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塑料薄膜的印刷与复合》,1997年10月第1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64-169页复印件;
反证2:“复合电缆带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改进”,作者严竹梅,刊载于1998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24、35-38页,复印件;
反证3:“FH30600三层复合机的改造”,作者李睿,刊载于1995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21-24页复印件;
反证4:“多能涂层复合机的开发与应用”,作者刘建泽,刊载于1998年度《北京纺织》,第49-51页,复印件;
反证5:JISG3315-1987,复印件共4页;
反证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239-91,“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1991年11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4页;
反证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523-90 ,“冷轧薄钢板(带)表面粗糙度测量方法”,1990年7月21日发布,1991年7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9页;
反证8:“铝箔轧辊磨削和表面粗糙度”,作者辛越,刊载于1998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19-22、29页,复印件;
反证9:“高速铝箔轧制的润滑”,作者樊玉庆,刊载于1994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20-26页,复印件。
2007年1月2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4月10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4与附件3结合或附件4与附件5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放弃附件1、2,请求人当庭出示附件3、4、5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出示反证1?9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3、4、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5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请求人对反证1?9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由于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声明放弃了附件1、2,专利权人对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5的真实性不存异议,请求人对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9的真实性不存异议,合议组对附件3-5、反证1-9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由于附件3-5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法律适用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基于下述事实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实用性:(一)40-85目的粗糙面的技术含义、特征不清楚,所述权利要求的细目钢辊不能实现;(二)对于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的凹凸不平粗糙面,没有说明怎样实现金属表面非纯平面粘合;(三)塑料熔体或塑料膜通过温度为35?80℃,塑料熔融体和塑料膜是两种概念,塑料膜表面不能形成粗糙面及与金属箔带凹凸不平的粘合;(四)本专利中写到为250?400℃是不能实现,在此温度下塑料表面粗糙度将全消失;(五)权利要求2通过调节加热烘箱当中调节板距离,在没公开加热方式和调节板的结构、形式、作用过程的时候,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无法得知的。
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事实(一)所述的细目钢辊是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40-85目的粗糙面的含义是清楚的,事实(一)不能成立;显然,利用具有相应粗糙度的细目钢辊与金属箔带的相互转动将塑料膜金属箔带非纯平面粘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能做得到的,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也证明专利权人做到了这一点,相反,请求人无证据证明为什么不可能实现,因此请求人依据事实(二)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事实(三),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35-80℃指的是细目钢辊的温度,而不是指薄膜本身的温度,因此对于塑料薄膜而言,也同样可以实现与金属箔带的非平面粘合,请求人关于事实(三)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事实(四),专利权人指出这里的加热温度是指加热源的温度而不是指环境温度,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合议组认为这种解释是合理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可以理解到的,因此请求人关于事实(四)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对于事实(五),合议组认为调节板结构、形式、作用过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关于调节板不可能实施的主张不能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基于下述事实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一)细目钢辊不清楚;(二)后温处理的温度高于塑料熔点的温度,速度和温度的对应关系,持续的时间没有说明;(三)调节板的结构没有给出说明;(四)未说明如何通过温度250-400℃形成圆弧过渡的凹凸不平的粗糙面;(五)说明书没有清楚地描述塑料薄膜与箔表面如何呈凹凸不平的结合。
对于请求人依据事实(一)、(三)的主张,合议组认为不能成立,其理由同上文中对于实用性的相应评述。对于事实(二),合议组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专利权人的解释,本专利中后温处理的温度指的是加热源的温度而非环境温度,因此虽然高于塑料熔点也不会造成塑料熔融,而后温处理的速度、温度、时间参数的调整,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调节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后温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以实现的,请求人关于事实(二)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事实(四)、(五),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本专利实现了所述凹凸不平的粘合的技术效果,而请求人并无证据证明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上述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事实(四)、(五)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请求人还在请求书中提出说明书对于粗糙面细目钢辊与挤压辊之间的压力控制、如何保持细目钢辊的温度没有公开,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已掌握的技术,说明书无需一一做出说明,这并不影响本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根据说明书记载能够实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清楚完整,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基于下述事实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一)熔体和金属基带相对现有技术来说怎样做到非纯平面粘合;(二)塑料膜和不加热的金属基带粘合是不能实现的,塑料膜的表面也不可能形成粗糙面,也不可能和塑料膜形成非纯平面粘合。
合议组认为,根据上述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评述,由说明书的描述以及实施例的证明均可发现本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用于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整体上反映了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虽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将塑料熔体和塑料薄膜的技术方案分别限定,但合议组认为,对熔体和薄膜与金属箔带粘合的工艺是现有技术中成熟的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会在不同的需求条件下在权利要求1给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控制其工艺参数,而且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使塑料与金属粘合而成的复合带能够光滑地通过模具成型,其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是通过采用具有一定粗糙度的细目钢辊使得粘合为非纯平面的从而使复合带与成型模具的接触为平滑点接触进而减小二者间的摩擦,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必要工艺步骤,也就是说,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要将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进行特征对比分析,找出其区别技术特征,进而考察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否给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亦即考察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是否可以不经过创造性劳动导入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以及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是否带来有益的效果。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其工艺过程包括如下步骤:金属箔带开卷??前预热处理??塑料熔体或塑料膜通过温度为35℃-80℃、目数的40目-85目的粗糙面细目钢棍与挤压辊之间进行热挤压??翻面并对另一面金属箔进行塑料膜热挤压复合处理??复合带通过线速度为10m/min-80m/min的导辊进入加热烘箱进行后加热处理,加热温度为250℃-400℃??根据传动线速度调整后加热温度从而获得特定表面效果??对后加热处理过的复合带进行冷却处理并收卷。此外,权利要求1中还对细目钢辊、挤压辊的尺寸、塑料薄膜的厚度的参数进行了限定。
附件4(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缆用铝-塑复合带挤压涂覆生产工艺,其工艺步骤包括开卷??预热??复合??后加热??冷却??收卷。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2)公开了细目面的冷却辊,其细目面是将光亮面经特殊暗光处理呈毛玻璃状,使得薄膜对冷却辊的剥离性好,同时公开了冷却辊的冷却水温为不高于10℃-20℃。
附件5(下称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冲压成型性良好的热塑性树脂被覆金属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粘着剂层用热塑性合成树脂膜被覆金属板的表面,该合成树脂皮膜表面的粗糙面的微观形态为由独立的池状凹部和其周围的平坦部构成,其粗糙面是利用表面的微观形态为有规则的凹凸的金属轧辊形成的。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了细目钢辊的表面粗糙度的目数及温度范围,以及后加热处理的温度范围,后加热处理复合带线速度与温度的调节从而获得具有特殊的表面效果的复合带。
对比文件2、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任何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从而获得塑料与金属箔带的粘合为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的技术启示,从而使复合带与成型模具的接触为平滑点接触进而减小二者间的摩擦,使塑料与金属粘合而成的复合带光滑地通过模具成型,进而解决电缆起包、漏气、脱膜及断带的问题。因此本发明通过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效果,而现有技术中并没有相关的启示,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3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和2或对比文件1和3的结合均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具有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1106788.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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