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0450
决定日:2007-09-03
委内编号:4W013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06788.8
申请日:2001-03-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王立波
授权公告日:2004-01-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主审员:徐洁玲
合议组组长:崔震
参审员:王冬
国际分类号:B29C43/28,H01B1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是指说明书主题明确、表述准确。所谓主题明确是指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所谓表述准确,指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完整,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月28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的第01106788.8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3月7日,专利权人为西安秦邦电信材料厂,后变更为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是将塑料薄膜与金属箔带表面进行凹凸不平的非纯平面粘合,使复合带与光缆、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之间形成点接触,以减小摩擦力,避免电缆起包、漏气、脱膜及断带;工艺过程与条件如下:
(1)将原金属箔带开卷伸直,进行前预热处理;
(2)将塑料熔体或塑料膜通过温度为35℃-80℃,直径为Φ240mm-Φ600mm,目数为40目-85目的粗糙面细目钢辊,与直径为Φ160mm-Φ480mm传动金属箔带的挤压辊,相互转动,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mm厚的凹凸不平粗糙面,热挤压在金属箔带一面的基材上;
(3)将带有塑料膜的金属箔经过导辊、弹簧辊传动,再经倒向辊翻面,对另一面金属箔进行塑料膜热挤压复合处理;
(4)将复合处理后的复合带通过运行时线速度为10m/min-80m/min的导辊进入加热烘箱,进行后加热处理,加热温度为250℃-400℃;
(5)根据传动线速度,调整加热温度,使复合带的粗糙度在后工序处理过程中破坏最小,并使拉毛的塑料表面形成新的带有圆弧过渡的凹凸不平粗糙面,以加强复合带的剥离强度和塑料塑化定型;
(6)对后加热处理过的复合带进行冷却处理并收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后加热处理中,通过调节加热烘箱内的调节板距离,使复合带呈现反光度弱,手感光滑、平整的外表面。”
针对上述专利权, 王立波(下称请求人)于2006年4月1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内容不清楚、不完整,本专利权利要求没有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支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6年10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请求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答复,认为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铝-塑复合带的生产技术”,作者黄建芳,刊载于2001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43、44、46页,复印件;
反证2:“电缆用铝-塑复合带挤压涂覆生产工艺”,作者刘照旺,刊载于1997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33-35页,复印件;
反证3:《橡胶塑料机械产品样品》,1989年2月第11版,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封面、出版信息页、第959页,复印件,共3页;
反证4:“复合电缆带生产设备和工艺的改进”,作者严竹梅,刊载于1998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24、35-38页,复印件;
反证5:《塑料薄膜的印刷与复合》,1997年10页第1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封面、出版信息页、第164-171页复印件,共6页;
反证6: 《复合材料包装》,1988年1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轻工业出版社出版,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第94-131页,复印件;
反证7:“FH30600三层复合机的改造”,作者:李睿,刊载于1995年度《轻合金加工技术》,第22页,复印件1页;
反证8: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723.1?723.3-94,“通信电缆光缆用金属塑料复合带”,1994年4月25日发布,1994年10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15页;
反证9:载自《轻合金加工技术》中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共4页。
2007年1月23日,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7年4月10日对该专利权的无效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11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庭审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2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人放弃了反证9,并当庭出示反证1?8的原件。请求人对反证1?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由于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放弃了反证9,请求人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8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因此,合议组对反证1-8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反证9不予考虑。
2.法律适用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是指说明书主题明确、表述准确。所谓主题明确是指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所谓表述准确,指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完整,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基于下述事实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
本专利工艺是现有技术中何种工艺基础上改进的不清楚;
预热金属箔的温度范围不清楚;
塑料熔体如何产生、细目钢辊如何制造、细目钢辊如何加热、塑料熔体或塑料薄膜如何通过细目钢辊、塑料熔体或塑料薄膜通过细目钢辊后如何与挤压辊相互转动、塑料膜应当形成多少厚度、如何使塑料膜的表面形成0.04-0.09厚的凹凸不平面不清楚;
导向辊如何翻面、翻面后复合带向何方向运动、如何对金属箔另一面进行塑料膜热挤压、如何加入另一层塑料熔体或塑料膜不清楚;
加热烘箱的构造和尺寸、加热时间、如何进行后加热处理不清楚;
如何调整加热温度、如何使复合带的粗糙度在后处理工序中破坏最小,如何形成圆弧过渡凹凸不平粗糙面不清楚;
如何冷却处理、加热烘箱中调节板的尺寸、构造及在烘箱中的位置,如何调整加热烘箱中的调节板距离不清楚。
基于下述事实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完整:
本专利工艺制作的复合带符合何种要求未描述;
本专利说明书没有工艺流程图,实现工艺的设备不完整。
基于下述事实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没有具体实施方式支持:
对于如何用0.05mm厚的塑料薄膜分别挤压出0.04、0.07、0.09mm厚的塑料薄膜不清楚,因此实施例4不能支持权利要求;
本专利的实施例都属于单面挤压的实施方式,不能支持权利要求中可以通过开卷至冷却收卷整个工艺一次性完成金属箔两面复合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依据上述事实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认为其主张不能成立。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所涉及的不清楚包括主题不明确、表述不准确。请求人所主张的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的内容,涉及主题是否明确。对此,合议组认为,如果说明书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本发明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进行了说明,而且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确切地理解而不会产生歧义,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是清楚的。对于本案而言,现有技术中工业制造金属屏蔽复合带是成熟的工艺,本发明要在现有技术中熔融法和热贴法两种成熟工艺的基础上通过对复合?|的结合方式的改进从而获得具有特殊表面效果的产品,由于该产品具有平滑性的凹凸不平??粗糙面从而使复合带与光缆、电缆纵包模具或定径模具之间形成点接触,进而减小摩擦力,避免电缆起包、漏气、脱膜及断带,而这种改进是通过将现有技术中光滑面的钢辊改为目数为40目-85目的粗糙面细目钢辊来做到的。本专利说明书清楚地表达了上述内容,至于请求人所列举的不清楚的上述事实(一)至(四),合议组认为均属于现有技术成熟的工艺内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掌握并能根据需要具体应用的,无需在说明书中具体描述。请求人所列举的不清楚的上述事实(五)至(七),涉及如何根据需求对具体的加热、冷却工艺的设备及工艺参数进行选择,对此合议组认为这种选择在本专利说明书已经给出了必要的教导的条件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技术方案的理解应当是确切的,并且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本发明说明书中对所述事实未作细化地说明并不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对本专利的主题做确切的理解,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所谓的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完整,是指说明书不得缺少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没有说明工艺制作的复合带符合何种要求、缺少工艺流程图、实现工艺的设备不完整,因此本专利内容不完整。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本发明是对现有技术中熔融法和热贴法两种成熟工艺的局部改进,工艺流程图以及实现工艺的所有设备都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缺少工艺流程图、实现工艺的设备不完整不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再现本发明。至于复合带应符合何种要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的,无需在说明书中记载。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中所谓的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完整,还包括为解决发明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本专利说明书给出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方式,实施例1-4给出了成型不同厚度的塑料薄膜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实施例5则阐明在单面复合的基础上进行双面复合,因此符合上述完整的要求。在此情况下,请求人还认为说明书没有给出涉及不同厚度薄膜以及双面复合的具体实施方式,合议组认为这种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对于具体实施方式的要求同样也是从理解发明实现发明出发,并不要求公开所有的实施方式或是某个实施方式的所有步骤。
综上,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01106788.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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